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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裸贷”乱象的法律解析

2018-04-01孟卧杰唐倩雯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放贷人借款人借款

孟卧杰,唐倩雯

(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南京 210012)

传统金融机构将大学生排除在信贷业务范围之外,于是互联网校园贷应运而生,满足了高校学生的金融需求。但是,部分经营者唯利是图,进行违规甚至违法运作,致使校园贷乱象丛生,“裸贷”案件便是典型的灰生态现象之一。2016年11月30日晚,百度网盘流出一个10G的“大学生裸条”压缩包[1]。其实早在当年6月初,南方都市报就曾披露一名女大学生不还钱被威胁公布裸照的新闻[2]。高校学生轻信放贷人的虚假宣传和低息诱惑进行借款,这是高校学生金融理财知识匮乏和网络安全意识淡薄的体现。而当遭遇不法催收或“裸贷”时,涉案学生多以逃避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这是涉案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匮乏的体现[3]。“裸贷”案件不仅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也频触法律红线,社会影响恶劣。文章以相关法律理论为依据,对“裸贷”行为展开深层次的法律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打防举措,以期从根源上杜绝“裸贷”案件。

一、校园“裸贷”行为概论

(一)什么是校园“裸贷”

“裸贷”是借贷双方以不道德的手段实现的一种畸形的社会现象[4]。“裸贷”是指借款人(尤其是在校女大学生)与放贷人约定以自己手持身份证件的裸体照片或不雅视频作为抵押,从放贷人处获得金额不等的短期小额高息贷款,并且承诺“后果自负”的民间网络借贷行为。

自“裸贷”案件爆出至2017年底,在知网上以“裸贷”为主题进行搜索竟有50篇期刊,表明社会各界对“裸贷”案件都予以了高度关注。各地公安机关及各高校也开始密切配合共同关注和打击校园“裸贷”案件,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校园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校园“裸贷”运作模式

“裸贷”借款方式,主要是指部分受害者通过网络平台借款,其他受害者通过一些QQ、微信借贷群向所谓的“熟人”借款[5];“熟人”借贷模式就是借贷双方通过社交媒介完成从缔结合约到资金划转的全过程,网贷平台促成的“裸贷”则是由平台作为中介为借贷双方进行信息匹配并促成交流。但是,借贷双方除了在网贷平台交流,还会私下通过社交软件进一步协商借贷具体事宜并订立合同,放贷人会设置超高的利率并要求借款学生提供个人详细资料和亲友联系方式。借贷双方达成合意后会在平台上形成一个合乎规定的电子借贷合同并划转资金,而后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在超高利率下,借款人往往难以按时足额还款,放贷人就会要求借款人手持身份证拍摄裸照或不雅视频作为抵押,并在社交软件上完成传输。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后,若借款女大学生逾期仍不能归还本金和高额利息,放贷人就会以公布裸照、视频,或者直接与父母、学校取得联系,或者要求“肉偿”等方式达到收款的目的。

(三)校园“裸贷”案件特征

1.放贷目标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在各大搜索引擎搜索“裸贷”事件,至今只曝光了一例男性“裸贷”案件,而以“高校女生裸贷风波”为词条进行搜索则有数万条结果,不难总结,“裸贷”的放贷对象多为在校女大学生。此外,“裸贷”利率与借款人的相貌、身材密切相关,相貌越出众、身材越诱人,利率越低[6]。将贷款标准与“资质”和裸露尺度直接相关,“裸贷”放贷人似乎一开始看中的就是女大学生的身体资源,而隐瞒实际资费标准、逾期滞纳金、违约金等事项诱使女大学生进行借款并以裸照作为抵押,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

2.贷款利率畸高。“裸贷”贷款利率很高,借款人往往还不上借款从而形成利滚利的恶性循环[7]。据报道,一女大学生因缺乏创业资金决定网贷,在逾期不能还款时选择了“裸贷”,向网友周某借款4000元被要求一周内归还5000元,最终还了10万元仍未还清欠款而选择报警[8]。此案例中,“裸贷”约定的周利率为25%,即使不计算复利,年利率也高达1303.57%①。据了解,“裸贷”的一般周息均是15-50%之间,这已经超出了国家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的借贷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3.催款方式具有明显的违法犯罪性。“裸贷”案件中,当借款女大学生逾期不能还款时,放贷人首先会引诱其“以贷养贷”,将其引入更大的深渊。多次逾期后,放贷人的催款“三部曲”就会上线:第一步,通过社交软件发布借款人逾期贷款信息;第二步,向借款人的亲友发送“裸照”威胁还款;第三步,在网络空间公开兜售借款人裸照,并提出“肉偿”、“包养”、“裸体直播”等还款方式。就“裸贷”催款方式来看,放贷人不仅可能侵害借款女生及其亲友的民事权益,还有可能触犯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首先,借款女大学生是“裸贷”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放贷人散播、公开兜售借款女大学生的裸照和个人信息,导致其隐私泄露,个人信息面临被盗用的风险,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其次,放贷人采威胁恐吓等暴力催款方式向借款学生及其亲友施压,容易给当事学生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诱发学生自杀等恶性事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9]。最后,由“裸贷”行为衍生的色情产业链,既是对良好信贷秩序的一种破坏,也损害了高校教书育人的社会声誉。

