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与强调:“实”的主观意义和语用功能*
2018-04-11杨永龙
杨永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北京 100732)
提 要 先秦汉语的“实”是一个多功能虚词。作为副词,“实”的基本功能是确认事实,同时还可以用作“准焦点标记”来表示强调。以往的研究有两种偏向,或者对二者不加区分,或者割裂二者的联系。本文从语义和语用方面对两种用法进行了区分,并着重通过一些形式标记证明“实”的强调用法与焦点的关联;同时认为,强调功能不是源自指示代词,而是从确认事实经由加强判断演变而来,其可能的演变路径是:确认事实>加强判断>强调主语>标明责任主体。
一、 确 认 事 实
在先秦汉语中,“实”可以用作名词(果实)、动词(填满)、形容词(充实),也可以用作副词。作为副词,“实”的基本功能是确认事实,大体相当于现代汉语的“确实”“果然”“其实”等。例如:
(1) 文嬴请三帅,曰:“彼实构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使归就戮于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许之。(《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2) 及栾弗忌之难,诸大夫害伯宗,将谋而杀之。毕阳实送州犁于荆。(《国语·晋语五》,刘淇《助字辨略》卷五引上文曰:“此‘实’字,犹云果也。”,引自《汉语大词典》)
(3) 今吾子爱人则以政,犹未能操刀而使割也,其伤实多。(《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确认事实的“实”在句法上修饰谓语,语义上则主要与言者有关,表明说话人对命题的态度,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具体来说,“实”所在的句子表达一个命题,加上“实”则表明说话人对该命题真实性的确认。这类副词汉语学界一般称之为语气副词,张谊生(2000)进一步明确为评注性副词。
国外语言学界对主观性副词有较多讨论,Jackendoff (1972) 等称作言者指向的副词(speaker-oriented adverb),如英语probably、 amazingly、 frankly,以区别于loudly之类的方式副词(manner adverb)和cleverly之类主语指向的副词(subject-oriented adverb)。言者指向的副词可进一步分为言语行为副词(speech-act adverb①)、认识情态副词(epistemic adverb)、评价副词(evaluative adverb)等。如:
(4) a.Honestly, I don’t know what you mean.
b. Karen isprobablygoing to dance a tango.
c.Luckily, Aaron did not fall off his bicycle. (引自Ernst 2009)
Ernst (2009)指出,在英语中言语行为副词可以通过“I say ADV that P”来理解(P为命题),如(4a)可以改写为(5a);而认识情态副词和评价副词则可以通过含有相应形容词的判断句形式“It is ADJ that……”来理解,如(4b)(4c)可改写为(5b)(5c):
(5) a. I say honestly that I don’t know what you mean.
b. It is probable that Karen is going to dance a tango.
c. It is lucky that Aaron did not fall off his bicycle.
汉语似乎缺乏言语行为副词,认识情态副词和评价副词可以通过“命题意义+言者主观看法”来进行语义分析。上述表示确认的“实”字句可以理解为“命题+事实确实如此”。如例(1)意思是:
(6) 他让我们两国国君结仇(命题意义),事实确实如此(言者主观看法)。
