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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言语证据的警务英语教学初探
——以法律语言学为视角

2018-03-31陈焰蓉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文书语言学警务

□陈焰蓉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在警务工作中,警察语言在某些程序性场合具有法律属性或者“准”法律属性。这就意味着,警察所使用的工作语言,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交际功能之外,还具备法律专业上的特定意义。警察所为的言语行为,客观上构成了某种具有法律价值的表意,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和法律价值。在具体警务工作实务中,体现在口语方面,具备此类法律属性的警务语言往往体现在警察告诫和警察询问中;体现在书面语方面,则多为涉及刑事证据的搜集、调取和记录的一系列警务文书中。而在证据法学中,以上由警察使用的警务语言都可以被看作是言语证据。法律语言学在实务应用中,最终指向的对象就是言语证据。因此,警务语言及警务英语就天然地与法律语言学产生学理上的联系。笔者拟在法律语言学的基本构架下,对警务英语的教学进行探讨,以更加明晰警务英语教学活动的特定属性,及其与法律语言学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法律语言学视角下的警务英语教学范畴

(一)作为言语证据的警务英语范畴

言语证据,专指以人类的语言为内容及表现形式的证据形式;[1]是一个在逻辑上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证据法学概念。实物证据来自案件的客观生发过程,具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因此较为稳定,属于我国法律直接承认其效力的证据种类。而言语证据主要是由人的陈述实现的,因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在司法中,言语证据不等同于有证据效力的可采证据;而是有待被确证的语言表达,只有经过证据法严密的逻辑验证,符合证据链的基本要求和证据法上对可采性的要求之后,才能变成可服务于案件审判和被司法人员直接采纳的有效证据。而在法治水平较高的英美国家,经由语言学家专业性鉴定和验证的言语证据可以直接被采信为案件有效证据,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审判。但在我国已有的司法证据制度下,并不直接承认此类证据的效力。根据言语证据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口头言语证据和书面言语证据。

相应地,在警务英语的实践中,往往警察问询的结果即口供有书面和口头两种表现形式。随着科技和法制的发展,刑事审讯被要求做录音录像的采证,但这只是被询问人的陈述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因而体现刑事问询过程的录音录像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言语证据的一种。也有学者把言语证据称为“口供的总称”。[2]笔者认为,此处应该强调警察记录口供的真实和客观性,经过警察臆造、增删或者歪曲的口供并非被询问人原本陈述的直接体现,因而也不能被认为是言语证据,更不能经过合法程序和标准而上升为司法中的可采信证据,这是由其天然的不客观性导致的。

在以英语为载体的警务语言中,为客观真实地提取案件言语证据而展开的警察告诫、警察调查、警察问询和刑事审讯等过程中所使用的英文都可以被看作是警务英语教学的基本范畴。相应地,此过程中的警务英语本身的内容,在法律上也被视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化证据。因为具备法律属性或者“准”法律属性的警务英语在表现形式上通常就是口头和书面;而且基本逻辑上,语言的表现形式多为口头和书面,所以,笔者认为警务英语教学的两个下位分类就非常显而易见。这样按照惯常的文书类和口语类划分不同教学范畴,是展开警务英语教学的基本逻辑面,在此分类前提下还可细化二者在法律语言学上的区别和联系。

(二)警务英语文书教学范畴

警务英语文书写作所涉及的领域颇为广泛,因为在现代国家的法制结构中,大部分情况下警察拥有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社会辅助和协调、犯罪侦破和惩处等重要职能,是整个社会在法治轨道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国家机器。所以,相应的警务英语的文书写作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民事领域的居民身份核准,到国际私法领域的出入境审批,再到行政法上的交通处罚决定书,以及最具证据效力的刑侦笔录等等,层级效力各异,种类庞杂繁复。

