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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2018-03-28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8年1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举报人财政部门

●陈渊鑫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三)

●陈渊鑫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三十三

十一、财政监督的权限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监督权限的规定。

财政监督措施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具有资料查阅权、核查核实权、调查取证权、查询存款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等职权。

(一)资料查阅权

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单位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是财政监督的传统手段。预决算资料反映了监督对象的财政事项;会计资料反映了监督对象的财务收支情况。通过调取、查阅、复制预决算资料和会计资料,可以发现监督对象在财政、财务、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了解和掌握监督对象执行财经制度情况。

(二)核查核实权

核查有关资料是依法取得证明材料并据以形成检查结论的过程。对监督对象的核查事项主要包括:(1)现金,指库存现金。现金的核查方法是实地盘点,即将库存现金的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2)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主要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3)实物资产,主要指存货和固定资产,其中,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三)调查取证权

向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核实等取证工作,是财政部门了解监督对象情况、取得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的重要手段。对监督对象的核实事项主要包括其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单位会计资料是对其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反映,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决定了会计资料的质量。对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核实就是确认其真实程度。对会计核算的核实,主要是核实其是否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全面核算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财政监督人员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资料和证据,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如实反映情况,不作虚假陈述;应当提供相关的协助,不得拒绝、阻挠或拖延,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证据。

(四)查询存款权

所谓查询存款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定程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情况的职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授予财政部门对有关被检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查询权。

为正确行使查询权,避免滥用权力,《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2006〕2号)对行使查询权建立了严格的工作程序:第一,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必须出具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统一格式的 《财政查询通知书》和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第三,必须使得到的资料得到有关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第四,在查询存款时,不得将资料原件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印、复制或者照相,并经金融机构盖章。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财政部门负有保密的义务。另外,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时,应当提供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情况。对无法提供被调查、检查单位确定的账户名称或账号的,财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作出说明,有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进行查询,如实反映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拖延。

(五)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权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存封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先惩罚,也不是对其财产进行的预先处置,更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终局行为,而仅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作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情形主要有:(1)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可能隐匿、转移、毁损、篡改或者变卖证据的;(2)受保存条件或其自然属性的限制,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3)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依据《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财监〔2005〕103 号),本条所指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文书资料;录音、录像、电子存储数据等电子资料;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的其他证据。

在实施登记保存措施时,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循合法、谨慎和效率的原则,严格履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法律手续。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需要保存的证据,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现场登记造册,必要时,可以采取复印、录音、摄像等技术措施和手段,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项是一个兜底条款,是为了解决列举方式可能产生的遗漏和适应未来财政监督改革的需要。一方面,除了本条所列举的财政监督检查的五项职权外,还存在“对违法主体暂停拨款或者责令其暂停使用拨款”的权力。如《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运用,对于数据电文等电子数据资料的调查取证等还需要赋予财政部门新的职权。

十二、举报的受理

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 对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举报,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受理举报的规定。

举报是指公民或单位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人或事,依法向国家机关或有权受理、处理的其他组织进行检举报告的行为。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因而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财政违法行为的权利,都可以向财政监督部门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为国家、群众挽回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一)财政部门受理举报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依据上述规定,本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对待举报事项,设立财政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等专门机构,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向社会公开财政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举报途径信息,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保密、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举报人举报可以采用实名、匿名方式,以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中心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 《重大财政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经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财政机关领导报告。

在财政违法举报管理工作中,财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对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法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财政部门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应当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二)实名举报处理结果的反馈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财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财政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财政部门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机构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对应由下级财政部门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机构转送下级财政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事项,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对举报人的保密

财政部门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财政部门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回避。财政部门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财政监督方法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监督方法的规定。

财政监督方法,是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监管过程中,为了完成财政监督工作任务,对监督检查对象涉及的有关信息进行搜集、加工和利用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要求,选择恰当的监督方法,有助于提高监督质量和成效。

实施财政监督要根据监督目的和被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多种知识、技能来决定具体监督方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方法,要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要素,不同的对象和内容来决定。监督职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方法体系的掌握和运用。

财政监督可利用的方法很多,分类也有所不同,有定性、定量分析法,有检查书面资料和检查客观事务的方法,有调查、取证法,有传统的查账方法,也有现代的技术方法等等,每一种方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均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也都有局限性,因而在具体的方法选择上,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综合分析,根据财政监督任务和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类型的工作事项和不同目的要求选用最佳的监督方法。同时要坚持多种方法的有效结合,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审核

审核是指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和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阅、核实与查对的方法。审核是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和监督专职机构通用的监管方法,也是管理和监督关口前移,提高财政监管成效的有效方法和程序。目前,中央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开展审核事项主要有部门预算审核、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和专项资金审核等。

(二)审批

审批是指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的批复业务,审批与审核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明确结论并予以批复,承办事项终结;而后者只形成过程中或某个方面的结论,不予批复。目前,中央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开展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退付的审核审批、账户审批和年检等内容。

(三)监控

监控是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控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分配合理、使用安全,并达到预期目的的方法。如对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的跟踪监控、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的实时动态监控等。

(四)监缴

监缴是指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财政管理的要求,对应缴预算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性收入的缴库或汇缴财政专户情况就地进行监督的方法。监缴工作是财政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职责。

(五)对账

对账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税收收入征收部门、预算支出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开展按月收入和支出核对的方法。对账中发现税收收入入库级次、支出预算科目、金额和比例错误等问题,要以公函等形式通知出现差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更正。对发现异常的项目向相关单位询问、走访或及时进行检查和调查,做到动态跟踪和监控。通过对账报表数据的分析,可以为监督检查提供线索,明确重点,确定思路。

