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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尔斯原初状态中构建“自我”的道德任意性的批评

2018-03-23景淇

文教资料 2018年31期
关键词:自我罗尔斯

景淇

摘 要: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其哲学理论在逻辑上依赖康德对“自我”本质的思索,但抛弃了康德的形而上学并提出对“善”和“自由”的独特解释。本文认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要求一个无牵无挂的“自我”,这一点无法令人接受。作者介绍桑德尔和米勒对罗尔斯的批驳并对他们的观点表示赞同,支持的结论是罗尔斯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中将“自我”定义为由道德上的任意特征所构成的东西,这一点是不能够在学理和逻辑上成立的,其问题在于我们不能借由原初状态所要求的自我形象理解自己的道德和政治生活。

关键词: 罗尔斯 原初状态 “自我” 道德任意性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契约理论家有一大常用策略:先假设某个原初状态(自然状态、无知之幕等),然后论证某些社会安排或正义原则会在该原初状态下得到明智且理性个体的认可。社会契约传统的批评者认为,“原初状态”的建构与我们所要捍卫的正义原则一样具有争议性。同样的指摘是否可针对罗尔斯基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阐述而得出的两大正义原则?为何?

笔者认为,罗尔斯在建构其原初状态时依赖于一个单薄得令人无法接受的“自我”观。首先,笔者将介绍桑德尔和米勒对罗尔斯的批驳并对他们的观点表示赞同。其次,笔者将基于努斯鲍姆对桑德尔的评论提出反对意见。最后,笔者将通过延伸桑德尔的论点给予努斯鲍姆回應。笔者支持的结论是,罗尔斯在其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中将“自我”定义为由道德上的任意特征所构成的东西,这一点无法令人接受,其问题在于,我们不能借由原初状态所要求的自我形象理解自己的道德和政治生活。我们的同一性不具有道德上的任意性,它们在道德上是积极的,因为是它们让我们成了独特的个体。

二、对罗尔斯“原初状态”的批评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要求一个无牵无挂的自我,这一点无法令人接受,此乃桑德尔的论点所在。在无牵无挂的自我中,自我优先于被它所肯定的目的,而人们则被剥夺了对其权益观的认识①。我是什么与我有什么截然不同;“自我”超越了任何经验所能达到的范围②。“我有”具备道德任意性的地位,而道德任意性会偶然发生在我的周围或内部③。人们只有权合法获取产自“无牵无挂的自我”的权益,这种自我处于任何构成性依附、目标和价值观所能到达的范围之外④。简言之,无牵无挂的自我不“牵挂”于任何由构成性依附和目标生成的实质同一性。

差别原则是一种共享原则,需要在其可部署资产的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道德联系。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义务观,而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以使人们接受他人对我的才能的要求权⑤。该原则要求以道德联系证明人们所合法地、道德地、相互地负有的要求权的合理性,如此我的才能和其他任意属及产自它们的权益才能在他人之间得到公正的部署,不论这些接受者和我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和约定⑥。

然而,苛刻的道德联系要求有构成性的目标和依附。毕竟,原初状态下的无牵无挂的自我,如果被剥夺了对任何构成性的依附和目的的认识,就不能自发地达成这样的道德联系。因为如果无牵无挂的自我理性地承认了自己没有特权享用具有道德任意性的权益,则他们会将相同的观点应用于其他情况。换言之,他人没有特权享用这些具有任意性的权益。由于无牵无挂的自我缺乏一切构成性的目标,如“所有原则和行动应有利于大力帮助最不利群体”,而且他们不依附于任何价值观,无牵无挂的自我之间就不会产生差别原则。