涉及到证据效力方面,这些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警务工作文书,通常具有两个层次的证明力:其一,就文书本身所载事项的证明力;其二,事后因文书的出具而引起的司法判断过程中涉及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的证明力。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的国际法律语言学界较为通行的将言语证据作“三分法”的观点是: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legal texts)具备“语言-程序-证据”这三个向度的功能。[3]这种划分方法,明确地框定了在法律语言学中,证据即言语证据的价值和地位,推动法律语言学研究由文本意义本身向实践应用方向发展。

基于警察工作所导致的警务英文文书类型的庞杂性,我们无法用列举的方式穷尽涉及证据效力的警务英语文书种类。笔者认为,但凡具备程序性证明力和实体性证明力的警务英语文书都具备言语证据的效力。满足此类条件的警务英语文书,都可以属于法律语言学构架下的警务英语文书教学范畴。所谓程序性证明力,即该警务英语文书的出具本身证明了一个行政事实行为的作出,或者一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履行,若该种作出或履行存在瑕疵,可以成为日后的程序抗辩理由;所谓实体性证明力,即该警务英语文书对其本身所载明事项的证明力。很明显,从法律语言学向度出发去考察警务英语文书,深挖警务英语文书的法律意义,有利于警务英文文书教学朝着更加专业精深方向发展。

另外,在警务英语文书写作的教学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不同法域对警务工作的不同限定,中英两种警务文书未必在种类和内容上可以找到完全对应项。有的文书在中国境内存在,而在英语国家并不存在。面对此种情况,警务英语教学的首选取向应该是翻译中文警务文书,先起到我国警务文书的对外表达宣誓效力,其次才把着眼点放在中英两类文书的同类对应项匹配问题上。

(三)警务英语口语教学范畴

相对警务英语文书写作而言,警务英语口语所涵盖的范围更加广阔。这是由于口语的交际功能所决定的。口语中存在众多语言碎片,用以连接会话中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把这个问题置于法律语言学和言语证据的视野之下,警务英语口语具备证明力的部分也需要具备类似上述警务英语文书的特性:其一,具备言语证据能力的警务英语口语内容需要有程序性证明力;其二,具备言语证据能力的警务英语口语内容需要具备实体性证明力。亦即该种语言表达的作出首先要是其实体性证明力生效的程序性条件;其次,这类警务英语口语内容本身要用来证明特点事项的发生。这两种证明力都可因为自身瑕疵而成为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抗辩性证据,或用来对抗不当的公权力作出的行政处罚,或用以证明刑事指控的成立与否。

在法律语言学中发挥言语证据效力的警务英语口语内容多体现在警察告诫和警察问询当中,在我国涉及警察在行政法和刑事法领域进行执法和司法过程的方方面面。一个世界范围内可见的知名度较高的可以作为言语证据的警务英语口语范例,是英美法系警察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ding)。“米兰达警告”的基本内容为:

1.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2. Anything you do say maybe used to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3.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or to have a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4.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5.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6.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以上“米兰达警告”的全部内容,一方面是警察在开展问询之前必须告之被问询对象的程序性工作内容。若该项必须履行的程序未被警察执行,那么就成为工作的极大失误,未被警察履行告诫程序的当事人可以据此程序瑕疵对抗公权力约束。另一方面,“米兰达警告”本身的内容也具备程序性和权利昭示,以及权利行使的过程。在被告之后,被询问人可以行使自己的“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自由选择在律师到来之前是否回答警方提出的任何问题,有权用沉默对抗公权力。“米兰达警告”本身的内容也具备言语证据的效力,即证明被询问者是否真实享受警察告诫中的权利,若随后的问询过程中,因警察工作原因而未享受“米兰达权利”,那么就可以成为抗辩理由。

由以上例证不难看出,警务英语口语教学中的所涉内容必须具备程序性和实体性证明力,才可以成为法律语言学视野下言语证据的指向目标。在刑事领域,最为典型的警务英语口语例证就是刑侦口供的问询过程。警察在问询过程中需要掌握很多技巧和专业知识,才能更有目的性和专业性地完成工作。

