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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理学角度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

2018-03-31蒋丰

青年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法理学依法治国

蒋丰

摘 要: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具体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实践中,需要一套科学、具体的理论来指导。在新时代,如果能从法理学角度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剖析,将对整个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体系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抓牢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立足于其基础,把握其总价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进行具体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国家法治治理领域的革命,具有完整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特点,所以需要考虑到各个治理维度和层面,形成全社会、各维度、多层次的共同推进。

关键词:法理学;依法治国;法治政府

一、新时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党领导下治国的基本方略,能不能做到关键在我们党和各级政府能不能坚决执行。”[1]在其中,依法执政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执政包含基层含义,具体说,就是“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积极护法,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人人守法,形成法律秩序井然的良好局面”。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其法律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存在三大核心环节,即执法实践、司法问题和守法问题。新时代的我国处于转型时期,三大核心环节在实践过程中涉及众多繁杂问题,涉及于不同领域,涉及到不同阶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所以,当前执法问题是法律实施的重点,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重心,法治政府就成为头等大事,当务之急。

(一)把依法执政作为法治政府建立的前提

在社会主义国家,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立的前提。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人民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始终保持实践工作走在法治的轨道内,认识并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从现代法治理论中,建立法治政府,前提是依法行政。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首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同时存在,上层建筑需要公共行政。其次,要做到公共行政,就要废除特权,坚决纠正行政私有化的倾向,避免滥用公权、避免社会资源谋私利,使人民群众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最后,公共行政需要公正行政,坚持制度化原则,按照程序和规章制度进行利益安排,从而维护法治政府的公正权威。在具体执政的实践中,着力解决当前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程序规范、过程透明、行为文明。

(二)各级政府坚持实行公开行政

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倡导公开行政。在现代管理学中,公开行政本身是基本前提,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我国,更是如此,宪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情况,必须做到公开公正。要做到程序正义,公开是首要做法,即在阳光下、在人民群众面前行政。首先,向全会公开政府信息,尤其是行政过程中所涉及法律、法规、以规章、政策,让老百姓合理地遵守并使用。其次,程序透明,利用手机电脑等现代科技将过程及时告知办事者,社会主义政府决不允许出现暗箱操作。其次,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都必须公开,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让人们群众指导。最后,社会主义政府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应将政绩业绩、私人财产公开,且离任、调任之时,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在新时代,政府必须以壮士断腕精神进行职责转型,从行政管理的角色转移到服务管理角色。现代管理学中,行政管理仅仅是手段,其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服务,而中国共产党人初心只有一个,就是为人民谋福利,两者具有内在关联性。在共产主义的开端,巴黎公社运动中,马克思把公社社员定义人民的服务员。毛泽东建国以后,直接把政府称为人民政府,在宪法中明确,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表示自己是人民的勤务员。在新时代,各级政府要公开行政,必须以“服务”者姿态面对人民群众,进行“管理”,两者结合,建立法治政府,完成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三)努力建立各级廉洁政府

全面从严治党,法治政府需要廉洁政府。关系到人民政府为人民,是否红色的问题,关系到政府的性质。1921年建党以来,无数革命英雄抛头颅洒热血,为的就是推翻封建、专制、贪污、腐败的旧国家、旧社会,建立一个属于人民的国家。改革开放至今,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物质需求上升的同时,党内、政府内部发生了部分干部的贪污腐败问题,败坏社会风气,对我党领导下政府的红色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惩治贪污腐败,史无前例,前无古人,老虎苍蝇一起打,就是保证党和政府的清正廉洁本色。法治政府的另一面是责任政府,要求的是各级政府、所有行政人员对工作负责,表现奖惩分明,如果触犯刑法,无论什么级别,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新时代,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在新的时代,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国人民共同努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个伟大的利民工程。在具体实践中,要求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强化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在伟大的新时代,党领导政府必须坚持通过开展很长一段时间的全社会普及法律工作,使全社会养成人民懂法、人民守法、人民护法的精神,推进法治意识走进平常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精神在理论上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意识结构,从法理学角度,结合国内外法学的实践,法治精神拥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弘扬规则之治的法治精神核心

法理学角度下,规则之治是法治精神的核心。作为一个规则性体系,法治的建立对事不对人,从始至终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则性设立要求法治针对事件本身,而非具体的人,法治设立的初衷就是克服人生而有之的主观意识的缺陷,用制度规避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于普遍性服从,这也是规则之治的核心要素。“法律之推定,远远胜过人之推定”[2],正是说明法治作为规则性体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此外,法治的建立为公民提供了日常行为的要求准则,从书面上明確了公民行为模式界限,让每个公民自己根据法条,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甚至是惩罚。

