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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及价值探讨

2018-03-29黄初鑫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救济制度

黄初鑫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0)

“没有救济的权利即非权利”,“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乃是人类理想社会的基石。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程度不断加剧,工商业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其中影响最深刻、最严重的便是环境污染。传统的环境救济手段难以适应时代的需求,无法解决相应的环境问题,面对这种情形,人们重新对环境救济问题进行反思,于是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就是将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当成社会损害,从而通过公共基金补偿、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等社会救济方式,将社会损害分散给不特定的社会主体消化、承担。这样就实现了损害赔偿责任的转移和分散,使损害填补不再成为侵权人的个人负担①。这不仅能够及时补偿被侵权人的利益,而且还能让企业摆脱因环境问题而面临经济危机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风险分担协议制度之缘起——对环境侵权社会救济的回应

(一)我国现有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的不足

20世纪中期,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对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进行了研究探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各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符合自己国情的体系完整、内容科学的环境侵权社会救济理论和制度。虽然各个国家的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因文化、种族等差异而导致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该制度确实已成为各个发达国家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途径。相反,我国的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较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许多不足。现今我国还未形成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初具规模的仅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并且这些制度也仅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例如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着保险公司承保经验不足、公司投保意识淡薄、保险种类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缺乏相应法律制度保障等问题。这些不足在面对越来越多的环境侵权案件时显得非常乏力,不仅不能很快地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偿,而且对企业、保险公司而言都是一个负担。因此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如何有效地确保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适度遏制侵权行为、平衡双方的权益,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难题,需要其他制度的补充来解决此类问题,而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是一种适当的可供选择的补充途径。

(二)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在我国尚属于较为生疏之词,但在国外对此理论的研究或实际运用并不少见。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是指在同一个地区或者同一个行业内企业与企业之间按照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的契约,该契约对每个参与订立的企业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参与订立的企业按照事先约定的行为规范预防和降低损害,一旦事故发生则由全体企业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之所以未建立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慢,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不够;第二,大多数企业缺乏环保意识和社会意识,为了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扩大再生产,漠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不惜损害生态环境;第三,公众和社会的维权意识不强。这些情况已经发生改变,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再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是强调可持续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和公众环保意识逐渐增强,都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条件已经具备,我国企业有能力也有必要建立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

二、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建立之可行性分析

(一)需求之可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较严重的环境污染。据统计,30多年来,我国的煤炭、钢铁等能源的消耗率占世界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单位GDP能耗是他们的8~10倍,污染是他们的30倍。我国江河水系70%受到污染,其中40%严重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问题仅仅依靠政府是难以解决的,更多需要企业、大众及全社会的参与。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营利。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本质就是追求投资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除了对投资人负有盈利责任外无其他责任②。然而,企业除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外,还需要承担维护社会利益的社会责任。早期,企业的社会责任仅仅包括一般的道德义务,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以及公众对安全、环境等问题的愈发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不再仅为道德义务,其内涵逐渐变得广泛,包含更多的内容。企业的社会责任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学界众说纷纭,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均认同环境责任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中之重。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妥善处理好利益与环境责任之间的关系,风险分担协议制度使得同一地区或同一领域的企业按照其发展规模或其他条件对共同的环境问题达成共识,这样不仅有利于分担企业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深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各个企业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这也促进了建立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的需求。

对大众而言,环保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也增加了对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民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强调自我权益的保护。环境诉讼案件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也越来越多,这无形中要求企业妥善处理好由环境污染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降低了企业的风险,避免企业陷入由环境侵权导致破产的困境,因此人民大众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强化了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的需求。

(二)实践之可行性

虽然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但在国外已经有了广泛的实践,并且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欧盟委员会1996年便对该制度进行了探讨,强调这类协议是一种对工业行业非常有效的方式。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主要以自愿为主,没有强制性,给了企业很大的自由空间,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法律相比,签订契约更容易,更迅速,而且该协议还能鼓励企业把保护环境纳入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规划中,这种手段既能有效地解决环境纠纷,又能成功地降低企业成本③。德国、丹麦等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展了相关制度的实践,起初是签订环境协议,后来逐渐建立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内容广泛且较为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协议制度。这些发达国家的风险分担协议制度规定详细,在许多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理论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因此,我国应在吸收各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政策,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

