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各马可伦理学》幸福观与《功利主义》幸福观比较研究
2018-03-07姚丁月
姚 丁 月
(西北大学 哲学学院,西安 710069)
幸福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过程中经常思考的一个永恒话题, 也是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伦理学家不懈追问的一个社会主题。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是理性主义伦理学的杰出代表,而英国哲学家密尔则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杰出代表,他们对于“幸福”都有过深刻的研究和经典的论述。亚里士多德著名的伦理学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探讨了对人而言“幸福作为最高的善”[1]9的问题;而密尔的《功利主义》作为西方古典功利主义哲学思想的重要代表,界定“幸福是一种利益(good),各人的幸福是他自己的利益,因而公共幸福是一切人的集团的利益”[2]37-38。两位学者都对幸福做出了相当有价值的论述,但就著作本质而言,《尼各马可伦理学》是伦理学著作,《功利主义》是古典功利主义哲学著作,两者的论述方向莫衷一是,这体现在对幸福本质的探讨方面,促使幸福呈现出不同的理论面貌。
一、幸福理论的缘起
“幸福”,最早从古希腊时期的梭伦就开始探求,在西方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一直伴随着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学术范畴,并且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幸福论。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 西方幸福论肇始于古希腊罗马,并相继经历了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几个时期。在西方幸福观形成的初期,古希腊思想家把善、至善、公民应该具有的品德、普遍的行为规范等与人的幸福联系起来探讨,逐步形成了快乐主义幸福观、理性主义幸福观和禁欲主义幸福观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体系。后世发展起来的幸福理论基本也都是上述三种幸福观的传承,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世纪,在宗教神学的统治下幸福论走向了极端,分别形成了权威主义、信仰主义、禁欲主义和绝对主义的幸福观。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和发展,西方伦理学又回归到人本主义的思考,近代西方幸福观强调人的价值、权利和世俗幸福生活,是对古希腊理性主义幸福观、中世纪宗教幸福观和传统感性主义幸福观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总体上表现为一种快乐主义倾向。但在现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整个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对生活的认知和理解又发生较大转变,出现了对感性主义幸福观的扭曲性发展,表现在幸福理论上就出现一定的悲观主义倾向。
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教育家、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成为西方传统理性主义伦理观的杰出代表。这种伦理思想高扬人的道德品性,崇尚人的理性力量,相信人类具备辨别和权衡各种利害关系的能力。从理性主义的思想基础出发,这种幸福观关注人的内在精神,强调人类的精神幸福,漠视物质上的享受和满足,将幸福渗透于人的灵魂深处,努力追求完满。而且,理性主义伦理观认为,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显著特征就是具备理性思维,拥有正确运用理性思维的能力,且主张只有具备理性思维能力的人才能获得人生的真正幸福。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活动是人的特有功能,是人之为人的本质,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类所特有的卓越之处就在于正确而熟练地运用理性”[3]99。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把理性主义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通过对柏拉图的“善理念”和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等理性主义的批判性继承,发展出了中庸与幸福、德性与幸福的思想,强调公共幸福高于个人幸福,从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论证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内在统一性,为近代理性主义幸福观的产生提供了引导,并把古希腊理性主义幸福思想推向了最高阶段。
