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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公”“私”观念与契约精神
——对中国契约精神研究的反思

2018-03-31

社会科学家 2018年10期
关键词:差序格局差序契约

庞 渤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传统中国社会有没有契约精神是一个近代以来就被不断探讨的问题。构建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是当今的一个热门话题,关于契约精神的讨论便引发广泛关注。契约精神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及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其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内涵自由、平等、守信等要素。契约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从而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作为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内容。因此,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于是,关于传统中国社会是否具备契约精神的各种研究或讨论是采用的什么研究方法、运用的什么资料以及遵循怎样的逻辑进行的,并且得出了哪些结论,值得一探究竟。

一“传统中国社会是否具备契约精神”的研究回顾与问题澄清

近年来关于传统中国社会有没有契约精神的研究的结论大体而言可分为“是”或“否”两大类,这两类看法间的分歧由于对“契约精神”概念的界定不一致而未能抓住问题的要害,明确中国传统契约精神与西方现代契约精神的异同、进而厘清中国人的“公”、“私”观念,才是正确讨论该问题的关键前提。

(一)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具备契约精神的研究

该类研究认为契约和契约精神在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领域广泛存在,并约束着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并维持着社会的平衡与稳定。这一类观点以史料为证,指出中国古代,民间有许多关于财产债务的契约,内容详实精确,而且人们明显表现出对契约的敬畏(“民有私约如律令”,“有私约者如律令”),并且契约的约定优先于官府的规定(“如后有恩赦,不在免限”,“公私债务停征,此物不在停限”,“官有政法,民从私契”)。这些特点分别与西方的敬畏契约、“契约胜法律”等精神是一致的,体现出中国古代人具备契约精神,有契约文化,中国古代社会是契约社会[1]。

(二)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不具备契约精神的研究

该类研究从数量上讲远大于上述第一类。该类研究认为契约精神是人们摆脱身份的束缚、追求表达个体自由意志的产物,契约精神的要素包含对自由、平等人格、理性、法制、权利义务对应等理念的追求和张扬,而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专制的、人治的、人是受身份束缚的(人格不是平等的)、缺乏权利义务对应观念的[2][3][4],于是传统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传统中国社会不是契约社会。这样抽象地对比讨论专制与民主、平等与身份、法治与人治等维度然后抨击国民性的文章一度非常多,而有较充分的论据和严谨论证的论文相对较少,其论证逻辑可分为如下四种:(1)中国古代契约形式受制于“天”,强调人意不可违反天意,实践中经常有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契约订立,而统治者意志实际上成了“天意”。这与西方体现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契约不同。(2)中国古代统治者对契约管制严厉,从晋时起民间契约就需盖有官印,唐代改文卷为统一格式的市券,宋代出现了官版契纸和契尾,到明清“止钤契纸,不连同契尾者”为违法。这与“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不符。(3)中国古代用刑罚手段强制履行契约,虽然有助于提升人们对契约的尊重,但用刑罚手段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这不符合现代契约精神。(4)中国古代契约主体的权利义务可以随意被统治者更改。历朝历代经常颁布“恩赦不偿”的政令,这反映出朝廷和官府对民间财产实质上的终极占有和处分权,充分显现出契约的身份性[4]。

(三)“契约精神”的不同定义及中国人的“公”“私”观念

上述关于传统中国社会具不具备契约精神的观点分野的实质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结论的冲突主要是由对“契约精神”的定义不同造成。例如,“契约先于规定”这点在第一类研究中被作为中国人有契约精神的证据,因为专门在规定之外立契约,反映了中国人对契约的喜爱和重视;但这同样的证据在第二类研究中反而可以证明中国人没有契约精神,因为这契约是私下立的,规定是官方的,前者优先级更高,则是喜欢“私了”、不喜欢遵守统一规则和缺乏法制精神的表现。谈到契约优先于官府规定这个特点,主要实例是民间对于私人间债务的契约是为了避免官府随意颁布的减免债务的政令(“恩赦不偿”)给债权人造成意外且不合理的损失以维护民间借贷的良性秩序[1]。西方也有“契约胜法律”、“当事人的协议高于法律的规定”这些特点。所以就这一点看古代中国和西方是一致的,都是有契约精神的。然而,霍文也指出,中国似乎缺乏“私约不损公法”的法谚,在西方,“契约先于公法”是就任意法而言,而对于强行法则不行。于是,中国的“约定优先于规定”的精神是通过扭曲和特别的方式发生作用的。

