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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调研

2018-03-19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键词:孙某作案婚恋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案件当事人缘何会从亲密的关系主体走向暴力犯罪的深渊,值得我们深思。笔者对德州中院2014年至2017年四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探究此类案件高发频发的深层原因,以期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预防和减少婚恋纠纷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德州中院近四年来受理婚恋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7年,德州中院共受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120件,其中,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49件,占同期受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总数的40.83%(详见表1)。案发率自2014年的34.88%攀升至2015年的55.56%,2016年虽稍有下降,仍高达48.15%,至2017年才呈现明显下降态势(详见表2)。课题组成员将从被告人构成、作案手段、案件定性、发案原因、被害人身份、附带民事诉讼、量刑等七个方面对该类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表1:德州中院近四年审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基本情况

表2:德州中院近四年审理的婚恋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比例(简称案发率)

(一)被告人构成的变量分析

1.被告人以青壮年为主。通过对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统计发现,49件案件53名被告人作案时年龄最小的为22周岁,年龄最大的为63周岁,平均年龄为37.66周岁。被告人作案时年龄在22岁-29岁之间的为11人,在30-39岁之间的为22人,在40-49岁之间的为14人,50岁以上的为6人(详见表3)。被告人作案时年龄集中在22岁-49岁之间,占被告人总人数的88.68%。由此可见,被告人以青壮年为主,这与研究对象的特点即“婚恋纠纷引发”有关,该年龄区间的人群大多处于婚恋关系之中,而且承受较大的生活压力,面对感情纠纷,往往不顾后果,率性而为,也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暴力犯罪案件需要被告人有足够的体力去实施犯罪有关。

表3:被告人作案时年龄分布(单位:人)

2.被告人性别以男性为主。53名被告人中,男性被告人为44人,占比83.02%;女性被告人为9人,占比16.98%。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从根本上讲是基于男女的性别差异和生理特征,男性往往有比女性更强的体力,在争执中一般处于上风;再者,男性有着比女性更强的自尊观念,面对情感问题的容忍程度不如女性。

3.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以下。53名被告人中,文盲4人,小学文化程度的19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7人,中专文化程度的4人,高中文化程度的4人,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人(详见表4)。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共40人,占比75.47%。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以下,与该类案件的实施难度较低,不要求作案人员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有关,也与被告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及遇事处理问题的理性程度有关。文化程度越高越不容易实施暴力犯罪,不仅因为文化程度高的人抑制犯罪的能力更强,也因为他们多选择智能型、隐蔽性犯罪方式,文化程度低的人则更倾向于实施较为直白的暴力犯罪。

表4:被告人文化程度分布(单位:人)

4.被告人的职业层次较低。53名被告人中,无业人员6人、农民24人、打工人员14人、个体户8人、职工1人(详见表5)。其中无业人员、农民和打工人员为44人,占比83.02%。一方面,是因为无业人员、农民和打工人员在中国的整体人口构成中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另一方面也与该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处理问题方式极端有关。

表5:被告人职业情况(单位:人)

(二)案件定性分析

1.案件后果严重,均定性为严重暴力犯罪。统计的49件婚恋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共涉及64名被害人,其中54名被害人死亡,6名被害人重伤,3名被害人轻伤,1名被害人(未满一周岁)被拐卖。案件最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44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5件;数罪并罚,同时被定性为放火罪的2件,被定性为强奸罪的1件,被定性为拐卖儿童罪的1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占比89.80%。这说明婚恋纠纷引发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均被定性为极端严重的暴力犯罪。

2.多为被告人一人作案。统计的49件案件中,被告人一人作案的45件,被告人二人以上作案的4件,被告人一人作案的占比91.84%。这既与该类案件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婚恋关系之中,作案人身份特殊有关,也与该类案件具有突发性,一般不存在事前预谋有关。

