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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非明君人格的构成要素及其特征

2018-04-01邱忠来

社会科学家 2018年2期
关键词:明君公义韩非

邱忠来

(西安财经学院 思政部,陕西 西安 710061)

中外学者从多种角度对人格给予了界定,王季香博士采众家之长,给人格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人格’是由人的气质、性格、智慧、道德、能力、知识、理想等等所形成的综合体系。”[1]中国哲学向来关注人的心性修养和人格养成的问题,提出了类型各异的人格:儒家标榜君子人格,道家崇尚至人人格,墨家提倡兼士人格。学者对于《韩非子》的研究,多集中在法、术、势等核心概念的阐释上,反而忽略了其中所蕴含的道德修养和人格内涵。事实上,基于国家治理的政治考量,韩非也关注健全人格的养成问题,提出了诸如“圣人”、“明君”、“明主”、“有道之主”等众多君主人格形象,本文统称之为明君人格。与先秦诸子的人格论相比,韩非的明君人格具有独特的理论特征,具有别样的时代价值。

韩非主张依法治国,而管理的至高境界是无为而治。君主要想实现无为而治的至高境界,必须有很高的德性修养,养成健全的人格。虚与静是君主人格培养的首要途径,是健全人格的重要内涵。

对于“虚”的内涵,韩非明确表示,“无为无思”即为“虚”;“虚”与“实”相对。《韩非子·解老》篇曰:

所以贵无为无思为虚者,谓其意无所制也。夫无术者,故以无为无思为虚也。夫故以无为无思为虚者,其意常不忘虚,是制于为虚也。虚者,谓其意无所制也。今制于为虚,是不虚也。虚者之无为也,不以无为为有常,不以无为为有常则虚,虚则德盛,德盛之谓上德。[2]

只有做到“无为无思”,才能升成“虚”的境界;达成了“虚”的境界,也就具备了盛德,亦即“上德”。在韩非看来,唯有圣人才能养成“虚”的心灵境界,或者说,“虚”是圣人不可或缺的人格素质之一。韩非指出,若要做到“虚”,切记不能专注于“虚”,否则,适得其反。对此,王先慎释曰:“灵台清静,自然而虚。”[3]“自然而虚”之“自然”讲的就是自然而然达到“虚”的境界,使“虚”的境界成为不事雕琢、自然生成的东西。

对于“静”的内涵,韩非认为,内心安静而不妄动,即为“静”;“静”与“动”相对。韩非在《解老》篇中言:“众人之用神也躁,躁则多费,多费则侈。圣人之用神也静,静则少费,少费之谓啬。”[2]众人用神主躁,圣人用神以静,这是圣人与众人的重要区别之一。在功能价值上,“静”胜“躁”,所以,在价值取向上,圣人“爱精神而贵处静”[2]

韩非指出,虚与静各有其所针对的对象。《解老》篇曰:“知治人者,其思虑静;知事天者,其孔窍虚。思虑静,故德不去;孔窍虚,则和气日入。”[2]显然,圣人若要治人,必须做到静;若要事天,必须做到虚。何为治人?何为事天?《解老》篇又曰:“聪明睿智,天也;动静思虑,人也。”[2]天是天生的,自然的;人是人为的,非自然的。也就是说,对待人天生的东西,圣人要虚;对待人为的事情,圣人要静。

虚静虽有区别,但又有内在的联系。虚则自然静,静则自然虚。虚静并用,共同指称明君的人格素质培养。《主道》篇曰:

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故虚静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情。[2]

“道”是万事万物的总体或根本,也是“是”和“非”的综理或纲纪。明君要想知万物之源,知善败之端,就必须掌握“道”。然后,虚静以待,虚则知事之实,静则知物之动。在具体处理君主与大臣的关系上,韩非主张,明君应该以虚静待之,不表露内心的真实想法,使大臣道其言,做其事,明君只需按照“形名参同”的原则考察、监督群臣百官即可。