进一步说,上述三例“实”虽然都是对命题真实性的确认,但是预期意义(expectation meaning)各不相同。在言谈过程中,所断言的情形与说话人、听话人或社会群体预先设想的情形,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关系:或者相同(in accordance with expectation),或者相反(counter to expectation),或者没有明显的关联(neutral to expectation),可以分别称之为正预期(expectation)、反预期(counter-expectation)、中性预期(neutral-expectation)②。如一个断言“他知道”,在孤立语境中可能不具有特定的预期,这个时候可以称之为中性预期。若在此之上加上不同的副词则可能体现出不同的预期意义,如:
(7) a. 他确实知道。
b. 他果然知道。
c. 他其实知道。
(7a)在孤立语境中仍然是中性预期,当然在特定语境中可能具有正预期意义或反预期意义。如“大家都觉得他知道这件事情,他确实知道”即含有正预期意义。(7b)具有正预期意义,预想的情形是“他知道”;(7c)具有反预期意义,预想的情形是“他不知道”。上述例(1)—(3)的“实”分别相当于“确实”“果然”“其实”,分别具有中性预期语义、正预期意义、反预期意义。
如果从语用出发观察分析上述例子的焦点结构,还可以看到,这类句子一般没有对比焦点,其常规焦点恰恰是“实”后面的谓语部分,有没有“实”可能都是如此,但是“实”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凸显常规焦点的功能。关于焦点,下节会进一步讨论。
综上可见,表示确认的“实”在句法、语义、语用方面的特征可概括为:
(8) (a)句法:用于谓语前面,修饰谓语;
(b)语义1:评价义,言者对命题真实性的肯定;
(c)语义2:预期义,或中性预期,或正预期,或反预期;
(d)语用:句子的焦点是“实”后的谓语部分。
二、 强 调 主 语
与确认事实相关而又不同的另一种用法是表示强调。以往文献中对“强调”多有涉及,如“强调副词”“强调语气”等,但是通常缺少严格的界定。本文综合前人研究认为,强调(emphasis)是对焦点的凸显,即通过重音、虚词、语序等手段对句子中某些成分所负载的信息加以凸显的语用操作方式。强调可能与虚词存在关联,但往往和重音如影随形。例如现代汉语的例子(前面加“”表示重读):
(9a)意思是:是这个苹果红而不是别的苹果红;“这”重读,此时强调的是“才”前面主语中的修饰成分“这”,排除其他(如“那”)。(9b)意思是:是苹果红,不是别的东西红;“苹果”重读,此时强调的是“才”前主语“苹果”,排除其他(如“梨子”)。
这些重读的成分是要强调的部分,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焦点”(focus)。焦点问题是功能语言学家和形式语言学家共同关心的话题,不同理论背景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阐述,有的认为焦点与旧信息相对,有的认为与预设相对,有的认为与话题相对,有的认为与背景相对,有的认为与预期相对,等等。而且焦点的分类也不尽相同,有的根据焦点的不同特征分为常规焦点和对比焦点,有的从中分出话题焦点,有的再分出语义焦点、心理焦点等;同时,也有学者根据焦点所涉及的成分把焦点分为谓语焦点、论元焦点、句子焦点。李宝伦、潘海华、徐烈炯(2003),黄瓒辉(2003),徐烈炯、潘海华主编(2005),祁峰(2012)等对此有全面的综述,可以参看。本文采纳的看法是,焦点就是言者在句子中要强调的、希望引起听话人特别关注的信息。
上例与焦点关联的虚词“才”处于焦点之后,不重读,具有突出焦点,排除其他的功能。含有“才”的句子与“是”字句或准分裂句意思相近,如(10);同时又可以与“是”同现,意思基本不变,如(11):