3.案件存在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统计分析的49件案件中,被告人作案后自首的16件,被告人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6件,被告人系累犯的3件,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过错的7件,犯罪未遂的3件。部分量刑情节如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过错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案件的起因,而自首、未遂、累犯、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则对被告人最终的量刑产生很大影响。

(三)案件起因纷繁复杂

统计的49件案件均系婚恋纠纷引发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但具体到个案,起因又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其中,婚外情引发的案件18件,生活琐事引发的案件13件,恋爱纠纷引发的案件7件,复婚遭拒引发的案件2件,怀疑妻子出轨引发的案件4件,离婚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的案件2件,长期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患病配偶而心生厌烦引发的案件1件,不堪生活压力杀妻后自杀未果的案件1件,讨还彩礼引发的案件1件(详见下页表6)。因婚外情引发的案件已成为此类案件的主流,占比36.73%,案件起因表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恪守婚姻忠诚义务,婚内出轨导致另一方自尊受损而伺机报复,或者婚外情双方因重组家庭无望发生争执,因怕婚外情败露而杀人灭口,或者不堪忍受婚外情对象的长期威胁、骚扰而实施报复等。

表6:婚恋纠纷引发的49件案件的具体起因分析(单位:件)

(四)被告人作案手段多样化

在统计分析的49件案件中,被告人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部分案件被告人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作案手段。持刀具等锐器砍刺的25件,持钝器打击的18件,用手掐颈部的12件,用电线、绳子勒颈部的5件,殴打脚踢的有4件,捂住口鼻的2件,撞击头部的2件,泼洒汽油引燃的1件,驾驶轿车碰撞的1件,注射火碱水的1件(详见表7)。其中,持刀具等锐器作案的占比51.02%,成为主要作案方式。这既与刀具等锐器在家庭生活中的常见性有关,也与刀具等锐器的易于操作性和锋利性有关。持钝器打击作案的占比36.73%,成为第二位的作案方式,与该类作案工具的打击强度较大有关。此外,不同性别的作案人往往采取不同的作案方式,这与不同作案方式对作案人的体力要求不同有关。

表7:婚恋纠纷引发的49件案件被告人作案手段分析(单位:件)

(五)被害人构成的变量分析

1.多数被害人为女性。统计的49件案件64名被害人中,女性被害人43人,占比67.19%;男性被害人21人,占比32.81%。由此说明,绝大多数被害人为女性,这与女性在体力与家庭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有一定关系,也与男性更难以容忍感情刺激,易情绪爆发实施犯罪有关。

2.被害人身份较为固定。统计的49件案件64名被害人身份较为固定,大体可以划归为作案人的配偶、前配偶、情人、恋人、昔日恋人及其他关系人。其中,配偶19人,占比29.69%,前配偶3人,情人13人,恋人4人,昔日恋人3人,配偶的情人6人,其他关系人19人(包括情人亲属9人、前岳母1人、前女婿1人、前女婿的父母2人、妻子前婆婆1人、前女友的新男友1人、配偶情人的亲属2人、子女2人等)(详见表8)。多数案件被害人的身份系配偶,这与配偶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易产生摩擦,滋生矛盾有关。此外,部分案件的被害人身份系情人、配偶的情人、情人亲属、配偶情人的亲属,合计占比46.88%,已经超过配偶所占比例,这说明婚外情已经成为影响家庭稳定、诱发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应该给予足够重视,防患于未然,以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表8:被害人身份构成(单位:人)

(六)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1.多数案件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统计的49件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33件,占比67.35%;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16件,占比32.65%。这说明大部分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案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被害人死亡后,没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近亲属;二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为使被告人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坚决要求从严从重判处。

2.多数案件没有实际赔偿行为。统计的49件案件中,有实际赔偿行为的11件,其中因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8件,没有实际赔偿行为的38件,占比77.55%。由此看来,该类案件多数没有实际赔偿行为,这既与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多属于收入较低、赔偿能力没有保证的社会底层人员有关,也与该类案件发生在婚恋关系中的特殊性有关,赔偿实际意义不大。还有部分案件,被害人一方为使被告人获得严重惩处而拒绝接受任何赔偿。

