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宪耳目:明代腐败治理的监察机制
2018-03-28李庆勇
李庆勇
(济宁学院 社会科学部,山东 济宁 273155)
一、引言
腐败是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的一种现象,为历代之大弊,各个时期屡加禁止,但禁之不绝,甚至越禁越腐,成为难去的一个社会毒瘤。
明代仍然是中国历史上腐败十分严重的一个时期,如影随形,相伴而终,影响明王朝的兴衰,直至推动它的灭亡。明代的腐败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不同阶层,给国家、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成为一大弊政。为了消除腐败,治理弊政,明代统治者曾经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腐败治理,试图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故明代也是中国历史上治理腐败力度较大的一个时期。
风宪之设是明代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风宪,即监察;风宪之设,即设立监察部门,加强对官吏的监督,派出监察官员,纠举官吏的不法行为,发现贪官污吏,纠治其罪。洪武七年五月,明太祖说:“风宪之设,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刑名。”[1]714洪武十年,明太祖又说:“朕以天下之大,民之奸宄者多。牧民官不能悉知其贤否,故设风宪官为朕耳目。激浊扬清,绳愆纠缪,此其职也。国家法律必务精详,奸民犯法,吾所甚恶,当亟除之,不可贷也。有司以抚治吾民为职,享民之奉而不思恤民,惟以贪饕掊克为务,此民之蠹也。宜纠治其罪,毋姑息纵其为害。”[1]711-712可见,风宪官作为皇帝的耳目,是为其纠治害民之官,其中就包括纠治贪官污吏,并以此达到整肃纪纲、澄清吏治的目的。
明代的风宪衙门,在中央有都察院和六科,在地方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巡抚。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又监察中央,总督、巡抚则由中央派出。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个丝丝相扣的监察体系。
二、都察院
都察院是明代最高的监察机构,在政府机构中处于重要位置,尤为明太祖重视。他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2]1771
早在明朝建国前,监察机构就已经建立,当时叫做御史台,“吴元年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2]1771。洪武中期,罢御史台,设立都察院,其品秩起初较低,之后大幅提升,“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十七年升都御史正二品”[2]1772。兹后此制基本沿袭不变。
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等官,“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2]1767都御史职责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是察举百官,纠劾不法,其中“整饬猥茸贪冒坏官纪者”便是对贪官污吏的治理。《明史》记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2]1768
都察院在地方设置各道监察御史。初设12道,品秩很低。洪武十五年,“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2]1772。十七年,“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2]1772。永乐十九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趾三道”[2]1772。宣德十年,“罢交趾道,始定为十三道”[2]1772。此后成为定制,人数也较固定,“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2]1767。
13道监察御史同都御史一样,肩负着肃贪惩腐的任务,“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2]1768。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2]1768,在外则巡按、清军、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其中又以巡按为重,巡按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对地方官吏有很强的震慑效果,“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2]1768。
御史形同皇帝耳目,固有“御史耳目之官”[3]895的说法,虽为皇权、皇帝服务,但因其直接对皇帝负责,所以能够避开一些干扰,直接查处贪官污吏。
御史敢于直面腐败现实,勇于揭露腐败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如万历十一年,左副都御史丘橓指出吏治转污的现状:“士风渐靡,吏治转污,远近萧条,日甚一日。此非世运适然,由风纪不振故也。”[2]5934泰昌元年十一月,湖广道御史方震孺指出腐败导致百姓贫困:“百姓之日穷也,以天下贪吏多而惩贪之法弛也。”[4]146