虚静概念源于《老子》。《老子·十六章》曰:“致虚极,守静笃。”虚静是圣人悟道的前提,亦是一种虚静明鉴的心灵境界。然而,虚静概念的提出又是为了满足人生和政治的需求而立说的,具有明显的现实指向特征。《老子·三章》曰:“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老子·五十七章》又曰:“我(圣人)好静,而民自正。”

由上析论可知,韩非汲取了老子的思想,撰有《解老》、《喻老》。《韩非子》中,虚静既是圣人人格养成的重要素质和至高境界,也是无为而治的政治工具和手段。有学者指出:“《韩非子》很巧妙地提出用‘虚’与‘静’的彻底修养方式,来概括性的作为君王人格修养手段,甚至达到政治‘无为’之目标,以循循导引国君服膺。”[4]同是讲无为而治,不同之处在于,老子对于法、术、势是持排斥态度的,而韩非的无为而治必须借助法、术、势才能实现。

在韩非看来,“处静为虚”的心灵境界不仅是君主健全人格结构中最为深层次的内涵,也是其他人格素质养成的基础,是实现无为而治治理目标的首要前提。

韩非重视公私之辩。《韩非子》中,公代表“公义”、“公法”、“公行”、“公功”等等,私代表“私义”、“私术”、“私行”、“私心”等等。韩非指出,公私之辩源远流长,在文字产生之初,公私便相对而生。《五蠹》篇曰:“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仓颉固以知之矣。”[2]

韩非指出,明君必须行公义,去私义,也必须要求大臣行公义去私义,即是说,明君必须具备公私分明、公正无私的价值理念,使其成为明君人格素质构成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饰邪》篇曰: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先王知之矣。[2]

“公义”指代表国家利益的道理和原则,“私义”指用来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和原则。韩非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指出,先王治国,必明公私之辩,行公义,去私义。当今君主治理国家,也必须明辨公私之界限,公私分明。只有君主行公义,去私义,才能促使大臣“行公行正,居官无私”。

公义精神也就是法的基本精神,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具有公正无私的本质属性。在《韩非子》中,私曲、私行常与公法相对而用,公法是公义的客观体现者,公义是公法的内在精神属性。《有度》篇曰:“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2]既然公法是公义的客观化,那么,君主实行法治,也就意味着行公义,去私义,意味着君主在治国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公正无私的价值理念。

具体而言,韩非的这种公义精神或公正的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任命官吏,以能而授官。韩非以冷峻的眼光观察世事的风云变化,认为君主任命官吏依据的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候选人是否具备与官职相符的能力。如果他是一位“能者”,就应该进用之,给予信任,即使他们曾经犯有过错,甚至曾经与君主发生过矛盾,只要其有担当责任的能力,君主就应该摒弃前嫌,委以重任,如此,才能称之为明君、明主。《说疑》篇言:“圣王明君则不然: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是在焉,从而举之,非在焉,从而罚之。”[2]这就表明,圣王明君选用官吏的标准是官吏的“是”与“非”,而这种“是非”的标准又通过立法给予制度化的保障,君主只要以法择人,以法量功就可以了,即“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2]

其二,赏罚官吏,以法量功。韩非指出,明君在赏罚的过程中,必须赏罚分明,信赏必罚。王公贵族犯法,依法惩处;庶民百姓建功,依法奖赏。法律制度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也必须公正无私,不偏袒权贵,不轻贱百姓。《有度》篇曰:“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2]

其三,明君治国,杜绝请谒。《韩非子》中,韩非列举了形形色色的请谒现象,本质上言,请谒是大臣通过贿赂君主身边的人,向君主提出各种非法的请求。这些身边人主要有两类:一是与君主有血缘关系的叔伯、兄弟、子女等;二是无血缘关系的妻妾、近习等。请谒活动对国家公正无私的价值观构成了直接的威胁,给君主依法治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如果君主任由大臣进行请谒活动而不制止,全国上下就会请谒成风,甚至导致全民腐败,最终致使君主国破家亡。《八奸》篇曰:

