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非法集资活动特征分析与治理对策
2018-03-31卢超超
□卢超超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指的是法人或其他机构、个人在尚未获得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筹集社会资金的行为。因此非法集资活动一方面有违我国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其集资对象、集资方式的不固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难度。本文将通过结合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的现实状况,以太原市几起非法集资活动为例,在分析非法集资活动特征的基础上,尝试对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提出几点有效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的现实情况
(一)活动屡禁不止
在新常态下,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稳步调整阶段,央行货币政策的适度紧缩加剧了通货膨胀,企业从银行处借贷资金变得愈发困难,许多经济实力较弱、发展规模较小的中小微企业正逐渐陷入资金链断裂的现实困境。但民间中闲散资金数量的不断增加,在带动民间借贷火热发展的同时,也使得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假借民间借贷组织非法集资活动,骗取他人钱财。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下,P2P借贷等为数以亿计的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大开方便之门。而在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紧缩的影响下,市场中出现了大量的资金需求,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环境,有需求便会有市场,因此我国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屡禁不止。
(二)涉案金额巨大
根据笔者了解到的资料显示,仅2016年一年全国便新发生了5197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达到了2511亿元,而在2015年,全国新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则高达5949余起,涉案金额达2538亿元。[1]虽然从变化趋势上来看,目前我国新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正在不断下降,涉案金额数量也相对有多减少,但其庞大的基数也确实反映出非法集资活动存在涉案金额庞大、案件总量众多的特点。而包括太原等各地均有一定数量的非法集资犯罪存量案件,在新发案件数量不断积压之下,处置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也变得比较困难。
(三)整治较为困难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去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第一次出现了“双降”的情况更是表明我国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许多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员开始变换“阵地”和犯罪形式,一部分非法集资活动开始披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另一部分非法集资活动也从一开始的违法行为逐渐演变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加之警方资源有限等各方面原因,使得彻底治理非法集资活动存在较大的难度。
(四)犯罪形式多变
非法集资活动的活动形式和犯罪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眼下互联网金融的火爆之下,违法人员或机构通过利用虚假公司网站设置虚假的投资项目,并用高回报、高利息等作为诱饵吸引社会大众投资“基金”、购买“股权”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还有许多非法集资案件当中,通过将集资对象锁定为老年人,利用其防范意识差、关心健康等特点,假借为其免费提供康复、保健服务,怂恿其用退休金或积蓄等为公司投资。犯罪形式、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难度。
二、太原市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分析
(一)涉案范围较广
在太原市近些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当中,涉案范围几乎涵盖了整个太原市,不仅如此,全国各省市地区中,有不少曾经牵涉过太原非法集资案件。而全国其他省市地区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也有大量太原群众受骗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太原乃至全国的非法集资活动已经不再仅局限在某一省份或城市地区,而是逐渐向多省市地区蔓延,这也导致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人员不断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在太原市去年破获的14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当中,有七成以上的案件存在跨市、跨省的情况。而在整个山西省范围,太原、吕梁等七个城市成为了山西非法集资的重灾区。[2]
(二)巧立名目欺骗
笔者在查阅大量有关太原市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在非法集资当中巧立了众多名目,提出许多“新概念”,从而大大增加了非法集资活动的欺骗性,不易被民众察觉和识破。譬如说常见的以老年人为集资对象的非法集资活动,其通过举办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和旅游、免费发小礼品等各种形式吸引老年人投资;此外,还有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假借高价回购收藏品,将价格低廉或是毫无价值的纪念币、纪念钞等说成是投资品,并假称其拥有巨大升值空间,从而哄骗和引诱社会民众投资购买;还有通过依托保险和理财产品等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用极高的利息和回报吸引民众,并号称其投资项目、投资活动可以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从而引诱民众出资进而达到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三)多类机构参与
事实上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太原破获的非法集资案件当中,经常可以看见各种中介机构的“身影”。譬如说担保公司、房产中介公司、信贷金融机构等等,由于我国目前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因此其也逐渐成为了非法集资活动常用的借壳公司。另外一部分融资性的担保公司,虽然拥有我国下发的正规执照、牌照、资格证等,但由于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正规业务为其带来的利润价值越来越少,因此一小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了扩大自身经济效益铤而走险走上非法集资的道路。在2016年太原出现了百余起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总涉案金额超过29.9242亿元,而其中有上千家担保公司参与非法集资,运作资金上亿。此类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中介机构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并且在贷款违约之后经常会出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需引起相关部门机构的高度重视。[3]
(四)涉及行业众多
我国为推动社会经济和稳定金融秩序,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而许多非法集资人员或集团伙则以此为依托,假借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由头,使得非法集资行业范围开始拓宽至医药、金融、奢侈品等众多领域。譬如说2015年被曝光的山西中金源投资担保公司,便是通过主打“为客户和金融机构搭建和谐共赢的金融平台,实现银行、企业、担保公司三赢”的名目,向投资者承诺其投资的前三个月月息为1.25%,随着投资时间的不断延长,月息将会逐渐递增至1.5%甚至更多,而眼下正规银行的月息最高也只有0.4%,因此高额利息瞬间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但随后机构人员携款潜逃,导致大量投资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4]而在这一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当中,中金源正是通过以推销高利息的金融产品,哄骗和引诱社会民众投资出钱。而在另外几起太原的非法集资案件当中,犯罪人员通过销售保健品,从国家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获得合法资质,用签订保健投资合同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存在钱权交易
