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程教学的思考
——以“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基础
2018-03-31念富强
念富强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30)
物权法课程作为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专业课程之一。该课程所依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课程许多重要概念和理论的抽象性、学生基础比较大的差异性,使得在课程教学中面临着不同于其他普通高校的一些具体问题。本文根据2018《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结合物权法课程的特点,从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课时安排和分布、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方面对物权法课程教学做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紧紧围绕《国标》确定的原则做好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
对于一门课程而言,教学大纲就是其“宪法”,是指导课程教学的基本遵循。《国标》紧紧把握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最先进理念,突出强调“学生中心”和“产出导向”,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创新形式、改革教法、强化实践,推动本科教学从“教得好”向“学得好”转变;把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①作为《国标》的基本原则。教育部要求各地、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根据《国标》研究制定人才培养的标准;各高校要根据《国标》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高质量、多样化的人才。就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而言,《国标》所确认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标准是对所有法学课程教学具有约束力的底线标准。因此,笔者在学习、领会《国标》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基础上,根据物权法课程特点和民族院校生源具体情况对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内容做了调整和修订,对课时安排、教学模式进行新的设计。
二、删繁就简根据课时科学安排课堂教学内容
《国标》的基本精神是推动本科教学从“教得好”向“学得好”转变;课堂教学要改变过去教师满堂灌向教学互动式转变;强调“学生中心”和学习过程及其环节的实践性和积极主动性,要求各高校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那么为了实现这一转变,在有限的课堂教学课时内讲什么?笔者认为课堂教学应当以《物权法》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讲授好基础知识,突出重点、难点,厘清课程体系。
一是讲授要紧扣《物权法》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与法理学、法制史等部门法学相比,物权法课程是有现行实体法支撑的课程。课程讲授实质就是对现行《物权法》条文及其司法适用的解释。因此,讲授要紧扣《物权法》条文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要把物权法条文的解析与物权原理的阐述相结合,以物权原理来阐释物权法条文,而以物权法条文来例证物权原理。
二是要讲好基础知识。“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形成合理的整体性知识结构”是《国标》对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基本要求。物权法基础知识也是大一学生入门学习《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他们据以分析、解决物权法问题的知识基础和思维基础,自然是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离开了对物权法基础知识的掌握,《物权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就会面临很多困难。因此,物权法的教学首先应当把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及其适用规则讲好讲透,为其后续进一步的专业学习筑牢基础。
三是突出重点、难点。所谓的突出重点、难点就是指把有限课时留给比较抽象难懂的内容,例如,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等就属于物权行为理论中非常难理解的概念和理论;又如对《物权法》第15条规定,我国《物权法》条文的立法说明认为该条是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原则的规定,但是学术界和司法实务对其理解和解释存在争议。由于这些渊源于德国民法学和立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是公开出版的物权法教材所不能够回避的教学内容。在课堂讲授中对于这样的内容,如果不结合讲授前的铺垫和讲授中的举例或典型案例辅助,学生很难理解,教者往往也是“出力不讨好”。总之,突出重点、难点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务必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讲授内容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详细,更不要面面俱到。凡事学生通过阅读教材和法条就可理解、掌握的内容可以不讲,留给学生自己课后完成,自学情况可以在作业中落实和考查。另外,学术上有争议的内容或问题,可采用课后思考题的方式留给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课外去完成。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课堂教学过多涉及理论探讨,把学术上有争议而尚未形成通说的内容在课堂上呈现不仅不利于初学法律的本科生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反而往往会造成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体系的混乱,教学课时和进度安排也不允许。如果学生有兴趣进一步探讨可以引导其以课程论文或申请校级课题项目的方式学习和研究。
四是讲清楚课程的结构体系及其逻辑关系。课程内容及其结构体系对于学生从整体上学习和掌握好课程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门课程内容的安排都有其内在的逻辑体系。物权法课程内容的结构体系及其逻辑关系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物权法本身的结构体系。《物权法》的内容及其结构分为总则和分则,要讲清楚其中的逻辑关系;二是要把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地位要讲清楚,例如在物权法的讲授过程中,不仅要介绍物权法的具体制度,而且还要适时地将这些具体的物权制度和民法总则、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制度、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联系起来,助力学生形成牢固的体系化的知识结构,训练学生体系化思维方式。
三、根据教学内容合理安排教学方式
