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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卖契中的农耕文化*

2018-04-19郑雪巍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风水徽州契约

郑雪巍,刘 璇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卖契是指在出售田产、货物时,买卖者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刘伯山先生主编的《徽州文书》中存在着大量的散件卖契,这些卖契均是由原徽州地区搜集而来的一手资料,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具有连贯性、规律性,真实而生动地反映了当时徽州农村地区的经济交往生活。

现兹录一则契文,如下:

清道光二十二年三月江社贵立卖田契 427×505mm

立卖契人江社贵,因子元标病故,衣衾棺木无措,自情愿将伊阄分之田一处,土名蜀上,计田租七砠十斤,阄分身得三砠十五斤,系经理秋字五百四十五号,计田税二分六厘二毛五系,其田新立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今将前项四至内田,尽行立契出卖与侄锦荣名下为业,三面言定,时值九七色河平价银十两整。其银当日收足,其田即听受人管业耕种,其税听从收割过户,输纳边粮无阻。如有来历不明及重叠交易,内外人声说,尽身支当,不涉受人之事。自成之后,各无悔异。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再批:二十年之内,听备原价赎回,如过期,不准取赎,亦不得加价。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 日 立卖契人 江社贵(押)

中见 叔观干(押)

观恺(押)

奉书男 元全(押)

上件契内价银尽行当日收足无欠,再批契。(押)[1]

徽州卖契的主要内容包括:买卖者双方、卖产种类、买卖原因、卖产价格、时间、中人、画押等。此外,土地卖契还包括土名、字号、面积、四至、租额、数量等。当然并不是每一份卖契都会包含以上内容,但是随着“官版契纸”的推行,北宋以后的卖契格式基本趋于一致,明清及其以后的契文格式更是大同小异了。明清时期保留下来的大量契约文书不仅为研究当时的社会经济提供了难得宝贵的原始资料,从这些契约文书中,也可以窥探出这一时期徽州地区农耕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契约社会

契约的本义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而徽州地区由于大量契约文书的存在也被称为“契约社会”,由此可以说明徽州人的契约法律意识很强。在徽州地区,无论是田、地、房屋等大宗交易,还是水碓、砖桶等日常生活用具的买卖,都需要订立契约。而立契必有中人,即除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参与者,中人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中介的作用,主要是参与契约细节的制定以及监督交易的完成。可以说中人在徽州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契文中通常也会注明中人的参与,如“凭中”、“托中”等字样,或者是“三面言定”,契纸落款处则有“中见人”、“中见”、“凭中”,并署名画押。当然,如若契约中涉及的当事人不会写字,则还需要代替的书写人,这在契纸落款处也要注明为“代书”、“依口代笔”,亦署名画押。即使交易双方是邻里、亲友甚至是兄弟,订立契约时也需要第三方的参与和见证,因此可以看出徽州地区社会经济生活交易活动已经形成制度化,契约精神是其共同的社会基础。

民间买卖活动中签订的契约都只是“白契”,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白契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经官府加盖官印并纳税的“红契”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土地产权诉讼案中,白契无法作为土地产权的凭证。但是在徽州民间习惯法中,普遍把白契作为土地产业权的凭证,正如汪柏树先生所言:“白契未盖上县府官印,虽然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但是它在徽州民间社会作为土地产业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德文字凭据,这一点在民间习惯法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可动摇的。”[2]关于白契的法律效力在契约文书中也可以找到依据,如“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据”、“恐口无凭,特立契约为据”等,几乎每份契约都会有这样的语句,这无疑是承认了契约自签订之日起,在徽州民间社会就等同具备了法律效力。正是因为徽州人具有的普遍的契约意识,使得徽州地区成为了一个“契约社会”,但是这不等同于它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之外,而是类似于一种民间规范,与国家的法律、条规共同构成了徽州人必须恪守的法律体系。

