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改后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及其影响因素探析
——基于福建省9县农户调查数据分析
2018-03-15陈传松苏时鹏
陈传松,苏时鹏,兰 岚
(福建农林大学 a.公共管理学院;b.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福建 福州350002)
1 问题的提出
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变化来促进行为变化,相关主体行为变化直接影响了改革目标的实现。2002年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始于福建省,被称为中国“第三次土地改革”,目的是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林改后,家庭成为林业经营的主体,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化直接影响着林改目标的实现。掌握林改后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情况既是分析林改成效与影响的重要内容,又是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
在农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和影响因素方面,国内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研究。关于林改后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方面,张佩生选取福建省邵武市和安溪县为对象进行了林权改革的对比分析,认为林改后福建省集体经营林地比例下降,家庭经营、大户经营比例增长迅速,联合经营开始出现增长趋势[1];胡锐对南方集体林区速生丰产用材林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在家庭单户经营模式、合作经营模式和集体统一经营模式中,经营比例最高的是合作经营模式[2];孙妍等基于对江西省林权改革的调研,认为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经营模式在林改前后没有发生大变化,集体统一经营的模式逐渐被农户的股份合作、承包、转让等模式取代[3];裘菊通过调研福建省的林改,发现集体经营的林地比重迅速降低,单个家庭承包经营成为最主要的经营方式,联户经营大量出现[4];沈屏调研了辽宁省东部和西部林改后的家庭林业经营模式,认为单户经营占绝大多数,联户经营次之,且单户经营的意愿比联户经营高[5]。在家庭林业经营方式的影响因素方面,国内学术界对此展开了大量研究。王小军通过对农户层面的微观经济实证进行了分析,认为农户家庭人口、资源、经济、林业生产特征、林业制度认知等因素对森林行为差异具有显著影响[6];吴静等基于福建省三明市调研数据分析认为,家庭劳动力数量、林地资源质量、林地面积、林改对林业收入、家庭资产、资源利用的影响等因素对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程度和方向的影响[7];黄森慰通过实证调研分析得出,林产品销售情况和采伐限额限制因素会对私有林经营方式选择产生影响[8];沈屏等基于辽宁省调研数据,认为森林资源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产权特征与政策环境会具体影响到林农经营方式的选择[5];王玉霞运用Probit模型分析,认为林地抵押贷款、村干部受教育年限等因素对经营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9]。
通过现有研究成果可知,农户林业经营方式变化的影响因素大致可以分为林地资源禀赋、农户家庭禀赋、林业政策几个方面,但多数研究仅仅将林农家庭经营主体类型(即单户和联户)等同于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或仅从产权获得的方式进行分析,即承包、租赁、自留山经营等,缺乏将两者统一起来的实证分析。
本文结合林户家庭经营主体和获得产权的方式两个方面对林改前后家庭经营方式造成的变化进行分析,通过问卷获取可能会对林农选择家庭经营方式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的定量化数据,并在运用描述统计分析方法科学测定影响程度的基础上,找出林户选择经营模式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丰富了林户微观主体层面的研究内容,研究结果可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2.1 理论分析
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能激励人们实现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10]。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以林地产权的改革为切入点,确保产权主体拥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能对未来进行稳定的预期,进而提高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改革在明晰产权、规范林地流转的同时,农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成本降低,他们可将自己拥有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或是不经营。这种制度安排会导致两种变化,一种是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另一种是林地主要经营类型发生变化。经营主体变化主要是农户考虑自身家庭资源禀赋和社会环境条件做出的单户经营或联户经营选择;林地经营类型变化主要是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落实家庭承包经营为改革的首要任务,从而导致集体林地锐减,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增多,造成林户家庭经营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