于是,中国传统契约精神和西方现代契约精神的最大分野就在于私约能不能有超越公法的适用权。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在私法领域,中西方是一致的,那就是契约优先于法律;问题就在于,传统中国并没有明确的“公域”和“私域”的概念,于是就没有私人约定不能损害公法或强行法的习惯。如果将朝廷颁布的天下普遍减免税负的法令作为一种普适性强行性的公法,则民间私约显然就不符合西方的现代契约精神,但若将那些法令只作为单纯调节民事财产关系的私法看待,则民间私约不能被看成是不符合现代契约精神。综上所述,应该讨论的实质问题从“中国人有没有契约精神”变成:中国人关于“公”、“私”的观念和“公域”、“私域”的划分是否和西方人有着本质的超越时代超越发展阶段的不同?换句话说,传统社会中国人是否尊重契约的问题应该转化传统社会中国人怎样定义和分别“公”和“私”的问题。

二“差序格局”、“差序人格”与“差序社会”——中国人“公”“私”观的三个向度

自近代以来西学渐进,国门打开与西方接触后,关于中国人“公”“私”观念的讨论便开始了,以明恩傅、严复、梁启超、陈独秀、鲁迅和梁漱溟等为代表的很多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讨论了“中国人缺乏公共心”这一命题,并已开始探讨其背后的社会文化基础,但这些讨论大多还是从救国救民的理想出发所进行的感性色彩的表述。将此问题上升到学理高度并且对后续研究产生巨大而持续影响的理论体系,是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及后来学者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差序人格”和“差序社会”。

(一)“差序格局”与“公”“私”观念

费孝通于1947年提出了“差序格局”这个概念:“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是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我们不妨称之为团体格局。”[5]“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5]

上述第一段引文即费孝通对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的比喻,第二段即对中国社会“差序格局”的比喻。费孝通以“差序格局”为中心概念,概括出传统中国社会(即所谓“乡土中国”)的主要特征,而他本人和其他学者则依据这些特征进一步分析了中国人“公”“私”观念的特点:(1)血缘关系极为重要。由于传统中国人口集中地区的人们一直是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所以人们总是和一个家族的人住在一起并且总是和家族的人打交道,于是很重视血缘关系。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如果要拉近关系或一起做事也要建立虚拟的血缘关系,比如结拜为兄弟。所以中国人欠缺和陌生人打交道的能力,而契约精神、法制精神和公共精神是必须要从大规模大密度和陌生人打交道的过程中产生的。(2)公私关系的相对性。中国人没有明确的“公”、“私”的分野,由于亲疏远近是一圈一圈向外推,那么站在任何一个圈向内看就是“公”的,向外就是“私”的。于是,一个人就可以为了更内圈的利益牺牲更外圈的利益,凡事都要看具体对象是什么然后再决定运用什么规则。这样便形成了“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5]的文化传统。当然,传统伦理里也不乏大义灭亲、舍小家顾大家的提倡,但那不是主流。主流反而是要先修身齐家,再顾天下事,或者亲亲相隐,或者不孝之人必不忠之类的推论。正由于中国人的“公”“私”界限不明,所以为人处世自无需遵循统一的规则,对熟人、圈内人是一套,对陌生人、圈外人更是一套,而哪些是前者哪些是后者本身还不是确定的,要根据情境不断加以再判断。如果是关系非常近的人,即使犯了偷盗抢劫乃至杀人放火这种显然是“公法”和“强行法”领域的罪行,也可以“互隐”而不被追求和指责,这种情况下,公权或曰社会契约便被挤压得没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6][7]。

(二)“差序人格”与“公”“私”观念

上一点讨论的是“差序格局”的横向方面,其纵向方面则体现为“差序人格”[8]。纵向的“差序”实际上就是人伦,即“鬼神、君臣、父子、贵贱、亲疏、爵赏、夫妇、政事、长幼、上下”[5],“不失其伦”就是在别父子、远近、亲疏。“伦是有差等的次序……这其实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5]。

