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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成

2018-03-25祁睿茹

大经贸 2018年1期
关键词:部门法制法宏观调控

祁睿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形成及经济法学科的出现,是20世纪各国立法和法学领域中发生的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它引起了法的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变化,对国家法制、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学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受到社会各界普遍重视。

一、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的兴起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目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在分歧。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二)、从热闹浮华到冷静思考

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使经济法的光辉成为昔日荣光。《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立法说明》中更是进一步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神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做规定。”这一规定给经济法学界造成了很大冲击,主要体现在:

1、“大经济法”的观念解体;

2、在原有的经济法内部引入了新的竞争者,即行政法;

3、《民法通则》的颁行掀起了民法研究的高潮,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很多经济法研究学者却从经济法研究领域转战民法,甚至行政法研究领域,使得经济法研究队伍分流;

(三)、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

1、经济法与计划经济:从本质上看,经济法的产生是由于国家干预经济,因此,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计划经济是最典型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形式,因此,经济法与计划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但是随着经济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计划经济是不能满足经济法发展的需要的。

2、经济法与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特别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经济激烈的经济,结果优胜劣汰,生产集中,形成垄断;或者各市场竞争主体,为了避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两败俱伤,而合谋限制竞争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无论是垄断、限制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都是对市场经济的釜底抽薪,市场经济不能自由竞争就从根本上丧失了自己的优势和价值。为了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必须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但这些并不是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而必须通过国家干预完成。

(2)市场经济特别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经济,是一种公关经济,它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复杂,关系国计民生的各方面,任何私人都无法掌控完毕。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也有失灵的时候,这时,就必须要由作为社会总代表的国家通过搜集分析国民经济信息、运用国家公权力去宏观调控。

上述两个方面都表明,市场经济并不排斥国家干预,而是内在的要求国家干预。

二、经济法体系的形成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有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如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

三、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比较分析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 体现在两者在经济法体系中的比较地位上。一种观点认为, 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 因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优位于宏观调控法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因而宏观调控法优位于市场规制法。笔者认为,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不存在高低、主次之分, 与之相应,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应当处于并重地位。国民经济运行虽然在某一阶段宏观问题较为突出 , 而在另一阶段微观问题较为突出 , 这仅仅影响到国家政策的指向, 但并不影响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并重地位。通过比较, 我们不难看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异同。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规制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 , 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 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 , 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 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 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 , 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 , 政府干预的失灵 ( 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 ) 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 , 政府规制的失败 , 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 , 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 , 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 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 , 市场规制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 , 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 , 规章制度之类的公共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

四、总结

如前所述 , 从规范生成的先后来看 , 一般認为,同宏观调控法相比,市场规制法的产生比宏观调控法更早 , ⑤与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从传统法中汲取的养分也相对更多。而宏观调控法 ,则是在经济理论、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 特别是在法律理论及相关立法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 才逐渐产生和逐渐被认识的一个重要领域。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2]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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