二、宗法家族

据《贵溪项氏族谱》记载:“大抵新安皆聚族而居,巨室望族远者千余年,近者犹数百年,虽子孙蕃衍至一二千丁,咸有名分以相维,秩然而不容紊。”[3]明清时期的徽州是个典型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家族制社会,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而徽州地区的土地交易活动也深深地刻下了宗族社会的烙印。

徽州的土地买卖具有明显的宗法制特征,遵循“亲邻优先”的惯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亲族权与地邻权。而所谓的亲族权是指在典卖田宅时,亲族的人对产业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祖产脱离本族。宋代就明文规定:“凡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明清时期土地买卖活动中亲邻权惯例也大抵沿袭宋时传统,所立契约中也明文规定“内外人等不得阻拦”、“本家内外人等毋得生情异说”等语,都暗含亲邻优先的惯例。同时契文中也声明“如有内外人占拦,并是卖人之当,不及买人之事”,这也说明卖产人对自己的产业具有独立处理的权利,这一点说明尽管明清时期的土地买卖仍然受到亲邻优先权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渐趋薄弱。下表1是《徽州文书》前五辑五十卷中清代卖田契的统计。

表1 清代徽州卖田契统计表

该表统计了清代徽州卖田契共计203份,其中族内卖契计有96份,族外卖契计有106份,从数量上看,明显是族外卖田契多于族内卖田契,这说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关系对徽州田产买卖的控制逐渐松弛,这利于促进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从卖田契的价格上来看,族内亩价是16.150两/亩,而族外亩价是6.939两/亩,清代徽州族内卖田契的亩均价是市场价的两倍以上。因此,在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土地交易活动中,族邻优先的惯例被打破,出现大量的族外卖契,宗族势力对土地买卖的影响渐趋削弱,但是从产业的价格上来讲,亲族之间的买卖仍然占据很大的优势地位。再进一步分析徽州族内田产买卖的原因,多为“欠少使用”,更为详细一些的原因有“起造楼屋正用欠缺”、“年老有病无银支用”、“夫亡棺椁无办”、“安葬祖坟正用”等,且这些卖田契的价格要远远高于时值价格,说明徽州地区族内的田产买卖具有一定的“救济”的性质,在部分族人家中遭遇不幸时,通过高价购买田产的方式,既能达到宗族救助的目的,也能够有效地防止族产的流失。

三、厚葬习俗

徽州地区厚葬之风盛行,礼仪隆重,而徽州人也是“事死如事生”,这就迫使一些贫苦人家不得不变卖家产,为亲人操办后事。《徽州文书》前五辑五十卷中因婚丧嫁娶所需的卖契共计194份,其中161份皆因丧葬之需而签订的买卖契约,由此也可以看出徽州人对丧事的重视程度。其实,在丧葬卖契中,除了因亲人过世而丧费无措而变卖产业之外,还有一种就是因修整坟墓而缺乏费用,也就是说除了在亲人去世后要操办后事,还需要定期修缮祖墓,祭奠祖先,以尽孝道。

除了在丧葬礼仪上铺张浪费之外,徽州人也十分重视堪舆风水,据民国时期的《绩溪庙子山王氏谱》记载:“葬必择地,有死者在时已营有生圹者,则葬圹中;无生圹则于死后请堪舆者觅地”[4]。堪舆即风水,最早见于郭璞的《葬书》一书:“葬者,乘生气也,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藏风次之。”[5]由此可见郭璞认为风水之术就是相地之术,核心是人们对居住或者埋葬环境进行的选择和宇宙变化规律的处理,以达到趋吉避凶的目的。我国的风水文化源远流长,而“风水之说,徽人尤重之”[6],在土地买卖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富有者竞相高价购买风水宝地。而随着明清商人资本的发展,徽州社会涌现出大批的“富商巨贾”,纷纷购置田产、房屋基地,甚至为了争夺风水宝地而一掷千金。下表2是《徽州文书》前五辑五十卷中徽州地区的风水卖契。