这种有着尊卑上下的差序先于个人而存在,并对个人产生强制的约束力。于是,进而培养出了中国人的“差序人格”,即不论财富、社会地位、健康等具体方面是否平等,中国人的从存在意义和伦理意义上的人格首先是不平等的[5]。这是与西方“团体社会”的根本区别所在。西方的团体社会深受基督宗教观念影响而产生。“在象征着团体的神的观念下,有着两个重要的派生观念:一是每个人在神面前的平等,一是神对每个人的公道”。“每个人子,耶稣所象征的团体构成分子,在私有的父亲外必须有一个更重要的与人相共的是‘天父’,就是团体。这样每个个人在人格上的平等才能确立,每个团体分子和团体的关系是相等的。团体不能为任何人所私有。在这基础上才发生了美国独立宣言中开宗明义的话:‘全人类生来都平等,他们都有天赋不可夺的权利’”[5]。在团体格局下,个人就是最小的无法再分下去的界限分明的实体,而这无法再分下去的个人之间也有一种人格上的平等。

然而,中国传统社会中,没有普遍的笼罩性的观念,人们也就无法产生在某个超然力量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团体格局的社会里,在同一团体的人是‘兼善’的就是‘相同的’。孟子最反对的就是那一套。他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墨家的‘爱无差等’,和儒家的人伦差序,恰恰相反,所以孟子要骂他无父无君了”[5]。最重要的是,这种人格上的上下差等有着统摄一切的力量,进而带动了权力、名望和知识的上下之别,于是,在上位者在各方面就天然地有权对在下位者享有更多权利而承担较少义务,在下位者就天然地对在上位者负有较多义务而享有较少权利,而权利义务对等是契约精神、法制精神和公民社会的基本理念。然而,将事情弄得更为复杂的是,每个人在纵向中的地位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于是,人格也成为“能屈能伸”、必须不断调整界定的“差序人格”。例如,有关君子小人之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位者凭借对话语权的垄断便可以将自己定义为君子,于是便对小人有了各方面的教化、管理甚至惩戒的权力。然而,君子又要“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即君子的人格在实际运用上也要受到等级关系的限制,“天命”和“圣人”不易遇到,但这个“大人”就大有学问了,凡是比自己有权有势者是不是就应该作为“大人”去“畏”?此“大人”遇到彼“大人”后显然又要重新确定谁更“大”以让较“小”的从人格意义上去“畏”[8]。“小人”回到家里可能就成了皇帝,而“大人”在家中却又可能成了下等人。而在不断变幻的相对的“小人”和“大人”之间,是很难产生以身份关系明晰为基础的现代契约关系的。

(三)“差序社会”与“公”“私”观念

中国传统社会不但在人际关系中体现出“差序格局”,在社会组织结构上也是“差序社会”[9]。中国传统社会的公共领域是无数私人关系的叠加、由私人领域扩展形成,在实践中并不是以一种公共性契约或曰社会性契约建构的,“私域”和“公域”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传统社会里的所有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动态状况总是存在着“个人组织化”和“组织个人化”这两个相反相成的过程。前一个过程是指一个组织往往是依靠着一个中心个人或家庭的魅力和其构建社会圈子的能力而形成,后一个过程是指本来建构成“团体格局”的社群,内部也会滋长出一个或多个以个人或小群体为核心的圈子,从而蚕食掉这个组织的“团体性”或曰“公共性”,使团体由一个或几个以私人关系为纽带的圈子所控制,此时,对众人一视同仁的“社会契约”便退居次要地位甚至形同虚设,组织的运行规则便又成了一个或几个个人或小群体的意志的体现(或相互作用的结果)[9]。