根据我校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物权法课堂教学安排在大一第二学期,课程总学时是36学时。为在有限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笔者根据教学内容之不同,对教学方式、方法进行了一定的探索。由于我国《物权法》共分5编19章247个条文,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其中总则虽然只有一编三章31个条文,却是对物权法基本理念和分则中共性问题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概括,其内容具有抽性的特点。因此,在教学方式上主要采用讲授的方式,在教学进度和时段上安排在期中考试之前,安排教学课时20学时,讲授完成后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而分则条文数虽然比较多,包括了四编16章216个条文,但内容基本属于对物权类型的具体规定,比较容易理解,大多数学生能够通过阅读教材和自习掌握其内容。对此,课堂教学主要采用专题案例分组讨论后汇报交流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把全班分成若干专题小组,每组负责一种类型的案例,各小组在课后对案例进行讨论,然后在课堂上由小组成员按照案情简介、争议问题、讨论情况及结论的顺序汇报交流,最后由老师对学生讨论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安排课时16课时。从实施情况看教学效果比较好,既把检查小组课后学习、讨论和作业情况落到实处,又通过课堂汇报交流检查了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汇报交流还训练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概括能力和心理素质。也是把《国标》要求的突出“学生中心”、改革教学方式,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的实践性落实到课堂教学中的有效方式方法。
四、注重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的训练
《国标》在概述中把法学类专业教育定性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具备独立自主地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具备将所学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专业实务之中的基本技能;具备利用创造性思维方法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创业实践的能力”是《国标》对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在能力方面的要求。但过去的教学环节一般只注重传授法律基础知识,忽视或者不注重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改变这种现状,实现我校法学专业教育模式与内容向培育“法律人”职业素养的转变,近年来,笔者作为任课教师特别注意对学生思维方式和学习方法的训练,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提出了课程学习方法的具体建议和要求②。总之,无论是在课堂讲授、作业布置环节,还是案例讨论及汇报交流环节,抑或课程的考核考查等环节,始终坚持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先后在2015级、2016级、2017级9个本科教学班级中进行探讨性实践,效果比较好。学生能够比较好的掌握初步的法律思维方式和独立获取专业知识的能力。
五、作业和思考题的布置应当有层次性
并区分必须完成的作业和自愿完成的思考题,前者注重对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考查,后者只属于启发性命题或学术上存在争议的命题。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我校属于民族院校,生源来自不同地区的学生基础差异性比较大,尤其是来自边远地区、民族地区的学生与来自东部地区的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有些学生甚至在语言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同样的教学内容有些学生“吃不饱”,但是有比较多的学生感到“吃不消”。因此作业的设计、布置应当综合考量,既覆盖大多数同学对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考查,也要对那些基础比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进一步学习和思考的作业,例如理论上有争议的或者制度上规定不够明确而导致理解和适用出现分歧的问题,一般只作为思考题让学生进一步学习和研究。
六、探讨多元化的课程考核方式
根据学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分为平时、期中和期末。笔者在教学中在课程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上做了一些探索。现在看这些改革措施与《国标》的要求非常契合。具体做法为:平时考核可以采用多元化的考核评价方式如考勤、作业、教学互动及讨论情况。例如,前文提到的各小组及其成员对案例讨论及汇报情况就可直接作为其平时及期末考查成绩的依据。期中采用闭卷考试,侧重于基础理论与综合运用知识能力测试,试卷题型接轨司法考试题型,比如单项、多项及不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目,难度接近司法考试或直接采用司法考试真题。实现综合检测学生对专业知识和理论掌握程度以及理论转化为实际的应用能力的考核。期末考查重点考查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对案例涉及问题的归纳及文字表达能力。考查采用非标准答案式的案例作业形式,由学生在规定的期间内课外完成,通常为一周。要求学生查阅与案例相关的条文和资料后完成作业,提倡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根据《国标》的要求,今后还要继续加大考核内容对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的比重,探索考核方式多元化的实现路径;适时调整课程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查成绩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中的占比。
七、选定适合本科教学的教材和教参资料
教材的选择应当综合考量教学课时、生源基础等各种因素,现在公开出版的物权法教材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教材越编越厚,内容越来越多③。其实很厚的教科书并不一定实用于所有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过于详细、过多涉及理论探讨的教科书对于研究生层次或者其他学生综合基础比较好的高校的学生是适用的,但是不一定适合所有的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相反,笔者认为简明、通俗的《物权法》教材更适合诸如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阅读和学习。经过对手头十余部公开出版教材的筛选,刘家安著作的《物权法论》(23万字,中政法大学出版社)和张秀全、李中原的《物权法》(34万字,高等教育出版社)即为不错的教材,比较符合我校法学专业的课时要求和学生阅读。这两本教材的特点是抛弃了传统物权法教材对国外理论和学术争议的过多介绍,紧扣《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用简明扼要的方式对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作出了概念准确、内容简要、逻辑严谨而又系统的介绍。
在教参资料方面,应当给学生推荐进一步学习的教学参考资料或提供获取这些资料的途径和方法。这些资料包括必要的物权法训练习题、案例;学生自主学习物权法的论文、专著的书目;获取司法案例及其他资料的网站等途径。
注释:
①突出“产出导向”在本科教学质量评估中被称为“五个度”即切实提高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程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
②这是根据《国标》精神为学生专门制定的学习方法的建议与要求:(1)要紧扣教材。教材是学习、理解和掌握好课程内容最基础的资料,本科专业的学习不能脱离教材。(2)要紧扣我国《物权法》的条文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与法理学等部门法学相比,物权法课程是有专门的实体法支撑的课程,课程讲授实质就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解释。因此,要养成对照法条学习的良好习惯。(3)要系统地学习。要把物权法课程的学习置于我国民法学体系之中,全面、系统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制度以及与民法学其他重要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否则,获得的知识就比较凌乱,缺乏系统性。
③经笔者对手头十余部公开出版教材统计,字书低于20万的教材没有,字数最少的也有23万字,大多数教材字数均在40万字以上,最厚重的一本教材字数多达95万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