另一个问题是,罗尔斯的苛刻原则最终需要实质的分配。如果没有一定的构成性目标和依附,无牵无挂的自我就不能对其进行选择,例如,他们之所以愿意在福利制度中重新分配自己的收入只是因为他们认同该制度。可以说,既然理性的、无牵无挂的自我能够选择包含某种预期结果的再分配,那么这种结果就足够有吸引力。然而,无牵无挂的自我需要在差别原则和其他可能不那么苛刻的分配原则之间做出选择。无牵无挂的自我没有构成性的目标和依附,但他们的特点是具有最薄弱的理性和其他能够适应毫无依附的要素。当愿望和信念激励着理性人做出决定,无牵无挂的自我就不会选择差别原则。因为他们根本没有经验,缺乏可以激励行为的依附,所以他们不具有选择如此理想原则的动力,他们无法期望施行差别原则会带来任何满足感。

有人可能会反对说,无牵无挂的自我在做选择时是理性的,在此情况下,即他们在选择某种分配原则时是理性的,因为该原则会充分地实现某些价值观和美德,而非仅仅为了满足感。然而,由于缺乏经验,他们也缺乏动力。一个被剥夺了经验的理性生命,怎么会以潜在的苛刻要求为代价只为追求不给其带来任何满足感的某些价值观的实现呢?无牵无挂的自我会选择其他不太苛刻的原则,并在合理性的驱使下期望获得更高的实现。

假设还有另一个并行的原则。它要求不高,而且会带来比差别原则更多的好处。无牵无挂的自我会怎么选呢?如果他们是理性的,就会选择这个原则而非差别原则。因此,就此这个意义而言,差别原则无法获得无牵无挂的自我的支持。即,差别原则主要由依附而非合理性驱使,这样的自我缺乏依附却拥有合理性。

差别原则与无牵无挂的自我是不相一致的。原初状态和罗尔斯对权利优先性的追求要求一个无牵无挂的自我,但差别原则最终要求的是构成性的目标和自我通过道德联系所拥有的依附。无牵无挂的自我和差别原则产生了冲突。

我们要么放弃差别原则,要么放弃无牵无挂的自我。我们该做的是放弃无牵无挂的自我,因为自我是嵌入或处于现有的社会实践之中的⑦。我们不能借由原初状态所要求的自我形象理解自己的道德和政治生活。毕竟,各方都被剥夺了太多的信息,以致他们在心理上无法做出罗尔斯所要求的那种选择。

而且,若是我们不抛弃无牵无挂的自我,人们就会拒绝履行社会责任和福利条款,而我们又拒绝给予各个共同体追求目标的能力⑧。凭直觉而言,某些构成性的目标和依附激励着普通人承担对他人的责任或义务。我们有理由相信,很多理性人或许有志于减少较不利群体的痛苦或者提升整个国家的效用。正是这些目标促使他们投身于苛刻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多愁善感、冲动等心理因素也有类似的作用。然而,鉴于无牵无挂的自我缺乏一切构成性的依附,他们可能会拒绝这种苛刻的义务,甚至大都如此。这种拒绝削弱了罗尔斯对正义之追求的基础。

上述原初状态的理论不一致性所产生的负面应用效果也是如此,即如桑德尔所论,人们“愈发相互纠缠,却愈发缺少依附”⑨。这样的理论不一致性给我们的启示是,读者无从知晓如何运用罗尔斯的理论管理他们的实践。如果原初状态及与之相应的无牵无挂的自我的概念建构和此建构所生成的并证明合理的原则产生了冲突,人们就会感到困惑,同时这个理论将无法明确指导行为,无法明确地证明体制的合理性。

桑德尔对“无牵无挂的自我”的批评可以与米勒反对普遍主义的论点联系起来,进一步批驳罗尔斯对“无牵无挂的自我”的运用。米勒认为,原则上甚至不可能有这样一个“无牵无挂的自我”。

于米勒而言,罗尔斯对“无牵无挂的自我”的构建实际上是假设了对人类主体的不合理的看法⑩。具体而言,罗尔斯假设,无牵无挂的自我“优先于”一切经验、依附和关系。由此,罗尔斯暗示了一个形而上学的论断,即从最根本上说,人不是由我们与他人或者外部经验世界之间的关系所构成的{11}。由此可知,人与人之间并无差别,我们只不过是某些拥有了足够的理性协商某些原则的客体。我们失去了特殊性。

