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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分析

2018-03-26张次国

商情 2018年3期
关键词:合同效力

张次国

【摘要】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富形式,其转让合同应适应《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对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方,在看待该问题时应从其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分别来说。本文先分析了对出资瑕疵股权的含义,并对如何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瑕疵股权;合同;效力

一、出资瑕疵股权的含义

(一)出资瑕疵

出资瑕疵是指在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违反工资规定或法律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瑕疵有两大类,即不适当履行与不履行公司。不适当履行指的是虽然股东已经出资,但是出资金额不到位,出资数额以及形式等不符合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出资存在瑕疵;不履行则分为四种形式,即不能出资、拒绝出资以及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这些都是说股东压根就没有出资。

(二)瑕疵股权

瑕疵股权指的是因为公司内部的股东产生不适当出资以及不出资而造成的出资瑕疵股权,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中包含了对瑕疵股权责任承担的认定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效力,通常情况股权受让放常常以合同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欺诈等理由,希望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亦或者发出撤销申请,并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等调整股价的措施。

二、瑕疵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一)无效说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潜在股东还未出资,则不能享有股权,并且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股东资格,如果还以这些不存在的股权作为合同条款的,则所签订的合同理所当然是无效的。在公司中,出资是取得股权所必经的路线,所以只有履行其交付股款的义务之后,才可以认为其取得股东利益,享有股东权利。

(二)可撤銷说

有些人认为,其实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效益应该不受其本身出资瑕疵的影响,而判断的关键应该是在受让人与股权转让人在签订合同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否构成欺诈,如转让人对受让人可以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则股权转让合同视为无效:如转让人明确告知受让人出资瑕疵的事实,而受让人仍然接受的,则应视为合同有效,若受让人真的遭受欺骗与隐瞒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或有关机构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要求。

(三)区别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注册时所确定的资本制度是判断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最有利依据。如果公司所采取的是实缴资本制度,则全体股东在交付组合资本公司成立之后,满足出资要求的股东即已成为有效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如出资人未能满足出资要求,则不视为股东,那么与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公司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则认股人只缴纳部分股资即视为股东,虽未按照相关约定进行出资,但仍然享有股东权利,因此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这种观点的关键点就在于股东身份是否有效上。

(四)有效说

这种观点认为,出资瑕疵不论是否存在欺诈问题,都不会影响到转让合同的合法效益,都视为转让合同有效。

虽然上述这些学说都有其一定道理,但在实际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综合考虑。首先我们要对瑕疵股东的资格进行确定,且股东资格必须以合法公司的存在为前提,保障出资者的形式条件完善,如果出现了出资瑕疵问题,也不能因该问题而否认其股东资格,在我国的商法中对出资瑕疵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肯定。瑕疵股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因为我们可将股权转让的实质认定为股东身份或资格的转让,那么如果我们对柱子瑕疵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肯定,那么也应该认定其持有的股资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并且瑕疵股权的转让不仅仅为股东进退公司提供了有效途径,更提升了市场积极的活跃性,但要在转让合同双方意思明确且真实的基础上才具有法律效益,避免出现欺诈等行为,对受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民事责任

(一)补足公司资本

在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有两种情况,即受让人不知道出资瑕疵问题,还有就是受让人明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一般情况下,股权受让人应当都知晓股权存在瑕疵,只有在受让人要求公司查明受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公司查而不报道回馈虚假信息的才会蒙蔽受让人。在这种恶意蒙蔽受让人的行为中,我们要明确责任如何承担,这时受让时有权撤销与更改转让合同,如接受合同的则有权不承担资本补足责任,该责任应有出让人承担;出让人如果与公司恶意串通欺瞒受让人的,受让人还能够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已用虚假信息欺骗受让人的,那么公司与出让人大多存在串通关系)。

(二)清偿公司债务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进行偿还,并不会由股东承担,但如果出现公司没能力偿还债务时,则会出现债权人对公司以及瑕疵股东的同时起诉,这时瑕疵股东往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期间若瑕疵股权出现转让问题,那么如何让合同双方来进行责任承担是一个很有争议性的话题。

如果受让人知晓瑕疵股权问题,则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受公司与出让人欺诈,等成为公司股东之后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查阅相关文件,明确股权实情的,则可提出撤销合同或合同无效。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股权转让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从立法以及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出发,加大监管力度,才能够有效保障股权的透明性与真实性,从根本上解决瑕疵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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