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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幸福权

2018-04-01何云峰

社会科学家 2018年12期
关键词:幸福观异化幸福感

何云峰

(1.上海师范大学 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上海 200234;2.中华文化发展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湖北武汉 430062)

劳动幸福权是一种类似于西方文化价值系统“天赋人权”的概念,亦指与“天赋人权”相对应的“劳赋人权”之意,是人通过劳动展现自我价值,获得类本质,从而确证以人的方式存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的劳动本质所赋予的。只要承认“劳动创造人”的理论假设,就自然而然要承认劳动幸福权的初始性和不可转让性。所谓的初始性,也就是与人的存在具有直接同一性。有此权利,才成其为人;人之为人,必然有此权利。所谓不可转让性,就是该权利无法选择性地获取,与生俱来,与人同在。本文拟对劳动幸福权的内涵和核心内容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学界能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什么是劳动幸福权

劳动幸福权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对人的本质的思考:人是什么?从哪里来?为什么而来?到哪里去?何种存在才真正是以人的方式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基于达尔文普遍进化论思想,对人进行了非常深刻的理解。与人是神造的理论假设不同,马克思理论独特性的表现之一在于,他把人的位置放在整个宇宙中思考,采用的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视角。马克思致力于从宇宙进化论的角度去寻找人的产生原因。不可否认这是受到了达尔文进化理论的影响。按照达尔文进化论的看法,人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整个宇宙从无机物开始到有机物,从有机物到动物再到高级动物,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是整个宇宙中的一部分,这样就将人类划入宇宙普遍进化的链条中。在这个进化过程中,人的出现则因劳动起决定作用,“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

当然,劳动创造人,并不是一个机械的制造概念,不是一个一次性动作完成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能把劳动看成一次性的动作,劳动是一种发展的、进化的概念,类似于“鸡与蛋”的问题,只有在进化的历史长河中才能加以正确理解。劳动是一种发展性的概念,不是一次性的完成,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人的概念,标示的是一种发展的永续过程,是一个生成性的概念,是进化的完整链条,它意味着在劳动与人的相互促进中逐渐生成为人的存在。人从事着劳动,不断创造和改变劳动的形式和内容;劳动不断地改变人的属性,也改变人的社会关系和交往关系。所以,劳动不是一个神的概念但却类似于神。与神是一种完全纯粹的精神实体不同的是,劳动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具体的活动之总称,但劳动既不是精神实体也不是物质实体,是人的对象性活动过程。

劳动不是一个具体的某次活动,它就像列宁给出的物质概念一样,是一个总称的概念。劳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总和。人通过劳动而获得类本质,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由于劳动展现人的类本质,所以劳动不纯粹是谋生的手段,劳动也是目的,也就是人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价值。正因为如此,在本来的“劳动创造人”意义上,劳动是最幸福不过的事情,属于最高形态的幸福。世界上不可能有比使人成为人更幸福的事情了。这样,从“劳赋人权”的角度,劳动幸福权标示的是人本来就有通过劳动获得类本质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外部赋予的,是人本身所包含的权利,所以属于初始权利。只要是人都有这样的初始权利。人通过劳动获得类本质,就意味着离开了劳动幸福权,人也就不成其为人了。所以,劳动幸福权和人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是人内在的必然性所规定的,具有不可剥夺性、不可转让性。

在劳动的本真意义上,幸福是理所当然的。任何劳动都应该展现幸福,区别只是程度的差异而已。然而,在实然的情况中,劳动却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异化。劳动可能不仅无法展现人的类本质,反而成为压迫人、折磨人的事情,从而导致人不愿意劳动、厌恶劳动、逃避劳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工人越是感到自己是人,他就越痛恨自己的工作。”[2]劳动付出本应该不断改善人类生活,但在剩余价值被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的情况下,劳动越多,劳动者却越贫困,被摧残得越厉害,这就是异化劳动。异化劳动违反了劳动创造人、使人获得类本质的“初心”。劳动不仅没有带来幸福,反而导致痛苦。在异化劳动条件下,人们“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2]。显然,异化劳动损害了人的劳动幸福权。一种劳动是否异化?异化到什么程度?这如何来判别?显然,不能光凭主观感觉随意下结论。最根本的判断依据是劳动幸福权是否受到了损害。

