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适用障碍研究
2018-03-29高四双
高四双
【摘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处理夫妻婚内侵权的问题上以及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上存在严重的法律漏洞,通常情况下法律更侧重于追究侵权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依靠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大部分婚内侵权问题的立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法律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完善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机制,依法设立不同的救济方式和有效的救济途径,以达到促进法律发展、维护家庭和谐、营造稳定社会氛围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构成要件;适用障碍
一、确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障碍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内侵权制度事实上是打着维护婚姻家庭的幌子而破坏社会稳定。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确立会激化家庭矛盾,伤害夫妻感情,若夫妻双方“对簿公堂”,很难再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最终可能以离婚而收尾。也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内侵权制度并无实际上的意义,因为我国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虽然我国《婚姻法》在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也在第18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在实践审判中,人民法院通常都是将婚内侵权的案件以夫妻关系为由进行处理,而不是直接定义为侵权的法律关系,否则难以操作。目前,人民法院的态度可以分为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论断。“我国首例支持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例是张某某诉杨某案,原告怀疑丈夫有婚外情而实施了过激行为,后被丈夫以其有精神病为由强制送人精神病院,妻子遂起诉丈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否定论的则是以石某訴邓某婚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为例,邓某因患有偏执型人格分裂症,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将石某砍伤,石某与邓某离婚后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法院认为:石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治疗费用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离婚后双方又按照当时的各自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石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裁定驳回。这种态度的差异极不利于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亟须建立完善的夫妻婚内侵权责任制,来弥补法律的灰色地带,确认法律的明确界限,更有效是帮助当事人维权。
二、确认婚内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意义
现如今,大部分婚姻关系依旧在传统中华文化的影响下奉行着封闭型的家庭模式,把家庭矛盾、甚至婚内侵权内部化,将法律隔绝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之外。其次,婚内侵权行为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在面对侵害发生时,受害方往往会受到施害方情感因素的影响,而漠视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甚至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法律这块好钢没法用在刀刃上。由此造成的普遍家庭观念就会变成“只要这种侵权没有上升到刑法处罚的高度,那么法律就没有必要进行干预”。这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会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不利于法律的发展和推进。
三、确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完善
首先,婚内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结,然而,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整性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夫妻婚内侵权的具体问题上所采用的处理方式缺乏信服力度。其次,我国《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虐待等侵权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追责形式和赔偿数额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应当均作出具体的规定,不能有所偏重,否则因为已经对侵权人实施了刑罚或行政处罚,就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不能从根本上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也不利于法律体系的构建。
四、确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制约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
家庭关系的稳定主要依靠夫妻双方的共同构建。所以,当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时,这种稳定的家庭结构就会出现动荡,若此时仅仅依靠道德舆论或者受害方的原谅来作为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合法权益的手段则这种救济方式显得苍白无力。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这一侵权行为的制约及救济途径大多建立在“离婚”的前提之上,所以导致很多不愿走离婚这条救济途径的公民无法平等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关系中,受害方的一味妥协不但不会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甚至会激化出更大的家庭矛盾。所以,要想从法律层面制约夫妻关系,保障夫或妻一方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维持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必须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意义。
五、确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加强个体的法律意识。保障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进步,女性主体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人们开始削弱夫妻一体主义的固有观念,开始主张夫妻个别主义,人们对个体的独立性意识的追求也逐步增强,法律也对男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确立夫妻双方的平等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增减。”而在现实生活中,以现行法律的规定来作为受害方的主要救济手段,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公民解决实际问题,以及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只有将抽象的权利救济落实到具体实物中,通过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改变单一的、固有的救济手段,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积极维护民事主体的地位、增强法律意识,才能让公民的享有平等权利,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