(三)理论之可行性

风险分担理论为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现处于一个风险社会中,何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由英国的吉登斯和德国的贝克提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该词的主要内涵发展为:当不同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及其意见的表达和实现受到阻拦时,冲突的因素将会不断积累,当这些冲突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量变将会产生质变,进而产生危险的可能性④。随着世界各国的经济逐渐融为一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危险和挑战,风险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地分散或者转移风险,那么风险将会逐步恶化造成社会冲突,甚至到最后出现社会危机。

如今,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不断多样化、经济生活的不断提高,工商业的副作用也开始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单个个体所面临的不安全因素也随之增大。这就要求进行风险分担,风险分担理论也逐渐被社会所认可。行业风险分担协议便是该理论下的产物,其意义在于分散协议缔约方的风险,同时有助于受害人取得切实赔偿。风险分担理论为行业风险分担协议的建立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保障,通过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又可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一举两得,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序运转。

三、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建立的价值探讨

(一)弥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责任保险相关制度,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易产生道德风险。在保险业中,道德风险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另一种是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前一种主要指保险人依靠自身的知识和技术,制定一系列不合理条款或者用其他手段损害相对方的利益⑤,这种情况随着保险业的逐渐完善、监督机制的形成及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已逐渐减少。后一种的道德风险主要指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赔偿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笔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之道德风险主要包括:第一,被保险人为了追求较高的利益而污染环境并且通过该保险制度将环境责任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事故,损害责任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对被保险人而言,其损失的仅仅是保费,但获得的却是更高的收益;第二,可能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正当竞争,如果不考虑企业规模大小、污染情况等因素,仅仅以统一的保险率来收取保费,这将不利于一些从事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第三,可能会抑制保险人的积极性,因为道德风险和巨额赔偿费用的存在,使得一些保险人不愿也无力进入这一领域。(2)环境责任保险成本较高。由于每个企业生产方式不同,每个企业所造成的环境侵权事件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尽相同,在承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就需要安排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每个公司进行实际考察进而确定相应的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成本,此外污染事故发生后,与其他险种相比,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比较高,而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费用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这在无形之中就加大了成本。(3)相应产品供给不足,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范围广,不仅包括《保险法》,而且还包括《公司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并且相应合同条款的制定还具有独特性,这就要求制定保险合同的人员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唯有这样才能制定出较为严谨合理的保险合同。但遗憾的是我国保险公司缺乏此类人才,从而难以设计出市场需求的相关险种,使得产品的供给跟不上市场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风险分担协议可以很好地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首先,行业风险分担协议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按照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的契约,并没有强制性,但对每个参与订立的企业都有一定的约束力,由于该契约是每个企业真实意思的反映,是每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行业风险分担协议一般发生在同一区域或者同一行业,地域范围小,企业与企业之间日常交易往来密切,这就导致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在签订的过程中不必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深入了解每个企业的生产情况,这大大降低了签订协议所花费的成本;最后,行业风险分担协议一般均是自愿签订的,没有固定的格式条款,这就使企业之间在制定协议的时候可以按照不同地域的特点、不同行业的特点、不同生产方式及其他特点制定出一套既科学又合理的分担协议,不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风险分担协议,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风险分担协议的内容,满足了不同市场和企业的需求。简而言之,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环境责任保险的不足,有利于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的实现。