今则不然,不课贤不肖,不论有功劳,用诸侯之重,听左右之谒,父兄大臣请爵禄于上,而下卖之以财利及以树私党。故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有左右之交者请谒以成重。……是以贤者懈怠而不劝,有功者隳而简其业,此亡国之风也。[2]

于此,韩非一再强调,君主治理国家,必须心存且践行公正无私的价值理念,必须杜绝官吏结党营私,必须惩罚请谒之人,只有这样,君主才能称之为明君,才能避免国破家亡的命运。

韩非认识到贤臣规谏的重要价值,指出,贤臣是忠君爱国、心怀智术之人,是君主依法治国的人才保障。国之明君若要治理好国家,必须重用贤臣良将,诚恳采纳他们的治国良策,与此同时,还必须摒弃奸佞小人的请谒与谗言。若要做到这些,明君必须养成虚心纳谏的胸怀,培养“以忠拂耳”的气度,使明君人格更加健全与完善。

虚心纳谏对于君主治国至关重要,韩非在《安危》篇言:

闻古扁鹊之治其病也,以刀刺骨;圣人之救危国也,以忠拂耳。刺骨,故小痛在体而长利在身;拂耳,故小逆在心而久福在国。故甚病之人利在忍痛,猛毅之君以福拂耳。忍痛,故扁鹊尽巧;拂耳,则子胥不失:寿安之术也。病而不忍痛,则失扁鹊之巧;危而不拂耳,则失圣人之意。[2]

这里,韩非以形象的对比来说明一个道理:纳谏不仅可以成就圣人人格,使其愈加完善,也可以拯救处于危亡中的国家。扁鹊乃战国时期的名医,蔡桓公有病,扁鹊往而治之,但蔡桓公并不相信扁鹊的每次精准诊断,最终导致病入骨髓,扁鹊也无计可施,此时的扁鹊只好远走秦国,蔡桓公则落得一个疼痛而死的下场。韩非认为,君主有病就得治疗,治疗的过程肯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治疗完成后则可福寿在身,这是普通的生活常识;治国的道理亦然,由于时间、精力、智力的有限性,君主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难免会表现出诸多不足,犯有各种错误,犯有过错并不可怕,问题的关键在于君主是否虚心采纳贤臣的规谏,若能诚挚纳谏,“以忠拂耳”,就可“久福在国”,这是治国常识,但却往往被君主所忽略。韩非断言:不能“以忠拂耳”的君主,就不能称之为圣人明君。

韩非指出,贤臣让君主采纳自己的良策并非易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君主心性修养不完善,人格养成不健全。从人性需要的角度讲,与听取“逆耳倒心”的忠言相比,君主更易于接受奸臣的巧言令色,更倾向于贪图享乐。但是,美言美色、贪图享乐能够使君主丧失理智,失去对客观事物做出公允判断的能力。为了让君主明白虚心纳谏的重要性,认识听信谗言的危害性,韩非在《十过》篇中列举了大量的历史事件,以供君主借鉴与反思。刚愎自用、贪婪无度的智伯瑶率领韩魏两国的军队来围攻赵国,因未采纳智过的建言而导致“身死军破,国分为三,为天下笑”的悲惨结局;五霸之首的齐桓公由于未践行管仲临终善言而重用竖刁、易牙、卫公子开方等竖子,最终落得一个“卒见弑于其臣而灭高名,为天下笑”的可悲下场;韩宣惠王不听公仲的规谏,一直在秦、楚两大强国之间摇摆不定,最终付出了丢失宜阳的沉痛代价。韩非讲述这些历史故事,旨在告诫当今的君主,“过而不听于忠臣,独行其意”是这些历史悲剧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重蹈历史覆辙,当今君主应该自觉培养海纳百川的胸怀和气度。

