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为视角
2018-03-29杨健,杨芳,李勃
杨 健,杨 芳,李 勃
(1.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2.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及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建设构想,引起广泛关注。“‘一带一路’贯穿欧亚大陆,东联亚太经济圈,西经欧洲经济圈,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以及应对危机,加快调整等方面,许多沿线国家与我国有着共同利益。”[1]国内各地区均为“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建言,其中关于中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涉及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成为学者争先研究的重要领域。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提出要通过知识产权工作支持“一带一路”核心区发展,进而积极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①这为中国企业投资海外市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7年,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为了更好凝聚共识、推进合作,我国将高峰论坛主题设定为“加强国际合作,共建‘一带一路’,实现共赢发展”。我国政府就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合同,以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进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关乎到国内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还是中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入国际市场和区际经济圈的利器。为此,笔者以“一带一路”视角,基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分析,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
(二)“一带一路”倡议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一带一路”建设的提出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该倡议的成功提出,一则深化了改革开放的格局,提升了我国的开放水平;二则加深了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文化、政治、教育等方面的进一步合作与交流,实现共同发展,并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更多中国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把目标投向海外市场。实践证明,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近年来取得了骄人成绩,据相关统计,2017年,我国500强企业在海外市场获得收入占国内外市场总收入的13.4%,比2016年增加了0.09%。同时,在2017年度,我国企业无论在海外获得的收益,还是海外拥有的资产,相较2016年度而言,均呈现大幅度增长趋势。若想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下更有效地抢占海外市场,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强化国际视野,整合全球资源为全球客户服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提升整合国际资源利用的能力。②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推进了我国和60多个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关系,为我国企业进驻海外提供了良好机遇。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2],然而,如何应对“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不同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制度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与竞争力,成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一大难题和考验。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国内外现状分析
中国企业应在“一带一路”建设护航下,成为海外投资的赢家。为此,应从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着手,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和国际知识产权一体化的逐渐加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寻求通过不同路径建设国际合作,从而形成了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笔者通过分析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现状,为我国进行“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建设路径。
(一)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现状剖析
我国从2008年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知识产权法制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3]针对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现状,笔者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其一,国内专利申请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申长雨局长曾经指出,自从1985年《专利法》颁布以来,每年国内专利申请的数量已由当初的1.4万件增长为2014年的236万件,增长速度非常快。另外,专利审查周期也极大缩短,只需要21.8个月。近年来,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协定(PCT)中的专利申请数量显著上升。从WIPO公布的数据看,仅2014年,我国就向PCT组织提交了高达25000多件专利申请,占世界排名第三;2017年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申请国际专利的大国,而且是唯一申请量增长量达两位数的国家。不过,我国在专利的质量上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其二,国内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情况。近几年来,国内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数量逐年上升,表明国内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以2016年调查的数据显示,法院共新收涉知识产权案件177705件,具体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等,其中审结高达171708件(含旧存),相比于2015年的数量分别提升了19.07%和20.86%。另外,根据资料显示,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了新台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工作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实施了不同的改革途径。2016年,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7268件,审结14896件,结案率为86.26%,创历史新高。③因此,应该有效利用司法手段来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行。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现状剖析
“自主知识产权是我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武器和法宝。我们的专利产品以出口至美国、英国、俄罗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地方大多坐落在一带一路线路上。”[4]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过程中,应站在国际视角来考察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14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显示,“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的知识产权指数都相对较低。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内企业进驻海外市场的逐渐推进,我国的很多产品在区域内尤其是在中亚等知识产权指数较低的国家影响日益加深。另外,由于区域内一些国家和地区面临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现两级分化的状态。2017年,原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11个缔约国(除美国外)签署了新的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了“全面且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并冻结旧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等内容的20项条款,例如第18.50条(涉及新医药产品与生物制剂的数据保护)④、第18.63条(涉及版权保护期限)⑤。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正在对各国产生影响,并给各国带来了挑战。