御史作为言官,对腐败行为的揭露,在一定程度上也给腐败官吏以震慑,御史敢于弹劾贪官污吏,是对腐败行为的猛烈抗击。如嘉靖时期,严嵩当政,腐败猖獗,嘉靖四十一年五月御史邹应龙就劾奏严嵩父子不法:“今天下水旱频仍,南北多警,民穷财尽,莫可措手者,正由世蕃父子贪婪无度,掊克日棘。政以贿成,官以贿授,凡四方大小吏,莫不竭民脂膏、剥民皮骨。外则欲应彼无厌之求,内则欲偿已买官之费,如此则民安得不贫?国安得不竭?天人灾警安得不迭至也?”[5]8388
御史对皇帝进行规劝,也避免了堕政的发生。针对腐败问题提出的建议,对于治理腐败也起到积极作用。万历时期,御史杨守随针对办事及寄名吏纳银免考而滋生的买官卖官现象,请求严以考试,杜绝吏贪,得到宪宗的肯定。《典故纪闻》记载:“御史杨守随言:‘爵赏不可以无律,名器不可以假人。顷因山东灾伤,许办事及寄名吏纳银免考,悉依资格选用。幸门一开,越次授职,荡无纪极,争相黩货以规骤进,其于害政莫此为甚。’宪宗批答曰:‘朕患吏道不清,严考试以为进退。今若募胥吏入赀赈饥,免考登仕,是教吏贪也。御史言是,其亟罢此例。’按奸吏舞文以贪贿,挟贿以买官,倚官以剥民。故每遇开例,吏之加纳者半,吏治不清,民生不遂,多由于此。宪宗此旨,百世所当遵也。”[6]266
御史的设立,对于惩贪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明代前中期,御史能够忠于职守,如仁宗时,“遣御史汤滢等十四人分巡天,考察官吏”[1]583。宣德时,“御史王来出按苏、松、常、镇四府,命偕巡抚周忱考察官吏”[1]583。而且御史大多清廉,惩贪时不遗余力,查处了一批贪赃枉法者,如正统时,“御史韩雍巡按江西,黜贪墨吏五十七人”[1]584。天顺时,“御史李纲历按南畿、浙江,劾去浙江赃吏至百余人,时目为铁御史”[1]584。
御史不但惩处贪墨,而且举荐清廉官吏,起到惩腐扬清的作用。如宣德五年五月,监察御史金濂就建议对廉洁官吏进行奖赏,他上奏说:“近年贪浊者多,廉洁者少,乞令按察司、巡按御史询察其实,果有廉能者,具奏,亦加劳赉。”[3]1553
都察院在官吏考核中,将不合格官吏斥退,其中就包括贪墨之徒,这是对害群之马的清理,有利于官吏队伍的廉洁。如景泰时期,都察院联合吏部奏请罢黜官吏,《明史》记载:“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当黜退者七百三十余人。帝虑其未当,仍集诸大臣更考,存留者三之一。”[2]1723
三、六科
六科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又一个中央监察机构,它的监察对象主要是六部,是对六部是否违法、违规、违制进行的监督,其中也包括贪冒行为。
六科设立于明初,先设给事中,后分六科,“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其秩。洪武六年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2]1806。六科设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给事中等官,“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并从七品”[2]1805。
六科负有监察之责,“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2]1805。对于官吏的违法行为,需要奏闻,“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2]1806。
六科是针对六部进行的专门监察,主要是监察六部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涉及到六部官吏的贪污及不称职情况,例如,“(吏科)内外官考察自陈后,则与各科具奏,拾遗纠其不职者……(户科)内外有陈乞田土、隐占侵夺者,纠之……(礼科)凡大臣曾经纠劾削夺、有玷士论者纪录之,以核赠谥之典”[2]1806。六科纠举官吏的不法行为,其中就包括查处腐败的官吏,其纠腐职能相对于都察院并不明显,但绳贪之责却也不能忽视。
六科亦敢于揭露腐败现象,如崇祯元年七月,户科给事中韩一良上言指出卖官鬻爵的普遍:“臣所闻见,一督抚也,非五六千金不得,道府之美缺,非两三千金不得,以至州县并佐贰之求缺,各有定价,举监及吏承之优选,俱以贿成,而吏部之始进可知也。至科道亦半以此得之,馆选亦然。臣之风闻如此。”[7]5448
六科对于腐败官吏的弹劾也是不遗余力的,如嘉靖二十三年八月,针对科举考试中存在的收受贿赂的现象,“刑科给事中王交、王尧日论劾少詹事江汝璧、修撰沈坤、编修彭凤、欧阳焕、署员外郎高节朋私通贿,大坏制科”[5]5567。
四、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是掌管一省司法的机构,与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地方三司。
提刑按察使司亦在明朝建国前就已经建立,“明初,置提刑按察司。吴元年置各道按察司,设按察使”[2]1801。提刑按察使司还在府州县设立分司,以此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洪武十五年九月,“特置天下府州县提刑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人按治二县,期以周岁迁官”[8]2332。
提刑按察使司,主要设立按察使、佥事等官,“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2]1840。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刑名之事,虽是司法机构,但平狱雪冤之外,亦有发现、查处、惩治官邪的职责,担负着澄清吏治的任务,“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2]1840。
按察使对于地方吏治的治理,能够去除一部分地方贪官污吏,有利于地方吏治的改善。如成化时期,“陈选为河南按察使,决遣轻系数百人,重囚多所平反,囹圄空虚。治尚简易,独于赃吏无所假”[1]713。弘治时期,杨继宗先后为湖广按察使、浙江按察使,对于贪腐是嫉恶如仇,查处了官吏中饱私囊的行为,“杨继宗迁湖广按察使,既至,命汲水百斛洗涤厅事而后视事,曰吾以除秽也。为浙江按察使时,仓官十余人坐缺粮系狱,至鬻子女以偿。继宗欲宽之而无由。一日,送月俸至,命量之,则溢原数。较他司,亦然。因悟仓吏缺粮之由,将具实以闻。众惧,请于继宗,愿捐俸贷偿。由是十人者获释”[1]713。