(四)“差序格局”的文化基础——儒家性善论和伦理本位观

很多学者认为儒家性善论和伦理本位观是造成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的“差序格局”的重要原因:(1)儒家性善论依赖的现实基础是血缘文化,适用的是情感逻辑而非理性逻辑,而契约和法制依赖的是陌生人社会和理性逻辑。与西方哲学将情感与理性二元对立不同,儒学将“情”上升到“理”,将情理一元化,混淆情理[10]。实际上也就是混淆了家庭领域和社会领域,“私域”和“公域”。(2)儒家性善论强调人皆有“善端”,个人的重要任务是自我的道德修炼和升华,于是人们便会专注于实践自身的道德义务而不会要求别人履行义务,也不屑于构建外在约束。在个人生活层面如此,在治国层面更是如此,而后者的危害更大,而且在古代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君主的权力越来越不受法律规则的制约,曾经“外王”需“内圣”发展到后来就成了“外王”就自然证明“内圣”[10][11]。而西方的性恶假设和“无赖者掌权假设”致使人们很重视外在规则的约束,于是很早就有了契约社会和法治社会的萌芽,后来在实践层面建立也非常迅速和顺利。

三 对“差序格局”及“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的批判性讨论

虽然从“差序格局”出发得出中国人缺乏现代契约精神的研究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和赞同,但也有研究认为上述研究所阐述的“差序格局”及不符合现代契约精神的“公”“私”观念并非中国人所特有,不应将其作为自我反思和批判的依据。

(一)“差序格局”并非中国社会特有

有学者指出,西方社会乃至所有社会的人们都是以个人为中心依据生熟构建一圈一圈的社会圈子,即使在西方,亲属间依其关系的远近区别责任与义务也是社会构成上的重要原则。1964年,汉密尔顿提出亲属选择理论,他指出:“自然界的利他行为通常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尤其是直系家庭成员中,其缘由来自于两者间有相同的基因,血缘关系越强,基因相同程度就越高,相互间的利他倾向也就越强。这一现象背后的机制是基因为了加强其复制与繁衍能力,即“自私的基因”导致了这一自然界的普遍现象。博弈论也对所谓熟人间的互惠现象提出了解释,阿克赛罗德等证明了在一个持续互动的环境中,能形成社会的互惠与合作及其进化机制,从而解释了社区内平等互惠习俗的形成。”[12]因此,人类依据其自身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远近而有不同的行为模式的现象几乎是一种普遍性的现象[9]。

(二)“西方更重视契约精神”的认识并无充分历史事实支撑

虽然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契约精神造成的无数不良结果确实毋庸置疑,但被认为尊重契约或法制的西方社会同样有着那么多滥用权力(“朕即国家”这是路易十四的名言)、不尊重契约(“强权即公理”这是腓特烈二世的名言;西方历史上也比比皆是单方面撕毁盟约不宣而战的事件)或者随意侵犯个人言论、信仰、财产甚至生命权的行为。无论从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法国大革命时代砍下无数未经正式审判的人的头颅的断头台,还是距现在才半个多世纪的由培养了世界上最多的哲学家和艺术家的德意志民族对其他民族进行的种族大屠杀,似乎都看不出书本上所说的尊重人权、人人平等的“契约精神”和“法制精神”在实践中的美好情景。同时,无论是古代西方社会还是现代西方社会,强调私利至上的思想流派比中国更为发达和流行,损公肥私和为了小团体利益不惜损害更大的团体利益的“差序”行为也层出不穷。所以,所谓“差异”确实是实践层面的显著差异还是主要存在于话语和文献中,需要进一步考察和研究。

四、培育既有民族特色又适应时代潮流的契约精神

综上所述,虽然学界对“差序格局”、“公”“私”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外延内涵及其历史和实践的具体内容,依然存在显著和复杂的争议,但通过上文的整理和澄清,至少可以达成如下共识:西方契约精神中的遵守协约履行践约的规则显然也存在于古代中国的契约活动之中,笼统地认为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的认识显然是片面的;同时,传统中国契约精神的内涵和西方文化中的契约精神的内涵确实也有显著的差异。我们当然要反对西方的话语霸权和文化霸权,反对盲目崇拜和引进西方的伦理道德体系,但同时也需要结合现实国情,全面而辩证地看待中国传统契约精神内涵。

