论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2018-04-23许亚丽
摘要:行政问责法治化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行政问责的法治化,构成我国行政问责得以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根本出路,也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目前,中国行政问责实践仍面临诸多困境,作为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机制,行政问责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必须实现从运动式问责向制度化问责的根本转变。
关键词:行政问责;构成要件;法治化
一、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及现实困境
在政府治理形态上,民主制对君主制的置换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传统政治文明向现代政治文明演进的必然结果。在君主制下,权力系于君王是绝对的,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民主制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人民主权”,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从逻辑上讲人民主权”是在国家权力的终极归属上,即“谁来做主”的问题上给予的正当性回答。但这只是民主政府从理念层面落实为实践形态的第一步,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与“谁来做主”相承接的是“如何做主”的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民亲历国务的集体决策,会因“法不责众”而酿成无责任政治的恶果;而在间接民主的委托代理的法理模式中,人民既给政府授予决策权力,同时也转嫁了行使这种权力的责任负担,进而建立可操控的问责和监督体制。
行政问责不仅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必然逻辑,还是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前者体现的是责任政府和行政问责的政治性,后者体现的是其宪法性和法律性。行政问责强调权责一致、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这是现代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从法治的角度看,有权力就有相应的义务,有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及其官员既是行使权力的主体,更是自然的责任主体,在政府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必须始终处于被问责状态。
二、行政问责的基本原则
行政问责的基本原则构成是确保问责机制得以良性运转的中枢和精髓,对于实现问责的法治化至关重要。所谓问责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反映问责机制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并贯穿于行政官员问责机制运行的始终,对问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规制作用的根本法律准则。问责的基本原则具有体系性,具体应该涵盖权责一致原则、依法问责原则、比例原则、问责平等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惩教结合原则共六大方面。其中权责一致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构成问责机制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意即行政官员享有的职权与其承担的职责应当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密切的对等性,正所谓“职权有多大、其职责就有多大”;而依法问责原则则是确保问责机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是指问责机制运行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无法律、则无问责”;比例原则构成公平、理性问责的基础和前提,意即行政官员因问责而受到的制裁方式,必须与其自身过错大小、造成的损失及其影响程度等客观事实成比例;而问责平等原则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问责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在问责过程中,不管问责对象的级别与权力到底有多大,问责主体一律要做到同等对待、一视同仁,禁止任何恣意和专断的差别待遇,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平等并非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是需要在事实不同与处理不同间具有某种实质的内在关联;正当程序原则至关重要,问责机制的法治化更多地需要依靠程序来实现,所谓正当程序原则,是指问责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是约束问责过程的根本原则,具体又可以被细化为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避免偏私原则;而惩教结合原则关乎问责机制的功能定位,尽管问责机制应当突出强调它的制裁功能,但制裁并非唯一目的,将教育贯穿于问责过程的始终,使制裁能够立足于挽救和防范,从根本上促成行政官员政治伦理道德的形成,这才是问责方式的价值所在。
三、实现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对策
(一)建设新型的问责文化
建设以权利为本位的新型问责文化,增强公众的参与,为行政问责法治化的推进奠定深厚的群众基础。另外,加强对公务员的问责教育,积极组织公务员学习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文件,让他们谨记自己所担负的责任,做到认真自律,面对公众合理的诉求时要积极迅速的予以回应。同时要加强对行政问责的宣传,让群众真正了解行政问责的目的和意义,让法治化的问责理念深入人心。
(二)制定统一性的《行政问责法》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全国统一性和规范性的《行政问责法》,将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标准、程序等各方面统一规范化,为行政问责的法治化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实行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问责主体应当囊括同体问责以及异体问责,而且从行政问责法治化的角度来看,异体问责显然更加科学、民主,更具有公信力。其中,人民代表大会是问责的核心主体,要充分运用人大质询、责令辞职、罢免等监督职能,深化行政问责的法治化。民主党派是问责的有力主体,其可以依据法律权限设立专门的机构实行问责和监督的职能,并明确问责权利、形式、途径和程序,让民主党派的问责更加具备权威性。 最后,要加强媒体问责与公众问责,通过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化、加强媒体监督、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人民举报制度等渠道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充分调动公民问责的积极性。
(四)明确问责客体
第一,要将行政问责的客体范围从各行政首长,拓宽到所有行政公务人员。第二,明确公务员的分工的同时,针对我国复杂的党政关系,还应当向公众公开党委负责人分工的名单, 在出现问题时,党委负责人要和行政官员一样承担相应的问责与追究。第三,要划分清楚直接与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也不能忽视对间接责任人的问责。
(五)严格规范行政问责程序
不但要对问责程序的提起、受理、质询、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进行统一具体规定,也要规范问责对象的申辩、听证、复议等程序,并且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需将具体的决定公开透明,让公众知悉。
参考文献:
[1]王雯雯.理解行政问责:主体界定、理念基础、制度支撐的问题[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108(8).
作者简介:
许亚丽(1994-),女,汉族,山西晋城人,硕士研究生在读,贵州民族大学法律(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