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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儿童虐待服务的策略研究

2018-03-31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8年1期
关键词:性虐待儿童期社会工作者

林 典

不可否认,儿童虐待已是我国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亟待专业力量的介入。作为防范儿童虐待服务中的重要一员,社会工作本应凭借其专业优势发挥积极作用,但基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如何介入受虐儿童的服务,还需要专业共同体的积极探索。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儿童虐待的现状及引发的因素,并从个人和家庭、组织、社区以及制度层面阐述社会工作介入策略,期望能引起专业共同体的共鸣。

一、我国儿童虐待现状

由于文化的多样性,儿童虐待并无统一的界定。[1]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对儿童虐待的定义:儿童虐待指的是在一种负责任的、信任的或有影响力的亲密关系中,针对18岁以下儿童发生的各种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疏忽、商业或其他剥削,这给儿童的健康、生存、发展或尊严造成了严重或潜在的伤害。[2]该定义将儿童虐待的类型分为家庭内虐待和家庭以外的剥削。目前,比较常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家庭内的儿童虐待,包括身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情感虐待。[1][3]

(一.身体虐待

身体虐待是对儿童身体的有意伤害,是儿童虐待中常见的一种形式。王粉燕等人对包头市810名幼儿父母躯体暴力行为的调查显示:有74%的家长对子女实施过躯体暴力,33%实施过非接触性体罚,68.9%实施过接触性躯体暴力;轻度躯体暴力报告率为67.3%,重度躯体暴力报告率为23.1%;其中4~5岁幼儿最易遭到躯体暴力,男童受父母躯体虐待率高于女童。[4]崔立华等人对唐山市3~6岁幼儿遭受父母躯体虐待状况的调查也证实,幼儿遭受父母躯体虐待的现象较为普遍。调查对象中有60.1%的父母对子女实施过躯体虐待,其中28.8%为非接触性体罚,52.7%为轻度躯体暴力,8.6%为重度躯体暴力,0.4%为极重度躯体暴力。[5]

(二.儿童忽视

儿童忽视或漠视是指父母或看护人在有一定资源的情况下,没有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照顾而导致儿童受到伤害。孟庆跃等人认为,儿童忽视行为主要包括父母将幼小儿童单独留在家中、孩子有病未就医、不理解孩子的哭叫和未给孩子及时免疫接种。他们对7岁以下儿童所受到的父母忽视的频度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3.8%的儿童被父母限制过活动,2.9%的儿童患病时未得到及时就医,6.3%的儿童因父母原因未免疫接种。[6]刘翠霞等对武汉市城区3~6岁儿童忽视的调查也显示:武汉市城区学龄前儿童总忽视率为24.96%,其中安全忽视率和情感忽视率最高,医疗忽视率最低;教育忽视度和身体忽视度最高,情感忽视度最低;儿童忽视以一种忽视和同时受两种忽视为主(77.78%),同时受四种和五种忽视较少(11.12%)。[7]

(三.儿童情感虐待

情感虐待又称为心理虐待和精神虐待,指的是在幼儿成长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经常性或习惯性发生的任何导致影响儿童心理健康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言行。[8]孟庆跃等人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儿童人均每天受父母训斥几乎达到0.5次,特别是12岁以内的儿童受训斥频度相当高。如果儿童遭受长时间、高强度的训斥,会不利于儿童健康心理的发展。[6]陈晶琦的调查显示,46.7%的学生报告16岁前有过至少一次被他人羞辱的经历,如用愚蠢、丑陋、笨等词汇对其进行否定,对其大喊大叫、责骂等,使其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严重伤害。根据学生的报告,对其羞辱的人,排在前5位的依次是同伴/同学(30.6%)、教师(25.8%)、父亲(21.1%)、母亲(20.9%)和兄弟姐妹(18.4%)。[9]赵丹等人对大学生儿童期受虐待经历的调查也发现,被调查大学生在童年期遭受情感虐待的发生率为74.4%,其中75.7%的男生和72.5%的女生遭受过情感虐待。[10]可见,情感虐待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发生率较高,需要予以重视。

