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贷”的法律制度研究
2020-11-30刘玉莹
刘玉莹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2
近年来,“裸贷”不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在网络媒体上愈演愈烈。因其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加之网络平台的高科技性等特点,使得“裸贷”的规模迅速扩大,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要想从根本上刹住“裸贷”这股歪风,我们还需对其深入分析,理清“裸贷”中的模糊点。
一、“裸贷”的刑事法律分析
(一)被害人承诺能否阻却刑事违法的分析
当借贷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放贷人会以取得借贷人的“被害人承诺”为由,将其裸照等个人信息上传至网络。那么放贷人取得的这份“被害人承诺”是否有效呢?从刑法理论上分析,“裸贷”中的被害人承诺应是对置身于风险的承诺,而非对风险结果的承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借贷人对于自己能处分的合法权益是否“真正”的允许放贷人侵害。从表面上看,借贷人以自身裸照作为抵押物与放贷人签订了一个双方合意的可能会“被公之于众”的合同。但实质上即便自己无法偿还欠款,使得当初附条件承诺中的“条件”已然成就,其内心仍然不愿意他人将自己的裸照公之于众。就此而言,借贷人并未“真正”作出允许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承诺,即未对明确的侵害结果本身作出承诺。因此不符合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求,则放贷人也就不能以此为由阻却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二)借贷人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范围的分析
在“裸贷”中,放贷人及其它不法分子会以惩治未按时还款的借贷人为由,通过公开或出售自己手里所掌握的借贷人的裸照等个人隐私信息的方式去谋取巨额的经济利益。那么借贷人的这些信息是否属于刑法的保护范围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放贷人所公之于众的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因“裸贷”中的放贷人上传的是借贷人本人手持个人身份证的照片,其上边还被放贷人标明了借贷人的姓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这样能让人据此识别出个人身份的裸照已远远地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裸照。对于借贷人而言,裸照的公布必然致使她们的隐私权和人格权遭到严重的双重侵害。因此,这些附有个人隐私信息的裸照当然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属于该文件中“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故放贷人公开裸照等个人信息证件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53 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放贷人的行为是行使正当权利还是敲诈勒索的分析
放贷人以在网络上散布“裸贷”借贷人的裸照为由来要挟借贷人和其父母偿还借款及高额利息,虽然表面上声称是为了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来实现债权,但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 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再根据《刑法》第274 条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价值2000 元至5000 元以上”即属于“数额较大”。如所周知,“裸贷”的利率惊人,利滚利,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6%,所以此债务已不是合法债务,故放贷人的行为不属于用恐吓的方法行使其正当的债权。由此可见,放贷人实施了“发布裸照”的恐吓内容,使借贷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借贷人基于害怕“裸照被散布”的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放贷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一旦放贷人向借贷人及其亲属索取超过2000 元的非法财物价值,则不是在行使其权利,公安机关应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办。
(四)“裸贷”中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界定
部分放贷人在借贷人未能按时还款,放贷人会向其提出“建议”,即通过提供“援交”、“肉偿”、“裸聊”等服务以实现债务的全部清偿、部分清偿或延期。对于这类行为应根据借贷人不同的行为方式来区分,进而追究借贷人的刑事责任。
其一,根据《刑法》第358 条的规定,放贷人组织借贷人与他人进行“援交”、“肉偿”等行为的。客观上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来清偿或延期借贷人的还款。主观上有组织卖淫的故意,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故不等于组织者必然具有营利的目的。换言之,不管放贷者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都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二,再根据放贷人所提供的“援交”、“肉偿”服务对象的不同来区分其构成的是强迫卖淫罪还是强奸罪。我国对“强迫”在刑法意义上普遍是包括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其中只要是对被害人精神上能达到强制的效果即可。如果放贷人要求借贷人提供“性服务”的对象是自己,那么放贷人构成强奸罪。因为公开他人裸照属于强奸罪中典型的胁迫行为,令借贷人陷入了不敢反抗的状态且不得不与放贷人发生性关系,借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6 条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
(五)公开借贷人裸照行为中其它所涉罪名
除了上述所涉及的罪名外,还分别涉嫌:第一,放贷人涉嫌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46 条第1 款的规定,放贷人将他人的裸照公布在网上随意曝光,客观上以非暴力的方法,即法条中的“其他方法”,公然侵犯了特定自然人(借贷人)的名誉。主观上,放贷人希望或放任侮辱结果的发生,故构成侮辱罪。放贷人将借贷人的裸照公诸于网络,侵害了借贷人的人格、形象,严重破坏了借贷人的名誉,符合《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的“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
第二,放贷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364 条第1 款之规定,很明显,放贷人将如此多的裸照发布在网络上,具有“诲淫性”,符合《刑法》第367 条规定的“淫秽物品”。放贷人将其上传至网络而公诸于众的行为是一种传播行为,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放贷人是将裸照、视频等出售给他人,获取钱财,那么可以认定其具有“以牟利为目的”,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复制、传播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或复制、传播图片200 件以上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具体事实认定。
二、防治措施
在这个信息不断更新的时代,犯罪分子的违法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为了让网络借贷健康的发展,我们需采取预防措施及对法律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正。
(一)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
防治分为预防和治理。要想预防“裸贷”事件的发生,得从源头开始治理,综合治理。①监管机构应积极介入,深度挖掘“裸贷”的情况,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全力清除“裸贷”信息和不正规的放贷机构,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应及时采取删除的防治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③建立健全包括对网络借贷平台资质审批、借贷资金来源审查、贷款人信息披露、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对借款人信息保护的等制度,以规范网络贷款行业运营的规范性。
(二)立法机关应对法律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正
结合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情况,笔者建议采用如下的方式:①由国务院出台法规《网络贷款管理方法》,主要针对网络借贷平台上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②先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2016 年出台的各种《办法》及《通知》,结合其省市的具体情况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明确校园借贷的门槛、业务范围及标准等要求,以规范网络借贷。再由各地的网络借贷管理部门和机构合理地划分职责和管理范围,以使得操作具体化和科学化。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或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去完善现有法律,如《合同法》、《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以确定借贷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等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