3.被害人亲属的要求各不相同。在统计的49件案件中,被害人亲属要求从重判处的19件,明确要求判处死刑的9件,要求依法判处的10件,请求从轻处罚的11件。由此看来,多数案件的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甚至明确请求从重判处死刑,这部分占比57.14%。部分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要求依法判处或者从轻判处,要求从轻判处的主要基于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归根到底,还是与该类案件发生在婚恋关系中的特殊性有关,被害人的亲属往往也是被告人的亲属。

(七)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的比率高

统计的49件案件共判处被告人53人,其中一审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9人,判处无期徒刑16人,判处有期徒刑8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84.91%。说明该类案件大多数被告人均被苛以重刑甚至死刑,只有存在自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未遂、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从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被告人才可能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二、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尽管婚恋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可能只涉及一个或者几个家庭,但此类案件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却不限于涉案家庭内部,其负面影响会像涟漪一样向全社会蔓延。因此,要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必须深入剖析该类案件内在的发案原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视矛盾纠纷

法制观念淡薄几乎是所有犯罪的共因,在婚恋暴力犯罪中,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尤为凸显。由于婚恋暴力犯罪行为人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以下,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较为匮乏,遇到矛盾纠纷时因为缺乏寻求正确途径解决问题的能力,首先想到的就是诉诸暴力,夫妻、情侣之间拼个你死我活。较低的文化程度决定了他们自身抑制犯罪的能力较差,并且往往选择较为直白、低难度的暴力犯罪方式。

例如被告人师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谢某是肢体智力残疾二级,只能表达处理生活中一些简单的事情。师某曾因琐事殴打其妻谢某。一天,师某因谢某将家里弄乱而生气,后其想和谢某发生性关系,谢某勉强同意。期间谢某反悔,师某欲望未得到满足就愈加生气,将谢某推倒在地后,用双手抓住谢某的肩部猛摔,致谢某头枕部数次撞击地面。后师某朝谢某头部左侧猛踢一脚,又掐谢某脖子数分钟,致谢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师某只有小学文化,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不能正视生活中的矛盾摩擦,不仅因琐事殴打其妻谢某,且因小事而心生不满,又因生理需求未获满足而采用暴力手段致谢某死亡。但法制观念淡薄并不能成为其豁免刑罚的理由,师某仍然要为其不理性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再如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孙某系夫妻,二人因婚姻出现问题分住两个卧室。某日,二人因儿子当晚跟谁睡的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将孙某摔倒在地,后从厨房取来菜刀,持刀朝孙某左腰部连砍数下。孙某向刘某求饶,刘某仍持刀朝孙某头颈部等部位连砍二十余刀致其重伤二级。后邻居秦某将刀夺下,被告人刘某才停手。刘某与妻子孙某因孩子跟谁睡的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便大动干戈,持菜刀朝被害人孙某乱砍,在孙某求饶讲和时仍不停止,后因邻居秦某阻止才停手。被告人刘某如此反常的行为不仅暴露了其性情暴躁的本性,也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其面对生活中的日常琐事不能理性处理,而且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是否违法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正确认知,肆意而为,不计后果。虽然孙某没有死亡,但刘某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遭遇感情挫折,产生报复心理