这类“才”可以看作“准焦点标记”(quasi-focus-marker)。所谓“准焦点标记”是指语言中介于“焦点标记”(focus-marker)和“焦点敏感算子”(focus-sensitive operator)之间的语法形式。“焦点标记”与“焦点敏感算子”的区别,简单地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前者不改变所在句子真值,后者会改变句子的真值;其二,前者除了表明所要强调的焦点,没有别的意义,后者有独立的与焦点无关的功能(参见方梅1995,徐杰2001,徐烈炯、潘海华主编2005,祁峰2012等)。上述用法的“才”不改变句子的真值,同时又可能多少具有一些焦点之外的独立的功能,因此我们称之为“准焦点标记”。
先秦汉语的“实”有类似用法,本文把这种用法概括为表示强调,其中最明显的一类是强调主语。例如(划波浪线的部分是所强调的成分,即焦点):
(12) 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左传·闵公二年》)
(13) 往岁,郑伯请成于陈,陈侯不许。五父谏曰:“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君其许郑!”陈侯曰:“宋、卫实难,郑何能为?”遂不许。(《左传·隐公六年》)
例(12)“实”不在于肯定鹤有禄位,而在于强调有禄位的是鹤而不是我们这些要去打仗的人。这里“余”和“鹤”构成对比,句子强调“鹤”而排除“余”。例(13)郑、宋、卫三个国家构成一个集合进行对比,陈侯的意思是说,难的是宋国和卫国而不是郑国,因此宋国、卫国是强调的焦点。这类用法的“实”句法上修饰谓语,用于主谓之间(“NP主+实+VP谓”),但是意义上与现代汉语的强调结构“(其实)是+NP主+VP谓”,或准分裂句“VP的(其实)是NP”大体相同,如例(12)“鹤实有禄位”可理解为(14)(15):
(14) (其实)是鹤有禄位。
(15) 有禄位的(其实)是鹤。
可见这类句子的焦点不是谓语,而是前面的主语;其主观评价义,即对命题真实性的肯定,已经不太明显,似乎成了理所当然的内容;其预期意义往往限于反预期的一类。概括来说,强调主语的“实”所在句子有如下特征:
(16) (a)句法:用在做焦点的主语与谓语之间,修饰谓语;
(b)语义1:评价义(仍然存在但是已经不甚明显);
(c)语义2:预期义(可以是中性预期但通常是反预期);
(d)语用:句子有对比焦点,焦点是“实”前面的成分。
比较(8)与(16),可以看到表示确认和表示强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以往的研究大多不区分“实”的确认和强调用法,如《古代汉语虚词词典》举有例(12),解释为“用在谓语前,表示确认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可译为‘确实’等”。也有的论著注意到了表强调的“实”的独特之处,如《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专门立有一个义项:“句中语气词。用于加强语意。”所举例子是上文例(13)。这一处理很有见地,显示了编者的过人之处。不过“加强语意”的说法比较笼统,是加强什么语意?给什么成分加强语意?作为词典也许不必强求,但是从语法研究的角度看是应该进一步明确的。按照本文分析,这个“实”的功能是表示强调,具体说是凸显句子的焦点,排除其他。
三、 “实”与焦点的关联
其实,蒲立本(1995/2006:80)早已注意到这类表强调的“实”,指出其功能在于凸显主语,蒲先生的例子是:
(17) 此二人者实弒寡君。It was these two men who murdered our ruler.(《左传·隐公四年》)
(18) 非知之实难。It is not knowing it that is difficult.(《左传·昭公四年》)
例(17)“实”仍有告诉对方真实情况的意思,但是句子主要不在于确认某人是否真的杀害了国君,因为国君被杀,新君已立,周边国家早已知道。该例要说的是到底谁杀害了国君,所以“此二人”是焦点。蒲先生用英语分裂句翻译这类句子,其敏锐的眼光值得称道。可惜说得太简略,例子也只有两个。黄易青(2016)也注意到“实”的强调用法,并列举了大量例证。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实”前面的成分是焦点?