目前,“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存在三个区域知识产权组织,即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及欧洲专利组织。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组织具有不同的组织成员和成立背景,知识产权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但都具有共同的目标——更好地解决各自区域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行。但是,此类区域知识产权组织的体系构成与运作模式存在较大局限,即只解决发生在各自区域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因而,一旦发生涉及与其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矛盾,区域知识产权组织间规范“如何协调、统一”将成为新的问题。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2011年我国首次发布《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来,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更大的进步,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中国企业若想摆脱因知识产权纠纷所产生的挑战,必须清晰地抓住关键问题。
(一)因地域限制遭境外抢注
除了国内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外,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也是频频上演。根据国内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受到地域限制,即除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规范文件外,一国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境内适用。国内多数企业缺乏专利、商标申请意识,导致其在海外投资过程中被国外企业抢注而丧失申请专利、商标机会。继2007年海外投资维权第一案“王致和”案后,“飞鸽牌”自行车商标被印度尼西亚抢注,“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当商标被抢注后,国内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也因其身在海外而逐渐提高,从而丧失了在国外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遭到了严厉的打击和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现象与我国企业缺乏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息息相关。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商标的申请数量全球第一,但是只有4%的申请人到国外寻求商标保护,96%的中国申请人只愿在中国国内进行注册。此数据足以证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性。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带动下,中国企业的自主品牌进入海外市场迫在眉睫,而相应的海外商标保护意识和能力也应当跟上时代步伐。
(三)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
“在融入世界的知识产权竞争中,在关键技术上企业采取‘输血’还是‘造血’的策略,往往取决于企业自己的独立研发能力”[5]。然而,国内某些企业为了更快获得高额利润,不愿意花费任何代价进行产品研发和开发新技术,即使开发了新技术,也因没有知识产权意识而不愿意进行商标注册。有的企业纯粹模仿他国产品和技术,最终引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企业亏损甚而破产。这些问题都是因为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而导致的。
(四)法律制度存在完善空间
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不够成熟,多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政策均借由发达国家经验得以形成。因此,某些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国内国情不符,由此产生矛盾。我国企业进行海外市场投资时发生的系列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相对落后,没有快速应对海外投资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法律风险预警、维权机制以及对外合作机制。面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是未来时代的重点与难点,将产生新的问题。
(五)政府支持有待加强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一直都处于警觉状态。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但保护力度仍旧有诸多可待完善之处,如在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欠缺经费奖励、技术辅助等相应政府支持策略。尤其在知识产权涉外保护方面,由于存在耗时长且复杂等不确定因素,国内企业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缓慢。“一带一路”倡议要求中国企业的“中国造”产品能够进军国际市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一)立足国情,修改和建立新的知识产权规则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过程中要立足我国国情,紧跟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
“产业政策是关乎市场、效益的重要经济学问题,也是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具有经济、科技、公共利益的多元属性。”[6]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时,一是不能一味求快求高、盲目追求大国经验;二是不能过度追求各项指标。就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或标准而言,一定要学会从实际出发和区别对待。在制定行业政策或标准时,一定要结合本行业或本领域的实际发展现状,尤其在引进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和经验时必须做到两点:第一,做好必要的考察事项和进行外来法律制度的本土化研究工作。第二,根据明确的导向来制定政策,“使国家政策向重点扶持的产业倾斜,逐步引导创新主体参与到国家重点保护的行业或产业中去。”[7]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一方面,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将会面临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要求制定高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这对国内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无疑雪中送炭,但对企业的审查也相对越来越严格。企业主要有两种应对方案:第一,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追踪、评估和预警分析;第二,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应当学会利用谈判手段和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是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风险防控手段之一,其特点是低收入、高回报、保障性强,对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遭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我国应该进行“一带一路”人才建设,形成知识产权智囊团。针对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状况、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和行业发展状况,应该组织专业人才深入研究,为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方案进行相关研究和政策支持,进而对国内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出更加具有保障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二)合理建立“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
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背景下,除了要制定满足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外,还应该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支持国内企业进军海外市场,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相互匹配、相互融合。因而,应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制定可行方案,满足国际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并根据“一带一路”区域内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性进行区别对待和保护。因此,建立合理的“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规则,不是一国的责任,而是多国共同的努力结果。区域内各国应秉持尊重、互助、共赢的积极态度,允许差异共存,承认并支持各国实施的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实现共赢的局面。[8]另外,还应充分研究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与区域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为将来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和建立合理的“一带一路”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良好的探索和研究。
(三)加强自主创新,进行“一带一路”建设相关产业的专利布局