(四.儿童性虐待

儿童性虐待是指无论儿童是否愿意,直接或间接实施的针对儿童的性骚扰或性侵犯行为。陈晶琦等人对某中学高中女生儿童期性虐待发生情况的调查显示,25.5%的被调查女生16岁前曾经历过非身体接触或身体接触的性虐待,其中18人经历过试图性交,5人经历过被强行性交。[11]陈晶琦等人又进一步对男生儿童期性虐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23%的被调查者报告16岁前经历过非情愿的或非身体接触的性虐待,其中3人经历过被试图性交,2人经历过被强行性交。[12]在另一项针对大中专学生童年期性虐待所进行的调查中,陈晶琦等人发现,18.9%的学生报告16岁前有过下列一项或以上非情愿的性经历:言语性骚扰(9.1%)、侵犯者故意在其面前暴露性器官(5.3%)、被他人触摸身体隐私部位(10.0%)、被试图性交(2.8%)和被迫性交(2.1%)。[13]赵丹等人的研究也显示,被调查的大学生在童年期性虐待发生率为26.6%,其中21.2%的男生和35.2%的女生遭受过性虐待。[10]

一般儿童虐待是多种虐待形式同时存在,即遭受虐待的儿童往往是面临多种虐待的危险。如赵幸福等人的研究就显示,儿童期虐待通常是多种虐待类型同时存在。[14]然而,无论是何种儿童虐待,都会使年幼儿童的成长面临多种风险。陈晶琦的研究显示,儿童期有严重躯体情感虐待经历的学生,其躯体症状、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等症状都会明显高于无儿童期躯体情感虐待经历的学生。[9]朱相华等人的研究也证实,儿童期遭受虐待的学生,其躯体化、抑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性、强迫、恐怖及其他症状都会高于无儿童期虐待经历的学生。[15]

二、引发儿童虐待的因素

引发儿童虐待的因素有很多,如幼儿的行为特质、家庭经济状况、夫妻关系、家庭压力、社会观念,等等,可归纳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的因素。[16]

(一.宏观层面的因素

1.传统文化的影响

几千年来,我国一直沿袭着一些不当的儿童教育观念,如“打是亲,骂是爱”“棍棒底下出孝子”“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这些传统观念助长了不良的教育儿童行为。很多研究显示,儿童虐待的主要施虐者是亲人或熟人。[4][6-7][17]在一些家长眼中,儿童是其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辱骂殴打,如贵州金沙县虐童事件中,受虐儿童父亲就称“我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只知道打,我认为是自己的孩子就可以打,村里没有人能管我”。[18]“家丑不可外扬”“如何教育孩子是家事,外人无法也不便干涉”,这些观念往往导致暴力教育方式被默许,使儿童虐待事件难以被揭发。

2.缺乏健全的儿童保护制度

我国儿童保护的法律政策还不健全,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政策并不能充分为受虐儿童提供必要的支持。尚晓援等指出,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存在缺失,包括缺少专门负责儿童保护的权威机构、缺少强制报告制度、缺少必要的国家监护制度和监护机构、缺少处理虐待儿童的程序指引。[19]吴鹏飞的研究也显示,我国儿童虐待防止法律制度存在如下缺陷:立法形式分散,缺乏系统性;儿童虐待报告制度残缺不全;调查与处理制度缺失及受虐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不合理。[20]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影响民众对于受虐儿童的防范意识,也使得专业工作者在介入受虐儿童服务时面临着缺乏制度保障的窘况,有学者就认为我国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21]

3.其他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除了文化和制度层面的因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道,社会环境中还有一些因素也会增加儿童受虐待的风险。其中包括:失业率或贫困率高;用以支持家庭或公共机构的住房或相关服务的缺乏;社会、经济、卫生和教育政策导致生活水平低或社会经济不平等或不稳定;男女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现象严重。[22]一些学者的研究已证实,贫穷、失业、住房缺乏、社会孤立以及社区暴力都会增加虐待儿童的风险。[23]此外,社会经济状况落后、社会局势动荡也对儿童虐待产生重要影响。[1]

(二.中观层面的因素

1.缺乏成体系的组织建设

防止儿童虐待需要有组织力量的介入,这不仅要求政府发挥行政职能的角色,也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还需要建立一套专业人员队伍。美国已发展出一套较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美国政府明确了行政管理的定位,确定儿童局主要负责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工作,非政府组织协同参与提供服务,同时还建立了一支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以提供具体的服务。[24]而我国主要负责儿童保护的行政机构还不明确,相关职能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中,难以做到统一和独立的工作。另外,我国从事儿童保护的社会组织也很缺乏,最早成立的一家儿童虐待防治中心,也一度因为资金缺乏而陷入困境。[25]同时,我国防止儿童虐待的社会组织还面临着专业化不足、救助经验有限、社会认同低等困境。缺乏成体系的组织建设,儿童保护工作将难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也难以培育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