恋情或亲情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婚恋当事人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感情挫折。在遭遇感情问题时,如果不能以正确的心态应对,感情受挫方就会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实施暴力犯罪。此次调研的49件案件中因遭遇感情挫折而实施犯罪的有9件,占比18.37%。这类犯罪大多是恋人分手或夫妻离婚后,一方欲挽回感情未果,因此产生强烈的挫败感,进而为宣泄不良情绪采用极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例如李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是交往多年的昔日恋人,后刘某提出分手,李某为挽回感情多次寻找刘某,并通过私家侦探确定刘某住处。李某携带购买的汽油、刀子等物品赶往刘某住处,见刘某已与现任男友刘某甲同居,李某情绪失控,殴打刘某及刘某甲,并用胶带将刘某甲手、脚、嘴捆绑,持单刃尖刀连捅刘某甲数刀。李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后又持刀捅刺刘某甲数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反复数次掐刘某的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李某泼汽油将房屋点燃后离开。李某沉溺在昔日与刘某长达八年的恋情中不能自拔,不愿接受二人分手的现实,多次恳求刘某复合未果,在发现刘某与现任男友刘某甲同居后,更是因冲动而暴戾。其扭曲的恋爱观念使得刘某及刘某甲双双遇害,也让自己面临被执行死刑的危险。一时冲动毁灭了三个家庭,悲剧的教训十分惨痛。

再如被告人米某故意杀人案。米某在其前妻孔某家中,因复婚问题与孔某及孔某母亲曹某发生争执,米某持单刃尖刀连捅孔某和曹某数刀,孔某与曹某跑至家门外求救,米某追赶二人,持刀朝孔某后背捅了一刀,并用砖块打砸曹某胸部,致曹某肺脏破裂失血死亡,孔某轻伤。米某与孔某生活十余年,离婚后多次提出复婚要求,因孔某不同意而暴力相向,并持刀追赶孔某及曹某,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村民联名要求从重判处米某。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件同性恋人因感情纠纷诱发犯罪的案例。被告人吴某自称与被害人裴某是女同性恋人,因裴某订婚且怀孕的事情发生争执,吴某因裴某不同意打胎而感觉被骗,持单刃尖刀刺划裴某致其死亡。吴某因裴某开始新的异性恋情而备受打击,在劝裴某打胎未果的情况下,彻底失去理智,持单刃尖刀刺划裴某数刀致其死亡,畸形的恋爱观毁灭了两个花季少女。

(三)家庭观念缺失,婚外情泛滥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当今社会愈加的开放和包容,伦理道德对人的约束日趋弱化,违背传统婚姻伦理道德的婚外情已经成为威胁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在此次调研的49件案件中,婚外情引发的案件有18件,比例高达36.73%。部分婚姻当事人违背婚姻忠实义务,肆意发展婚外恋情,责任心与家庭观念缺失,感情出轨。最终,因为婚外情导致婚姻相对方自尊受损而伺机报复,或者婚外情当事人为重组家庭而滥杀无辜,亦或唯恐婚外情败露而杀人灭口等。

例如被告人沈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沈某发现妻子勇某与被害人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怀恨在心,预谋报复孙某。沈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土枪、单刃尖刀、手铐、汽油等作案工具,驾驶汽车尾随孙某至孙某车库前,持单刃尖刀捅刺孙某及孙某妻子王某、孙某女儿孙某甲致三人死亡。并进入孙某家中,泼洒汽油制造火灾。孙某与沈某妻子勇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使得沈某自尊受挫,沈某持械报复,致孙某、王某、孙某甲死亡。沈某故意杀害三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勇某与孙某的婚外情却是本案不可否认的诱因。

再如楚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楚某与被害人仲某自2005年起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6月,仲某离婚后,要求楚某离婚并与之结婚。2013年7月份一天,楚某与仲某见面后,因楚某拒绝离婚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楚某朝仲某头部击打一拳。仲某被打后大声呼救,楚某怕二人关系败露,遂用手掐仲某颈部十余分钟,又用电源线勒住其颈部,致仲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楚某与仲谋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本就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与家庭伦理道德,仲谋还妄想重组家庭,欲望破裂后双方反目,为防止关系败露,楚某不顾多年情分,最终致仲某窒息死亡。