表2中的风水卖契的类型主要有风水地、风水山和风水坦三种,主要分布在歙、黟两县,至于风水卖契的价格,可谓是天差地别,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雍正至咸丰年间,支付方式以银两为主,最低价为1.5两/亩,最高价为2500两/亩,亩价主要集中在数百两;第二阶段是同治年间,支付方式以铜钱为主,价格从300万文/亩至1000万文/亩不等;最后一阶段是光绪至民国13年,支付方式以银元为主,亩价区间为60元—12500元。由于卖契的价格支付方式复杂多样,而且不同时期的货币兑换比率也相差较大,因此无法进行统一的价格换算,但是依然可以从表2中看出徽州地区的风水地是没有统一的价格标准的,也没有准则可以遵循的,只要买卖双方同意,即可成交。

由于徽州人笃信风水之说,由于暂时没有找到满意的风水宝地或者无钱购置风水墓穴,而出现“停棺不葬”的现象,即“亲殁不即营宅兆,富者为屋以殡,贫者仅覆茅茨,至暴露不忍见者,由俗溺阴阳,择地择日拘忌,以故屡世不能覆土举葬。”[7]亲人过世之后不随即下葬,而是拘泥于风水之说,到处堪舆风水宝地,致使亲人骸骨殡于厝场而不下葬,不得不说这一时期徽州的丧葬礼仪已然发展成为一种社会陋俗。

四、结语

徽州社会的农耕文化是典型的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缩影,即以儒家文化为核心内容的重血缘、重伦理、重人情、重等级秩序等一系列的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体系。徽州社会的经济活动既受到农耕文化体系的影响和制约,又促进了徽州地区农耕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契约社会反映的是徽州地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交往关系,遵循的就是“礼为先”、“法为度”的基本准则。一旦买卖者双方在中见人的见证之下签订了买卖契约,那么这个契约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这种法律效力是得到徽州民间认可的,如若任何一方违背契约,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如一些契约中会明文规定“成交之后,各不许悔。如违,甘罚契价一半公用。”当然,一旦社会习俗的约束力遭到破坏,还会有国家法律秩序的强制性约束,其最终的解决途径就是鸣官诉讼。

宗法家族反映的是徽州地区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从属关系,其基本理念是服从与报效。在徽州地区,宗族利益是远高于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因此在卖产交易活动中会产生“族邻优先”的原则。而家庭和个人对宗族又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生计所迫的情况下,需要宗族的援助,这也是宗族内部经济互助的一种表现形式。此外,在个人或家庭有了经济实力之后,也会选择援助宗族或乡里,最为典型的就是徽商在发达之后会修祠堂、续家谱、设义学、建试馆以及购置族产和族田等。

厚葬习俗是徽州地区人伦情感关系的升华,具体表现就是迷信堪舆风水,其实质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徽州人笃信风水之说,“不仅求安,且欲以求福利”[8],因此在祖先下葬时,要找一个真气和穴气能够交互和谐的地方,即所谓的风水宝地,而这种和谐的气可以保护活在人世的亲人。可见,风水之说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于这一点在徽州村落的规划以及徽派建筑中的体现更加明显。

徽州社会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更是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时期,甚至被称为是封建社会后期中国文化的缩影。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又由于徽州文书的大量发现,为各位学者研究徽州社会提供了大量的、丰富的一手资料,可以充分地挖掘徽州文化的本质内涵。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农耕文化是一种自然的、和谐的文化共同体,深入研究徽州农耕文化的内涵,对于今天日益消逝的农耕文明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伯山.徽州文书:第一辑(2)[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汪柏树.民国徽州的孪生土地卖契[J].黄山学院学报,2012(2).

[3](歙县)贵溪项氏族谱[O].嘉庆十六年刻本.

[4](绩溪)绩溪庙子山王氏谱[O].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

[5](晋)郭璞,撰;郑同,校.葬经[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5.

[6](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M].合肥:黄山书社,2008.

[7](明)汪尚宁.嘉靖徽州府志[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 1998.

[8](清)嘉庆黟县志[O].嘉庆十五年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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