2.家庭因素

一般来说,家庭方面的以下因素与儿童虐待发生率有一定的关系:建立亲子关系的能力;照顾者过往受虐的经历;对儿童发育缺乏认识或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破裂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有暴力行为;家庭某一成员有身体、发育或心理健康问题。[22]李彪的研究证实,父母亲的文化程度、夫妻关系、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以及职业都与儿童虐待发生密切相关。有研究显示,父母吸烟、饮酒或赌博的家庭,儿童虐待风险较大。[26]但也有一些研究显示,父母亲的文化程度同儿童虐待发生率无明显关联。[9][12]另外,父母亲没有就业的情况下,对儿童施加暴力的比例较高。[3]还有一些研究显示,父母童年遭受过虐待与对子女的躯体虐待之间有关系。如孟庆跃等的研究显示,父母亲小时候挨过其父母打,是使自己孩子遭受躯体虐待的危险因素。[17]

(三.微观层面的因素

性别是引发儿童虐待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男童更易遭受父母的躯体虐待,而女童更易遭受性虐待。[5][11-12]而涉及比较严重的非情愿性交经历的发生率,男女童之间的差别明显缩小。研究还显示,包括非身体接触的性虐待发生率,男生高于女生。[27]不过,也有研究显示,儿童期性虐待的发生率,男女性别之间差异不显著。[28]另外,儿童年龄跟儿童虐待也有一定关系。一般年龄越小,儿童受身体虐待的比率越高,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受身体虐待的发生率呈下降趋势。[29]而儿童性虐待的发生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上升。[11]但也有研究显示,年龄与发生率变化趋势不明显,中间有波动。[12]

另外,儿童的某些行为,如多动、抑郁、情绪不稳定等也可能同儿童虐待有一定关系。同时,儿童的某些生理缺陷,如弱智、残疾,也往往与儿童虐待有一定关系。[1]

三、我国儿童虐待的社会工作介入策略

社会工作是儿童福利中的重要设置,在社会工作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服务也一直是防止儿童虐待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焦点明确。

(一.针对个人和家庭的介入

针对个人和家庭的社工实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虐待和增强家庭的凝聚力,使家庭充满活力。具体的介入方式根据家庭和既定成员的需要,包括辅导、资源联结、个案管理和风险评估。

1.辅导

受限于儿童期认知发展的特点,受虐儿童往往会发展出以下六种生存之道。一是否认。受虐儿童会否认虐待的发生,有些会幻想虐待发生在别人身上或自己不在虐待现场,还有些人则会将受虐记忆隐藏在潜意识中,否认其发生过。二是退缩。由于害怕引起大人的注意以致遭受虐待,有些儿童便学会隐藏自己。三是寻求认同。有些儿童会藉由其他方面的表现来寻求大人的赞许。四是闭锁情感。有些儿童会压抑自己的感觉,以此保护自己免于痛苦。五是行为偏差。有些儿童会发展出偏差的行为,如自我伤害、易怒、暴力行为等来引起注意。六是自我责备。有些儿童认为是自己的原因导致受虐,会有“自作自受”的想法。[30]这些消极的应对方式如果不予以解决,将会影响儿童后期的健康成长。因此,及时评估受虐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开展个案和小组辅导工作,是介入工作的重要焦点。社会工作者可协助受虐儿童认识事件的真相,进行必要的情感和心理梳导,树立信心和建立有效的社交技能,促进有助于儿童心理健康发展的适应性行为。对施虐父母,需要接受强制性的辅导。社会工作者可协助其学习自我情绪的控制、学习适当有效的亲子技能、提高处理压力的能力,进而减少施虐的举动。

2.资源联结

由于大多数出现儿童虐待问题的家庭都有一定社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一些高风险的家庭。社会工作者可协助家庭衔接不同资源,以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如由于儿童自身的心智问题,父母在照顾方面需要承受着一定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的压力,社会工作者如能帮助其衔接必要的福利资源,将能有效缓解照顾压力,进而减少虐待事件的发生。而对于照料者自身的身心问题,社会工作者的资源衔接角色也有助于减少儿童虐待发生的概率。