于是,劳动应该有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是部分地或者总体地无法真正展现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劳动,一种是直接展现人的本质的自由劳动。异化劳动是背离了自由劳动本质的劳动,是劳动幸福权受到不应该的损害的劳动。不过,导致劳动异化的因素有很多,因此劳动幸福权会因为种种因素而无法得到维护。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异化的程度前所未有,以至于“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2]。在那样的状况下,劳动与人的自我价值实现,与人的类本质展现,与幸福劳动,几乎完全没有了关联。这样的异化劳动的结果就会导致“工人越是感到自己是人,他就越痛恨自己的工作”[3]。由于劳动幸福权是人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因此一切导致人们努力“不劳动”、逃避劳动的社会必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必须通过消灭各种异化因素去努力克服异化劳动,回归到自由劳动的本质,维护人们的幸福劳动权。由此可见,克服异化劳动的过程之所以是必要的,具有正义性,乃因为人之不可转让的初始性的劳动幸福权被损害。这也意味着,只有自由劳动才是真正的幸福劳动。

正因为如此,所以说得更加直白一点,如果理论上假设“劳动创造人”,就必然进一步假设“只有自由劳动才是幸福劳动”。而这两个假设决定了劳动幸福权是人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异化劳动是不合理的、非人性的,必须克服劳动异化现象,维护人的劳动幸福权。当然,导致劳动异化的因素十分复杂,所以异化劳动的克服并非那么简单,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既然克服劳动异化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回归自由劳动的过程,那么自由劳动的实现也必然是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而这个历史过程的原初动力,乃来自于人的不可转让的劳动幸福之初始权利。当然,不容置疑的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这个过程展开的程度、效度和速度,是同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的。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没有技术的巨大进步,劳动产品的丰富就不可能实现,从而也就不可能克服异化劳动,实现自由劳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幸福权。

劳动是一把总钥匙。劳动创造人;人人享有不可转让的劳动幸福权;自由劳动才是幸福劳动;必须克服异化劳动,维护人人享有的劳动幸福权,最终实现自由劳动。劳动幸福权是劳动赋予的“天然”权利,是克服劳动异化和回归自由劳动的原初动力。没有劳动幸福权的原初动力,劳动异化的克服就无法合规律性地变成历史现实,自由劳动也就永远停留于口号而已。

实际上,在马克思理论中,细胞学说、进化论和能量守恒定律等共同作为唯物主义思想的基础,其理论旨趣正是为了论证“劳动创造人本身”,超越资本主义社会文化价值形态,站在不同于“天赋人权”的角度来演绎劳动幸福权的不可转让性和初始性。这在理论根底上是要从“非人类中心主义”视角研究人类的问题,用一种更高的理论来说明人的类本质。这表明,马克思不仅没有忽略人,反而更加重视人的问题,找到了劳动幸福权这一最高的人类权利形态。在“非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马克思将人当作一个“类存在物”来理解,人作为宇宙众多物种中的一个存在类,马克思更多关心的是人类的命运而非个体的命运。只有人类的命运改变了,每个个体的命运才会毫无遗漏地得到改变。马克思理论的出发点就是在“非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研究“类”,从中论证劳动创造人,在论证劳动幸福权的思维过程中提出自由劳动的理论,认为自由劳动是人类最大的幸福,最终演变出全新的整个文化价值体系——一个以劳动幸福权为最高权利形态的文化价值系统,从而形成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文化价值系统。马克思的理论目标与其说是为了说明人的政治解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不如说是要进行人类的社会文化价值系统革命。