在现代汉语中,焦点的鉴别最显著的标志是重音,但是古代汉语重音难觅,只能靠语境。一说到语境,不免会见仁见智,但是总能找到一些相关的形式线索来证明“实”前面的成分是焦点。
第一,以疑问代词为线索。
首先,疑问代词本身在句中就负载着焦点信息,现代汉语还可以通过句法手段即加上焦点标记“是”进一步显示,如“谁发明的飞机?”“谁”已经是焦点,还可以加“是”:“是谁发明的飞机?”“实”也可以加在作为焦点的疑问代词之后,构成“疑问代词+实+谓语”,用于对前面焦点的凸显和强调。例如:
(19) 景王问于苌弘曰:“今兹诸侯何实吉?何实凶?”对曰:“蔡凶。……”(《左传·昭公十一年》)
(20) 又赋《采蘩》,曰:“小国为蘩,大国省穑而用之,其何实非命?”(《左传·昭公元年》)
例(19)“何实吉?何实凶?”一般说成“何吉?何凶?”即可,不用“实”,因为疑问代词本身就能标明焦点。大概正因为如此,《助字辨略》说:“此‘实’字,语助辞,不为义也。”从词汇意义上说,此“实”字确实“不为义”,但是从语法功能看,却具有关联焦点并加以凸显的功能。“何实”一起用与现代汉语的“是什么”一起用如出一辙,当然“是”的强调功能可能比“实”更为纯粹。例(20)“其何实非命”直译是“什么不是命令”,属于反问句,意思是“什么都是命令”。该句杜预注云:“何敢不从命?”这是意译,但也表明其中“实”除了进一步强调前面的焦点外,没有确认之类的功能。
其次,通过疑问代词这一线索还可以知道,在答句或相应的句子中与之对应的语词也是焦点。例如:
(21) 文子曰:“子称蛊,何实生之?”对曰:“蛊之慝,谷之飞实生之。”(《国语·晋语八》)
(22) 今大夫将问其故,抑寡君实不敢知,其谁实知之?(《左传·昭公十九年》)
例(21)问句“何”为焦点,答句的“谷之飞”也是焦点,其后的“实”同样都是表示强调。例(22)是子产回答晋国责问的话,大意是说郑国臣子家中出现一些变故,是上天搞乱的,连国君都不知道为什么,那么谁知道呢?“其谁实知之”是反问句,焦点仍然落在疑问代词身上;前面“抑寡君实不敢知”与此对举,其中的“寡君”也是焦点。两个小句的“实”都是用于对焦点的强调。
第二,以焦点敏感算子“唯”为线索。
“唯”(或写作“惟”“维”)有唯一的意思,一般看作范围副词,可以置于焦点之前,表明该焦点是唯一的、排他的,属于“焦点敏感算子”③。“唯”是后指的,紧随其后的成分往往是焦点。“实”可以用在这类焦点之后,构成“唯+焦点+实+谓语”格式。例如:
(23) 王怒,少与之师,唯西广、东宫与若敖之六卒实从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24) 又与之遇,七遇皆北,唯裨、鯈、鱼人实逐之。(《左传·文公十六年》)
(25) 融之兴者,其在芈姓乎?芈姓夔越不足命也,蛮芈蛮矣,唯荆实有昭德。若周衰,其必兴矣。(《国语·郑语》)
同一个句子有两个虚词与焦点有关,二者的不同在于,“唯”是焦点敏感算子,强调焦点的唯一性;“实”属于准焦点标记,强调焦点的排他性。二者可以相互配合,构成框式表达。
带“实”而不带“唯”的句子,如果与“唯+焦点+实+谓语”对举,那么“实”前成分也可以鉴别为焦点。例如:
(26) 苟姬未绝周室,而俾守天聚者,必武族也。武族唯晋实昌,晋胤公子实德。晋仍无道,天祚有德,晋之守祀,必公子也。(《国语·晋语四》)
(27) 岂唯寡君与二三臣实受君赐,其周公、太公及百辟神祇实永飨而赖之!(《国语·鲁语上》)
第三,以否定性焦点敏感算子“非”为线索。
“非”作为否定词常用于表示否定判断,如“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秋水》),与此相关的另一种用法是否定焦点,这类用法往往处于“非+焦点+谓语”格式之中。例如:
(28) 今王非越是图,而齐、鲁以为忧。夫齐、鲁譬诸疾,疥癣也,岂能涉江、淮而与我争此地哉?(《国语·吴语》)
