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的主要特征①
2018-03-31杨永志汪闻涛
杨永志 汪闻涛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天津 300350)
长期以来,关于社会主义自由与资本主义自由的区别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自由通常被认为:以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为制度条件,本质是集体自由而不是个人自由,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而不限于资本自由。如何更有说服力地回答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自由的区别,实际应该主要以客观的“适用性”作为尺度,而不应以各自的主观评价进行“高低”之分。我们不认同资本主义自由有多好,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也不承认中国有自由,实际上问题在于自由的“模式”不同,与一定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等相应的自由不好作出横向比较。中国自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依据自身条件和需要,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的新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就是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基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采取民主集中的方式所形成的与当代中国发展需要相应的自由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追求免于生活恐惧和生命伤害的自由
前些年,由于中国法制建设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冤假错案问题,触到了百姓心底最脆弱的神经,引得人们广泛关注和舆论的强烈反响,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越来越渴望追求免于恐惧和伤害的自由。人们关注这些冤假错案,与其说是在关注受害人的命运,倒不如说是在为自己的明天而焦虑,因为社会的法治和法律一旦缺位,他人的悲剧就可能是自己明天的遭遇。
如同光明不能被幽闭一样,人首先要保护自己的生命。而在各种保障自身生命自由的方式中,法治和法律是个人免于恐惧和伤害的最好安全网。为了支起这张安全网,当前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势在必行,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1](P57)我们只有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使法治和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的“圣经”以及生命自由的“护符”。
二、把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放在人权自由的首位
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把人权与自由相联系,惯用他们那种以自由权为核心内容的人权说事。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摆在保障人权第一位的是人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以及由人权体现的自由均无从谈起。伴随着人类权利意识的不断苏醒,人们对于各种人权的渴望日益增加。为此,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宣言”的第一条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第三条是“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由于《世界人权宣言》的特殊地位和对自由的特殊礼待,使得西方许多人把自由放在人权的第一位,鼓吹自由是人类最先需要的权利。
与西方发达国家那些主张把人的个性、思想言论、个人利益等自由权居先观点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把生存权作为第一位的内容。中国把人的生存权放在第一位,第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观点,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P82)。第二,我国把劳动就业、收入消费、教育医疗等民生权利放在第一位,既是从当前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生存压力大等实际需要出发做出的一种价值选择,也是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真实体现,还是对人权自由概念的正确理解和科学诠释。简言之,如果一个人连最基本生存的条件和权利都没有,养活不了自己和家人,什么自由、民主、尊严和幸福等等都是无稽之谈。
三、公民思想和言论自由必须遵守“规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不仅受法律和道德的限制,而且还受其他规矩限制。纪律是规矩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不同政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经济部门等等都有自己的特殊纪律规定。从表面看,纪律是对自由的“约束和挤压”,但是纪律也是“健康自由”生长的沃土,二者是对立统一关系,纪律完备和人人守规矩的生态,是避免自由“恣意伸张”的最好“型范”。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个耳熟能详的词就是思想和言论自由,有的人不遗余力地大肆鼓吹和推销,有的人为此患上“自由焦虑症”,他们普遍把思想和言论自由看成是自由的“首选”和“重中之重”。
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或者纪律的自由,如同没有法律制约的自由一样可怕。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治国理政过程中对“遵纪”体会颇深,毛泽东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总结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1949年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进一步提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论断。邓小平则提出国家团结“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的观点,在改革开放之初,还确定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政治纪律。习近平也非常重视纪律,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用较大篇幅论述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并提出“五个必须”的重点要求。今天,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法治和纪律建设,把“遵纪守法”作为避免人们行为出轨的双重“制闸”。毋庸置疑,不只是西方人,中国人也同样重视思想和言论自由,我们在宪法中明确地规定了实行公民思想和言论自由。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是管理上有纪律,从共产党员到普通公民都守规矩的自由。
四、通过民主集中制体现个人政治权利的自由
民主是实现自由的重要形式,从古至今概莫能外,但是具体采取什么样的民主形式,不同时代和不同制度大不相同。中国共产党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身的重要组织制度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有两大好处:一方面从民主到集中,可以实现从个人自由向集体自由的转化,达到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既民主又集中可以使个人畅所欲言,避免官僚和独裁,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避免“拖沓”和“扯皮”。当然,也有人认为政治自由讲求民主可以,加以集中就会消弭民主带给自由的张力,尤其是“举国体制”式的集中,更是自由的“宿敌”。对此,以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体验,我们不认同这个观点。