林业经营方式是在一定的所有制条件下,各生产要素按照一定的目的进行有机组合,也体现了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责任、权力、利益关系,体现了劳动者与劳动者组合的方式及其规模[11]。从经营主体间的关系可见,家庭经营方式普遍以单户经营、联户经营方式来体现。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或产权的获得方式角度可知,家庭经营方式以自留山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来表现,因此本文所说的农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化包括林业经营主体类型和林地主要经营类型两个方面的变化。此外,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农户与其他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一样,追求利益的最大化[12]。对不同的林权制度安排,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经营者就会改变原有的经营行为,影响原有的经营方式。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博弈,各利益主体在权衡成本与利润时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一种经营方式。可见,不同经营方式的形成是人们希望对新的收益和成本进行调整的回应[13],能对林业的预期收益产生影响的多是因为林户的家庭禀赋、林地资源禀赋、林改政策等因素,因此林农在选择家庭经营方式时势必要综合权衡这些因素的影响。
2.2 研究假设
影响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的因素很多,本文主要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和实证调研,从家庭禀赋特征、资源禀赋特征、林改政策三个方面选取变量进行研究假设。
家庭资源禀赋:家庭作为经营林地的基本单位,家庭的一些基本特征条件如何,是林农选择经营方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经济资本状况和社会资本状况,它代表的因素分别是家庭年收入、是否村干部,这些因素的状况如何,对林农家庭的经营能力、投资能力的大小以及在林业信息和资源的获取程度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可假设家庭年收入越高和户主是村干部,其家庭林业经营方式越容易变化。此外,在“家长式”传统浓郁的中国,户主在家庭中基本上起着主导作用,对林业经营的话语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5],其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和年龄等又会具体影响到户主的决策。户主受教育年限越高,就越易识别政策红利,并且具有更强的资源配置能力[14],改变家庭林业经营方式的机会更多;户主年龄越高,则经验越丰富,社会资源积累也相对较多,更有能力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林地产权进而改变经营方式,但也可能因为观念保守、害怕风险而保持家庭林业经营方式不变。
林地资源禀赋:林地资源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森林资源的质量,森林资源的质量又极大地影响着林业收入[11],而林业收入是林农选择经营方式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林地面积、林地总块数、立地质量(包括林地肥沃程度、坡度等)三个因素作为林地资源禀赋的代表要素,在分析林农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时势必要考虑进去。目前在林地规模的主流认识中,普遍认为林地经营具有规模经济性[11],为了获得这种规模效益,林农可能会根据林地面积的大小、细碎化的程度进行单户或联户调整。在林地流转交易过程中,林农可能会通过承包、租赁等产权获得方式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在此假设农户家庭经营林业的面积越大、细碎化程度越高,家庭林业经营方式越容易改变,作用方式为正向。那么关于林业的立地质量,我们假设它对家庭林业经营方式的影响是正向的,因为立地质量的优劣程度直接关系到土地生产力、影响到林农的家庭收入,这可能会促使林农在家庭林业经营方式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林改政策:新一轮林业改革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创新,通过明晰产权、破除制约林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既调整了林业生产关系,又对林农家庭经营方式的转变产生了深刻影响[1]。本文以分林方式、是否领到林权证、是否参加林业合作社、是否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村集体对林权流转的态度、采伐限额申请难易程度表征林改政策。新一轮林改在农村推开时,各地制定了形式不一的分林方式,如分林到户、均权到户、集体经营等,这些形式多样的分林方式可能使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为了推进集体林改进程,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制定了多项配套改革措施,如通过对林业财产的确权发证,给予林农法律形式的最高保护;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以期将林农的林业财产变为资本;通过建立林业合作组织,提高林农的组织化程度,推动林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规范村集体行为,以期建立自由的农村林权交易市场。在此假设:如果具备上述条件,林业家庭经营方式更倾向于变化;反之,则会阻碍林业家庭经营方式的变动。此外,当采伐限额的申请难度较大时,对林业的预期收入会产生不利影响,林农的家庭林业经营积极性越差,可能导致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不大。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制度安排和配套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碰到很多情况,如成立林业合作社的村庄不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林户较少,因此推行后的效果不一定完全符合预期, 也不能完全确定对林农家庭经营方式变动产生的影响。
3 福建省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的实证检验
3.1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统计