3.个案管理

受虐儿童的服务会涉及多个专业和多个系统的介入,如果这些专业人士和系统之间未能有效的整合,将会增大案主在寻求服务中的成本和压力,因此,采用个案管理开展服务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案。如我国香港特区社会福利署制定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中就明确提出:“为方便协调不同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以及减轻重复描述受虐经历对有关儿童所造成的压力和创伤,应采用个案主管的方式,尽可能让有关儿童大部分时间均只需要与个案主管联系。”[31]由于社会工作者是处理儿童虐待事件中的重要力量,其在为受虐儿童服务中也可担当个案管理者的工作。

参考我国香港特区的经验,内地社会工作者在开展个案管理时可发挥的职责包括以下五项。一是协助有关儿童及服务/监护人/照顾者为介入过程的各个阶段/有关工作做好准备,以减轻他们的忧虑,并取得他们的合作。二是向其他专业人士/有关人员收集相关的资料。三是按需要知道的原则,与其他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共用相关的资料。四是采取所需的行动,以保障有关儿童的即时福利。五是确保妥善协调各方负责人士所采取的行动。[31]

4.风险评估

如何评估儿童有受虐的迹象,这是开展儿童保护的关键工作。如我国香港特区的经验,当有关人士发现有儿童虐待的可疑事件时,可向指定的部门举报,由指定的部门将安排专业人士进行评估,以确定后续的工作。这其中,社会工作者是参与评估的重要力量,如我国香港特区社会福利署要求:“为避免要求有关儿童重复描述受虐事件,理想的做法是将怀疑虐儿事件的调查/评估面谈的次数减至最少,例如只进行一次面谈。面谈可以由负责个案的社工、有关儿童信赖的专业人士或警方代表进行,也可由有关专业人士共同进行……发现个案属《虐儿案件调查组的工作约章》涵盖范围内的性侵犯及严重身体虐待个案,可向社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或警方的虐儿案件调查组举报,由其跟进。”[31]这期间,社会工作者可参与受虐儿童的转介工作。

另外,由于大多数问题家庭并不愿主动到机构接受辅导,往往是问题发生了才被迫寻求帮助。社会工作者在家访时可适时评估这些家庭的风险程度,提早进行预防,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干预服务,这将有助于减少儿童虐待的发生概率。

(二.针对组织层面的干预

目前我国内地缺少负责儿童保护的权威机构,官方层面主责儿童保护的行政组织不明确,民间也缺乏有权威性的非营利组织参与。而防范儿童虐待需要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协力合作,以我国香港特区为例,社会福利署主责儿童保护工作,其负责政策制定和行政协调工作,具体的服务由官方(社会福利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非营利组织营办的各类综合家庭服务中心、青少年外展服务队、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庇护中心及其他各类相关的民间组织承接。[31]我国香港特区的防范儿童虐待服务是成体系、多组织的介入,其经验值得内地儿童保护工作学习。

1.明确主责机构

政府应明确主责儿童保护的行政组织及各协调单位。如我国香港特区的社会福利署扮演主责角色,协调医管局、卫生署、房屋署、教育部门和警局等行政组织共同维护儿童保护工作。我国内地官方层面主责儿童保护的行政组织并不明确,职权分散在各个行政组织中,整体协调工作很不顺畅,亟需改变。

2.加快民间组织的发展

受限于政府失灵的局限,防范儿童虐待服务需要大量民间组织的参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较迅速,但服务于受虐儿童领域的机构数量偏少。现有的机构也受限于资金、人力和专业困境,难以发挥专业特色。政府应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和行政支持,有针对性地扶持部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使其能协同官方组织合力维护儿童保护工作。

3.加大社工人力资源的购买力度

政府应加大购买社工人力资源的力度,支持官方组织和民间机构聘任社工,完善社工人力体系的构建,以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提供防范儿童虐待服务的技术支持。

4.加强专业共同体内部的交流

社会工作需要发展儿童保护领域的专业共同体,提升专业能力和社会形象。需要通过定期举办学术或实务论坛,积极出版有关儿童虐待的刊物,搭建专业共同体交流的平台。同时出版有关的训练手册,以提升本地社工的实践能力。