非法集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钱权交易。在太原的中金源非法集资案件当中,受害者表示中金源开业时,太原市消费者协会的领导还亲自前去剪彩,公司负责人的亲属在太原新开了一家名为“金亿德”的投资担保公司,并在山西其他城市开设了分公司,传言金亿德负责人为河南省人大代表,但事实上无论是中金源还是金亿德,都是假借金融投资担保公司的外壳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骗取受害者钱款超过千万元。而笔者在了解中发现有许多受害者表示正是由于有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参与其中,因此选择相信中金源。不仅是太原的非法集资案件,全国许多非法集资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政府和公职人员模糊的身影,当地领导官员的腐败问题相继曝光也为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正是由于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钱权交易的问题,才会有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遭受欺骗、蒙受损失,而公安机关在破获和查办此类案件时也存在诸多困难。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治理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彻底治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根本前提,特别是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之下,各种经济实体将迎来大发展,企业的资金需求也将不断增多。中小微企业受制于自身经济实力和发展规模,难以从银行处获得资金支持,导致其不得不通过筹资社会闲散资金保障自身资金链的畅通,因此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虽然目前我国在《刑法》等法律当中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统一规定,但由于非法集资的方式、手段以及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积极尽快调整和完善。在为非法集资确定相应罪名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还需要制定专门的适用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放贷条例等,在积极引入适当竞争机制之下,搞活合法民间合法投融资;结合国家央行、财政部门制定推行的经济政策,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等进行统一规定,为合法、非法和介于二者之间的投融资行为进行统一规定,以此为治理非法集资活动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坚决打击犯罪活动
虽然近期太原市和全国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上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非法集资犯罪的流动性,大规模性等也要求政府要继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使其可以朝着日常化的方向发展。公安部门需要主动联合包括工商、银行等在内的众多部门机构,在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下,使得案件来源渠道能够被有效拓宽。而针对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比较猖狂的省市地区以及涉及行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需要对其进行密切观察和反复巡视,并通过积极鼓励群众拨打举报电话或是发送实名、匿名邮件信息等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线索,全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尽可能多地追缴回涉案金额、资产,以尽量减小社会民众的经济财产损失。
(三)政府发挥监管职责
在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当中,之所以会有诸多行业以及机构参与其中,与政府监管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在治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责,在加大对非融资性金融机构的审核、监管力度之余,通过积极联合工商等各个部门组织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各方的权利与职责进行统一明确,监督投融资机构、中介机构等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规范运行,保障其各项行为的合法性。[5]不仅如此,政府还应当通过适度的简政放权,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及银行信贷资金能够流入正规的投融资渠道当中。各主管部门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为融资与非融资性质的金融机构、投资担保机构等进行登记备案;敦促监管部门及时主动地将监管信息、融资信息等披露给社会大众,从而有效规范市场中的集资活动。
(四)加强教育学会防范
正是由于有相当多的社会民众本身缺乏较强的分辨能力,加之其受到从众心理、侥幸心理等影响才会屡屡被卷入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进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而一部分担保机构、中介机构负责人和非法集资者本身缺乏法律意识,未能意识到非法集资的严重性,因此导致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我国银监部门、政府等还需要在社会上积极加强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宣传教育,如太原专门建立了太原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专题网站,在网站中设置了包括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案情通报等在内的若干功能模块,群众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随时了解太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进展情况。除此之外,太原还专门成立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周、宣传月,当地政府部门通过积极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媒介,向社会民众准确介绍非法集资的各类圈套,并对老年人、农民等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进行重点宣传、下乡宣传,并利用网络直播等方式使得人们能够树立起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非法集资辨识能力。
(五)积极创新融资方式
在治理非法集资犯罪的过程中,拓宽合法融资渠道,主动创新更多的融资形式是关键。政府以及银监部门等可以通过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建立股权和债权的融资平台,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准出机制,使得小额贷款和投资担保公司在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时可以变得更加规范。除此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市民的具体资金需求、投资需求,主动推出家庭投资项目,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提升自身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能力,使得民间金融活动与行为可以更加理性化、规范化,进而彻底消除非法集资市场,根除这一社会“毒瘤”。
总而言之,通过对几起太原市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到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涉及的人员和金额众多,涉案范围也相对较广。并且随着人们警觉意识的提高,犯罪手法、犯罪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活动涉及的领域和机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由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监管职责,并在社会中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在严格规范融资机构及融资行为,主动拓宽合法融资渠道下彻底消灭非法集资犯罪。
【参考文献】
[1]刘松涛,吴敬伟,林丽琼,王林萍. 关于我国涉众型民间债务融资违约事件频发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7(9):1-8.
[2]陆岷峰,葛和平. 我国非法集资成因博弈分析及治理对策研究[J].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7(5):3-8.
[3]范 淼. 非诈骗型非法集资犯罪范围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5.
[4]沈 颖,王 川.河北省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预防模式与对策[J].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5-9.
[5]金善达. 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误区、困境与矫正[J].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