把人类放到非宇宙中心视角来看,人作为宇宙普遍进化链条中的一环,可以为解决生态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因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所以保护自然就是要保护人本身。“非人类中心主义”视角具有一种内生的理论说服力,保护生态环境变成不是一种外在的规范,而是内在于劳动幸福权的必然要求。换言之,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不是一种外部“施加于”人类的规范,而是人的劳动幸福权本身所蕴涵的应有规定性。在马克思那里,劳动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劳动对象尤其是自然界的先在性。假设自然界是先在的,人才有劳动的可能;有了劳动,人才能获得类本质,才能克服异化,实现自由劳动,最终实现劳动幸福权。这样,劳动幸福权在本质上不仅为克服异化劳动和实现自由劳动的必要性提供了基础性说明,而且也为非社会性异化因素的消除提供了终极解释,进一步彰显了劳动幸福权的至上性。

总之,劳动幸福权是人人享有的、初始的、根源性的权利,具有至上性、不可挑战性和神圣性。

二、劳动幸福权概念的进一步澄清

在厘清劳动幸福权概念的时候,人们自然而然会联想到一些貌似近似的词语。例如,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及的劳动幸福观、劳动幸福感以及相关的劳动权、劳动权益等概念。笔者认为,这些概念是彼此既有本质区别又有联系的。

1.劳动幸福权与劳动幸福观

劳动幸福观指的是一个人如何看待劳动幸福的问题,是其整体幸福观的一个方面。幸福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每个人都对幸福有自己的理解和态度,对获得幸福的方法和途径也各有自己的观点。这些都属于幸福观的范畴。“幸福观是指人们对幸福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人生观在幸福问题上的特殊表现,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现实中,每个人生活的价值目标不同,对于幸福相关的问题的看法各不相同,各自的幸福观也就不同。“人们的幸福观受一定时代和当时社会条件的影响,在阶级社会里还打上一定的阶级烙印。”[4]这也就是说,幸福观是因人而异,甚至因阶级而异的。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境遇下也可能持不同的幸福观。马克思说:“对于一个忍饥挨饿的人来说并不存在人的食物形式,……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4]

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劳动幸福观,它强调:“把幸福的创造和幸福的享受结合起来,并把创造幸福作为前提,然后才谈得上享受幸福。因为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没有劳动就没有幸福可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社会劳动才是创造幸福的根本途径。只有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才是人生的最大幸福。”[2]在这里,劳动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4]劳动在本质上,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生活资料,更重要的是,劳动是“个人的自我实现”[3]。或者说,“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幸福是人能动地、现实地实现自己二重化的结果和体验,是人在其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的结果和感受”[5]。

劳动幸福观强调幸福的来源是诚实的创造性劳动,即“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同时,它也强调人的价值的衡量标准是劳动创造,“劳动是社会主义自由、平等和价值的根源”[6]。而且,个人幸福和集体幸福要统一起来,才是真正的幸福。“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是科学辩证的幸福观,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在肯定人的物质幸福的基础上,特别注重人的精神幸福,注重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统一;幸福不仅是对生活的享受,更是通过劳动对生活的创造,是享受和劳动的统一;社会幸福决定着个人幸福,个人幸福丰富着社会幸福,是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幸福观指出,人生最大的幸福在于奉献,在于为人类谋福利。”[7]最重要的是,劳动幸福观特别强调,劳动创造本身必须成为幸福的过程。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劳动幸福观既强调劳动结果的幸福感,也强调劳动过程的幸福感。这是一种最“彻底”的劳动幸福观,将劳动“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8]。

由此可见,劳动幸福观同劳动幸福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劳动幸福权决定劳动幸福观。只要承认劳动幸福权,就必然接受马克思的劳动幸福观。劳动幸福权为劳动幸福观的合理性提供了支撑。

