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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方式探究

2018-03-29赵金存

商情 2018年8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赵金存

【摘要】就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来说,分析其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判定何种行为是违约行为,而分析其归责方式则有助于我们判定这种法律责任应该有那一方来承担。对一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方式不是两个分离的主体,其更多的意义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关键词】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归责方式

一、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合同违约责任就需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分析。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有以下的三方面。

(一)违约行为主体

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中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对违约主体的认定,一个行为的发生必然有行为的主体,违约责任亦是如此。每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其应有的构成要件,主体则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在这里讨论的违约行为主体指的是它针对何种主体应该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在这里可以进行分别看待。首先则是行政主体的成为行政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主体,即行政主体产生了违约行为致使行政违约责任。在合同的签订中地位不对等导致权利不对等而滋生权利滥用。其次就是行政相对人充当行政违约责任的主体。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也时常是违约责任的主体,由于行政相对人在社会生活中常常因为自身利益会损害公共利益,于是产生违约甚至违法行为,这就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在另一方面成为违约行为的主体。

(二)违约行为

同样的,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中也必须有行为这一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行为则不存在违约责任。对这一点,这可从作为与不作为两个方面分析。就行政主体来说,其产生违约责任时更多的是作为的一种违约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为体现在将部分管理事项或工作承包给行政相对人。当行政主体出现了利用手中行政特权来擅自变更合同,滥用权利,权钱交易时就凸显了行政主体的作为违约或违法。如在实际的生活中,行政相对人由于与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合作,可以参与一部分的社会资源的建设调度,为了私人利益,行政相对人有时也会故意拖延履行日期,或不履行合同以获取更大利益,同时不配合行政机构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三)无免责事由

行政合同本质上也是合同的一种,虽然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但其仍需满足合同最基本的条件即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行为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合同的内容自然也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可包括在合同之中。虽然我的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对行政合同的概念,更没有对行者合同中免责事由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既然行政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不可抗力自然也应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免责事由。但也应讨论何种情况适用的问题,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也即代表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行为。因而当不可抗力履行不能或强制履行带来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大于不履行行政合同行为时,才可以认定其为免责事由,毕竟行政行为首先立足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

二、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方式

就归责原则方式上,笔者认为在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应以遵循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以无过错责任结合过错责任的原则来解决行政合同违约责任。

行政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特殊权利地位以及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使其不同于民法上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或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经过协议合意形成的民商方面的合同责任。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更多的是表现为行政主体利用手中的优势资源加行政特权来干涉合同签订与履行,这就使得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不同与行政侵权责任。这就决定了在行政违约责任的归责上必须遵循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公正。在当前的理论界一部分人支持采取过错原则作为行政合同中的归责原则。主观过错即违约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主观怀有违约心理,客观过错即违约当事人存在客观的违约行为。就主观过错推定来说,在更能体现违约责任的惩罚功能,是违约方就违约行为归责的主观心理动态来对违约责任进行归责。但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在实际的审判和司法过程中认定上很有困难。过错归责原则导致了另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利时举证的困难。无过错责任造成无辜的违约方的权益难以保障。而以客观过错的方面来说归责更为合理妥当。无过错责任则不是从违约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动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来推定违约责任,而是从客观上是否发生违约行为同时没有免责事由这方面来推定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行为符合,既满足责任的成立要件。笔者认为在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应以遵循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以无过错责任结合过错责任的原则更为合理。第一,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目标,优化公共利益,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于此尽可能使合同达成和履行更有利于达到当初订立行政合同的目标。过错责任归责使得违约行为人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时候千方百计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此来逃避自身的责任,这就使得合同稳定性得不到保障。而无过错责任归责方式使得行为人一旦存在客观的违约行为即认定其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更为严格,也更为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实施。第二,采取无过错责任的认定更为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的判定,具体的客观违约行为更容易使人接受和符合程序。对比之下,客观违约行为的认定虽然严苛,但更具有操作性。第三,根据行政行为的理论,从行为是否合法的角度作为效力准则而不是以行为人主观条件的错误来对一個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价值判断更为具有合理合法性。

三、结语

构成要件是具体的详细的一种规则制度,而归责方式有所不一样,其作为一种宏观的方式去指导构成要件,归责方式更为抽象,不适合直接应用于行为判定,其通过概念和理论在方向上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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