(一)正确认识西方与中国传统契约精神的差异

(1)适用性上的差异。如上所述,中国传统的契约意识,主要发源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建宗法社会和血缘家庭关系(父子夫妇长幼),以及由此而延伸出来的君臣朋友关系,这些组成了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中国传统契约精神主要就是围绕这些关系展开的调整与规范。这种规范与调整,主要限于亲人、熟人、乡土社会,契约意识是从熟悉中得到的信任。人们在熟人关系的范畴内,彼此知根知底,也有相关乡规、民约和行规一类的强制性道德规范来约束。因而在这种契约意识之中,人们彼此信任,这种传统的伦理式的诚信主要是调节亲人、朋友、熟人之间的关系的。而当以此为圆心的调整和规范不断向外扩展时,契约信任的强度在渐次衰减,熟人以外的环境和人,由于充满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这种契约诚信不具有足够的约束力,会产生自然的不信任甚至欺诈投机心理。在这种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契约诚信,就其适用范围而言,是相对狭隘而封闭的,难以扩展成一种普遍性接受和认同的社会信用契约。

而西方文化则是把诚信伦理建立与契约相关联的基础之上的,使这种调整和规范超越了血缘及亲属关系,从而进入一个更广阔的社会公共领域。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已经十分普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陌生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和交往平常而深入,在这种状态下,基于相互承诺相互信守诺言的契约伦理应运而生。大家彼此通过对风险的限定,为日常普遍的社会交往,为构建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就提供了基本的前提。这种在诚信和协议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契约制度,就其适用范围而言,是相对普适的和开放的,可以帮助人们跨越家族、民族乃至国家的界限。

(2)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在中国传统伦理价值取向中,重义轻利的观点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而诚信意识和契约意识往往与忠义紧紧相连,因而在价值追求上表现出超功利的色彩。这种价值取向一方面维系中国传统社会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建宗法制度,强调个体利益服从于家庭、宗族和国家利益,主张个人不得有独立的利益和人格,只能无条件的为家族、宗族和国家利益服务。因此诚信行为和契约意识自然不能或者比较少的带有功利的目的及权力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的经济活动,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的商品交换经济活动,大多是为主流规则所不重视的,因此与商品交换为主要特征的契约意识和规则在我国始终没有成为主流的价值规律和取向。而人伦道德修养则被视为安身立命之本,因而中国传统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总是游离于谋“利”之外的,中国古人认为,背信和弃义往往是相互相连的。

西方契约意识和诚信观念则是在商品经济比较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因而在价值取向上表现出明确的功利性。西方契约精神不但肯定合理的个人利益而且还鼓励人们通过合法的手段追求财富。早在古希腊时期商品经济就相对发达,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或多方必须信守承诺遵守契约才能使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如果一方违背了契约和规则而不履行自己承诺保证,使对方利益蒙受损失,这样就会导致对方也会取消对他的承诺和利益保证,结果就会造成两败俱伤。因此在长期的重复博弈和反复切磋协商的过程中,人们最终会选择订立合意性契约来谋求长期稳定的经济与社会合作,以期待保护自身利益并实现更大的利益。因此这种规则更要承担的是契约的法律责任,这种契约责任是共同的是有限的。

(3)约束力量的差异。中国传统契约意识重德治而轻法治,受此影响,中国传统的诚信伦理和契约意识在保障机制方面,主要相信依靠自我约束和道德自律。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诚信与信任美德根源于人心,心正则诚,且只有内诚于心方能外信于人。因而传统契约意识在伦理倡导上总是致力于教人随时随地的去做足道德修养功夫,从而引导人们诚实守信。而且在中国传统的熟人关系中,以个人的人格品格的信任并用作在商业活动中做担保做“中人”的信用,具有一定的可靠度。因为任何违背规矩的不良行为都可能受到舆论的谴责和众人的排斥。因而人们为了友好相处和长期生存与发展,谁都不敢在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中贸然违背诚信道德原则。当然这种信任原则和契约理念只能在小范围内得以实现和确认,而在大范围的商品交易活动中,由于时空隔绝和机会的多样性,以及后果追究的成本扩大,而使得这种以自律和熟人相互信任的机制变得失去意义。显然仅仅诉诸于主体自律机制的诚信伦理和契约意识根本无法满足大规模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

