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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义利观:传统义利观的创新和发展

2018-03-31周子槱

社科纵横 2018年10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儒家

周子槱

(厦门工学院友恭书院 福建 厦门 361021)

义利观既是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人们日常道德行为的指导原则,它通过对义利孰先孰后、孰优孰劣等问题的回答,来表达人们行为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儒家重义轻利的道义主义义利观、墨家和法家贵义重利、贱义尚利崇法的功利主义义利观以及道家绝义弃利的虚无主义义利观等在内而以儒家义利观为主导和核心的中国传统义利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其富有生命力的有益成分,可以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义利观所借鉴。

一、中国传统义利观简述

先秦诸子义利观是中国传统义利观的源头活水,本文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考察也便以之为中心展开。由于先秦道家主张“绝仁弃义”、“绝巧弃利”,并没有对义利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其义利观可以看作是一种义利双弃的虚无主义义利观,因此,本文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考察以儒墨法家诸家主要对象。

(一)儒家重义轻利的道义主义义利观

先秦诸子中最早提出义利之辩的是儒家,它从维护统治者的正统地位出发,主张重义轻利。

1.从“仁者爱人”[1](P197)的基本立场和“义者宜也”[2](P30)的基本观点出发,强调仁人君子要“义以为上”[3](P188),提出“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2](P13-14)的主张。

孔子的理想人格是“君子”,而区分“君子”与“小人”的重要标准就是如何合适地处理和对待义利关系:“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3](P38),因为“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3](P36)。

孟子认为,无论君王治国理政还是“大丈夫”为人处世,判断是非曲直的最高标准都是“惟义所在”[1](P189):君王行“王道”于天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1](P1),而“大丈夫”之所以为“大丈夫”,就在于其能够“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1](P141)。由此,孟子对“义”作出了自己的独特理解:“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4](P337),这是从肯定方面说;而从否定方面说,“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4](P316)因此,孟子认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相处之道,乃“去利,怀仁义以相接”,而非“去仁义,怀利以相接”。[4](P280)

荀子继承了孔孟的仁义思想,并进一步把义之有无看作是判定人之贫富的主要标准:“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5](P164),因此,“仁义礼善之于人也,……多有之者富,少有之者贫,至无有者穷。”[5](P515)正是基于这一看法,荀子推崇“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的“王者”[5](P158),反对“无正义,以富利为隆”的“俗人”[5](P138)、“唯利所在,无所不倾”的“小人”。[5](P51)

2.强调“义以生利,利以丰民”[6]、“义厚而利多,义厚则敌寡,利多则民欢”[7],主张在义利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孔子承认“富”“贵”乃“人之所欲”,而“贫”“贱”乃“人之所恶”,[3](P35)因此,他并不一般地反对追求富贵利禄,而是特殊地反对不义而富:“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然而,“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P69)孟子承认“以利为本”[1](P196)是基本人性,而荀子则进一步发挥了孟子的观点,认为“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5](P78)。

3.主张按照先义后利的原则处理义利关系,强调“见利思义”[3](P147)。

孔子主张君子应“见利思义”[3](P147)、“见得思义”[3](P175),孟子发展了孔子“杀身以成仁”[3](P161)的思想,提出了“舍生取义”的道德主张:“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4](P265)因此,孟子认为,在义与利面前,君子的选择只能是“惟义所在”[1](P189),也就是说,“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1](P225),而“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1](P1)。荀子在继承孔孟“见利思义”、“舍生取义”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处理义利关系的“以义胜利”原则:“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5](P502)。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荀子还将义利观与荣辱观联系起来考察,提出了切中时弊的独特观点:“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5](P58),“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而持义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5](P56)也就是说,君子之所以为君子者,不仅是因为其“能以公义胜私欲也”[5](P36),而且是因为其在“利少而义多”[5](P27)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做正确的事:“见其可欲也,则必前后虑其可恶也者;见其可利也,则必前后虑其可害也者;而兼权之,孰计之,然后定其欲恶取舍”[5](P51)。

4.民众义利观要由上层统治者引导,“上好仁”则“下好义”,“好义”则事成。[2](P13)

孔子强调统治者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3](P208);孟子主张治国者要率行仁义之道,“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1](P187);荀子认为君上应以义制利,取“利而不利”之道以“取天下”[5](P192),因为“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5](P502),“上好羞,则民闇饰矣;上好富,则民死利矣”[5](P503),而“凡奸人之所以起者,以上之不贵义,不敬义也。”[5](P305)