(二)弘扬良法之治的法治精神实质

良法之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实质,并从根源上将法治与人治区别开来。第一,成为良法,要求保持和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绝对一致,具有坚定的政治性。第二,要求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具有紧迫的时代性。第三,作为良法,要考虑到绝大多数公民的普遍意志,具有人民性。第四,良法要求实事求是,反映国家、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发展规律,具有客观性。第五,作为连法,需要内容充实的情况下,语言通俗易懂,让普通公民善读易懂,具有可接受性。

(三)弘扬公正之治的法治精神

倡导公正之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建立的最大不同之处。法治的生命力体现在其实施过程,实施的核心就是全面公正。法治的公正表现在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只有两者的公正,才能确保法治工作的公正结果。在社会,公正可以认为公平正直,公道公允,就是在保持中立地位下平均公民利益,在发生违背法治条例时又能惩恶扬善。在司法领域,公正的实质就是在任何情况下,能够有中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弃主观意识、杜绝以偏概全,至始至终把公正贯穿于司法案件全过程。

(四)弘扬人权之治的法治精神

倡导人权之治,作为法治的价值取向,具有强大的功能属性。法治作为规则性体系,其通过书面形式具体规限了公民行使权力范围和边界,最广泛地告知公民拥有的权力,达到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所有权利的核心目的。在人民至上的国家,在民事法律中,禁止侵犯公民财产权、非财产权。在刑法中,也最严格防止任何集体和个人侵犯公民的任何权利,包括政治权、人身权。

三、新时代,抓好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导力量,各级领导干部具有重要领导责任。”[3]各级领导干部是具体使用党的执政权及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重要执行者,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是依靠各级领导干部在其工作中进行实践的。所以,中共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后,具体实践效果可以说是由这个关键少数来把控。

(一)领导干部端正对依法治国态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领导干部他们对于依法治国的认识程度和实践态度影响巨大,不仅影响领导自己,并且影响其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改革开放以来,多次出现领导干部的无视法律、触犯法律、破坏法律,导致老百姓产生错觉,这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声誉,进而严重影响我们党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在社会主义国家,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治国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重大,古人之所言“打铁还得自身硬”。第一责任人的用没用对直接决定效果成败,不仅仅是政法部门,我们党领导下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做到身先示范,带头守法、护法。领导干部在实践中,第一,必须要心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崇尚法治、拥护法治,法律底线绝对不能触碰,对于发生违法者,无论级别高低,必将严惩。第二,自我认真学习法律,遵守党纪和国法,搞清搞懂,进而在所在部门创造法治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第三,在坚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同时,也要学习运用法治理论去思考发现实践中的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始终在法律范围内办事,将法治思维和行为全面覆盖。

(二)牢记领导的职权源自法定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时刻铭记自己的职权来自法定,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在工作中,领导必须明确了解所在部门的权力界限、法律界限,务必做到法定职责必然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下各个部门,尤其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与工作人员工作中的首要原则。切记,任何部门、领导、工作人员一旦偏离原则,势必会出现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严重者会出现违法甚至犯罪。

(三)明确保障人权这个根本目的,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出发点就是保障公民的人权,其也是法治社会存在的终极价值。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根本大法,其第一原则就是尊重公民人权,保障公民人权,建国至今宪法修正多次,但这一原则从未有改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权利必须在阳光下运行,法治的价值不仅为监督他人,同时也必须接受他人监督,要把权力限定在制度之中,通过科学、严格的规则限制各部门行使权力,确保权力始终在宪法、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的行使。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对权力进行优化,目的是通过权力优化、制度优化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保护,最终兑现人民政府的誓词,保护公民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新时代法理学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启示

在新时代,需要在历史发展的背景中,研究法治道路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这对于司法者深入、科学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内涵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一)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绝不动摇

我国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绝对不能也不可能动摇,他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根基,也是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价值的所在。古语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启示我们,法治道路的首要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二)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回答到,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其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实践提供了强大保证。法制建设需要一个正确的力量保驾护航,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更不用谈不依法治国。所以,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需要我们党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同时在党内,也要依法管党、治党。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新时代,我国的法治理论建设和实践仍然有许多不足。建国至今,我们党始终不断地探索治国理政,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法治理论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更不言而喻。法治治理社会的理论和实践都要求我们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此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选译本)[M].钱书峰,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

[3]中国共产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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