二、 法律语言学视角下的警务英语教学原则

法律语言学在实证领域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言语证据。一切可表现为言语证据的警务英语内容,都可以放在法律语言学的视野下考察。用法律语言学的手段剖析警务英语内容会使得警务英语的法律和“准”法律属性更加彰显。相应地,在警务英语教学中引入法律语言学的思维、理论和视角,对警务英语教学的促进将不言而喻,对警务英语自身的学科专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通常来讲,一般的英语教学原则强调语言综合技能的习得,注重听说读写齐头并进的全面性和整体性。[4]这种注重语言综合能力培养的教学原则本身不具有很强专业性的二语习得领域。而警务英语作为专业属性较强的专门类英语,应该有着自身的教学原则,但囿于警务英语在专门用途类英语中属于小众,一直以来并未形成系统的教学理论。笔者欲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来探讨警务英语的教学原则。

(一)警务英语教学的专业性原则

法律语言学因其研究对象指向法律语言,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极强的专业性。警务英语作为法律语言或“准”法律语言,自然也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因为警务工作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众多法学二级学科领域,警务工作对协调社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民生、惩处犯罪等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英文作为警察的执法和司法语言,这个过程的涉法专业属性并未改变。从二语习得角度看,中国警察使用英语从事涉外警务工作的专业性还要强过使用母语工作的专业性。在培养涉外警务人才,教授警务英语的教学过程中,专业性教学原则必须始终放在第一位。其后论述的逻辑性和目的性教学原则,都从属于专业性教学原则。正是因为专业性教学原则,才派生出后两个原则。

警务英语的专业性教学原则也有着自身的内在要求。首先,警务英语专业性原则要求教师和学生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此处的法律基础专指以警察法为核心,以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具体部门中的涉警务工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辅的警察法律体系。具体在我国,警察工作涉及到主要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秩序管理法、特种行业管理法、户籍与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出入境与边防管理法、道理交通管理法、消防管理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管辖制度、刑事侦查制度、刑事强制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5]只有建立在良好法律基础认知和了解基础上的警务英语教学才能够扎实深入。

其次,警务英语教学工作的开展要根据警察院校的专业设置不同而有所不同。因为“术业有专攻”是警务英语教学的专业性原则的内在要求。警察院校内部专业划分较为细致,常见的专业有侦查专业、刑事技术专业、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治安管理专业、民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专业、防火管理专业、警察管理专业、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等等。警务英语学科的教学应该根据专业不同而有所侧重,不能贪大求全,力求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内容,让学生掌握第一手的工作中实用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英语。

(二)警务英语教学的逻辑性原则

警务英语教学的逻辑性原则,是其专业性原则的必然结果。警务英语的逻辑是法律专业性逻辑。这种逻辑一方面建立在警务工作的程序基础之上,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又要符合警务英语内容自身要表达的法律内容的逻辑。

如请求域外警方协助调查取证函件的写作教学,首先必须基于专业性,搞清楚域外调查取证的基本工作程序。在法律上确认目标法域是否与我国签署了国际警务合作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在此基础上确认该法域负责域外协助的具体警务工作部门和取证的准据法,以此确定行文的逻辑起点,以方便在行文时拟定适当的辞令,既符合外交礼仪,又遵守刑事侦查惯例。在此过程中,确认外方具体协助方和准据法为事实逻辑,遵守行文礼仪及惯例为经验逻辑。两种逻辑在该函件中交汇和互补,共同建构起警务英语写作的逻辑体系,缺一不可。

另外,警务英语教学的逻辑性原则还体现在,写作的谋篇布局的结构中和口语会话的语篇连贯性中。依照英文写作的基本思维,警务英语写作应该秉持最简单的“总-分”或“总-分-总”结构,句式结构上以简洁明了为上,成分之间指代必须明确,谨慎省略成分,尽量不使用插入语、同位语等解释性成分,以保证行文逻辑的顺畅。