(29) 侨闻君子长国家者,非无贿之患,而无令名之难。(《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这两例中“非”否定的焦点分别为名词“越”和动词短语“无贿(即无财物)”,都是以往所说的前置宾语,是句子要强调的成分。当否定的焦点是前置宾语时,其后通常用代词“是”“之”复指;当否定的焦点是主语时,则可以在主语之后加上“实”,如:
(30) 魏献子问于蔡墨曰:“吾闻之,虫莫知于龙,以其不生得也。谓之知,信乎?”对曰:“人实不知,非龙实知。古者畜龙,故国有豢龙氏,有御龙氏。”(《左传·昭公二十九年》。“知”,“智”。)
(31) 非知之实难,将在行之。(《左传·昭公十年》)
如果说表判断的“非”相当于现代汉语“不”加系词“是”(如“你不是鱼”),那么否定焦点的“非”就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不”加焦点标记“是”(如“不是鱼快乐,而是人快乐”)。因此可以说否定焦点的“非”是一个典型的否定性焦点标记,但是因为这个标记具有否定意义,而且可以改变句子的真值,还是更适合看作焦点敏感算子。
第四,以谓语省略或谓语重复为线索。
省略或重复非焦点成分,是凸显焦点的常用手段,如问:“谁去?”回答“我”,这是谓语省略;回答“我去”,是谓语重复。两种方式都可以凸显焦点“我”。先看谓语省略例:
(32) 若果行此,其郑国实赖之,岂唯二三臣?(《左传·襄公三一》)
(33) 岂惟寡君,举群臣实受其贶,其自唐叔以下实宠嘉之。(《左传·昭公三年》)
(34) 其先君鬼神实嘉赖之,岂唯寡君?(《左传·昭公七年》)
谓语重复的例子如前面的例(21)(22),再如:
(35) 曰:“若何吊也?其非唯我贺,将天下实贺。”(《左传·昭公八年》)
第五,前后语境有对比项。
对比焦点的背后总是蕴含着一个焦点选项集合,焦点的实现过程就是说话人把集合中的特定成员拿出来加以凸显,而排除其他成员的过程。因此,在对比语境中,与焦点相对的至少有一个对比成员,或者是隐含的,或者是明确说出来的。上述诸条所涉及的焦点都应该如此。在没有上述几条明显标志的情况下,如果上下文有明确说出来同一集合的对比项,也能帮助判断焦点之所在。例如:
(36)用之实难,已之易矣。(《国语·楚语上》)
(37) 三败及韩,晋侯谓庆郑曰:“寇深矣,若之何?”对曰:“君实深之,可若何!”公曰:“不孙!”(《左传·僖公十五年》)
前例“用之”与“已之”对比。后例“君实深之”意思是,是您让他们深入的,强调“君”,排除“寇”。
在先秦文献中“实”有时候也写作“寔”。如:
(38) 是师也,唯子玉欲之,与王心违,故唯东宫与西广寔来。(《国语·楚语》)
上面我们分别从疑问代词等五个角度证明“实”所在句子的焦点是它前面的主语,而不是后面的谓语,从而明确地把强调主语的用法和确认事实的用法区分开来。当然,这并不是说强调主语的“实”只能出现在上述句法环境之中,只是借此说明“实”确实有强调主语这种用法,这是可以通过一些句法上的表现验证出来的。
四、 “实” 的 来 源
蒲立本(1995/2006:80)认为表示凸显的“实”与“是”一样是指示代词,在语源上与“兹”“此”有联系。洪波(1991)、黄易青(2016)也有类似的看法。洪波(1991)认为上古汉语“实”“寔”可用作主语和主语的复指成分,属于兼指代词。黄易青(2016)认为表强调的“实”是指示代词,是假借字,与“是”同源。我们对此不敢苟同。我们认为表强调的“实”不是代词,而是主观化程度很高的语气副词,其来源不是指示代词而是语气副词。
第一,从句法分布看,代词通常作主语、定语、宾语,而表强调的“实”不能作定语、宾语,这是与“之”“是”之类指示代词的明显不同。“实”只能用于动词或谓语之前的位置,如上节各例。这个位置固然有可能是主语或主语的复指成分,但也恰好是状语的位置,是副词的位置。而且像“何实凶”之类,“实”前紧接着的是疑问代词“何”,后面再跟一个指示代词复指“何”,这样解释似乎过于迂曲,不如直接看作副词简单。当然如前所述这个副词已经高度语法化了,虽然在形式上是修饰后面的谓语,语义上则是指向句子的主语。