二、“裸贷”行为的法律剖析

在“裸贷”案件中,“裸贷”行为既可能产生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体现行政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放贷人、借款人与网贷平台分别都成立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裸贷”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对各要素进行分析可以明确各行为成立的罪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应职能机构与“裸贷”涉案人之间成立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力”义务关系。下文将具体探讨这三种法律关系。

(一)“裸贷”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裸贷”以自愿为原则,以双方合意为要件,以书面合同为依托,借贷双方又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似满足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所有条件。但是,由于“裸条”的特殊性,“裸贷”行为的法律效力还有待讨论。而网贷平台作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其与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居间法律关系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放贷人与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

(1)借贷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放贷人与借款人一方发出借款要约,另一方表达出借承诺,协商一致后订立借贷合同,且放贷人也履行了放款义务。这种在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下达成的借贷交易,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可认定二者之间成立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借贷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无效。校园“裸贷”案件中,在缔约阶段,放贷人通常会故意隐瞒复利计算模式、超高的违约金、催款手段等事项,诱使女大学生与其签订贷款合同,即使合同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不能体现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此外,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定保护范围,裸照抵押条款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基于上述情况而订立的贷款合同应当归于无效,且自始无效。

(3)以裸照或不雅视频作抵押的担保法律关系无效。其一,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才能用作担保。裸照以及不雅视频具有精神属性和人格属性,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并不在我国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内[10]。即使借贷双方形成合意,也不能产生“抵押权”从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二,裸照与借款女大学生的隐私和尊严相关,放贷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裸持”照片作为担保条件,并要求其承诺“后果自负”,违反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担保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裸贷”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裸贷”合同整体且自始无效,因而借贷双方应按《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返还相应财产、赔偿损失、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由于女大学生取得借款是既定的法律事实,所以放贷人的返还原物之债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利率在24%与36%之间的债务及利息,虽然同样属于法律所不认可、不保护的范围,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都没有权利进行索要[11]。亦即放贷人可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利率在24%以内的利息,借款人可要求放贷人归还已收的利率超过36%的利息。

2.放贷人的讨债方式对借款人构成侵权责任。据报道,各个借贷群或者专门建立的群内经常公开售卖和分享“裸贷者”的裸照、视频和个人信息[12]。

(1)放贷人侵害了借款女学生的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且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裸贷”案件中,放贷人选择性将其裸照公布给亲友或在公共空间散播,主观上存在宣扬借款女学生隐私的故意,且实际造成了其人格尊严受到贬损的危害结果,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2)放贷人侵害了借款女学生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的行为即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裸贷”案件中,借款人基于获得借款的目的将自己的裸持照片等提供给放贷人,主观上并不希望隐私内容被泄露。而放贷人却未经允许就在网络空间散布借款人个人信息和裸持照片,致使其遭受精神重创,私域生活也不断受到侵扰,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3)放贷人侵害了借款女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裸贷”案件中,放贷人擅自将借款女大学生的裸照和相关信息售卖给不特定第三人或者公布到公共网络平台以获取经济利益,属于非法出售他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

针对放贷人上述侵权行为,涉案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放贷人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相关放贷人的民事责任,判令其停止传播裸照和相关信息的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可以请求判令其承担精神损失费用。

3.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符合居间法律关系的要素,前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裸条”压缩包从借贷宝平台流出,文章暂以借贷宝为例对网贷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根据上文对“裸贷”运作流程的阐述可以发现,借贷宝在该案中的功能主要是为借款人与放贷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与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只对合同的订立起辅助作用,而未直接参与“裸贷”合同条款的协商活动。最后在交易成功后,借贷宝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以实现自己的报酬请求权。“裸贷”案件中,借贷宝作为一个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第三方在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起缔结作用,承担一定的居间义务,例如在平台上合法、真实地发布交易信息,及时向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且为双方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符合居间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但是,在“裸贷”案件中,借贷宝并未切实履行相应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其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了网贷平台的风险评估义务,而“裸贷”案件中,借贷宝多面向几乎无收入来源的在校女大学生办理贷款业务,说明其未尽到合理充分的审查义务。其二,自首次曝光女大学生“裸贷”案件到“裸条”压缩包流出,长达半年的时间,借贷宝都未对“裸贷”案件深入调查、整顿,也未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裸条”的泄露,表明其未尽到监管义务。借贷宝应当为其失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有权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裸贷”案件中的刑事法律关系

