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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制度研究

2018-04-23靳健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构建

摘要:行政判例制度是与行政判例有关的先例识别规则以及判例的汇编、废止、适用等制度的总称。行政判例制度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专利,大陆法系国家也都建立起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判例制度。我国建国后否定了行政判例的地位。为适应我国当代体制改革的需要,满足公民的权利需求,预防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实现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我国有必要建立行政判例制度。

关键词:行政判例;行政判例制度;构建

一、行政判例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判例制度的含义

行政判例是高级法院制作的对同级或下级法院有处理相同案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判例法是指与行政制定法、行政习惯法相区别的法的渊源,是司法判例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一般用语,是根据以往法院和法庭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作的概括。可以看出来,行政判例是判例法的载体,判例法是对行政判例中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一种统称。行政判例又不同于行政案例。行政判例的实质是案例,但它不是普通的案例,而是因其构成先例而对本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判决。而案例,根本谈不上约束力的问题。它只是一个法律科学上的概念,其重心在于法学研究,往往被学者拿来对其判决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并不具有行政判例所具有的任何司法上的约束力。

(二)行政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律规则是人制定的,是立法者将对过去社会的经验的总结运用于以后发生的事实。由于立法者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的过程中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和自身在认识问题上的限制,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往往在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也逐渐表现出它的滞后性。所以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与成文法律以不变应万变的相对稳定性形成鲜明对比:无论法律规则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表现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哈特称之为“法律规则的空缺结构”。

二、在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之可能性

行政判例制度是西方主要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对促进行政法发展的作用已有目共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行政法,为回应社会需求,也需要行政判例制度的确立。因此,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越来越强烈的呼声。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们不能只是因为这种解决办法是一种‘外国的办法就拒绝在本国法律采用此一解决方法,……只有傻瓜才会因为金鸡纳霜不是自己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服用它”。

(一)我国判例法的传统为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提供了文化心理支撑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有人认为,行政判例制度虽然可以移植,但由于中国没有实行行政判例的历史传统,即使移植因为没有适合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土壤,缺乏文化心理的认同和支撑,该制度也不能在中国真正实行。所以反对判例制度移植到中国。其实,中国虽然不存在英美法系那将判例作为主要法源的历史,但将判例法作为制定法的辅助渊源却几乎没有间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为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制度经验

法院公报发表的这些“典型案例”或案例不同于法院的一般审判实例。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海内外人士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珍贵资料。按这种说法,它也不同于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它只是以“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具有范例意义。事实上,《公报》之案例却起着类似判例的作用。

(三)法官素质的提高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为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提供保障

法官是行政判例制度运行中的核心主体。由于判例法方法是一个反复说理的过程,要妥善运行判例法机制,法官必须能够深刻领悟法的精神,熟练掌握法律规则,正确评价各种案件的性质,得心应手选择最为妥当的判例,或根据法律的目的、精神和原则果断创制新的判例。在中国实行判例制度,最大的困难是法官的思辨能力和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的能力有待提高。因为只有在法官说理的过程中,才能运用法律的精神和原理去解释成文法、发展成文法,进而完成行政判例的构建。然而,以前我国的行政裁判文书大多缺乏说理。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长期以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极大,法官只能被动地适用法律,不像英美法那样法官可以造法,因而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抑制;第二,司法制度的限制。按照現行审判制度,法官并没有真正的独立审判权,案件最终都是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对案件如何判决没有决定权,制作裁判文书难免会产生应付差事的心理不愿研究裁判文书如何更好地说理;第三,法官的素质使然。《法官法》实施之前,我国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不高,法官队伍里缺乏具有较高法学知识素养和法律运用能力的法官,难以担当裁判文书深入说理的重任。在现实当中,法官不断地创造法律。我国行政诉讼范围就是在法官们在实践中通过一个个案例给扩大的,“确认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条文上没有的制度也是我国行政法官创造的,都获得了学者的赞扬和权威机构的认可。

三、结语

我国法学界在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判例制度上探讨的还远远不够。有的主张照搬英美法系的做法,而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不顾;有的虽然也注意到了判例法和成文法互补的特征,但在具体判例制度的设计上,对我国的现有制度变动很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文在把握我国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状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判例制度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出既适应我国具体国情操作上又简单便捷的行政判例制度,以期在对推动我国行政法发展和加快行政法治进程方面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M].中国法学,2002(01).

[2]习王算霞.行政判例制度研究[M].行政法学研究,2002(04).

作者简介:

靳健(1992- ),女,汉族,山西孝义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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