此类案子还有很多,如被告人王某与范某二人存在婚外情且欲杀害范某丈夫后重组家庭,最终不仅范某被王某残忍杀害,而且导致无辜的范某之夫王某甲重伤、范某之子王某乙死亡。被告人禚某因其情妇程某索要钱财并以败露关系相威胁而双手勒程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将尸体隐藏18年后才被发现。被告人张某因情妇牛某索要分手费与其发生争执,进而用电线勒牛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教训是惨痛的,但带给我们更多的是思考。为贪图一时享乐,感情出轨,寻求婚外情的刺激,东窗事发,残害的可能是多个家庭或者多名被害人。

(四)感情基础薄弱,家庭关系不睦

此次调研的49件案件中,因感情基础薄弱,家庭关系不睦引发犯罪的有10件,占调研案件总数的20.41%。这类案件多是由于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家庭关系不和睦,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又疏于沟通,进而日常摩擦演变为不易化解的矛盾,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就会爆发,最终演变为婚恋暴力犯罪。

例如被告人邓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邓某性格泼辣,而其丈夫李某性格较为内向,二人性格不和,婚后感情不睦,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某日,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李某打掉邓某一颗门牙,邓某到厨房内拿起一把水果刀走到厨房门口,李某赶来与邓某夺刀,最终邓某持刀朝李某捅划数刀致其因心脏破裂、失血死亡。这是此次调研的案件中作案人为女性的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悲剧的发生既与二人性格的差异有关,也与婚后二人不善处理夫妻关系,矛盾愈演愈烈有关。在面对矛盾分歧时暴力相向,邓某门牙被打掉后持刀朝丈夫李某捅刺。法庭上,邓某痛哭流涕,因一时冲动不仅与丈夫阴阳两隔,自己也将接受刑罚的严惩,一双儿女将在缺乏父母关爱的环境下孤独成长。

再如张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某与妻子时某感情不和,家庭不睦,张某好吃懒做且经常殴打时某与儿子张某甲。时某、张某甲外出打工,张某一人在家,聚少离多,矛盾越积越深。2016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张某因对时某、张某甲的言行不满,遂持事先准备的砍刀、尖刀到张某甲的卧室,用尖刀朝张某甲猛捅数刀,又用砍刀朝张某甲连砍数刀,之后又持砍刀、尖刀朝时某砍捅十余刀,致张某甲与时某二人死亡。张某甲这次回家是准备结婚的,结婚前夕其与母亲均遭到父亲张某的残忍杀害,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莫大的悲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悲剧不是一天发生的,追根溯源还是基于不和睦的家庭关系。面对严重的家庭矛盾,家庭成员之间不能包容谅解,没有积极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方式,而是任其发展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

(五)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失控

近年来,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本次调研的49件案件中,被告人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有6件,有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该类案件所占比例虽然只有12.24%,但案件后果较为严重,此类犯罪行为也会给周围群众带来恐慌,对社会治安秩序形成潜在威胁。

例如郑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郑某与其妻被害人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郑某用随身携带匕首捅刺张某数刀,致张某因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郑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鉴定其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郑某在供述中多次提到感觉张某要谋害他,且派人跟踪他,所以随身携带匕首防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郑某因幻觉而对其妻张某产生敌意,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时,随即持匕首刺向张某,且在庭审时仍坚持其属于自卫,是被逼无奈才出此下策。疾病的困扰致使其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作案时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平日的幻觉使其不能做出正确认知判断,进而行为失控。

再如被告人杨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杨某因琐事追打其妻雷某(智障)至本村前街,用手掐其妻颈部,经村民劝解回家后,杨某用电线勒住雷某脖颈将其吊起,致雷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杨某是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杨某与雷某均属于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雷某智力低下,不懂得防身自卫,也不能规避风险,杨某在癫痫病发作时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行为后果也缺乏认知,进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六)长期照顾不能自理的患病配偶而心生厌烦

此次调研的49件案件中,因长期照顾不能自理的患病配偶而心生厌烦进而杀害被照顾对象的仅有1件,虽然案件数较少,但案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我们关注。