罗尔斯假设无牵无挂的自我有能力制定出非个人的、理性的道德原则,但是,只有在原则上可能的情况下,无牵无挂的自我才会为我们如此而为,以使我们自己“远离”我们的关系和约定,并以纯粹的公正进行推论。正如米勒所论,人是不会以这种公正的方式进行思考的{12}。我们有动机从现实世界和生活经验出发,道德地进行思考和行动,而不是从某个非个人的道德规则出发。于是,当我们理论化与人有关的问题时,至关重要的是特殊性而非其他任何东西。所以,和罗尔斯的“无牵无挂的自我”一样,普遍主义是有问题的。

人类不可能超越经验所能到达的范围而“远离”自己的构成或无牵无挂的自我,就此意义而言,罗尔斯尝试通过构建这种普遍主义和“自我”的单薄概念制定一些普遍性原则终以失败告终。努斯鲍姆认为,桑德尔将罗尔斯关于合理性的论述错当成关于人性的论述{13}。具体而言,桑德尔试图通过不正确地引用人性论批驳罗尔斯对无牵无挂的自我的建构,而不是将其视为方法论过程的必要部分。实际上,努斯鲍姆提出了异议,对自我的合理性的阐述只是部分道德推理的模型,无知之幕并不旨在产生任何“关于自我之本质的形而上学含义”{14}。罗尔斯只不过模拟了一个公平的条件,但桑德尔却错误地假设罗尔斯将本体论意义赋予了各方。因此,为了进一步反驳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建构,我们需要另辟蹊径,批判他对公平条件的模拟。

下面我将提出论点,以说明为什么罗尔斯的自我理论是单薄且无法令人接受的,并在方法上避免了努斯鲍姆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罗尔斯不可接受地将自我定义为由道德上的任意特征所构成的东西。

让我们看一看罗尔斯的逻辑。于他来言,两个正义原则旨在“减轻自然偶然事件和社会财富的任意性”{15}。为了达成有效的一致,我们需要原初状态不被谈判地位的道德任意差别所扭曲{16}。这意味着人们的“初始权益”不应该由社会财富的自然偶然事件或者人们偶然拥有的东西所决定,而应由他们真正的自身所决定,后者具有道德任意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各方都被置于无知之幕之后,且被剥夺了他们自己的及他们所代表的具有道德任意性的禀赋。这给出了“差别原则”的理性根据和诉求,要求社会中最不利群体不受到道德任意性环境的惩罚{17}。

现在,我们可以说,罗尔斯错误地认为权益观具有道德任意性,并错误地认为我们的同一性具有道德任意性。如果罗尔斯将“道德任意的偶然事件”排除在原初状态之外,且将权益观也排除在原初状态之外,那么他必然会认为权益观不知怎地也具有了道德任意性。如上所述,罗尔斯想要排除一切道德任意的东西,以使得在无牵无挂的自我之间所达成的一致在谈判阶段有效且合法。显然,权益观是由道德任意因素形成并塑造的。例如,比起生在极权主义国家的人,生在成熟的自由民主国家的人更有可能热爱个人自由的美德多过对权威的服从。任何由道德任意性B所决定的事物A本身就是道德任意的,因为人们不能自由地决定或者选择A,正如他们不能自由地选择B。人们不应该为自己无法控制的事物负责。因此,如果罗尔斯排除了一切道德任意的东西,那么他必然暗示了权益观最终也属于这个范畴。

罗尔斯排除权益观最初是有道理的:权益观产生了社会地位的道德任意差别,比如,在某些社会中,某些权利仰赖于个人持有特定的“全能教义”,如某种宗教信仰。该偶然事件是道德任意的,因为某种特定全能教义的相对主宰地位产生自不由个人负责的政治权力的累积不平等。