2.劳动幸福权与劳动幸福感

幸福感指的是“人类基于自身的满足感与安全感而主观产生的一系列欣喜与愉悦的情绪”[1]。换言之,幸福感就是对自身幸福状态的满意感受和快乐认知。幸福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每个人的主观期待不同,对当前状态和未来趋势的认知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幸福感。马克思指出:“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9]在本质上,幸福感不单单是一种满意和快乐感,更是一种深层的生活体验,是对主观状态和客观情形的总体把握。

幸福感和快乐感是不同的愉悦层次。快乐是更加表层、短时、感官性更明显的愉悦;而幸福则是更加深层、持久的愉悦。幸福感是更加纯正的快乐。幸福必然是快乐的,但快乐并不一定是幸福的[2]。劳动幸福感就是指一个人因劳动过程中得到尊重、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承认、劳动本身带来享受和欢欣、劳动收获达到应有的程度而产生的持久和深层的愉悦感,标示的是劳动构成美和享受的根源,构成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劳动幸福感不同的是,劳动幸福权作为人的初始权利,需要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如果说劳动幸福感主要是(但不完全是)个人的事情,那么劳动幸福权的基础单元是每个独立的个体,而实现路径则既需要社会发挥作用,又离不开个体的奋斗和努力。劳动幸福权的维护既是社会的事情,也是个人的事情。只有个体生存社会化[10],亦即个体的纯生物式存在通过社会的途径加以解决,维护劳动幸福权才能够变成现实。而良善社会治理的价值评判标准也正在于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得到充分维护的程度。正是个人努力奋斗再加上社会的助推,才使劳动幸福的程度得到优化。社会对个人努力所带来的劳动幸福加以最大程度的放大,个人的劳动幸福感才能最大化,劳动幸福权才会得到最佳的维护。所以,劳动幸福既有个人的责任,也有社会的责任,是个人和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当个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不足的时候,社会的责任更大些。社会有责任制度性地去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劳动幸福权。

试图个人主义式地单打独斗,无论多么努力,其劳动幸福权得到维护的程度都是无法最大化的。借助社会的推力,将个人努力放大,不仅劳动幸福感会提升,而且劳动幸福权也会得到充分维护。

3.劳动幸福权与劳动权

劳动幸福离不开劳动机会。“有劳动机会才有劳动幸福。”[11]劳动幸福是在劳动中呈现出来的。即使作为劳动过程之结果所引起的劳动幸福,也必须先有劳动活动发生,才可能有结果形态的幸福。可见,劳动幸福的实现基础是劳动机会的获得。劳动权主要指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但获得劳动机会,仅仅提供维护劳动幸福权的可能性,并不必然能够实现劳动幸福权,因为劳动者所参与的劳动可能并不能展现劳动幸福,甚至可能是摧残性的劳动。就像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处于异化状态的时候一样,劳动“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12]。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劳动机会就意味着劳动痛苦。

维护劳动权本质上是要维护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这给良善社会提出了基本的要求,那就是要大力创造劳动机会,使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够通过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得劳动幸福。同时,良善治理还要努力保障每个劳动者在获得劳动机会以后的所有环节能够幸福地发挥自己的智力和体力,能够真正幸福地创造劳动价值。因此,在质底上对劳动幸福权的维护既包括对劳动权的维护也包括劳动创造力发挥中对幸福权的维护。劳动幸福权比劳动权的外延更大。维护劳动幸福权就必须维护劳动权,但劳动权得到了保障,并不必然使劳动幸福权有保障。维护劳动权是保障劳动幸福权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

由于劳动幸福权和劳动权之间的内在关联,所以任何良善社会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创造尽可能多的劳动机会,以使每个人都发挥自我价值,实现以人的方式存在,以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于是,良善社会的治理者就要不断努力地去创造就业机会,不单单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也不单单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而更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也就是说,真正以人民福祉为上。