(二)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企业破产

企业,作为一个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当今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企业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兴,则人民富,企业旺,则国家强。如今,不管企业想从事什么经营活动都必须在企业章程中注明,并且排污单位还必须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不仅如此,企业排污还受到环保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的文件显示,2016年福建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6.89亿吨,其中排入污水处理厂1.55亿吨,占比为22.5%。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占总排放量比例分别为8.2%、4.0%。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总排放量比例分别为88.7%、65.0%。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 449.23万吨,综合利用量3 090.82万吨,处置量1 165.66万吨,贮存量246.8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86.62万吨,综合利用量56.57万吨,处置量27.33万吨,贮存量14.11万吨⑥。可见,企业的排污行为一般已受到政府部门的严密监控。虽然环境侵权的事件仍有发生,但很多企业并不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对他人造成危害,很多情况是因为科学技术水平不发达导致的,并且许多时候排污行为是无法避免的,而环境污染又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不易逆转性等特征,这往往会给不特定的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⑦。一旦发生环境侵权,受害人请求索赔,污染的企业即加害方在面对巨额的赔偿时,有的的确难以赔偿,有的赔偿能力有限,一旦进行赔偿则无力开展生产活动,最终只能破产,这在某种程度上滞缓了社会的有序发展。如果发生环境侵权时企业已签订风险分担协议,则情况将发生改变,这并非指赔偿数额发生改变,只不过是由签订风险分担协议的企业先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数额,然后再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内部追偿。而真正的排污企业它的责任并不是真的转移给其他企业,它的责任仍然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缓和了承担的时间和承担的方式,至于如何操作则须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缓解了企业破产的压力,给了企业再生产的机会,这不仅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当然,针对那些只顾自身利益,成立之初便想逃避环保部门监督、隐瞒事实、超污排放,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企业,破产是其罪有应得,甚至它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企业之间沟通交流,降低侵权风险

在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下,若有新的企业加入,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在订立协议之前,必定会对新加入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的科技能力等进行较为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进而确定它的污染危险状况,以便于决定是否同意其加入该协议。如果一些企业具有良好的环保信誉和科技能力,那么就可以很快地加入该协议,相反,若企业的技术力量弱、资质差,则很难通过协议的要求。另外,在分担协议有效期间,企业之间为了降低风险,就会加大沟通交流,并对企业的防范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给予必要的技术与信息上的支持,从而可以促使企业之间相互遵守环境与安全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强化公司环保意识,更利于保护环境

行业风险分担协议是在企业之间自愿订立的契约,旨在更好地提供社会救济,该协议无强制性,若企业签订该协议,协议便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在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下,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避免日后出现环境侵权事件,则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降低该风险,如在其章程或其他规章中加大对环保的重视,改善其生产方式,采用科学环保技术,安装减污设备,通过这些方法提高资源能源的使用率,或采用“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通过淘汰污染重、排放高的生产设备,或者实施废品资源化工程减少环境污染,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具备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注重社会责任感,并依照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担负起自身在环保方面的社会责任。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将对保护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企业提高其意识,积极参与环保事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不断完善相关措施,环境污染问题最终才能得到妥善解决。例如全球性的各类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责任标准、原材料循环利用技术的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研究和应用,都离不开公司的参与和推动,发达国家的绝大多数公司已经成为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者⑧。此外,从社会的角度出发,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为企业不仅仅是一个个体,更是由众多利益因素构成的利益共同体。内部包括决策者、投资者和执行者,外部包括政府机构、社会团体、顾客、其他竞争者等,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都会因为企业意识的提高而产生相应的影响。

总而言之,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作为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之一,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及避免企业破产之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也存在着不足,由于资金来源的单一性使得该制度无法单独应对日益复杂的环境侵权事件,但当该制度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基金制度一起作用时将会产生“1+1>2”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方面上,除了继续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基金制度外,仍有必要建立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唯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注释:

①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24页。

② 孟庆垒:《环境责任论——兼谈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07页。

③肖主安、冯建中:《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年,第154页。

④马婵娟:《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研究》,浙江农林大学,2010年。

⑤⑦ 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6页,第116页。

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全省2016年度工业源污染物排放情况》,http://www.fjepb.gov.cn/zwgk/kjjc/hjtjxx/201711/t20171102_712040.htm,2018年3月25日访问。

⑧吴椒军:《论公司的环境责任》,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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