例如被告人贾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份,王某因患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贾某因长期照料王某产生厌烦情绪。2016年2月下旬一天中午,因王某尿床,贾某便产生杀死王某的恶念,在其家中西数第一间屋的单人铁床上,贾某用绳子勒王某颈部数分钟,致王某因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因贾某与王某的女儿及儿子谅解贾某的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贾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这是发生在一个家庭内部的悲剧,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王某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已婚,儿子尚在读小学,自王某生病后生活不能自理,贾某不分昼夜的照顾王某近8个月,心生厌烦,加之王某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儿子上学也需教育费用,贾某不能外出打工挣钱,家中经济十分拮据,在王某从床上跌落磕掉牙齿收拾完毕后又尿床的情况下,贾某的不满情绪积聚爆发,产生杀死王某的恶念。一时冲动,不仅使幼子丧母,贾某自己也将承受无期徒刑的严惩,缺席儿子的成长过程。。

三、预防婚恋纠纷引发恶性犯罪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是此次调研的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多数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存在误判或者一无所知。虽然随着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法制之网日趋完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知悉程度与自觉遵守程度仍然很低。要想达到理想的法治状态,就需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使法律知识深入人心。普法教育必须采取多种方式,从散发传单、法律咨询到深入案发地现场开庭,广泛地开展。结合当前婚恋暴力犯罪频发高发的严重态势,要侧重普及涉及婚恋暴力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及严厉惩处暴力犯罪方面的法律政策。同时创新形式,以案释法,让公民通过鲜活的案例学习法律知识,用犯罪的恶果警示教育广大群众,让公民自觉树立起守法意识。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及时推送典型案例、法律法规等,让公民可以在浏览中学习法律常识,提高法律素养。

(二)培养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念,正确对待感情挫折

原本非常亲密的恋人或者夫妻,为何会从亲密无间到暴力相向,甚至不惜采取多种残忍手段置对方于死地?“一旦对类似案件予以深入反思,其中必有一个挥之不去的答案将占据我们的大脑,那就是行为人扭曲的婚恋立场是他们最终选择暴力性犯罪行为的根源。”a陈伟、谢菲,《围城内外的迷失:从婚恋关系到恶性犯罪》,载《中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17卷第3期。婚恋立场是人的价值观在婚姻恋爱问题上的体现。据心理专家分析,“往往是男性对女性的占有欲望更强,但很抱歉,可能在女性心里,他们往往不是最适合自己的爱人。”b李梅容:《论暴力与妇女的易受害性——以亲密伴侣间暴力为研究对象》,载《刑法论丛》2016年第46卷。我们调研的案件中因不愿分手或离婚,挽回感情未果后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毁灭性报复的被告人往往是男性。因此,培养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念,正视感情挫折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推进,“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式的传统稳固的婚姻关系已经越来越少,人们更多的是崇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婚恋关系的确定基于两情相悦,都旨在寻找最适合自己的生活伴侣,合则聚,不合则散。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念要与当前的婚恋自由文化相适应,在遭遇感情挫折时不要对自己、对人生产生怀疑,而应该正视挫折,寻求家人或专业心理辅导机构的帮助,通过心理疏导,分析感情受挫原因,调整好情绪再出发,重新寻找适合自己的伴侣。

(三)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营造夫妻忠诚和谐的社会氛围

婚外情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高发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漠视婚姻,对夫妻忠实的伦理道德及法律义务置若罔闻,对待家庭极度不负责任。要预防此类案件发生,就必须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着力营造夫妻忠诚和谐的社会氛围。首先要把握舆论导向,弘扬正确的婚姻道德风尚,以忠诚、责任、理性的态度对待婚姻,洁身自好,自觉抵制婚外情等亚文化。其次要加强对新闻媒体行业的监管,促使其勇担社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坚决抵制对暴力、色情、婚外恋等负面文化的渲染性报道。积极利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观念,为社会公众婚恋观念的培育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再次,司法部门也应充分发挥婚外恋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的警示作用。对于一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以适当的通过法制教育节目、报纸、布告等方式进行宣传,让人们意识到婚外恋的危害,进而恪守婚姻伦理道德,远离犯罪。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引导人们树立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念,营造夫妻忠诚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专业化的家庭矛盾调处机构,疏导矛盾纠纷