2017年2月,南方都市报记者调查揭开“裸条”色情交易链,很多放贷人专门挑漂亮女生作为放贷对象,将其裸条及相关视频作为色情资源销售,在其无力还款后则提出包养、肉偿等要求[13]。上述过程中成立何种刑事法律关系,下文将作具体剖析。

1.放贷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多种犯罪。

(1)威胁借款人支付法定标准外利息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14]。“裸贷”案件中,即使借款人已清偿本金和法定利息,放贷人仍会以公开裸照或不雅视频的方式来威胁借款人归还约定的高额利息。从主观方面看,放贷人具有非法占有借款人私人钱款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放贷人实施了威胁手段,使借款人产生恐惧心理而支付非法利息;从客体来看,放贷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借款人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如果涉案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多次实施上述敲诈勒索行为,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2)向不特定群体发布裸照涉嫌侮辱罪。“裸贷”案件中,从客观方面来看,放贷人将借款女学生的裸照发布到网络空间,属于以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②;从客体来看,该行为侵犯了涉案女大学生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从主观方面来看,放贷人明知会给借款女学生造成名誉败坏的危害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传播量和阅读量达到入罪标准,则涉嫌侮辱罪。

(3)公布裸照或不雅视频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裸贷”案件中的裸体照片和不雅视频露骨地宣扬色情,属于刑法第367条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畴。从客观方面来看,放贷人向借款女大学生亲友公布其裸照或发布到公共空间,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放贷人是故意实施该行为,且基于追讨借款而非牟利的目的;从客体来看,放贷人的该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如果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4)公开兜售“裸条”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裸贷”案件中,放贷者对裸持资源明码标价并在网络空间公开售卖,主观目的在于牟利,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破坏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当放贷人通过兜售裸照获得的钱款达到法定数额或者裸照传播达到法定人次,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设置QQ群组兜售裸持资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裸贷”案件中,放贷人设立QQ群和微信群等通讯群组以发布并兜售裸持资源、促成“肉偿”交易,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淫秽物品、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侵犯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管理秩序。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则构成《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6)胁迫女大学生提供性服务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或强奸罪。“裸贷”案件中,部分不法放贷人以放宽还款期限、减免利息等条件引诱不能按时还款的女大学生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性服务,是利用金钱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不仅如此,放贷人还会在性交易双方之间牵线搭桥,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而部分放贷人以公开裸照或不雅视频的手段要挟借款女大学生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违背了涉案女性的性自由意志,涉嫌强奸罪。

(7)胁迫借款女大学生摆拍裸照或“裸聊”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裸贷”案件中,当借款女学生再次逾期不能还款时,放贷人不仅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裸体照片和视频,还会要求其拍下自渎的视频或者与放贷人进行视频裸聊。从主观方面来看,放贷人为故意且实施该行为是为了满足性欲或追求刺激;从客观方面来看,放贷人以散布裸照为由使借款女大学生在精神上受到钳制而不敢反抗,从而达到胁迫其摆拍裸照、不雅视频或与自己进行裸聊的目的,具有性侵色彩;从客体来看,放贷人的行为侵犯了借款女大学生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

2.借款女大学生提供裸照或不雅视频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裸贷”是对“支配权”的一次有力的承认[15]。“裸贷”女大学生漠视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其本身对于私密照片和个人信息的泄露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她们只是将裸照发给了特定的放贷人而未发布到公共生活区域,未破坏国家管理淫秽物品的秩序。而且,这些女大学生将裸照发布给放贷人作为借款抵押,并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亦即不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即使传播数量达到法定罪量要求也不足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三)“裸贷”案件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裸贷”案件中,政府有权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其对民间借贷行为、互联网金融活动负有监管和规制职责,不作为或后作为行为致使违法行为得以滋生和发酵。根据主体进行分析,“裸贷”案件中体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1.政府职能部门与“裸贷”放贷机构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在校园网络借贷行为中,放贷机构作为行政相对方,应当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制约与监管,在法律框架内经营信贷业务。基于监管与规制职责,政府相关部门曾多次发文并重拳整治校园贷乱象。尽管如此,“裸贷”现象仍屡禁不止,原因在于行政监管的漏洞为“裸贷”犯罪提供了契机。首先,2015年出台的《互联网金融意见》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监管,而未明确网络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我国金融行业“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有所冲突,以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时常出现监管缺位的情况。其次,规范校园网络信贷,高校管理者、工商、金融、公安、网络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享有不同管理权,然而由于网络信贷的隐秘性和网络平台的高科技性,这给各部门带来不同程度的技术难题,部门间不相互配合和支持就无从管理,以致“裸贷”乱象沦为“三不管”的法外之地[16]。