课题组于2014年7月—2016年10月先后十余次赴福建省各地乡村进行实地调研。调研范围共涉及9个市县地区,调查群体涉及到普通农户、村干部、林业站工作人员、林业局干部等。调查样本在各个乡村随机选择,共获得901份问卷,剔除数据缺失严重的问卷,得到有效问卷780份,有效率为86.5%(表1)。
表1 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查样本分布情况
本文将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设置为因变量;自变量为家庭禀赋特征、资源禀赋特征、林改政策三个方面13个因素,模型中的变量、定义、均值、标准差与预期影响方向见表2。由表2可知,X4、X5(林地总面积)存在偏分布情况,对其值加1再取对数后才符合正态分布,因此将变量X4、X5取对数值后转变为lnX4、lnX5。
表2 模型变量及数据统计分析
从表2可见,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的均值为0.26,说明林业经营方式在林改后变化较大;户主平均年龄52岁,受教育程度平均7.5年,表明林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老年化状况,且受教育程度偏低;总块数平均3.21块/户,标准差为1.87,说明林户经营的林地趋向于细碎化;立地质量均值为0.23,表明调研区域林地立地条件普遍较差;是否领到林权证的均值为0.65,表明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林户没有领到林权证;采伐限额指标申请难易程度均值为0.67,表明申请限额采伐指标有一定困难;是否加入林业合作社的均值为0.08,表明林户并不积极参与林业合作社,或当地的林业合作社数量非常少;是否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均值为0.06,说明林户多数没有办理林权贷款,或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在林区并没有产生理想的效果。
3.2 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情况
林改前和林改后最主要的经营形式都是单户经营,联户经营占比较小。从表3、表4可知,林改前单户经营在家庭经营主体经营类型中占绝对比重,有88.46%的林户表示在林改前为单户经营,联户经营仅11.54%,相对较低。林改后,单户经营户数679,单户经营仍是最主要的经营方式,联户经营户数稍有增加,占比为12.95,仍然很低,可见单户经营在农村家庭普遍受到欢迎。
表3 家庭经营主体类型变动(样本数:780)
表4 变动方向(样本数:780)
林改前林农的自留山以自主经营为最主要的经营类型,林改后转变为承包经营。由表5可知,林改前林农的最主要的经营方式是自主经营自留山,占比为47.57%;承包经营次之,占比为38.20%;其他经营方式占比为9.36%;租赁经营方式发展较慢,占比仅为4.87。这与林业“三定”时期积极开展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政策密切相关,该政策直接导致了林农自留山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但在2003年福建省各地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的承包经营迅速成为最主要的经营方式,占比为47.05%,上涨了8.85%;而自留山自主经营下降了9.62%。这种变化主要受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放活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产权利益政策措施的影响。
表5 主要经营类型变动(样本数:780)
总体看,林改后林户的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改变较明显。从农户经营主体类型看,由于林农普遍愿意接受单户经营方式,导致农户经营主体类型变化比例仅为10.64%,变化不明显。从林户获得产权的方式即主要经营类型来看,变化比例达22.05%,相对突出。通过结合这两者的变化,最终导致农户林业家庭经营方式变动达208户,占比为26.67%,说明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户家庭经营方式改变较明显。
表6 经营方式总体变动(样本数:780)
4 林改后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的因素分析
4.1 模型选择
由于因变量Y有两种取值情况,Yi=1代表林户的林业经营方式发生了改变;Yi=0代表林户的林业经营方式没有发生改变,因此适合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经营方式是否改变的影响因素。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为:
(1)
E(y)=Logit(Pi)=β0+β1Xit+β2Xit+…+βjXit+εit(i=1,2,…,n;t=1,2,…,m)
(2)
式中,Pi为Yi=1时的概率;Xi为自变量,是对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造成影响的因素;β0为截距向量;β1,β2…βj分别表示各变量的估计参数。
4.2 模型回归结果
本文运用STATA统计分析软件做回归分析,利用二元Logistic模型的回归结果见表7。实证模型的结果表明,对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具有显著性影响的是林户家庭年收入、林地总面积(hm2)、立地质量、村集体对土地流转的态度、集体林改分林方式。
表7 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的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5%、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
林户家庭年收入对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有正向影响,在10%水平下显著。回归结果表明,家庭年收入较高的林户更易改变家庭林业的经营方式。对收入多的家庭而论,家庭投资能力相对较大,他们对林业的依赖程度低,因此并不急于变现林业资源,且在单一的农村投资市场,林业很容易成为这类高收入群体的投资目标,他们通过租赁、承包等产权获得方式改变了原来的家庭林业经营方式。相反,由于林业经营具有周期长、回报时期长、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收入少的家庭并不具备投资林业的经济实力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导致大多数农户止步于规模较小的单户经营模式,林地来源多为自留山和小面积承包山,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变动不明显。