(六)分析

分析是指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管,通过对本级财政收支数据及其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各种变动的因素,查明原因、寻找解决途径的方法。如专员办开展的中央收入监督分析,以中央财政收入监督掌握的情况为基础,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成因,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和对策,促进了中央财政收入监管水平的提高。

(七)调查

调查是指财政部门围绕财政管理和财政检查中暴露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解和考察的方法。调查是各项工作的基本手段,是科学决策的必经程序,是理论联系实践的关键点。财政部门通过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反映情况、揭露问题、总结经验、制定对策,可以有效推动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确保财政决策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八)检查

检查是指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核对与测试等。

审阅是指检查人员通过仔细阅读和审核各种会计凭证、账户、报表以及各种有关文件和其他原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和线索的一种检查方法。通过审阅有关资料,财政检查人员可以初步判定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正确,然后再采用其他方法作进一步检查。

核对是指检查人员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互相关联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进行相互对照或交叉对照,以检查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的一种检查方法。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具有勾稽或制约(相关)关系的有关书面资料的检查。

测试是指检查人员对被查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数字进行计算、平衡,以验证其是否正确。在测试过程中,检查人员不仅要注意结果是否正确,而且还要对某些其他可能性的差错予以关注,在验证中发现问题,获取证据。

(九)监盘

监盘是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现场监督被检查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抽查。盘点是验证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重要方法。盘点的方式有突击盘点和通知盘点:前者一般适用于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的盘点;后者适用于固定资产、在产品、产成品和其他财产物资等的盘点。一般而言,盘点工作应由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于重要项目,检查人员还应进行抽查。盘点结束,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编制盘点清单,并根据盘点的溢缺数,调整账面记录。盘点清单即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检查人员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十)观察

观察是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观察法是一种常用的检查方法,灵活性强,适用面广,特别适用于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和财产物资保管情况的调查等。

(十一)查询

查询是指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通过向被查单位内外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可以有效了解书面资料未能详尽提供的信息,弄清事实真相。

(十二)函证

函证是检查人员为印证被检查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函证可分为积极函证和消极函证。积极函证是要求被函证单位在收到函证信件后,不论“是”、“否”都应给予答复。如未得到答复,需要重复发函或派人亲自前往进行面询,以便取得书面证据。消极函证是指被征询人在收到函证件后,认为委托或要求证实的事项有差异时,才给予回函答复,如没有差异,则不必回函答复。检查人员在发出函证件一定时间未得到答复时,则认为所查事项无误。在一般情况下,财政检查应采用积极函证法。

(十三)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是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分析性复核常用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对绝对数的比较分析和相对数的比较分析两种。

十四、财政监督方式

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监督方式的规定。

财政监督方式,是财政部门围绕财政监督的目的和完成财政监督任务所形成的各种专门的工作形态,是财政监督活动中公认的思想方法和行为路径与程序的集合,包括监督的目的、监督资源配置、具体工作的开展和结果的利用等。财政监督方式是财政部门和财政监督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和积累起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财政管理模式的转变,财政监督的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本条主要规定了财政监督检查实践中通常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方式,并要求日常监督与日常的财政、财务管理相结合。

(一)日常监督

日常监督是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在财政日常运行中履行日常管理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以及决算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日常监管是财政监督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和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的日常监督构成了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开展的日常监管活动通过预算管理、国库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开展的日常监管工作是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对财政管理事项进行必要的前置性或延伸性的审核、审批、检查、核证或监控。对于日常监督,本条明确规定:“日常监督应当与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紧密结合进行。”即财政监督应当寓意日常财政管理之中。

财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方面。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贯穿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财政监督包含着管理的本质属性,是财政管理活动的特殊形式,与财政资金运动同步进行,与会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发挥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财政监督融于财政管理之中才能更好地发挥优势,加强财政日常监督就是将监督工作日常化,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是新型监督检查机制的发展方向,更是财政监督的本质要求。目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往往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较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较少;集中性、突击性的专项检查较多,事中监督较少,日常监督的职能没有很好地落实,许多财政违规违纪行为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这种重监督检查轻日常监督的做法,已不符合公共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日常监管工作,促进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升。一是建立与预算单位日常联系沟通机制,了解预算单位的业务工作推进情况,准确掌握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加强财政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提出规范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帮助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二是探索建立组团式服务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服务管理模式,在充分听取预算单位实际需求和建议的基础上,选取部分财务力量相对薄弱的单位,试点实施组团式服务,帮助解决预算单位实际问题。三是在预算编审环节,深入预算单位监督检查资产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管理,财政票据使用和非税收入收缴等情况,确保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四是在预算执行环节,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细化支出标准,明确支出范围,建立日常监管情况工作台账,实现对预算单位收支活动全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暴露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的检查。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的检查,是日常监督的延伸和必要的补充,也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财政部所规定的财政监督程序实施。此外,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力量对群众举报线索进行专案检查、核证也属于专项检查范畴。专案核查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以有问题为假设作为举报信核查逻辑起点,需要核查者以怀疑的眼光,以中立和第三者的身份寻找证据。

长期以来,财政监督工作中往往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较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较少;集中性、突击性的专项检查较多,事前、事中监督较少,日常监督的职能没有很好地落实,许多财政违规违纪行为形成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因此,为了充分贯彻落实财政大监督理念,必须积极建立财政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努力实现财政监督的日常化、立体化,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和财政运行的全过程。据此,本条强调财政监督职责由其日常业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

在财政大监督理念下,推动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加强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资产管理、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调合作,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力合作”的大监督格局,把事前、事中监督作为业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的重点内容;专职监督机构主要侧重于事前、事后监督检查,并通过对业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职责的再监督,最终实现对财政资金解缴收付、征管、入库、退库的全过程监督。■

(作者系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曾在山东省日照市财政局监督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或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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