而监管缺失的背后,反映的则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位。其一,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多零散分布在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中,且性质界定不够明确,以致借贷双方无法准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二,我国校园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配套实施细则不能及时出台,且不适合实践的需求,使《通知》《暂行办法》等法律性文件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仅仅停留于理论性[17]。校园“裸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绕过平台利用社交媒介取得沟通实现交易,规避交易备案等相关义务,法律的不健全使得监管活动难以落实。

2.公安机关与“裸贷”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处罚法律关系。2007年的《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明确了派出所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简易刑事案件办理等职责,“裸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在日常监管的同时,应果断介入案件的侦办,及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止事态恶化。

(1)放贷人传播淫秽物品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裸贷”案件中,放贷人因借款人不能及时足额还款,就将其裸持照片公布,属于“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放贷人进行治安处罚。而放贷人在网络空间散布、兜售借款女学生的裸照及不雅视频,则属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2)“肉偿”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在“裸贷”案件中,放贷人会提议逾期不还款的借款女大学生通过“肉偿”还款,即安排其与不特定的人(包括放贷人自己在内)发生性关系,从而折抵部分本息。在此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接受建议自愿进行或者主动要求“肉偿”,则属于卖淫行为,接受性服务的一方则属于嫖娼行为,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性交易双方分别予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防治“裸贷”行为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校园网贷平台内部建设

防治“裸贷”行为,需要督促和强化网贷平台加强其自身建设。2017年 4月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6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要求网贷机构现阶段暂停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

国家监管部门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和强化网贷平台的社会义务责任意识,加强其自身建设;对于现存校园贷业务应大力排查,若发现放贷人涉嫌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则及时将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首先,应对借贷双方资质都进行严格、全面、科学的审查,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和信息录入工作。其次,校园网贷平台应确立金融产品释明义务,帮助大学生对自己的借贷行为有一个更为真实、全面的了解,警醒借款人谨防骗局[18]。最后,即使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也不能采用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而应该根据合理的逾期还款机制催要贷款。

(二)强化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

早在2016年的网信办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出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的指示。而在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要重点针对互联网金融展开全面摸排和查处。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严惩“裸贷”案件中的不法放贷人,贯彻国家“扫黑行动”的号召和指示精神,提高黑灰产也的违法违规成本。其次,国家立法机关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良现象进行经验教训的总结和风险危害的预估,完善信贷立法工作。最后,国家监管层面应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文件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责,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鼓励社会进行监督

当“裸贷”成为一种群体选择的时候,其背后所隐藏的就是一个必须被我们正视的社会症结[19]。普通民众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份子,当“裸贷”案件发生时,有权也应当主动揭发并呼吁管控。但是,在“裸贷”案件从曝光到发酵的整个过程中,不乏从专业角度剖析案情以及以道德大棒批判借款女大学生的人,却鲜少有人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介入查处和打击。对此,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宣传,调动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同时,我国公安执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等也推行事务公开制,为群众行使监督权、反馈舆情提供平台,降低“裸贷”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恶化风险。

(四)贯彻落实学校与家庭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一方面,学校应积极开展金融理财知识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学生养成理性的消费观,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醒学生远离不良校园贷。同时,在校园贷业务被叫停的情况下,各高校应对所有已进入校园的网贷机构大力排查,与金融监管、公安、工商管理和网络监督等部门形成共同预防、打击“裸贷”犯罪的合力。而对于“裸贷”涉案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其家长并积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防止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各高校应落实精准扶贫工作,降低经济困难学生走上歧途的风险。

另一方面,学生家长应重视对孩子精神层面的建设。家长应与孩子多进行交流,在第一时间给予孩子科学合理的建议,抑制不良思想的滋生;培养子女独立自主的能力和意识,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培养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

五、结语

目前校园贷市场正处在网贷平台暂停校园贷业务与银行全面入场的风险缓释期和过渡期,过去校园贷引发的诸多问题有待清理[20]。“不良贷”“高利贷”“多头贷”“传销贷”“刷单贷”“裸条贷”“培训贷”等各种形形色色、光怪陆离的校园贷乱象层出不穷,并进一步衍生暴力逼债、高利贷、非法经营、交易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校园贷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成为检验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乃至检验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度量衡。全社会应该自觉行动起来,将高校和家庭的教育引导、社会民众的监督、政府部门的规范等力量凝聚成预防、打击“裸贷”犯罪的合力,还给高校学子一个风清气正的学习与生活的环境。

[注释]:

①周利率=周利息/本金=(5000-4000)/4000=25%;年利率=日利率*365=365*(周利率/7)=365*(25%/7)=1303.57%.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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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借款保证人
中东铁路与三喇嘛借款
浅论借户贷款情形下隐名代理的法律适用
乡城流动借款人信用风险与空间收入差异决定
小微企业借款人
《放贷人条例》制定的难点及对策探析
商业银行对借贷人贷后监控与风险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