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犯矫正效度实证研究
——以安徽省467例危险驾驶罪判决量刑为切入点
2018-04-01吴一澜
吴一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1)
根据美国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的观点,矫正是指“法定有权对被判有罪者进行监禁或监控机构及其所实施的各种处遇措施。”这些处遇措施主要包括监禁隔离、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和行为规训等。从这个定义来看,矫正实际上指现代刑罚执行制度[1]。我国学者认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加以矫正(在监控的条件下矫治或改善),并促进或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2]。矫正可以分为社区矫正和监禁矫正两种。罪犯矫正的效度的发挥与适当的矫正手段选择且与矫正目的密切相关。不同得矫正手段会产生不同得矫正效度,不同的矫正目的会产生不同的矫正效能。危险驾驶罪为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入刑,可以被审判机关选择适用监禁矫正(拘役),亦或是缓刑(社区矫正)的使用率较高的罪名,用来研究并探讨我国矫正实施的情况非常有现实的意义。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实证分析
危险驾驶罪犯被判实行为拘役,若判缓刑,根据现行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接受社区矫正。首先,若罪犯接受监禁矫正,由于危险驾驶法定刑为拘役刑的特点,拘役的服刑地点为看守所,监管主体为公安机关;拘役的期间一般为1-6个月,刑期较短,且易于与被采取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重刑犯,类似暴力犯罪罪犯关押在一起。其次,若判处缓刑,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期限在2-12个月,缓刑罪犯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危险驾驶罪犯的量刑的实刑、缓刑的量刑选择的对罪犯的矫正目的实现,考察矫正的效度非常重要。
(一)缓刑率远高于全国水平,缓刑考验期较短
在467个有效样本中,我省对危险驾驶罪犯的适用缓刑比例为58.9%,而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全国4782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适用缓刑共2107个,为44.1%。全国的缓刑适用平均水平为(2010年26.32%,2011年29.41%,2012年30.26%[3],2014年31.07%[4]),我省的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比例比全国该罪的缓刑适用比例高出近12个百分点,比全国总的缓刑适用比例高出近一倍,这比较切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轻微性的特点。
从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况来看,缓刑考验期均值为4.45个月,众数为6个月,中位数为4个月。缓刑考验期最多选择6个月,共65个案例,占所有缓刑适用的23.6%,而且缓刑考验期在6个月以下的占到总案例的90.9%,从总的2-12个月的缓刑量刑幅度来看,缓刑考验期较短。针对危险驾驶罪轻微罪的性质,可以提高缓刑适用率,针对不同的危害性可以通过增加缓刑考验期分段进行区分,以期对罪犯进行更好地教育改造,获得最佳的矫正效果,就我省的情况而言,58.9%的危险驾驶罪犯都被选择适用缓刑,且90.9%罪犯的社区矫正期间都在六个月以下,意味着他们接受了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处罚。
(二)罚金量刑总体稳定、部分案件量刑随意性较大
对了危险驾驶罪犯罚金,刑法和最高法的量刑意见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系统的描述性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罚金数额的均值为4786.9元,众数为3000元,中位数4000元,罚金起刑点为1000元,最大值为25000元。罚金数额最多选择为2000元、3000元、5000元,共267个案例,占总体的57.2%,选择在4000元以下的量刑数量占到总体的58.5%,数额在11000元以下占到总体的95.3%。可以看出总体情况良好,但存在畸高判决且幅度较大,最高金额是最低数额的25倍。
二、危险驾驶罪案发特征实证分析
(一)案发集中在春秋季、夏季案发率最低,与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相关