同理,在警务英语口语会话中,基于逻辑性原则,教学时建议采用“主体-行为”式对话模式或“顶真式”对话模式。“主体-行为”式对话模式,要求在对话中,始终围绕行为发出的主体,探究该主体在所为的各类具有法律意义或者“准”法律意义的行为,主体即为对话的主线,这样由一条线牵着走,便于保持对话的清晰逻辑;另外一种“顶真式”模式的基本结构为:问A-答B,问B-答C,问C-答D……最后努力寻求与出发点A的联系,即问题跟着上一个答案走,步步联系,逻辑链条不断裂。例如放在刑事口供问询中,则最后口供呈现的证据链是完整闭合的。以上两种逻辑的模式,宜泛化不宜具体化,只要在会话基本的思维路径与之保持一致即可。

(三)警务英语教学的目的性原则

警务英语教学的目的性原则涉及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论执法处罚决定书的写作,还是经侦、刑侦中的取证材料、口供笔录,抑或口语当中的警察告诫和警察问询,都直接指向明确目的。这个明确的目的与存在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涉事方或者嫌疑人的某种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意义,表现在警务工作中往往是确定是否有被法律惩处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目的性原则和警务英语的言语证据功能一脉相承。目的性原则指向的言语证据功能往往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

第一,目的在于探究某主体的行为或者表意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第二,目的在于探究某主体的行为或者表意为积极法律意义,还是消极法律意义。

所以,在警务英语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时刻警醒学生文书写作或口语会话最终指向的目的是什么。以目的为导向才能高效地实现语言的优化配置。

三、 法律语言学视角下的警务英语教学法

从改革开放后掀起学英语热潮至今,英语教育界对于英语教学法的探讨方兴未艾。从最初呆板的讲授语法规则、词汇表和通过翻译句子熟悉用法的语法翻译法,到强调保持语言自然状态浸淫,在自然使用环境中不解释、不翻译、不讲解而主要靠学生多说的直接法,再到通过练习基本口语句型习得外语的听说法,直至现今一统英语教学界的交际功能法,[6]理念不断革新,方法不断优化。尤其对于警务英语这类专门用途的英语教学而言,交际功能法所强调的注重语言的交际功能和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与警务英语教学原则的专业性、逻辑性、目的性在本质上相一致。

(一) 发挥交际功能法的结构规制作用

交际功能法强调发挥语言的交际作用,在语言交互的情景中,存在既定的言语结构,语言习得者应当按照这种既定的言语结构来组织语言进行行文及会话。在这个过程中建构起来的语言意识,帮助语言习得者更主动地去消解固定的语法和句式结构,以形成固定的“形式-中心”语言体系。[7]这其中暗含的逻辑是,交际功能法通过规制语句结构而促成语言习得,让语言习得者的思维在固定的交际逻辑里运行。

相应地,在警务英语教学中,语言结构对于行文或者会话的有效进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结构中暗含逻辑,结构可以保证所涉内容在既定模式中进行,便于寻找线索和记录。

(二) 强调交际功能法的实践指导作用

交际功能法是强调语言环境的。在特定的警务工作环境中,英语的使用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带着目的的问询一定是生发在具体工作实践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交际功能法是直接指向实践的,对警务工作实践的开展具有指导作用。

首先,适用于警务英语教学的交际功能法指导警务实践的前瞻性。警察在开展工作之前,对某些事实问题是具备逻辑上的自我预设的,这种预设有可能是对的,也有可能是错的。如何作出更为准确的预设,以便在正式开始工作时寻找到恰当的自证预设的路径,便是交际功能法指导警务实践前瞻性的最好体现。因为交际功能往往可以被固定化,在何种情境下,采用何种遣词造句会产生何种效果,这一点在刑事口供的采录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

其次,适用于警务英语教学的交际功能法指导警务实践的灵活性。语言的交际功能不但可因语言使用定式而具备指导警务实践的前瞻性,还可以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适当根据情境和不同对象作出细微调整,以达到交际目的。这个过程体现了交际功能法在指导实践方面反映出的灵活性。