“实”有一种用法确实很像代词做主语,但是也可以看作表示判断确认的副词,做状语,与“乃”“即”“则”类同,相当于“就(是)”。如:
(39) 髧彼两髦,实为我仪。(《诗经·鄘风·柏舟》)
(40) 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陈妫归于京师,实惠后。(《左传·庄公十八年》)
前例是洪波(1991)将“实”作为主语所举的例子,古代注疏也有类似的解释,陈奐《毛诗传疏》云:“实,当作寔,是也。”后例是黄易青(2016)作为代词所举的例子,刘淇《助字辨略》也认为:“实与寔同。《尔雅》云:‘寔,是也。’……实惠后者,犹云是为惠后也。”同类例子再如:
(41) 十年夏,公会齐侯于祝其,实夹谷。(《左传·定公十年》)
(42) 十三年春,齐侯、卫侯次于垂葭,实郥氏,使师伐晋。将济河,诸大夫皆曰不可……(《左传·定公十三年》)
例(41)杜预注为“夹谷即祝其也”,其注释中正好用了一个“即”。例(42)很有意思,就像在讲述故事的过程中突然跳出故事之外针对所述情节中某个名词加个解释,又像误入正文的注释:“十三年的时候,齐侯、卫侯驻扎在垂葭(垂葭就是郥氏),让军队进攻晋国。”这个“实”就在于表明释词与被释词的关系,类似于系词,但众所周知,上古汉语没有系动词,直接以名词做谓语表示判断,这个“实”用在判断句的谓语前,其功能是加强判断语气。它既不是“实际”的意思,也等于“此”。
第二,从语义、语用联系看,前文已经显示,确认事实与表示强调的“实”关系密切。其实如果从演变路径看,确认事实、加强判断、表示强调,这三个功能密切相关。
首先,确认事实其实也是一种判断,只不过是在判断之外多了一重对真实性的肯定。如“我真不知道”,意思是“我不知道,这是真的”,所以“真”后面可以加上表判断的“是”:“我真是不知道。”同样道理,“我确实不知道”也可以说成“我是确实不知道”或“我确实是不知道”。也就是说,确认事实蕴涵着加强判断。“实”的功能从确认事实到加强判断,这是一种语义的泛化。
其次,加强判断与表示强调的功能密切相关。现代汉语表示强调的副词“是”,正是从表判断的系词发展而来。从系词发展为焦点标记,这条语法化路径在世界许多语言中都能见到,如科拉语(Cora)、拉芒语(Lamang)、伦迪尔语(Rendille)、海地克里奥尔法语(Haitian CF)等(参见Heine & Kuteva 2002/2012:127)。当然,“实”并不是系动词,但却具有联系判断句的主语和谓语的功能,这是与系词一致的。加强判断语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强调,只不过就“实”而言其焦点是后面的谓语而不是前面的主语。但是强调可以针对整个句子,也可以针对句子中的特定成分,特定成分既可能是谓语,也可能是主语、宾语、定语、状语等,具体要强调的成分是什么,主要看语用的需要(参见科姆里问卷1.11及刘丹青2008的讲解)。因此,强调主语与强调谓语之间并不是隔着一道鸿沟。前面我们主要讨论“实”有强调主语的功能,蒲立本(1995/2006:80)也认为“实”是凸显主语,其实强调主语只是其强调用法最常见的语用表现之一,“实”也可以用于强调句子、强调宾语和谓语。如:
(43) 且曰:“晋大夫与楚孰贤?”对曰:“晋卿不如楚,其大夫则贤,皆卿材也。如杞梓、皮革,自楚往也。虽楚有材,晋实用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该例是“楚有材”与“晋用之”相对照,“实”所在的句子“晋用之”整个是焦点,因此这里所强调的是整个句子。
(44) 臣闻之,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左传·僖公五年》)
(45) 重耳若获集德而归载,使主晋民,成封国,其何实不从?(《国语·晋语四》)
这两例所强调的都是前置宾语,前者是“非+焦点+实+谓语”,后者是疑问代词“何”为焦点,提在前面做句子的主语。