根据对案发时间季节的统计,夏季是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案发最低的季节,只占11.3%,其次是春季占20%,秋冬季节案件数量都比较高,分别为33.2%和35.1%。这与一般的经验认知有所差异,究其原因,可能与夏季公安机关开展较多的酒驾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若是如此可见醉酒驾驶入刑所产生的震慑作用初现,但是前提却在于公安机关的有效执行。从另一方面说是因为公安的执法行为而导致犯罪的激增。通过对数据的进一步考察,发现醉酒驾驶罪这类刑事案件的案发原因比较集中,在全部467个样本中,被交警查获的案件数为273起,占58.4%,近三分之二,量刑均值为2.19个月,发生交通事故的为202起,占42.4%,量刑均值为2.23,所有样本的拘役量刑均值为2.21。由此可窥见公安机关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影响,交警主动查获的又占多数。再进一步分析,夏季是拘役刑期量刑均值最低的季节,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夏季的缓刑量刑均值却相对较高,相差有0.8个月,其他季节缓刑和拘役实行的均值数值都比较正常。
(二)案发时间段相对集中,符合人们经验预期
为了比较详细记录各个时间内的案发情况,笔者将每3个小时作为一个时间段,将24小分划分为8个时间段,分别为凌晨(00-03)、黎明(03-06)、清晨(06-09)、上午(09-12)、中午(12-15)、下午(15-18)、傍晚(18-21)、深夜(21-00)。 案发时间在傍晚的占30.4%,深夜的占24.8%,案件数量占总样本的55.2%,黎明、清晨、上午、凌晨的案发数量较低,分别占到样本的0.5%、1.6%、2.5%、4.8%,这四个时间段内犯罪案件合计占到样本的9.4%,中午的犯罪比例为18%。在一天不同的时间段中,黎明被处于刑期拘役的均值最大,而上午被判处的拘役刑期均值最小。对被判处缓刑的案件而言,黎明是缓刑刑期均值最低的时间段,凌晨和上午的缓刑均值最高。可以看出,在黎明这个时间段上呈现出,拘役刑期均值最高,而缓刑刑期均值最低的情况,在其他的时间段,拘役和缓刑的均值趋势,基本相同。
三、犯罪主体特征与刑罚状况分析
(一)年龄与刑罚
在有年龄信息的312个样本中,犯罪主体年龄以42.2为平均值的呈现正态分布,最大年龄为68岁,最小21岁。但年龄和拘役刑期长短之间几乎没有相关性,年龄因素对缓刑的刑期几乎没有影响,并且年龄段对是否能适用社区矫正也不存在影响。在适用缓刑时,应当将高龄人员考虑进去,作为适用缓刑的情节从轻处理。
(二)学历与刑罚
受限于提取样本内容的完整性,能统计到学历的只有105个,在有效的样本中,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中初中文化程度最多,占52.3%,其次是小学文化程占到了23%,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7%。从缓刑平均值来讲,小学为3.88个月,初中为4.25个月,中专为3.63个月,高中为4.25个月,大专4.1,本科为6.5个月。从所获得样本中没有找出学历与获得刑期的线性规律,但可以窥见的是,中专文化层次,获得的拘役与缓刑刑期都是最低的。
(三)血液酒精浓度与刑罚
虽然样本抽取都是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但实践中判决的危险驾驶罪犯基本都是醉酒型的。从数据分析上看,罪犯血液酒精浓度以155.53为均值呈右偏态分布,且与拘役刑期、缓刑刑期、是否判缓刑期存在高度相关性。从频率上看样本90.9%的罪犯的血液酒精浓度在235毫克/00毫升以下,但也存在极端情况,酒精含量为427毫克/100毫升,是入罪所要求的80毫克/100毫升的5.33倍。
(三)其他对矫正效度有影响的因素
笔者统计了危险驾驶案件是否是被交警查获、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无证驾驶等具有犯罪预防意义驾驶的影响因子,并将这些因素与刑期和是否接受社区矫正进行交叉分析发现:
1.一般将危险驾驶罪归类于抽象危险犯,即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但样本中有43.2%的案件造成了交通事故,危险性转换为实际社会危害的可能性较高。进一步,将交通事故与缓刑进行交叉分析,在未发生交通事故项下,社区矫正率高,高38.2个百分点;在发生交通事故项下,获得监禁矫正的较多,高9个百分点。
2.是否被交警主动查获与接受社区矫正率的交叉分析显示,被交警主动查获的竟然是接受社区矫正(缓刑)比率是最高的,为67.8%。这也印证了之前的分析,大量的危险驾驶罪很可能是公安执法行动“创造”的,其人生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并不高。
3.是否无证驾驶与接受社区矫正(缓刑)率的交叉分析显示:无证驾驶占总体样本的21%,有证驾驶情况下,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差异为24.4%;无证驾驶的情况下,这个数值为17.8%。可以看出,无证驾驶对社区矫正的适用率有一定的影响。这也符合危险驾驶罪社会危害性的特征。
四、矫正效度视角下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
自古以来,很多不同的论点都应用到支撑监狱的存在上,更为严重的是,这些论点一般说不仅应用在监狱上,而更被应用在所有的国家管理惩罚系统,其中有许多被用来作为支持惩罚的主张。在传统的刑罚理论中,惩罚的目的通常被分为两大类:社会防卫和报应。根据社会防卫理论,惩罚本身不存在任何价值,它唯一的价值是作为保护社会抵抗犯罪的方法,更精确的说,有关社会防卫的理论可能各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们都是以对抗犯罪为共同目标。在这个观点下,惩罚仅仅在与社会防卫相关时才有价值,这些理论也因而被称为“相对性”刑罚理论[5],矫正效果的实现离不开对矫正对象所选择的最适宜的矫正方式。