(二)墨家贵义重利的功利主义义利观

在与儒家重义轻利的道义主义义利观的争论中,墨家提出了贵义重利的功利主义义利观。

1.兼爱利

“兼相爱”、“交相利”[8](P152)是墨家的基本主张之一,强调要把“爱人”与“利人”结合起来,即“我所爱,兼而爱之;我所利,兼而利之”[8](P289)。所谓“兼”,就是既考虑自己,又考虑别人,既爱利自己,又爱利别人。正是由于不满于“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以至于“天下之乱也,至若禽兽然”[8](P114)的社会混乱状况,所以,墨子提出了“一同天下之义”[8](P116)的社会改造主张。

2.重利

基于对个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的认识,墨子提出了“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8](P155)的政治主张。不消说,墨子语境中的“利”乃“公利”、“天下之利”,而其“所利”者,亦乃“利人”、“利天下”:“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8](P156)对墨子这种倡“天下之利”而“利天下”的社会主张,甚至连与其政治主张相异的孟子也是充分肯定的:“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4](p313)

3.贵义

墨子主张“万事莫贵于义”[9](P670),高度评价“义”在国家治理方面的作用:“夫义,天下之大器也”[9](P693),“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8](P288),“今用义为政于国家,国家必富,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安。”[9](P643)基于此,墨子提出了自己的处理义利关系的独特主张:凡事“必顺虑其义而后为之行”[8](P215),“不义不处,非理不行,务兴天下之利”[8](P431)。在此,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墨子那里,义与利是相通的,所谓“义,利也”[8](P461),以至于可以说,义就是最大的利,利也是最高的义,而墨子之所以主张“贵义”而声称“义,天下之良宝也”,就因为“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9](P643),也就是说,“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8](P96)。

(三)法家贱义尚利崇法的功利主义义利观

法家义利观的基本主张是贱义尚利崇法,反对儒墨的仁义治国主张。

1.强调“上下之利”、“君臣之利”、“公利私便”之分,主张统治者要举公而不纵私。韩非子认为,“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10](P425),而“君臣之利异”[10](P241),因此,统治者“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10](P128)

2.承认求义趋利均为人性之理,强调统治者要因义导利、以利归民。

就人对义的追求这个方面来说,义是人的本性使然:“义者,君臣上下之事也,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义者,谓其宜也,宜而为之”[10](P131)。就人对利的追逐这个方面来说,人“不免于欲利之心”[10](P146),既如此,那么统治者就要因义导利、以利归民:“利者所以得民也”[10](P410),而“利之所在民归之”[10](P263)。同时,韩非子也指出,利有小大之分,而“顾小利则大利之残也”[10](P61),因此,人要“虑其后便,计之长利”[10](P417)、“出其小害计其大利”[10](P427),而不能“苦小费而忘大利”[10](P121)。

3.统治者要重法利民而非以“仁义”治国。

在韩非子看来,唯有重法利民而非以“仁义”治国,才能达成“上下贵贱相畏以法,相诲以利”[10](P438)的国家治理效果,因此,“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10](P441),须知“仁义辩智非所以持国也”[10](P445)。

(四)中国传统义利观之得失

一般说来,儒家之所以强调重义轻利,乃因为它是站在统治者立场上的,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忽视甚至否定了下层人民的利益要求,因此,儒家义利观对下层人民具有极大的道德蒙蔽作用。当然,儒家“罕言利”并非绝对排斥利,而是倡导人们去追求公利即他人之利、社会之利,而不能满足于追求自己的一己之利,特别是在义利发生冲突时,要以义为先、舍利取义,甚至在特殊情况下舍生取义。因此,儒家是在义利统一的高度上讲利的:若所求之利为社会公利,则与义并行不悖,义利可以兼得,因为“为公”之利本身就是义;若所求之利为个人私利,则与义相谬,义利不可兼得,因为“为私”之利乃“非义”、“不义”。

由于儒家义利观具有显著的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满足了后世统治者强化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所以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义利观。千百年来,这种义利观的影响不绝如缕,浸润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而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部分,也成为今天的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宝贵精神财富。当然,由于儒家重整体轻个体、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在传统社会中长期占主导地位,也使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近代以来阻碍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惰性力量,这也是不能否认的。

与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相比,墨家贵义重利的义利观的思想境界则显得更为博大宽厚,含有试图打破家族、血缘、亲情本位的进步倾向。不过,由于墨家义利观的出发点只是下层人民“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8](P96)的朴素生活情感和社会理想,不可能为当时以至后世的统治者所见用,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义利观。尽管如此,但它毕竟是生发近代中国功利主义义利观的重要因子,特别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有其独特的价值,需要我们认真细致地挖掘其中的积极意义。