(三.以社区为基础的干预

有效能的社区环境对于儿童虐待会有及时的反应,社会工作者可以社区为基础,调动资源,建立社区应对儿童虐待的行动系统。常见的干预方式有以下三种。

1.社区教育

什么样的行为才算作是儿童虐待?如何评估儿童虐待的程度?发现有儿童虐待迹象后可以向哪些部门举报?举报的渠道有哪些?由于一般大众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其对儿童虐待的认知会有所偏差。如果大多数人对儿童虐待缺乏关心,那么儿童虐待的防范将举步维艰。因此,社会工作者可凭借其专业优势,通过社区教育提高居民对儿童虐待的认知,使其学会简单的评估和应对方式。

2.社区亲子活动

儿童的成长离不开家庭功能的健康运转,加强家庭在社区中的参与度,提升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将有助于提升防范儿童虐待发生的几率。社会工作者可以社区为平台,推广社区亲子活动,提升社区亲子活动的水准,以培育社区亲子文化,构建社区共同体。

3.整合社区资源

社区有大量的资源可以整合,这有利于构建社区的支持网络。社会工作者可以进行社区策划,调动社区资源,成立社区行动组织,进而联合社区组织,整合社区组织的资源,以形成有效能的工作网络,如我国香港特区的学生辅助会在天水围社区开展的家庭效能发展计划。该计划透过小学及学前教育等社区网络,主动辨别社区内儿童虐待状况,并透过家庭教育和社区环境的改善,来提高家庭效能,促进和谐家庭,降低社区暴力风险。[32]广东佛山试行的“聚爱社区联盟”项目也通过以社区为本,对社区内的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公安、社区妇女主任等开展儿童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建立了一套“非强制性”的儿童虐待举报制度,以配合社会工作对儿童虐待个案的介入,方案已有初步效果。[33]

(四.针对制度层面的干预

倡导是社会工作的重要职能,作为服务于儿童福利一线的工作者,他们可以凭借其独特的专业敏感度,帮助服务对象分析社会政策对其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动员社区关注特定问题,代表案主去争取必要的资源。[34]我国香港特区是儿童保护体系较为完善的地区,社会工作及其组织不仅积极参与防止虐待儿童服务,[35]也积极扮演制度和法律政策倡导者角色。借鉴我国香港特区防止虐待儿童会的倡导经验,[36]内地社工在制度层面可采用以下三种策略。

1.与媒体合作

社会工作专业共同体可积极通过各种渠道与媒体合作,借助媒体平台发声,及时评论和回应儿童虐待的事件和有关政策,并发布权威的调查报告,以唤起社会各界对儿童虐待问题的重视,普及儿童保护知识,进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

2.游说

专业共同体可邀请政策和专业人士组建委员会或顾问团,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专业论坛和政府会议,以游说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儿童保护工作。

3.代言人

社会结构问题与儿童虐待之间有密切关系,要防范儿童虐待需要社会做出一些改变。但受限于儿童的地位,他们自身很难争取到某些权益,因此社会工作者应为案主的需要进行宣传,甚至扮演他们的代言人,向发展不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政策发起倡导,以推动儿童虐待防范体系的健全。

四、结束语

要维护儿童的权益,最终还是要提高社会大众的公民意识,尤其是对人权的意识。每个人必须懂得尊重儿童的基本人权,并积极参与到儿童的权益保护中,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儿童虐待行为的发生。这是社会工作介入受虐儿童服务的使命,也是社会工作介入的终极目标,需要专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有学者的研究发现我国儿童受虐率达到54%,[37]虽然这个结论还有待商榷,但儿童虐待已是我国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亟需专业力量的介入。在西方儿童保护服务的体系中,社会工作凭借其专业优势已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逐渐发展为主导专业。[38]我国要构建受虐儿童的保护体系,也需要加快培育社会工作的发展,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当然,社会工作专业共同体也应积极探索和实践,以积累本土化的经验。

①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儿童虐待”和“社会工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类似的文献数量明显偏少。

②“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概念是借鉴查尔斯·扎斯特罗等人对人的生态系统的分类;但有别于其分类,本研究将机构和组织因素放在中观层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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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社工”非彼“社工”——对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概念的澄清
大学生儿童期受虐与攻击性、自尊的关系*
让孩子懂得说“不”,避免陷入性虐待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