(一)进一步提高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犯适用缓刑比例
对于普通人而言,犯罪当然是恶的行为,并因此对任何旨在预防犯罪的努力持赞同态度,可是对于犯罪学研究者而言,关于当代犯罪预防方法的是非问题以及价值问题的探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一些人乐于看到过去30年里西方国家政府“再发现”犯罪预防这一趋势,并认为这是犯罪学学科在政策制定领域发挥更大影响的期待已久的契机[6]。社区矫正制度为我国向西方国家引进而来的舶来品,旨在提供更多的刑罚执行方式,为不同类型的犯罪人提供更多的行之有效的矫正方式。探讨刑罚执行的效率源头上要从对不同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方式选择寻求原因,根据犯罪社会学派的相关理论,监禁矫正在某些情况下不仅不能减低在再犯率,反而会助长再犯的风险。对于危险驾驶罪来说,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比暴力型犯罪低很多,且多都属于偶犯和初犯,笔者认为应以缓刑为主,即接受社区矫正为主要的矫正方式。对于不同情况的危险驾驶罪犯,可以通过增加缓刑考验期来加重其处罚。危险驾驶罪法定的缓刑考验期幅度为2-12个月,实践中量刑基本选择的6个月以下,对于危害性较大的危险驾驶罪犯,完全可以提高缓刑适用的期限,而加大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
(二)建立长效的交警巡查机制
根据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的危险驾驶罪犯都是被交警巡查发现的。但案发时间不规律,案发时间集中在傍晚、深夜、中午,三个时间段案发率达到总案件的74%。在对案件发生的季节进行分析时,发现对于大部分犯罪来说的发案率较高的夏季,反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发案率最低的季节,这与夏季交警组织开展较多的“查酒驾”活动不无关联。建立长效的交警巡查机制,从一般预防上来讲,可以降低可能危险驾驶的人的入罪机会,从特殊预防上来说,对犯罪人产生的震慑与之后所接受的社区矫正进行对比,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
(三)降低缓刑、拘役刑期判定对酒精含量的依赖程度
诚然,酒精浓度的高低能反应出犯罪主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的程度,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大量的犯罪人本身的特征例如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这些对矫正效度有影响的因素,实践中都没有被考虑在刑罚的选择当中。酒精浓度在法官量刑中是比较简明易操作的数据条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有着80ml/100ml的硬性规定,经过统计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的罪犯酒精浓度在100-200之间。在频率较多的区间中,如何选择监禁刑或者缓刑,要依据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需要,结合犯罪人的特征来选择刑罚处罚方式和刑期。
五、结语
探讨矫正的效度,不能脱离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以对罪犯的定罪量刑情况为基点。如果在源头认定上出了偏差,探讨矫正的效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以判决书认定事实为依据,选择适合罪犯的矫正方式,实现矫正的最大效度,以期获得最好的犯罪预防效果是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的需要。最后,本文研究时间和研究样本有限,对危险驾驶罪刑罚效度的判断仅从法院量刑角度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史景轩,张 青.外国矫正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3.
[2]高 莹.矫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2.
[3]章 桦.李晓霞.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特征及量刑模型构建实证研究—基于全国4782份随机抽样判决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10):101-102.
[4]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4)、2012,(1)、2012,(4),2013,(4),2015,(4).
[5]托马斯.马蒂森.受审判的监狱[M].胡菀如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7.
[6]澳亚当·苏通.澳阿德里恩·切尼.澳罗伯·怀特.犯罪预防原理、观点与实践[M].赵 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