要说权益观是“道德任意”的就意味着它们是自然或社会的禀赋,我们对它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说,它们是道德无关的因素。正如桑德尔所提,权益观构成了我们的部分同一性{18}。因此,罗尔斯意指同一性是道德任意的。这贬低了人的道德品质和深度,而认为同一性是不重要的或者“任意的”也是一种不尊重的想法。鉴于罗尔斯看重人追求自己的观念的能力,这显然不是他的意图。虽然我们的同一性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任意的,但罗尔斯的方法不仅排除了任意的东西,还排除了本质的东西:道德品质和深度。

要求各方退出他们的生活、离开他们的共同体和其他关系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此。应该指出的是,笔者并不是说这与桑德尔的方法不相容。它只不过是支持了他整个论点的另一种(他没有明确使用的)根据。就此意义而言,笔者认为,罗尔斯并不是以此方法形而上学地看待人,这一点并不重要。问题在于,他为了创造“公平的条件”而视同一性为道德任意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承认罗尔斯并不持有形而上学的关于人的观念,但是他方法论上的观念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抽象出了道德同一性的重要性。这种抽象意味着,于罗尔斯而言,人的同一性是道德任意且不重要的东西,这忽视了人们的道德深度。這是无法令人接受的。

同一性在道德上是重要的,因为它使我们作为特定的个体出现,而不仅仅是道德世界中的客体。通过积极地看待同一性,我们可以产生重要感和幸福感,一种于某些共同体和文化的归属感{19}。这在道德上是重要的。如果我们只简单地从道德的角度将同一性视作任意且不重要的东西,就最终否定了人之独特性与道德深度的重要性。这种否决在实践中是不可接受的,在理论上也是有问题的。这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文化都在国歌、国旗、记叙光荣历史的作品等象征性的东西上赋予了重大的价值和内涵,以在实践中确保人们获得认同感{20}。对人之同一性的肯定就是对人之重要性的肯定,这在实践中是必要的。米勒倡导民族国家的结论也体现了这一点{21}。然而从理论上说,否认同一性的重要性是在呼唤普遍主义,之前的论点已反驳了这一点。

因此,我們需要一个更有力的自我观。更具体地说,鉴于其实践力量和理论意义,我们不应将我们的同一性和禀赋视作道德任意的东西。

三、结语

罗尔斯在其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中,令人不可接受地将“自我”定义为在道德上任意的东西。笔者思考了桑德尔对罗尔斯依赖“无牵无挂的自我”以建构原初状态的批评以及米勒对普遍主义的异议,同时也给出了理由以支持桑德尔批评罗尔斯依赖于过分单薄的自我概念,并在方法上避免了努斯鲍姆提出的问题。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11}{12}{18}迈克尔·桑德尔.程序共和国与无牵无挂的自我[J].政治理论,1984(1):81-96.

{13}{14}玛莎·努斯鲍姆.罗尔斯和女性主义[M].剑桥指南——罗尔斯,2003:488.

{15}{16}{17}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学而非形而上学的[J].哲学与公共事务,1985(3):223-51.

{19}{20}简·E·斯戴兹,彼得·J·伯克.同一性理论和社会同一性理论[J].社会心理学季刊,2000(3):224-37,doi:10.2307/2695870.

{21}戴维·米勒.反对全球平均主义[J].伦理学杂志,2005,9(1/2):55-79.

参考文献:

[1]Miller. David. “Against Global Egalitarianism.”[J]. The Journal of Ethics,2005,9(1/2):55-79.

[2]Miller, David. “The Ethical Significance of Nationality.”[J]. Ethics,1988,98(4):647-62.

[3]Nussbaum. Martha. “Rawls and Feminism.”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M]. January,2003(1):488.

[4]Rawls. John. “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J].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1985,14(3):223-51.

[5]Sandel. Michael J. “The Procedural Republic and the Unencumbered Self.”[J].Political Theory,1984,12(1):81-96.

[6]Stets, Jan E., Peter J. Burke. “Identity Theory and Social Identity Theory.”[J]. Social Psychology Quarterly, 2000,63(3):224-37. doi:10.2307/269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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