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研究述评
2018-03-18魏春艳李兆友
魏春艳李兆友
(1.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2.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新月异的技术更新给科技界、产业界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以创新为利器,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成为各国新一轮竞争的战略选择。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可以通过其基础性、关联性、示范性,实现创新成果的社会共享,为一个或多个产业广泛应用,推动整个产业技术水平提高,并提升国家技术的整体竞争力。在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备受关注,学术界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内涵、制约因素以及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为今后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内涵研究
关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内涵,刘洪民以产业内共性技术为研究视角提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是一个产业内以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个体(个人或其他团队)为创新主体,由地方政府、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辅助支撑服务,为创造、储备、转让和使用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而相互作用的网络系统”[1]。
蓝玲等人以产业间共性技术为研究视角提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技术创新为基础,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在企业与企业、产业与产业之间的扩散为重点过程的从新产品或新工艺设想的产生,经过技术开发(或引进、消化吸收)、生产、商业化到产业化整个过程一系列活动的总和”[2]。
中国工程院“中国工业化中后期过渡阶段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组从产业共性技术发展阶段出发,指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是涵盖从共性技术研发供给,到共性技术与产业之间应用扩散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3]。
操龙灿、杨善林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系统性角度提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是一种体系,这种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提高本国、本地区产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而构建的,推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组织、网络和制度”[4]。
也有一些学者从区域范围出发,立足于产业集群这一特定区域范围,研究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陆立军等人认为,“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是指集群企业、科研机构、政府等创新主体单独或者联合对产业集群内企业共同面临的共性技术进行甄选、研发及攻关,解决产业技术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的共同技术难题,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瓶颈,满足集群企业专有技术研发与创新的系统性活动”[5]。张振刚、景诗龙从系统论角度提出,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是一个系统,“在一定区域内,围绕某一主导产业的创新主体组合,在环境的影响下,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合作与协同,形成影响整个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一个开放、动态的系统”[6]。
赵永刚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视角,研究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他认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多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政府科技部门等创新行为与支撑主体,通过单独或联合对产业内企业所共同面临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甄别、研发与攻关,解决制约产业、产品技术升级的共性技术难题,突破相关技术瓶颈,进而为企业开展专有技术创新提供技术基础与平台的系统性活动。”[7]
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研究
关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学者们主要是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主体缺位、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国家战略性意图不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效率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合作困难等方面展开的。
(一)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主体缺位
学者们普遍认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等。但是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实践中却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各个主体在面临是否进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时,几乎都存在“坐享其成”心理,寄希望于其他主体耗费资源先行创新,待创新成果扩散后,再利用自身优势攻关所需核心技术[8]。所以各个主体并没有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创新困难重重,甚至无法进行。杨静认为,政府缺位是由于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实践中,政府在相关支持中退出过快,许多支持性的产业技术政策并未落实到实处[9]。有学者认为,企业缺位是由于产业共性技术的风险性、外部性等特征,造成了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过程中资本稀缺性中小企业的“观望动机”,以及资本雄厚的大企业的“搭便车”心理[10]。另外,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要求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先进的科研设备等,这些高要求使得企业“无力”或者“无心”进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11]。徐涵蕾认为,高校和科研院所虽然聚集大量的科技开发人才,具有显著地进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研发的技术优势,但是由于高校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其研发缺乏市场化导向,使得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很低,很多研究往往束之高阁[12]。王君认为,科研院所转制促进了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的贴合,使其可以在明确的市场导向下进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但是由于完成转制的科研院所以企业机制运行,为了生存与发展,科研院所不得不极力追求经济效益,进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被逐利的市场化取向限制和削弱[13],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现状造成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研发主体缺位。有学者认为,中介机构不仅提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所需资源,而且在整合创新资源的基础上有效协调各主体利益关系,促成创新成果共享。然而实际上产业共性技术中介机构是我国技术中介领域中最为缺乏的一类[14],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在中介机构方面同样存在缺位[15]。刘洪民试图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这一联合体作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是他认为,由于仅凭契约形式约束联盟成员,加之联盟中各成员诚信意识淡漠,社会的诚信保障体系匮乏,且没有针对产学研结合的专门法规,联盟成员利益关系和风险共担难于维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短期内也难以成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主体[16]。