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是实现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缩小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重要保障。专利技术在科技自主创新方面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若要在海外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必须进行合理的专利布局。良好的专利布局是企业占领技术市场、打压对手的良好利器。首先,应该进行专利情报分析,充分挖掘专利数据背后的各种信息。国内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过程中,结合“一带一路”建设进行的专利布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专利区域布局;二是专利产业布局;三是专利海外布局。此三种布局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在专利布局上,应该把区域布局、产业布局和海外布局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网页链。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过程中,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布局,带动国内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新兴行业发酵,帮助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规划,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和企业。这主要需要两方面的认知和努力。第一,积极加强“一带一路”区域内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和互动。由于区域内各国的国情不同,处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法律机制也不尽相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对话方式进行相互间的交流,如可以采用签订协定、备忘录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冲突和摩擦,形成互相尊重、和平相处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大环境,共同维护“一带一路”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第二,尽最大努力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弱的国家和地区提升知识产权水平。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除了需要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建设外,更应该帮助“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水平较弱的国家,实现共同进步。这些策略为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提供了可行的路径,显示出我国“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胸怀,有利于建立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也有助于培养他国知识产权人才,提高了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而为形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策提供可供参考的方案。
(四)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将在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发达国家成熟的信息交易平台相比,我国仍然处于落后的状态。国内企业若想进入国际市场,不能仅依赖产品的输出,还需要依靠强大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实时的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与反馈,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参与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信息平台。一方面,必须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尽快搭建这种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另一方面,应该组织以专家、技术团队、外语专家等为领头羊的人才成立专家小组研究和预防知识产权危机,并快速应对知识产权危机事件,及时进行信息收集、预警分析,以此提高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9]
(五)政府协助企业在沿线国家创新和积极维权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国内企业商标在海外遭到抢注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有效解决此问题,首先,应该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或专利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从根本上消除被侵犯或者侵犯他人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我国政府与其他政府进行双边谈判及协调。其次,应该鼓励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积极向海外申请知识产权。面对海外高昂的申请费用,政府要为我国企业发明人进行域外申请建立专门基金或者提供一定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10]为扫除国内企业进军海外市场遇到的一系列障碍,有以下两种方法可供参考:一是为国内企业在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做好知识产权服务中介工作;二是政府在人才、金融和税收等给予更多利好政策和优惠,进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带动下快速发展。当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政府应为这些企业在海外建立一项专门资金,并对援助对象和援助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帮助企业有效缓解巨大的诉讼资金压力[11],从而更好地助力企业走出去。
五、结语
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是重中之重,也是体现企业走出去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正在全面推进新一轮的对外开放,积极促进经济全球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差异性,我国企业要考察和评估好各种法律风险,做好应对策略。笔者希望透过对“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分析,能为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风险防控建议,并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的研究提供参考。
[注释]
①《申长雨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编)》,载于http://www.sipo.gov.cn/zscqgz/2015/201501/t20150119-1063804.html.
②王俊岭.《2017中企500强海外收入占比13.40%,知识产权成“走出去”焦点》,载于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gnxw/27564.htm.
③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载于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62.html.
④第18.50条“保护未披露试验或其他数据”的内容为:1.(a)作为授予某一新药上市许可的条件,如一缔约方要求提交关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未披露试验和其他数据则自该新药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5年内,该缔约方不得批准第三人未经先前提交此类信息的人的同意,而上市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基于:(i)该信息;或(ii)授予此类信息提交人的上市许可。(b)作为批准该新药上市许可的条件,如一缔约方允许提交药品在其他领土先已获得上市许可的证据,则自该新药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至少5年内,该缔约方不得批准第三方未经先前提交关于该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的人的同意,而上市销售基于与其他领土先前上市许可相关的证据上市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2.每一缔约方应:(a)对于为支持已获批药品的新效用、新配方或新给药方法的上市许可而提交的新的临床信息,比照第1款适用至少3年的期限;或,作为替代,(b)对于含有此前未获该缔约方批准的化学成分的新药,比照第1款适用至少5年的期限。3.尽管有上述第1款、第2款和第18.52条(生物制剂),但是一缔约方仍可依据下列各项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a)《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b)WTO成员为执行《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依据WTO协定作出的对《TRIPS协定》任何条款的任何豁免且该豁免缔约方之间生效;或(c)对缔约方生效的、为执行《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而对《TRIPS协定》所作的任何修正。
⑤第18.63条“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期”的内容为:每一缔约方应规定,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计算如下:(a)以自然人生命为计算基础,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及(b)不以自然人生命为计算基础,保护期应:(i)自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首次授权发行日历年年底计算,不少于70年;或(ii)如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自创作之日起25年内未授权发行的,自其创作的日历年年底计算,不少于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