四、 法律语言学视角下的警务英语教学案例分析

(一) 文书类教学案例分析

火警报告是较为常见的警务英语文书类型。下面截取一段实验报告中由警察撰写的“实验室分析”,并在法律语言学框架下对其作出案例分析:

“Laboratory Analysis:Taken into evidence was a gasoline can, lighter, and crow bar. Fingerprints were taken from all three exhibits and identified the suspect (S-1) as the person handling each item. Furthermore, a gas station manager (W-3) identified the suspect (S-1) filling a container similar to the one taken into evidence. Laboratory analysis revealed that the flammable liquid was gasoline and had the same octane rating as described by the gas station manager (W-3).”[8]

上述英文文本的四个括号中,S指代嫌疑人,W指代证人。依照警务英语教学原则中的逻辑性原则,“主体-行为”应该被提倡应用于警务英语的行文或者会话。该段描述包含了两条这样的“主体-行为”的逻辑线索。始终以嫌疑人和证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为关注点,逻辑明确,层析清晰。

以逻辑为连接点,这段警务英语文书写作很好地表现出法律语言学视角下,警务英语专业性和目的性,这与警务英语教学中提倡的专业性、逻辑性、目的性原则相呼应。而且依照交际功能法,警察对依据专业证据法知识和客观实验结果,对案情的可能性进行了前瞻性分析。这段文书分析内容可作为证据链上的一环,在事实问题证明力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 口语类教学案例分析

在刑事侦查阶段,通过问询记录犯罪嫌疑人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警务英语会话过程。现就以下简要警察刑侦问询过程,作法律语言学角度的分析:

P:Were you still in office when your colleges had all went to home?

S: yeah.

P: Did you know who would be appointed to his/her working shift at that evening?

S: No.

P: What was the time when you first met lisa in your office room?

S: about pm 9:00

P: For what’s reason that Lisa gone to your office?

S: Sorry, I have no idea.

……

(P=police, S=suspect)

以上一段模拟对话发生在一起犯罪嫌疑人下班后于自己办公室内性侵值班女同事的强奸案中。不论提问的重心在哪里,疑问词如何互换,警察使用英文提问的逻辑关注点始终集中在案发地——嫌疑人下班后的公司内。以此为主线,警察展开询问,勾连出这一地点内不同时间出现的人物,显得逻辑清晰,层次分明。

同样地,从法律语言学角度观察,警务英语所反映出的逻辑性、专业性和极强目的性,都与其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一脉相承。而且这段对话能更好地反映交际功能法强调交际效果和功能的特征。在特定情境下,紧抓逻辑主线,让思维在狭窄的空间里凝聚,有利于吸收和诱导出更多嫌疑人的潜在话语,以实现会后的交际目的。

五、 结语

警务英语作为法律语言学研究对象的一类,具有很强的法律或者“准”法律属性。警务英语可以被作为言语证据而适用于证据链的相互印证和关联之中。法律语言学可以指导警务英语的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以利于警务英语教学的展开。在法律语言学构架下的警务英语教学原则体现出专业性、逻辑性和目的性;适用于警务英语教学的交际功能法在实务中规制话语结构,并指导警务实践有效展开。法律语言学和警务英语呈现出亲密的学科互动关系,将法律语言学应用在警务英语教学当中,为专门用途类英语的教学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和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

[1]邹玉华.语言证据的种类及其语义鉴定[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3):96

[2]赵旭明.言词证据应用规则初探[J].犯罪研究,2000(6):16

[3]Tiersma P,Solan L M.The linguist on the Witness stand: Forensic linguistics in American Courts[J].Language,2001(2):221-239

[4]戴炜华.关于整体语言教学[J].外语界,2001(1):32-33

[5]陈晋胜.警察法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学出版社,2002:1-18

[6]成晓光.后方法时代的外语教学法研究[J].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7):63-64

[7]郑树棠.关于大学英语教学法的研究[J].外语界,1997(3):3-4

[8]张晋林.警务英语[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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