(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国家战略性意图不强
我国一直重视产业共性技术的发展,产业共性技术被列入国家各类科技发展规划,并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给予了长期的支持。但是从国家层面看,产业共性技术政策并未被体系性的研究和制订,产业共性技术发展也未形成战略上的规划[17],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国家战略性意图不够强[4]。具体而言,马名杰指出,产业技术政策不健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政策分散。立足于国际规则和国际竞争需要,符合当前公共财政实际和产业技术升级要求的产业技术政策并未完全建立[18]。吴学军等认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配套政策不够完善[19]。“中国工业化中后期过渡阶段产业共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组则认为,国家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政策分散在各类科技计划中,这些政策缺乏有效的顶层设计和衔接,往往是以分散的和个别的形式予以支持,缺乏政策效力和制度安排[3]。李纪珍认为,国家层面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支持涵盖不全面,相当一部分科技攻关计划只关注来自产业内部产生的共性技术瓶颈、或对产业技术起关键性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而产业间共性技术创新尚未引起高度重视[20]。曾文革等认为,我国对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存在空白,目前只限于行政规章或行政政策,基本上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国家法制层面的保障[21]。
(三)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效率低
李纪珍致力于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他认为缺乏需求导向引领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其创新成果不能反映出企业的实际需求,由此造成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率低[22]。之后他又指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成果属于“技术毛坯”,接收企业需要进行再开发才能形成企业专有技术,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和成本的激增,导致接收企业“不愿”或“无能”采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成果,致使扩散率低[23]。李国昊等认为,由于产业共性技术具有外部性的特征,造成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成果在产权归属上十分不清晰,研发企业很难独占创新成果,亦不能独享创新成果扩散带来的全部收益[24]。扩散过程中研发企业的收益得不到满足,是创新成果扩散效率低的直接原因。操龙灿、杨善林认为,这种扩散的低效率,由于中介机构发展的滞缓,在中小企业表现的尤为突出[4]。黄鲁成认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模式中缺乏创新成果共享机制、行业组织推广的力度、推广平台建设等[25],造成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效率不高,无法将全部创新成果转换成现实生产力,直接影响到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进行。曾文革等人指出,缺乏风险分担制度、价格机制及知识产权制度也严重影响了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21]。
(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合作困难
现阶段,合作进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是一种迫切需要,合作为各主体提供了技术结合和知识学习的机会,在合作的伙伴关系下促进各主体发挥自身优势,提高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绩效[26]。但是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实践中创新的合作难以达成,马亮认为: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合作中统一行业标准的难度;企业在创新合作中既能获取产业共性技术发展动态,并共享创新成果,又无需大量投资之间的矛盾;保证“竞合”关系的“合作诚信”和“竞争有序”的困难是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合作要考虑的问题[11]。黄鲁成认为,合作研发组织及运作机制有待完善。目前缺乏促进合作研发的立法与政策体系;合作研发的“产学研”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产业共性技术项目选择机制需要完善;合作中缺少评选标准和项目绩效考核标准的统一指标和方案[25]。吴晓东认为,“共性技术研发的组织形式不合理,合作研究机制尚未形成”[27]。“中国工业化中后期过渡阶段产业共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组提出,“我国的产学研结合尚未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影响了各方参与的积极性”[3],表现为市场的激励机制、价格机制等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政府激励强度不大[10]。以上问题的存在,使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主体“各自为政”比较普遍,难于达成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合作。
三、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研究
运行机制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规则,或者是相关制度,将系统内各要素有效整合,以便对系统内各要素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形成合理控制、积极引导和正向激励,从而保障系统有效运行。可见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是其创新顺利进行的有效保障,目前,关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运行机制的研究,主要包括动力机制、保障机制、扩散机制、协同机制等。
(一)动力机制
关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于丽英认为,内部驱动力源于研发主体获取技术需求的动力,内部驱动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技术需求、组织制度、保持和获取竞争优势和组织长期发展目标等。外部驱动力来自于研发主体所处的环境对内部动力的作用,外部驱动力的构成要素包括:财税政策、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及政府推动等[28]。
陆立军研究了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他认为,多重动力机制驱动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表现为集群企业对共性技术的强烈需求形成的内在驱动、地方政府对共性技术研发的政策刺激形成的外在驱动、产学研互动产生的“推拉双动”[5]。
邹樵研究了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的动力机制。他认为,技术范式及技术轨道是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的内在的驱动力。而市场对共性技术需求的强大吸引力、技术扩散获利的巨大推动力、国家科技推广政策的作用力等构成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的外在驱动力[29]。
(二)保障机制
孙福全等认为,保障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研发,需要建立三个方面的保障机制:一是稳定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的经费投入,促成多元化经费投入渠道,保障产业共性技术创新长久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强研发人员在工资和福利待遇,稳定人才队伍,保障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智力支持;三是制定合理的评估评价机制,实现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成果的共享和扩散[30]。
刘洪民从机制创新的角度提出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保障机制,他提出,通过创新产业共性技术资金投入和使用机制、构建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机制、共建共享机制和科研成果共享扩散机制、构建产业共性技术监督与评价机制等来保证产业共性技术创新[31]。肖志铭也从机制创新的角度提出,通过创新管理机制、创新投资机制、创新人才机制来保障产业共性技术创新[32]。
也有学者仅从某一个方面阐述如何保障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比如完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政策[33]和风险补偿制度[34]。
(三)扩散机制