五、巡抚和总督
明代还在地方设立巡抚和总督,以监督地方政事,监察地方官吏。
巡抚之名,出现在洪武时期,“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2]1768。巡抚之设,开始于洪熙时期,“洪熙元年八月癸未,大理卿胡概、参政叶春巡抚南畿、浙江,设巡抚自此始”[2]116。总督出现比巡抚晚,是在正统时期,“正统六年正月,征麓川,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此设总督之始”[1]596。
督抚一般由中央官员兼任,多为六部长官或都察院御史。“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2]1768蹇义就以尚书的身份任巡抚,正统六年王骥也是以尚书的身份任总督。“隆庆三年,海瑞以佥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1]595海瑞则是以都察院佥都御史任巡抚。以中央官员充任督抚,在督抚地位还不是很高的明代,有利于督抚对地方的监察,查办有势力的官吏。
督抚之设,也有利于惩办地方的贪官污吏,《廿二史札记》记载:“遣大臣分往各直省,考察官吏,严其黜陟。”[9]759《明史》亦说:“击贪浊,安善民,惟巡抚得以便宜从事。”[2]4352海瑞巡抚应天,“属吏惮其威,墨者多自免去”[1]595。可见督抚在地方除行政事务外,也注重官吏整治,罢免贪墨,这对地方吏治的改善起到一定作用。
明代的监察机构承担着整肃吏治的责任,要保证他们发挥作用,不徇私舞弊,首先要风宪官吏自身清廉,公正无私,因此明代规定有亲属为官者不得担任风宪官。《涌幢小品》记载:“大臣子弟为科道者,例应回避,得改翰林。”[10]212《玉堂丛语》记载:“父任京堂而子为科道者,例得回避改他官。”[11]208《万历野获编》亦记载:“父兄现任在京三品大臣,其子弟为科道言事官者,俱改任别衙门,照例循资外补。”[12]505风宪官回避可有效避免徇私舞弊、徇情枉法现象的发生,纠察腐败时也可以无所顾忌,相对公正。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风宪官多能回避,改任其他官职。“嘉靖九年,御史胡效才以父琏任都御史,奏当回避,上曰:‘近年科道改翰职,此阴厚私弊,效才准于在京别衙门相应职事改授。’以后俱照此例行,凡回避者,不得改翰职矣。”[11]208“嘉靖初,给事中席春,以避兄礼部尚书席书,得改检讨……今上初元,礼部尚书陆树声从田间起,其弟树德为礼科都给事,当避,改升为尚宝卿。”[12]505
风宪官吏受财,加重处罚。《大明律》规定:“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13]189风宪官吏肩负监察重任,若其犯贪更不利于纠奸惩贪,治贪者自贪,属于明知故犯,故加以严惩。
为防止风宪官吏违法犯罪,明代还允许风宪官吏互相纠举,不得包庇纵容,也不得诬告。《明会典》记载:“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领官,各道监察御史典吏,但与不公不法,及旷职费事,贪淫暴横者,许相互纠举,毋得徇私容蔽。其纠举并要明具实迹,奏请按问明白,核实区处。其有挟私妄奏者,抵罪。”[14]1045
风宪耳目,机构庞大,各成系统,又互相联系,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监督网络,这个网络在政治相对清明的时期,风宪官尽职监察,惩办了一些贪官污吏,有利于吏治的改善,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猖獗与蔓延。《明史》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2]7185此说虽有夸大之词,但也反映了吏治的改善,这种改善就有风宪官吏的功劳,风宪耳目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起到惩治腐败、净化官场环境的作用。
风宪耳目,虽对吏治有所改善,但鉴于时代的局限性,它不可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腐败。
参考文献:
[1]龙文彬.明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89.
[2]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杨士奇.明宣宗实录[M].[中国台湾]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4]温体仁.明熹宗实录[M].[中国台湾]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5]张居正.明世宗实录[M].[中国台湾]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6]余继登.典故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谈迁.国榷[M].北京:古籍出版社,1958.
[8]胡广.明太祖实录[M].[中国台湾]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9]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M].王树民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4.
[10]朱国祯.涌幢小品[M].北京:中华书局,1959.
[11]焦竑.玉堂丛语[M].北京:中华书局,1981.
[12]沈德符.万历野获编[M].北京:中华书局,1959.
[13]刘惟谦,等.大明律[M].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