法家贱义尚利崇法的功利主义义利观是建立在深刻分析人的“可欲”、“邪心”之社会破坏性基础上的,即所谓“祸难生于邪心,邪心诱于可欲”[10](p145)。在韩非子看来,人皆有“可欲”,都有追求私利的“私心”,但“私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私心”的恶性膨胀而产生的以非常手段追求私利的“邪心”;“邪心”将社会引向混乱,而儒家的仁义礼教显然不能治理“邪心”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混乱,所以治理国家非严刑峻法不可。我们看到,由于法家揭示了人性的复杂性特别是其“黑暗”的方面,所以往往为后世统治者所看重,成为他们玩弄权术、统驭臣民的便利工具。

墨家贵义而法家贱义,在义的问题上有相互抵牾之处,但重利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而且双方都强调了义利在本质上的一致性,这在今天也是相当进步的应予肯定的观点:义的最高价值乃利国利民,无论是尊义还是求利,都要以利国利民利天下为最终价值取向。

我们看到,虽然儒墨法诸家在义利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是对立和冲突的,但根本原则却是一致的:儒家之所以重义轻利,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争夺个人私利而使社会崩溃;墨家法家之所以重利轻义,其主旨也在于使国家和社会因个人需求的满足而得以平稳发展。一方面,个人利益的满足始终要服从于社会道义,个人私利要始终服从于社会公利,此所谓居众后、义在人先;另一方面,承认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要把它视为人性的“自然必然性”,而是应当把利视为义中之利,当作人性之“社会必然性”,也就是说,个人利益的实现,应当体现出更多的理想性、自我约束性和利他利人等“社会的人性”。

二、社会主义义利观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创新和发展

在当代中国,无论在国际关系中还是在人际交往中,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社会主义义利观,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如何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时所强调的那样,“一定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只有坚持正确义利观,才能把工作做好、做到人的心里去”,——“义反映的是我们的一个理念,共产党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这个世界上一部分人过得很好,一部分人过得很不好,不是个好现象。真正的快乐幸福是大家共同快乐、共同幸福。”[11]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义利观,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原则。强调正确处理“义”和“利”的关系,视道义与责任,突出“义”的价值的中国传统义利观,就是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本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既富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又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底蕴,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它是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和义利统一原则相统一的辩证义利观。

一方面,社会主义义利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强调集体(国家、社会、民族、人民)利益的至上性,主张个人利益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社会、民族、人民利益,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主义,特别是极端利己主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义利观坚持义利统一原则,主张在实践中实现义利之历史的和辩证的统一,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义利之为社会之义利,就是公义公利,泽被个人就转化为个人之私义私利;义利之为个人之义利,当然就是私义私利,但若能经过教化推己及人,就可以转化为社会之公义公利。”[12]因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义利观,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和义利统一原则,“不仅要大力倡导人们追求社会公义公利,更要促成个人私义私利向社会公义公利的转化,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社会公义公利与个人私义私利的良性循环态势。”[12]

第二,它是作为对中国传统义利观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义利观吸收了中国传统义利观的有益滋养,坚持对义利关系作辩证的历史的回答,反对脱离现实生活、实践的哲学思辨。作为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的要义在于“公义为重,兼顾私利”,[13]它坚持贵义重利、义利并重以反对重义轻利、轻义重利,主张取利于义、见利思义以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倡导义利兼顾、义利协调以反对以义去利、因利废义。

1.社会主义义利观高度肯定人对义的追求的道德价值,认为人对义的追求,乃是以义为准则对人的生活实践所作的终极道德判断……,归根结底寓于人之为人的本性即人性完善、丰富的根据与发展之中。因此,培育、发展合乎义的人性,使人成为有义之人,是社会主义的崇高主题,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也为人对义的追求开辟了广阔的现实道路。不消说,倡导、鼓励人们追求社会(民族、国家)之义,既是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重要体现,也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

2.社会主义义利观充分肯定人对利的追求的道德合理性,认为人对利的追求根源于其生存、发展、享受的需要,是必然的、合理的,而合理、正当的个人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获得的正当个人利益,就不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应当得到道德上的高度肯定。

3.社会主义义利观实现了义利观由单纯道德领域向“道德—经济”领域的转换,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关系具体地理解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赋予中国传统义利观以新的时代内涵。诚然,社会主义义利观是集体主义的义利观,但它并不以舍弃合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为必要条件,而是在坚持集体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肯定个人追求正当利益(效率)的道德价值,主张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又要保障个人追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方面利益的权利。

4.社会主义义利观是法制论的现代义利观,强调人对义利的追求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既需要道德约束也需要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道德实践及其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启示我们,柔性的道德需要刚性的法律的保护,只有将社会主义义利观提升为法律,把柔性的道德观念转化为刚性的法律,用同一的法律尺度规范和衡量每个社会成员求义逐利的行为,才能在全社会形成统一义利观,才不至于使社会陷入“人是其义利而非人之义利”的道德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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