诚恳纳谏是君主成为明君的必由之路,是明君人格构成的重要素质之一。《外储说左上》篇曰:“夫良药苦于口,而智者劝而饮之,知其入而已己疾也。忠言拂于耳,而明主听之,知其可以致功也。”[2]良药、忠言为众人所憎恶,唯有智者明君才能发现其真正价值,换言之,唯有智者才能珍惜配制良药的名医,只有明君才会重用进献良策的贤臣。既然贤臣之良策对于君主治国能够产生巨大的积极效应,那么,明君在诚恳虚心纳谏的同时,还必须为贤臣进谏扫除障碍,保证进谏者的人身安全,并且提供相应的进谏制度。有学者就此指出:“身为创设制度之首的国君,广设人臣进谏忠言之门即是其责无旁贷之义务。”[4]韩非还指出,贤臣进谏虽有利于国家的安定与发展,却对既得利益的奸臣没有什么好处。因此,如果君主未能充分信任贤臣,并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他们会遭受种种迫害,小则遭受诽谤,大则家破身亡。正如《难言》篇所说:“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祸患灾害死亡及其身。”[2]除此之外,韩非还举例指出,吴国的子胥、鲁国的孔子、齐国的管夷吾、商汤时的伊尹、纣王时的文王等国之贤良,不是仕途坎坷,遭受非议,就是身陷囹圄,惨遭杀害。深究之,都是因为“君子难言也”。君子之所以难言,是因为君主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没有“以忠拂耳”的气度。

虚心纳谏是一种大气度,是一种圣人气象,是明君人格结构观念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它不仅有利于明君人格完善、治国安邦,也有利于贤臣安身立命、建功立业。

韩非反对守旧,力主革新。他心中的明君是那些具备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善于把握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具有变古易俗的改革精神的君主。这种革新精神就是明君人格结构观念中的时代要素。

韩非把中国古代史划分为三个阶段:上古之世、中古之世和近古之世。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同,不同的社会问题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法,能够解决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的人就是圣人。不同的历史阶段产生了不同的圣人,他们提出的治国方略和创建的国家制度有助于当时社会问题的解决,推动了历史的向前发展。例如,上古时期,有巢氏解决了人民的栖身问题,燧人氏解决了人民的吃饭问题,他们是上古的圣人;中古时期,鲧、禹父子奉命治理洪水泛滥而有功,使百姓免受洪涝之灾,他们是中古的圣人;近古时期,周武王兴兵讨伐荼毒生灵、残暴无比的商纣王,可谓听天命、顺民心,是近代的圣人。韩非指出,战国时期的客观条件已不同于往昔,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与发展的挑战。面对时代挑战,当今的君主必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制定出能够解决当今社会问题的制度,而非一味地崇拜古人,这就是明君,就是“新圣”,即“时之圣人”。

韩非提出了“新圣”的概念。概括地讲,“新圣”就是指那些不羡慕远古时代,不盲目崇拜古代的圣人,不效法永恒不变的常规,研究客观现实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解决棘手的问题的君主。韩非是持有演变历史观的思想家,他指出,“古今异俗,新故异备”,[2]“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2]历史延伸至战国时期,客观条件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时代需要新的圣人明君出现,救民于水火之中,而最有可能成为“新圣”的人就是君主。因此,韩非对当今的君主寄予了厚望,希望他们能够成为“上君”,成为“明君”,成为“新圣”。这份希望表现在君主理想人格素质构成中,就是要求君主必须具有据实而革新的社会改革精神。

对于古代的国家治理制度,韩非既反对全然地继承,也反对绝对地否定。他采取了“扬弃”的态度,对于有助于解决当下社会问题的思想和制度,君主应该给予很好的继承和发扬;对于有碍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思想和制度,不仅不能解决当今社会问题,君主必须给予断然的批判和否定。也就是说,变与不变,一切以是否能满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衡量的标准。对此,韩非明确言道:“不知治者,必曰:‘无变古,毋易常。’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常古之可与不可。”[2]整体而言,他更加强调的是“变”,他说:“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2]