现代西方社会政治体制中彰显“个人自由”、实行“三权分立”、采取“多党竞争执政”等,体现着自由与民主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经过长期适应性演进和选择的结果。对此,我们不能用好与坏的标准来衡量,只能说资本主义政治自由适应资本主义政治需要。而适合资本主义的不一定适应社会主义,这就是为什么不能照搬资本主义政治自由的根本理由。同样,我们的“民主集中”以及“举国体制”,也不适应资本主义那样的体制和机制。适合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式政治自由,在我国正在不断地被推进和完善,并从党内民主集中向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推广,形成了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自由发展新生态。毋庸置疑,这种自由既契合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要求,又适合当前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客观实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自由追求的主要方式。
五、以平等、公正、法治高度统一作为自由基石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与平等、公正、法治是有机整体和互为条件的关系。自由与平等的统一关系可以这样简单理解:一方面,有权是自由,权利一样是平等;另一方面,只有平等,一部分人的自由才不会被抵消,才可能带来更多的自由。一句话,社会主义的自由和平等,应是“每个人都能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自由与公正的具体关系,也可以简单理解为:社会公正在逻辑上、实践上会不断促进自由发展,没有公正的自由,是一个文明程度较低级的社会阶段;同样,没有自由的公正,也是不充分和缺乏尊严的公正。法治对于自由来说,由于自由以法律为“型范”,更是须臾不能离开。
社会主义追求的社会自由,绝不能标榜自由而实行不平等的自由,让有钱人与普通劳动者的自由度有天壤之别;也不能貌似公正而实际并不公正,在人权上实行“多元标准”或对别国主权肆意践踏;更不能脱离法律和道德要求独唱“个人自由”和“民主自由”等高调。社会主义追求的是以社会主义平等、公正、法治为前提的社会自由。习近平关于“让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3]的观点,蕴含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四者”的统一,我们今天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就追求这种社会自由。
六、幸福生活是人们自由追求的重要目标
人为什么追求生活自由,一是要主宰自己的命运,因此把自由作为目的,用马克思的话说“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4](P260)。人是一种能进行自我选择、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解放的存在物,所以主宰自己的命运是人类的追求,这种天性将使人类“从必然王国走进自由王国”,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和谐。二是人追求生活自由是为了实现幸福,自由是创新的源泉,自由也是人类幸福的源泉,用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的话说,“人愈自由,国家愈繁荣;反过来说,国家愈自由,人将愈幸福”[5](P2)。当然,“幸福不会自动来敲门”,需要人通过认识自然规律,以及利用自然规律的劳动和创造,从而实现主宰自己命运的自由而幸福的生活。
人要实现主宰自己命运的生活自由,一是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创造出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财富,物质财富是生活自由的物质基础;二是要不断提高对自然、社会和自身的认识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科学理论和正确价值观是实现生活自由的精神基础;三是人要有理想有追求,不断提升做人的品质。通常来说,“文化教养、社会担当、自由灵魂”是做人的高贵品质,这些是战胜自我,获得生活自由的素质基础。
以上六个方面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的主要特征,当然,对于不同的个人,还有各种各样的自由诉求。如果用排除法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的特征,还可以作概括: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追求资本主义所谓具有普世价值的自由。因为资本主义的自由,本质上是资本的自由,而雇佣劳动者只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马克思对此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6](P179。马克思的话可以理解为,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拥有资本越多,自由度就越高,二者正相关。进一步说,资本主义制度不仅整体上使自由所能达到的高度有限,他们所吹嘘的充分自由不过是“镜里花”或“水中月”,资本所有者能够享有较多的自由,普通劳动者享有的只不过是那种资本治理和资本奴役下的有限自由,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的自由不能同日而语。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追求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自由。新自由主义最基本的主张是实行私有化、完全市场化,反对公有制和政府干预,它的自由有其特定内涵。目前,新自由主义在世界范围泛滥,试图将基于一种文明体系形成的价值理念和政治模式凌驾于由各种文明体系构成的人类社会之上,这不是价值自信,而是一种价值傲慢。自由属于人类的共同价值,但是新自由主义所推销的自由,是在西方根深蒂固的多元主义和个人权利逻辑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与传统的基督教文明有血缘关系,没有普适性,根本就不是人类共同价值。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与新自由主义的自由之间具有与生俱来的裂隙,这种裂隙不能消弭,也不能通过“嵌入”方式进行融合,因为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的“底色”难以改变,如果允许新自由主义的自由泛滥,其结果必然是我们发展走向历史性停滞和陷入全社会混乱。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不追求极端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所谓自由。极端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自由的共同点就是“不切实际、不要秩序、不管他人”,宣称“绝对自由、无限自由、自由至上”,其表现是“目空一切、为所欲为、肆无忌惮”。这种自由对人类不是“福音”而是“灾难”,追崇这种自由最终会导致“弱肉强食”的社会混乱局面,当年德国法西斯和日本法西斯都想在世界上推行这样的自由,虽然他们目的最终没能实现,但是历史的隐痛仍留在许多人记忆。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尽管当今极端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越来越没有市场,但是人类远没有彻底摆脱这种自由的“梦魇”,仍有发展中国家正受这种自由挟持陷入内乱不断。因而,在国内,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不受“约束”的各种形式自由,避免极端的自由主义“滥觞”,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在国际,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良好秩序,坚决反对以自由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借贸易平衡挑起经济事端,以打击恐怖主义为名加剧地区冲突,确保人类实现稳定和长久的自由。
注释:
①该文章的前期研究基础:(1)“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与社会主义”,《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年第2期,作者杨永志,陈秀丽;(2)“马克思主义基本自由观及其历史分析和中国实践”,《理论学刊》2016年第3期,作者杨永志,郭英楠。(3)“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继承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8月24日,作者杨永志。(4)“论社会主义价值目标选择的认识和实践过程”,《科学社会主义》2017年第6期,作者杨永志、陈秀丽、肖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