西方社会则重法治和规范,其契约精神和诚信伦理,依托于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各种规章制度,从而体现出明显的他律性。在西方社会,法治和契约精神历史悠久,作为诚信载体的契约,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以法律形式已经出现。在西方社会市场经济和商业贸易不断扩大和发展的过程中,诚信契约意识和相关法律体制体系也随之不断完善。这种以制度化或契约化形式反映出来的机制,具有明显的刚性约束和不可任意变更的强制性特点。如果违反制度或契约而失之于法,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西方人在践行契约时,比中国人少了一些道德上的自律,而多了许多法律上的约束。这样反而使契约原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更加有效的得以贯彻和遵循。当然法律和其他制度也不是万能的,缺少内在美和道德精神的支撑,就会使契约诚信缺乏内在的价值动力和人格基础,在一定范围内也不能满足现代契约伦理的要求。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西方契约意识差异显著,这种差异正是我国现阶段加强契约精神建设需要反思和研讨的。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迹象,传统的伦理诚信被瓦解而新型的契约诚信又未能建立,这就是近年来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不诚信的行为,影响和威胁着我们的食品安全、我们的财产安全和我们的人身安全。当各个领域都出现契约精神的缺失和信任危机,我们就会感觉到生活在一个不安全不信任的环境之中。这些不讲契约精神的失去诚信的行为,既源于一些人一些企业自身道德的缺失和沦丧,更源于缺乏法律制度规范的约束与保障。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我们更迫切需要在传统与现实中、在借鉴与继承中,重新构建属于我们中国特色的契约精神和相关制度与法律体系。

(二)辩证地看待和发展中国契约精神

呈现出“差序格局”特点的契约精神能够较好地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相容,而如今我们需要发展广泛打破地域和宗族界线的,经常需要和陌生人打交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发展自由民主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需要对上述民族精神遗产加以批判性的继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我国传统契约精神产生于熟人社会,以个体为中心,对于自己有交往的人产生契约信任和诚信行为,如君臣父母夫妇子女亲戚亲属同乡等。个体诚信在社会发展中有着积极的作用,使人们之间的行为规范有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符合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生产方式。在传统社会,人们主要以各家各户为单位,缺少更多的公共生活和社会交往,因此传统规矩和诚信主要针对个体提出要求,强调相互信任和个体诚信。而对于社会生活领域的诚信和社会组织机构的契约精神,传统社会明显缺乏相关遗产。这就使得人们更注重熟人间信任,而忽视社会生活中的规矩和诚信。我国公共生活契约制度和诚信体系的培育差距,导致当前社会中存在着契约精神缺失、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秩序混乱等现象广泛存在。

传统契约理念在封建自然经济和宗法集权制基础上产生,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在彼时的时代对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发挥过积极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转型发展时期,我国经济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化社会转型,从人情社会向法治化社会转型,从价值观单一化向价值观多元化转型。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是呈现经济成分多样化,我们具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经济形态;其次,经济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我们既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大特征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一度时期,法治和各种规则还不健全,契约精神还没有树立和深入,符合市场经济的新的诚信道德体系也不完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和企业为利益所驱动,导致在商业活动中不遵守契约精神,在社会各个领域出现的失信违约现象,不信守承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媒体信息失真,一些地方政府失信,出现豆腐渣工程,考试试题泄密,网络诈骗等等。这些现象使得人与人之间出现了信任危机,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阻碍和谐社会建设的负能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升,国家和社会需要构建新的价值观,特别是遵守契约精神、讲求诚信道德的需求,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使得契约精神和社会诚信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随着这些措施和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会越来越重视契约精神的弘扬,构建现代诚信体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契约制度和现代诚信也逐渐会改变我国传统的人伦关系,改变传统的“差序格局”,从而转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人际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理念和时代特色。

今天研究和讨论中国古代的契约精神问题,是为了我们在推进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弘扬契约精神的积极意义。“遵守契约,你将得到的不仅仅是尊重。”这是犹太人流传千年的一句名言。契约精神是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契约关系不可缺少的规则和精神。契约精神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这也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相一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公正、法制、诚信要求相一致的。在今天,只有通过弘扬契约精神,我们才能更好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石之上。弘扬契约精神,遵循诚信公正的价值理念,可以增强整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度,从而起到促进社会经济合作和商品市场交易的效率;坚守和弘扬契约精神,既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弘扬和信守契约精神,可以有效化解和合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全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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