改革与创新关涉到国家治理的成败。把握社会发展的脉络,根据人民的需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地制定管理制度、做出管理决策是君主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具备的素质。因循守旧、恣意妄为不仅不符合韩非(法家)所建构的明君人格的要求,并且还会害己害国,为后人笑。对于君主革新的内容,既有政治制度方面的改革,也有思想文化领域的革新。在管理制度上,韩非主张建立“法”、“术”、“势”三位一体的辩证统一的君主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系的本质是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在思想文化方面,韩非提出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方针,主张罢黜百家、独尊法术的文化原则。

概而言之,“变古易俗”的改革精神是明君人格结构中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君主贤明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变革精神不仅是韩非对君主人格修养的要求,也是法家对君主理想人格修养的要求。因为君主只有具备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主张变法的法家诸子才会得到充分的信任和重用,他们所在的国家(诸侯国)才会沿着法治的轨道向前发展。

慎到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今立法而行私,是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5]

意思是说,君主治理国家,有法胜于无法;法的创制与实施是为公,为国的,如果立公法而谋私利,其害甚于无法。立法而取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管理制度的缺陷,也有君主或大臣德行修养的不足。法家先贤似乎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并不只讲法治,不讲道德,只是以法制为主,道德为辅。韩非继承了慎到的思想,认为君主制定了完善的法制以后,为了确保法制的正常实施,还必须加强执法者的道德修养与人格完善,二者(法治与德治)主次分明,相辅相成。但是,加强执法者(君主或大臣)的人格修养也有其局限性,毕竟与法治功用相比,道德修养没有多大的强制性。基于此,有学者认为:

《韩非子》十分明白其(君主)权势膨胀之不可抑扼,因而,虽已针对制约君权而提出“君德”论予以管束君王,但终究由于“君德”并无任何强制性,倘君王乐于遵循,则国盛民昌;倘君王无意受约,则黎民百官亦只得自求多福。[4]

这里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韩非并没有完全否定道德的管理价值,二是韩非为法治的正常运行做出了道德上的补救,尽管结果并不尽遂人意。

韩非是先秦时期典型的政治家哲学家,其问题思考的重心是如何使国家富强,如何使百官各司其职,如何使百姓安居乐业。实质上,韩非明主人格建构的真正目的,也是为了确保法制得到完全的实施,也是为了依法治国理想的最终实现。因此,与儒道诸家的理想人格相比,韩非所塑造的理想人格具有明显的功利性特征;与民富国强这一治国目标相比,明主人格的建构体现的是一种外在的工具价值,而不是一种为了提升个体生命内涵的内在价值。

有学者认为,道家塑造的是“逍遥无为”的“至人”隐士型人格,儒家提出的是“文质彬彬”的“君子”道德型人格,墨家倡导的是“爱人利己”的“兼士”侠义型人格。[6]与诸家人格内涵相比,韩非提出的明主人格更倾向于形而下人格内涵的阐释,具有较为明显的现实性指向,强调人格修养者对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的服从精神,我们称这种人格为法家式的功利型人格。

习近平指出:“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更应引以为戒。”[7]当前的中国正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制度建设,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执政党的自我道德修养,健全管理者的自我人格,这是从主观上来杜绝腐败问题的产生。研究《韩非子》中明君人格素质的构成,能够为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具体而言,主要给予我们三方面的启发:国家治理不能仅仅依靠客观的管理制度,还需要主观的人文素质的培养;人格的培养与完善应该与时俱进,据实而变,而非因循守旧;管理者的人格素质内涵应该根据组织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应该做到同中存异;健全人格结构中不仅包含道德德行,还应该涵括能力、知识、智慧等诸多方面的内涵。

[1]王季香.先秦诸子之人格类型论[M].新北市: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21.

[2]梁启雄.韩非浅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9.139.

[3]王先慎撰、锺哲点校.韩非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2009.131.

[4]黄信彰.专制君王的德行论——《韩非子》君德思想研究[M].台北:秀威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198.

[5]慎到.慎子[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6]赵馥洁.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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