作为共同生活和日常接触最频繁的家庭成员,婚姻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很正常,关键是要通过有效沟通或者亲朋劝导的方式,使得矛盾得以化解,避免演化成为恶性刑事案件。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代行了部分矛盾纠纷调处职能,但是一经基层组织调处,家庭矛盾就暴露无遗,家庭成员的隐私遭到曝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再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即使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也不愿意寻求基层组织的帮助。这就需要一个专业化的家庭矛盾调处机构,既能化解矛盾纠纷又能保护家庭成员的隐私。“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c吴贻伙:《祸起婚外情》,载《检察日报》2013年5月15日第7版。,面对不同家庭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的家庭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耐心细致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弄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和症结所在,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将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结合起来,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中,避免矛盾恶化进而引发严重暴力犯罪。退一步讲,即使矛盾无法化解,也应理性处理二人关系,聚散随缘,不能肆意妄为,诉诸暴力。

(五)结合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特殊性,对症施治

司法实践中因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失控导致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屡见不鲜,本次调研的案件中就有6件,占比12.24%。家庭成员罹患精神疾病本就对一个家庭形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如果患病方压力得不到缓解或者受到外界刺激,疾病发作进而实施暴力犯罪,对这个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结合精神病人行为能力较差且心理脆弱的特性,形成一套有效遏制和预防此类犯罪的防范机制尤为重要。首先,对于未婚的精神疾病患者,在其康复之前,无论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还是从对结婚伴侣负责的角度,均不建议其结婚,避免影响后代的精神健康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尤其不能允许双方均罹患精神疾病的人结婚,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此次调研的案件中杨某某故意杀人案就是典型事例。其次,家人要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精神病并非传染病,不仅不传染,还能被治愈,特别是正常的交流沟通及愉悦的心情利于疾病的康复。家人朋友要照顾好精神病人的生活起居,使其心情舒畅,避免因情绪不佳导致疾病发作,并且要趁其疾病未发作时,与其婉转沟通治疗方案,使他们早日康复,恢复正常生活。很多精神疾病不是先天遗传,而是后天情绪郁积所致,家人之间要宽容体谅,和睦相处,既能避免家庭成员罹患精神方面疾病,也是精神病患者康复的重要因素。再次,有关部门要健全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和帮扶制度,肩负起救助精神疾病患者的责任,不能把重担留给家庭,任其自生自灭。社会公众在生活中遇到精神病患者时要多一分尊重,少一分歧视,适度的情感关怀可能会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六)转变传统观念,依托社会力量解决家庭困难

此次调研的案件中,因长期照顾患病配偶心生厌烦而故意杀害患病配偶的只有一件,但这一件案件足以引起我们对同类社会问题的关注。虽然贾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是其面临的家庭困难是不言而喻的。贾某既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患病妻子又要打工挣钱支撑家庭,分身乏术。这也是现在很多家庭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困难,就要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当前县城甚至部分乡镇都已经开设了专门接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或者病患人员的疗养机构,贾某可以将患病妻子送到疗养机构或者聘请专人到家中护理妻子,自己外出打工,每月向疗养机构或护工支付一定的费用,既能让患病妻子得到照顾,又能腾出时间外出打工养家糊口。前提是要转变传统观念,将患病家属或者老人送到疗养机构或者聘请专人照顾,并非不孝顺,也不是舍弃患病家属,而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做法,充分依托社会力量解决家庭困难才能挽救可能被拖垮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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