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8-03-28

财政监督 2018年1期
关键词:进出境普查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2月1日,根据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7〕25号),决定废止《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 〔2009〕101号)、《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 版)的通知》(汇发〔2014〕18 号)2 篇文件,并宣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 〔2005〕83号)、《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4篇文件失效。

2、《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对重大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规范。《意见》明确,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抓好四项主要任务。一是突出公开重点。二是明确公开主体。三是拓展公开渠道。四是强化公开时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按时公开项目信息。

3、《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12月4日,财政部制定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进行了集中修订,增加了责任追究条款,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12月4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通知》明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5、《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2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同时,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6、《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12月5日,为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落细,防止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要求立即补救并做好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通知》规定,在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时,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原则上不公开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同时要求,各地在工作中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落实政策、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建设,着力避免信息泄露。

7、《关于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7〕2105号),对推动石化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进行部署和安排。《指导意见》提出产业布局更趋合理、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绿色标准持续完善四方面的目标。《指导意见》明确,要围绕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关键领域,重点发展高性能树脂、特种橡胶及弹性体、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功能性膜材料,电子化学品、高性能水处理剂、表面活性剂,以及清洁油品、高性能润滑油、环保溶剂油、特种沥青、特种蜡、高效低毒农药、水溶性肥料和水性涂料等绿色石化产品。突破上游关键配套原料供应瓶颈,加快国内空白品种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引导绿色产品生产企业集聚发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

8、《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办法》规定,考核工作应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底前完成,分为省级自查、实地核查、综合评议三个步骤进行;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等级将会有表扬、约谈、整改等相应措施。

9、《网络零售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引》。12月7日,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联合制定发布《网络零售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引》(商电字〔2017〕12号)。《指引》确定了三个层面八项主要任务。一是在通用基础层面,提出加强网络零售数据管理、诚信体系建设标准;二是在运营服务层面,提出加强网络零售电子证照互认、快递物流提升、网上支付安全等标准建设;三是在监督管理层面,提出加强网络零售商品质量管理、安全消费、知识产权保护等标准建设。《指引》还指出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前沿研究和加强标准宣贯。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12月8日,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海关总署修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分为5章共38条,包括总则、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ATA单证册的管理、附则等内容。新版《办法》中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类别中增加了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明确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应依照《关税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并细化了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根据新版《办法》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可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11、《2017年第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12月8日,审计署制定发布《2017年第三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2017年第32号)。《公告》指出,审计署此次共抽查1343个单位1914个项目,涉及资金4421.5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78.04亿元。根据公告,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创新扶贫、加强管理监督、污染防治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脱贫攻坚工作推进、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污染防治、去产能、“放管服”改革深化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还存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其中11省的29个州县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等扶贫政策不到位,存在将不符合条件人员列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扶贫工程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

12、《关于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2月1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发布《关于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协会公告 〔2017〕33号),宣布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信息披露业务运行机制。《通知》规定,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市场机构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格式审核后的披露文件同时发送至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接收综合平台发送的披露文件并及时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通知自2017年12月18日起正式实施。

13、《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通知》明确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要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等。

14、《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12月1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 《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宣布 2018年 1 月 1 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根据《通知》所附的《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2018年中国将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平板探测器、多臂机或提花机、动力电池正极材料、先进医药原料、椰糠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并适当扩大汽车进口模具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取消废镁砖、废钢渣、废矿渣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取消钢材、绿泥石等产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铬铁、钢坯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15、《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原《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同时废止。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一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由于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少、准备金规模小,为避免遇大额清算指令时出现排队现象,其融资空间上调幅度相对较大。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其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实际占款天数计算,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三是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16、《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12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工信部科〔2017〕315号),明确了行动目标和任务。《行动计划》提出在智能产品方面将着重在8个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包括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无人机、医疗影像辅助诊断系统、视频图像身份识别系统、智能语音交互系统、智能翻译系统、智能家居产品等;并提出突破核心基础,在智能传感器、神经网络芯片、开源开放平台等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同时将深化发展智能制造,着重支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等领域;面向重点产品研发和行业应用需求,支持构建支撑体系,例如行业训练资源库、标准测试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智能化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等。

17、《关于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12月15日,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关于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公布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根据《公告》有关规定,此次共涉及93家证券公司,财务顾问分为A、B、C类,其类别划分仅反映财务顾问执业能力的相对水平;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18、《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12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证上〔2017〕819号)。根据《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有关规定,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入池和后续循环购买入池(如有)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初始购买日和循环购买日(如有)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基础资产界定应当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如有)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等7项要求。

1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并明确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

猜你喜欢

进出境普查
立即全面普查 警惕二代粘虫发生
胡春华强调:确保脱贫攻坚普查取得圆满成功
疫情下的外籍海洋工程船舶进境分析
探讨RFID技术在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应用
现状与思考——写在江西剧种普查之后
进出境轻纺消费品风险管理参数研究
关于农业文化遗产普查与保护的思考
我国第六次与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结果的比较分析
学习调查要“四会”
国家博物馆举办中国文物进出境管理六十年成果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