4.劳动幸福权与劳动权益

劳动幸福权与劳动权益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劳动权益,或者劳动权利,也称为劳动者权益(laborer rights and interests),指的是“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凭借从事劳动或从事过劳动这一客观存在获得的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2]。由此可见,劳动权益是具体的劳动者参加劳动活动所应有的各种权利。但是,“劳动幸福权是比劳动权利更高层次的概念。劳动权利的根据来自劳动幸福权,即Powered by labor劳动幸福权为劳动权利提供终极性说明”[13]。只有这些具体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劳动幸福权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劳动权益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劳动幸福权。法律法规之所以要维护相应的劳动权益,是因为人自身的劳动幸福权所致。劳动幸福权决定着劳动者以人的方式存在和发展,一旦劳动幸福权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那么人就被否定为非人的存在了。但劳动权益是多方面的、表现样式具体而复杂。单个的劳动权益被侵害并不会影响其作为人的方式。然而,要是多次或者大量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话,其劳动幸福权就必然受到侵害。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越是感到自己是人,他就越痛恨自己的工作”[12]。劳动本来是非常神圣的事情,是人的价值展现,为什么会导致工人痛恨劳动(工作)呢?原因就在于,工人的劳动权益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且他们的劳动幸福权遭到了肆无忌惮的糟蹋。

劳动幸福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类似于人对居住条件的感觉一样。“一座房子不管怎么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2]

劳动幸福权和劳动权益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看成是一般和个别、抽象和具体、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劳动权利是劳动幸福权的具体外部表现。劳动幸福权的保障依靠对各种具体劳动权利的保障得以变成现实。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劳动权利还可以上升为劳动幸福权。”[2]

三、强调劳动幸福权的意义

劳动幸福权的提出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笔者把它看作马克思恩格斯最伟大的理论革命。它是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新型社会文化价值系统的基础。没有劳动幸福权概念的引入,社会理论的原点都会回归到天赋的自然权利中去,从而最终离不开资本主义所倡导的“普世价值”。资本主义的文化价值系统与封建主义的文化价值系统相比较,有其独特的先进性和文明贡献。但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本身以及以之为基础的“普世价值”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和内在矛盾性,而且,它在本质上无非是把“君权神授”转化为“君权民授”和“民权神授”[12]。人与人的自然差异与天赋的平等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甚至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自然的角度看人的劳动能力,显然人与人之间是很难平等的。因此,理论上就不得不将平等限定为人格平等。然而,人格平等却并不是天赋的自然平等,而是社会平等。可见,天赋权利系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当马克思在建构自己理论的时候发现,如果人权的终极理论根源不能彻底地实现革命性转换,则平等、自由、博爱始终无法离开“上帝之手”,必然最终依靠自然的权利赋予理论去说明。这显然是违背社会文化价值系统彻底转换之初衷的。因此,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来说,唯一的选择就是要从根本上扬弃“天赋人权”理论,代之以“劳赋人权”理论[14]。按照“劳赋人权”理论,自然权利是劳动幸福的基础和前提。但自然权利的维护对人之为人来说远远不够。任何理论都不能否认人的自然权利的基础性和前提性。但是如果仅仅停留于自然权利,那是很不够的。人不能仅仅满足于吃饱饭穿暖衣。实现自然性的生存并不是劳动幸福权的实现,而仅仅是前提和基础,因为为了实现自然性的生存,劳动可能不是幸福而是异化。如果那样的话,“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对象,也就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即他的现实的类对象性,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缺点”[15]。由于劳动幸福要通过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劳动解放和劳动尊严三个维度来体现出来[2],而劳动幸福权的基础和前提是自然权利的维护,因此,劳动幸福权从理论上来说应该要通过劳动幸福的各个方面来具体展现,其中最主要的是要通过创造性的诚实劳动来分别保障生存权、发展权、解放权和尊严权。如果说劳动幸福权是人人拥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那么具体地来说,要保障劳动幸福,就要以创造性诚实劳动使人能够自食其力和自我保存,并将人的自然生存作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更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人的劳动解放和维护人的劳动尊严。维护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解放权和尊严权共同构成劳动幸福权的主要内容。其中,生存权是基础,属于先决条件,发展权、解放权和尊严权才是劳动幸福权的核心。