关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扩散机制。于丽英提出,通过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在产业集群基础上建立区域共性技术扩散体系、鼓励产学研合作、建立有利于共性技术成果扩散的制度来推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28]。
邓衢文研究了基于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机制,包括干系人利益机制、主动溢出机制以及政府干预机制。他把干系人利益机制和主动溢出机制看作是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的内生机制,把政府干预机制看成是外生机制[35]。
赵浩研究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机制,包括驱动机制、保障机制以及组织机制。其中驱动机制分为企业提高自身认识和国家给予的补助及奖励,即精神驱动及物质驱动;组织机制是通过构建共性技术扩散的系统,明确各主体在扩散中的具体职责,职责越明确,扩散的效率就会越高;保障机制是为企业共性技术的扩散提供资金保障和政策扶持[36]。
(四)协同机制
许爱萍通过分析产业集群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之间的协同关系,揭示出二者具有生命周期上的三期协同,且三期协同中双方都是正向的互促关系,这种分析为制定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协同发展规划提供了指导[37]。
张清辉、郭清伟基于三螺旋理论,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协同进行定量分析,通过研究政府、产业以及大学三大主体在创新协同过程中不同的贡献额,构建了三螺旋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协同模式[38]。为了弥补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主体缺位,张建等人基于三重螺旋协同创新系统,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提出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协同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建立涵盖收益分配、成本分担、有效沟通、合作反馈等在内的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39]。
刘洪民基于组织模式创新视角,指出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协同,可以选择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作为组织模式,通过联盟的有效运转,解决协同创新所需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区域内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研发和扩散[40]。Tassey也提出,通过联盟机制体现协同效应,使产业共性技术参与到多产业的新兴供应链中,并分享规模化生产,以利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协同的开展[41]。
龚毅等人认为,推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需要从国家、区域和企业多个层面开展协同创新,通过完善构建基于“官产学研”合作模式为特征的创新平台中的各项措施来消除创新障碍[42]。
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研究的评价与展望
(一)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已有研究评价
目前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同的学者选择了不同的角度研究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内涵,尽管产业内共性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只是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一部分或一种类型,但是这些研究丰富了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内涵,有助于更好地把握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内涵。第二,从主体层面、国家战略意图层面、扩散效率和创新合作,多层面、多角度分析了制约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因素。第三,从系统分析角度出发,集中研究了包括动力机制、保障机制、扩散机制、协同机制在内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顺利进行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是现有研究成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表现为:第一,关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内涵的研究,多数学者从系统性进行分析,忽略了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过程性。因此,提出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思路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第二,关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的研究,由于缺少对创新的过程性的把握,不能就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过程的具体阶段分析具体的制约因素,现有制约因素的分析略显笼统。第三,关于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的研究,由于缺少过程性分析,尽管提出了协同机制,但是却多体现为创新行为主体的协同,没有反映出因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阶段不同,需要根据阶段变化做出要素协同的调整,也没有反映出因不同阶段所处创新环境不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系统内部诸多要素与环境构成的诸多要素之间的协同。
(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未来研究展望
基于现有研究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上述不足,在未来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研究中应重点在如下两个方面有所加强。
第一,兼顾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过程性和系统性。技术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43]。从技术的发展过程看,产业共性技术是技术的一种形态,其创新也遵循技术发展过程的演进规律。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是一个由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决策、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研发、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扩散组成的动态流程。但是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创新,其涉及到多元创新主体,且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一对一、一对多等多种形式复杂交错;涉及到复杂的创新环境,且创新环境包括国家层面、地方或区域层面、社会文化层面、技术发展层面、经济发展层面等纷繁交织。因此,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是有由创新主体要素和创新境要素组成的复杂系统。然而“哲学地看,一切系统都在时间维中产生、存续和消亡,都有自己的始点和终点,过程是系统在时间维中从始点到终点的推移和展开。一切系统都是作为过程而展开的”[44]。鉴于此,今后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研究要兼顾其过程性与系统性,必须明确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并不是线性的、单一的、机械的过程,而是一种更加复杂、更加系统化的创新。
第二,加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协同的研究。从过程的视角出发,要清晰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过程由哪些具体阶段推动运行;从系统的视角出发,要理清产业共性技术创新是由哪些创新要素组成的系统;从过程与系统的结合视角出发,要分析创新要素在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各个阶段中发挥什么样的积极作用,可能会产生哪些消极作用。那么推进或深化产业共性技术创新,首先,要加强某一具体创新阶段中创新主体之间在沟通、学习、合作、竞争、博弈等多重关系间的协同研究,以及创新主体在这些多重关系中,通过协同作用如何与这一创新阶段所处的创新环境关联和互动推动创新进行。再者,加强不同创新阶段之间创新主体之间,创新主体与创新环境之间的协同研究,即通过跨阶段的协同作用,优化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的创新要素,消解不同创新阶段所面临的的创新困境,同时建立起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过程中稳固的协同关系,形成良性循环,深化产业共性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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