林地的总面积对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有正向影响,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林地总面积越大,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越容易改变。土地面积越大,林户越趋向于增加农业投资[15],这与林业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密不可分。对林农而论,较小的林地面积管理效率一般低于规模较大的林地[16]。为了获得更多的林地面积,一方面,单户经营的林农偏向于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获得更多的林地产权;另一方面,选择联户经营是降低风险、扩大规模的不错选择。这些林业经营行为都会造成家庭林业经营方式的变化。
立地质量对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有正向影响,在5%水平下显著,说明立地质量越好,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越容易改变。在样本选取上,立地质量由林地的肥沃程度、坡度组成,肥沃程度和坡度的大小影响着土地的产出能力,反映林地经营的困难程度。经营相对肥沃、坡度较缓的林地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这样的林地普遍受到林农的青睐,在林权交易市场也会受到欢迎,承包、租赁等产权流转活动较多;而高坡度、肥力差的林地往往受到采伐限额的影响,且管护成本较高,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进行联户合作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多为单户经营。
村集体对土地流转的态度对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有正向影响,在5%水平下显著。建立规范的农村林业市场,促进林业要素的合理流动,村集体在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农村,非正式制度作用仍然很大,乡村“法律缺乏综合症”表征明显,如在林业方面出现了集体分林公平性缺失、采伐限额寻租、村干部将集体林当做“私有财产”等问题。如果村集体对林地流转限制相对严格,无疑会影响到林业产权的正常流动。相反,如果村集体积极建立农村林权交易市场,对土地流转进行合理的限制,在林权交易中起到公正的作用,这会为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的选择和变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集体林改分林方式对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有正向影响,在1%水平下显著。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分林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均山、均股、均利”,另一种为“均股、均利”模式。这两种不同分林模式导致集体和农户拥有不同规模的林业产权,对山林的处置权也有很大差别。其中,“均山、均股、均利”的分林方式对农户影响更大,因为这是林户获得林权的初始化阶段,农户在分林期间通过何种产权流转手段获得集体林地,分林是产权到户还是联合产权,这都奠定了农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的基础。
5 结论与政策启示
5.1 结论
本研究结果表明,在林改前后单户经营是最主要的经营形式,联户经营较少;林改前自留山为最主要的家庭经营类型,林改后则转变为承包经营。从林户家庭经营主体和产权获得方式来看,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改变较为明显。通过模型分析得知,林户家庭年收入、林地总面积、立地质量、村集体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林改分林方式5种因素对林农家庭林业经营方式是否改变具有显著影响,且都呈正向影响。
5.2 政策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启示:①引导林农联户经营,实现林业经营的规模经济效应。在历经多次林业改革后,集体山林被划分到各种主体中,农村林地高度细碎化,单户经营是目前最主要的经营方式。国内外林业经营的经验都告诉我们,林业最终必须走规模化、专业化、集体化经营之路[17],因此要积极引导林农发展联户经营、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公司+农户合作经营等形式,加快农村林权流转平台建设,促进林业资源要素在各种经营主体间合理流动。②分林方式要兼顾公平和经济效益。实证分析表明,林地资源禀赋对林农家庭林业经营方式的选择具有直接影响,其中林地面积、立地质量影响显著。林地资源禀赋的差异主要和历次的林权制度变迁历史密切相关,因此各地林业部门和村集体应在林改过程中实事求是,根据各户现有林地和集体林地资源禀赋状况,在分配集体林地资源时既要注重公平性也要充分考虑林业的规模经济效应。③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由于农村社会相对闭塞,农户与外界接触少,资金与技术缺乏,再加上经营方式单一、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造成林业生产力较低。在后林改时期,相应的配套改革服务措施是否完善关系到林业是否能真正形成高生产力。各级林业部门应继续推进在确权发证、林权抵押贷款、林业合作组织、林业科技、森林资产评估、林权流转市场等领域的改革,引导林户家庭林业经营方式符合林业市场化需求。④规范林业基层部门行为,促进山区农村的民主进程。地方林业部门和村民自治机构作为实施林改政策的基层组织,其行为如果错位、越位、缺位,必然会造成林业市场混乱。各地基层林业部门和村委会应明确自己的权责,规范在林业方面的管理行为,杜绝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行为,积极发挥村民监督的作用,为农村林权流转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林户自由选择家庭林业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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