从理论上阐释清楚劳动幸福权的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最关键的是,劳动幸福权概念的确立,有助于确立这样的观念:劳动幸福不单单是个人的事情,也不单单是社会的事情,而是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的结果;社会有责任健全和保障良好的有助于维护劳动幸福权的治理体系,个人更要努力奋斗,通过自身创造性诚实劳动实现幸福美好的生活。当劳动幸福权跟劳动幸福观、劳动幸福感等概念严格区分开来的时候,劳动幸福权的概念不仅更加清晰,而且更有必要在普遍根基的意义上加以确立。在马克思那个时代,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资本主义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人类文明和进步,但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罪恶”,那就是人的劳动幸福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劳动变成了异化劳动,以至于“工人越是感到自己是人,他就越痛恨自己的工作”[12]。资本主义之所以具有非正义性,正在于它对人人具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性的劳动幸福权有严重损害。从自然权利理论来说,资本家制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不仅没有制造“罪恶”,反而是对工人的“友善”。果如是的话,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其理论依据也就存疑了。其实并非如此,当人通过劳动获得类本质、确证为人的存在样式的时候,劳动幸福就成为了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所以是初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所以,说“劳动幸福权是人人拥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这是“劳动创造了人”以及“自由劳动才是幸福劳动”等理论假设前提下必然的结论。

劳动幸福权概念的确立给社会治理的良善与否提供了非常确定的价值标准。那就是,人人拥有的劳动幸福权是否得到应有的保障,每个人或者绝大多数人的劳动幸福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是否达到了高度的一致。简单说来,良善治理就是要以人民福祉为判断标准。这不是一个总体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人人皆有权利使自己达到应有的幸福状态。劳动幸福权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类似于但不等同于人民福祉的概念。良善社会治理应该保障每个人包括无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不足的弱势群体的劳动幸福权。没有劳动幸福权概念的确立,似乎弱势群体需要的仅仅是“普世之爱”,而不是制度保障。那样的话,社会治理的良善标准就会完全异化,社会极可能变成“丛林法则”统治的社会。这是完全违背马克思劳动幸福理论的。良善社会需要激发每个人用创造性诚实劳动去获得幸福,信守“因劳称义”,并且保障“劳有所获”,但同时要尽力消除各种异化劳动因素,保障劳动参与者在劳动活动过程中具有应有的幸福感、享受感和尊严感。辛勤劳动付出却无法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社会,绝不可能是良善的社会;同理,任由异化劳动泛滥的社会,也绝不可能是良善的社会。

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具体的个人构成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认知反映、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所以,社会必然会产生意见分歧。当分歧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在不同的利益驱动下,社会就会彼此撕裂,甚至彼此对立。在那样的情况下,社会就很难形成共识。为了化解社会的分歧和矛盾,必须确立某些共同认可的原则。笔者以为,社会达成共识的基础要依据马克思的劳动幸福理论去追寻,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马克思非常强调劳动奉献精神,这其实就是劳动幸福应有之义。马克思指出:“如果一个人只为自己劳动,他也许能够成为著名学者、大哲人、卓越诗人,然而他永远不能成为完美无疵的伟大人物。”[2]只有“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才是“伟大人物”;只有“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才是“最幸福的人”[16]。劳动奉献精神为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创造条件,提供基础和保障。没有这样的奉献精神,社会就无法聚集必要的资源来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所以,每个人都应该有以奉献为幸福的观念,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放大每个人的劳动幸福程度。当然,劳动幸福权的保障还需要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最大限度地自食其力,努力奋斗,积极作为;没有劳动能力后者劳动能力不足的人由社会提供制度性保障,以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劳动幸福权。在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劳动幸福权中,每个人获得劳动幸福方面的确定感、安全感、无忧虑感,从而达到超越个人能力限度的最优化劳动幸福程度。只有激发内部动力与制度保障相结合,才能形成最大的劳动幸福权保障系统,全社会才会有凝聚力,有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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