(46) 王送知罃,曰:“子其怨我乎?”对曰:“二国治戎,臣不才,不胜其任,以为俘馘。执事不以衅鼓,使归即戮,君之惠也。臣实不才,又谁敢怨?”(《左传·成公三年》)
“臣实不才”虽可翻译为“是臣不才”,但句子焦点不是“臣”而是“不才”,是以“不才”与“怨我”相对,所强调的是谓语。强调谓语一头与加强判断相连,另一头与强调主语相连。
先秦汉语的“则”也是既可以加强判断,也可以表示强调④,是一个很好的旁证。加强判断的例如:
(47) 宣子曰:我若受秦,秦则宾也;不受,寇也。(《左传·文公七年》)
(48) 又与大国执雠,以暴露百姓之骨于中原,此则寡人之罪也。寡人请更。(《国语·越语上》)
表示强调的例如:
(49) 楚子将杀之,使与之言曰:“尔既许不谷而反之,何故?非我无信,女则弃之。速即尔刑!”(《左传·宣公十五年》)
(50) “鸡既鸣矣,朝既盈矣。”“匪鸡则鸣,苍蝇之声。”“东方明矣,朝既昌矣。”“匪东方则明,月出之光。”(《诗经·国风·鸡鸣》)
(51) 非阴阳贼之,心则使然也。(《庄子·庚桑楚》)
(52) 大子告人曰:“戏阳速祸余。”戏阳速告人曰:“大子则祸余。大子无道,使余杀其母。余不许,将戕于余……”(《左传·定公十四年》)
第三,还有一个旁证,“实”可用于标明责任主体,而副词“唯”也有平行用法。所谓标明责任主体,就是凸显事件由谁负责。在现代汉语中,介词“由”可以“引进施动者,跟名词组合”,“重音在后面的名词上”(吕叔湘主编 1999:628)。例如⑤:
(53) 现在由老张介绍详细经过|运输问题由他们解决|花色样式,由你决定“由”加在主语之上,而且去掉之后并不影响句子结构的完整性,因此“由”已不再是典型的介词,而是名词前的附着性成分。而“由”后的名词是重音所在,从信息结构看恰恰是句子的焦点。不过这些用作焦点的名词在范围上是有限制的,“一般都必须具有[+指人]的语义特征,至少也要有[+有生]的语义特征”(张谊生2004:47)。从语义语用上看,“由”后名词往往是事件的责任主体,而“由”的功能恰好就在于引出责任主体。这类句子还可以在动词前加一个“来”,并且可以去掉“由”直接说成“NP来VP”。“来”已经失去了位移意义,不再是趋向动词,功能与“由”类似,因此可以与“由”组成框式结构“由NP来VP”,也可以单用。“来”单用的例子如(引自吕叔湘主编 1999:345):
(54) 我来说两句(我说两句)|你去打水,我来收拾屋子
吕叔湘主编(1999:345)对“来”的解释是:“表示要做某事。不用‘来’意思相同。”用不用“来”确实意思变化不大,但是有了“来”,对责任人的强调更为明显。
先秦汉语的“实”有类似用法,通常仅限于祈使句。先看例子:
(55) 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左传·僖公四年》)
(56) 公曰:“子实图之。”(《国语·晋语八》)
(57) 其委诸伯父,使伯父实重图之。(《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58) 敢布腹心,君实图之。(《左传·宣公十二年》)
“女实征之”,“君实图之”,这类用法在《左传》《国语》中多次出现。有的是上对下,如前两例。(56)说的是,晋平公六年多人作乱,镇压后晋平公问阳毕,祸乱这么多该怎么办,阳毕说要砍掉祸乱的根子才行。于是晋平公就说:“子实图之。”意思是,由你来考虑这件事情。也有的是下对上,如后两例。战败国请求战胜国不要灭了自己,先分析灭与不灭正反两个方面的利弊,最后请听话人定夺,如(58)。以往研究中把这类用法或解释为语助词,用以加强语意,或解释为“切实”“请”,我们认为这种用法与前述强调主语的用法一脉相承而又有所区别。这类“实”字句不能翻译为表强调的“是”字句,但语义也是指向主语,而该主语是特定的施事,是责任主体。该责任主体往往限于听话者,所以这类“实”所在的句子多是祈使句。
先秦汉语的“唯”也有与此类似的用法。例如:
(59) 敢私布于吏,唯君图之!(《国语·晋语四》)
(60) 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则朝以死。唯君裁之!(《左传·僖公十五年》)
(61) 官之师旅,不胜其富,吾能无筚门闺窦乎。唯大国图之!(《左传·襄公十年》)
“敢私布于吏,唯君图之”与“敢布腹心,君实图之”几乎是完全相同的意思。“君实图之”用了语义前指的“实”,而“唯君图之”用了语义后指的“唯”,二者的共同之处都是标明责任主体。而且有意思的是“唯(隹、惟、维)”早在甲骨文时代就已经用于强调焦点,《诗经》时代仍很常见,对此许多学者都已指出,参见张玉金(1988)、黄德宽(1988)、洪波(2000)等。如:
(62) 勿隹王从沚聝?(合集7494)【强调主语】
(63) 王勿隹土方正(征)? (合集6444)【强调前置宾语】
(64) 人惟求旧;器非求旧,惟新。(《尚书·盘庚》)【强调谓语】
(65) 维此六月,既成我服。(《诗经·小雅·六月》)【强调时间状语】
可见,不仅“实”可以从表示强调发展出标明责任主体,“唯”也有相同的演变路径。正如“唯”是副词而不是代词,“实”也是副词而不是代词。
五、 结 语
先秦汉语的副词“实”从句法上看比较简单,总是处在谓语之前,一般分析为状语,与状语最贴近的词类就是副词,因此一般把“实”看作副词。但是其语义语用功能复杂,而且主观化、语法化程度很高。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实”的基本功能是确认事实,与此同时还可以表示强调。以往的研究大多不太注意确认与强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或者笼统地看待,或者虽然注意到了表示强调的“实”,却认为这个“实”是指示代词,从而割裂了它们之间的联系。本文通过语义语用分析对“实”表示确认和强调的用法进行了区分,并着重从形式上证明强调用法与焦点的密切关联,进而从句法分布和语义语用关联的角度证明表示强调的用法未必是指示代词。本文注意到,除了确认和强调,“实”还可以加强判断和标明责任主体,四种用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其间的演变路径可能是:确认事实>加强判断>强调主语>标明责任主体。
注释
① 或称作discourse-oriented adverb, pragmatic adverb, illocutionary adverb,参见Ernst(2009:498)。
② 有关预期(expectation)、反预期(counter-expectation)的讨论参见Heine等(1991:7.3)、Dahl (2001)、吴福祥(2004)等。以往的研究多关注“反预期”,在术语使用上一般是“反预期”与“预期”相对,再加上“中性预期”,构成三个次类,但是当需要提到这类语义范畴时可能会说与“预期”有关,此时的“预期”则属于上位概念。这里我们用“预期”作为概括性的上位概念,其下三分为“正预期”“反预期”“中性预期”。
③ “唯”还可以用作焦点标记,尤其在甲骨文中。参见第四节。
④ 蒲立本(1995/2006:80)已经谈到表示凸显的“则”,但所举例子大多不典型,甚至有的例子“则”前成分不是焦点,而是话题,如下例中的“圣”:
孔子曰,圣则吾不能。Confucius said, ‘to be a sage I am not capable’(孟子2A/2)
该例上下文如下,“圣”明显属于话题:
昔者子贡问于孔子曰:“夫子圣矣乎?”孔子曰:“圣则吾不能,我学不厌而教不倦也。”子贡曰:“学不厌,智也;教不倦,仁也。仁且智,夫子既圣矣!”(孟子·公孙丑上)
但是,先秦的“则”确实可以强调主语,可以通过语法形式加以鉴别。
⑤ 引自吕叔湘主编(199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