功利主义幸福观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密尔在对古希腊至近代的快乐主义幸福论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了资产阶级一种新型的幸福理论。作为功利主义幸福论代表人物,密尔和伊壁鸠鲁、德谟克利特以及霍尔巴赫等其他快乐主义经典哲学家一样,都把避免痛苦、追求快乐作为其幸福观的基本出发点,这也是他们探讨幸福的共同理论基础。所以,密尔在对幸福定义时,仍然把趋乐避苦的自然本性作为其功利主义幸福观的理论基础,并将追求个人幸福作为其理论的最终落脚点。尽管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把对个人幸福的追求作为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但他同时也强调在公共幸福和个人幸福的取舍出现矛盾时,要求个人应该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幸福而舍弃个人幸福,做出必要的自我牺牲。因此密尔将个人幸福与他人、社会的幸福联系起来,认为个人在实现幸福的过程中,德性既是工具又是目的,从而将德性对他人的关切包容在个人的幸福中。密尔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公式和关于快乐和痛苦的质与量计算理论,强调幸福必须符合功利原则,为以后的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回击外界理论批评找到了理论依据。因而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边沁以个人快乐为最终标准的褊狭性,体现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理论更为合理的一面,也更为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二、两种幸福观的本质
(一)《尼各马可伦理学》对于幸福本质的看法
《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始终强调“幸福是最高善”,“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是以某种善为目的”[1]1。追求幸福的手段有很多,亚里士多德只着重提到了两方面——财富和德性。
财富是获得幸福的外在手段,属于外在的善。换句话说,财富对幸福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德性则是获得幸福的内部选择。“人离开了德性,将是最肮脏、最残暴、最坏的纵欲者和贪婪者。”[4]586“德性”是亚里士多德伦理观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它同时包括克制欲望的道德德性和理性指导的理智德性。基于以上分析,“德性”当然是实现“幸福”的重要选择。其次,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于“现实活动”的重视。“幸福的生活就在于德性的实现活动。”[1]310从“德性”角度来看,道德德性需要社会风尚习惯加以养成,理智德性也需要教导方能实现,所以“现实活动”在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为善所服务,我们这里谈的“善”与普通的善意义不同,我们不是狭义上来理解善,这种善要从广义上来理解。亚里士多德将“善”的概念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外在的善,例如吃东西能使我们愉悦,吃东西这个过程让我们获得了快乐,通过外在的善,我们获得了我们想要的幸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的“善”是人自身追求的结果,本身通过实践最终获得的价值是我们所喜爱的,这就是内在追求的“善”。我们这个时候就会想到是否有真正的善良,那种本质的“善”呢?亚里士多德的“至善”最后登场,达到了最终的结果,他的“至善”就是幸福。“它是一切事物中的最高选择,我们不能将它与其他的善事相混同。”[5]13“幸福是我们寻找的最好的东西,也是完满的目的。”每个人对“幸福”都有不同的价值维度,我们追求的标准不同,自然“幸福”这个概念从古希腊到今天这种自身欲求而不是他物所能影响的目的之目的,所有人所承认的“善”才是普通的“善”,大众之善。
亚里士多德在书中第十卷开始讨论“幸福”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贯穿于他的整部书,幸福就是生活得好或者工作得心应手。幸福是我们生活中最想欲求的、对于我们来说内心最想获得的归宿,它被作为人们一切实践活动的准则,生活的最终价值归属。
(二)《功利主义》对于幸福本质的看法
身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密尔认为个人的幸福是他(她)自己的利益,同时集体的利益又称之为公共幸福。但这种利益不是仅仅一个方面而是多方面的具体体现,各种具体欲望的追求,如金钱、名望、权利等,只要能真正使人幸福,这些行为就是幸福的。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密尔将幸福看作一个多方面的统一整体,这其中可能包含着更多更具体的东西,如健康的身体、美好的音乐,它们都是幸福的来源。二是因为密尔定义的幸福是一种具体的存在,所以密尔眼中的幸福有高低之分——一种是本身就是所追寻的幸福的目的;另一种则是用作追求幸福的工具时,同样让人们获得了幸福之感。
他的核心思想是“功利”或者“最大幸福原理”。密尔说:“承认功利,或最大的幸福原则为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掉快乐。……并且一切可欲的事物(在功利主义的系统内这种事物与在其他系统内一样多)是因为它自身本有的快乐,或是因为它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方法而成为可欲的事物。”[2]7只要能免除痛苦和快乐,这是最值得欲求的。可是这也受到很多人的质疑,伊壁鸠鲁认为,理智的快乐要高于低级的感官快乐,心灵的快乐一直凌驾于肉体之上,心灵上是最永恒、最持久的,快乐是一个综合因素的过程,数量与质量的评判在考量的时候都要仔细寻味,人们往往过于重视数量而忽略了质量,往往质量的优势大于数量时,人们就不会那么在意数量上的多少了。密尔指出:“我们不得不承认,一般的功利主义著作家都说精神的快乐之所以高于肉体的快乐,主要在于前者更永久、更安全、更不花钱等等——也就是不在它偶然的好处,而在它的内在本质。”[2]76当生活中积极主动的东西多于消极的东西的时候,期望的欲求就可以得到更好的满足,心灵深处的情操不为了那点可怜的私欲而抛弃高尚的、真挚的感情。世界上很多灾祸,可以通过人类安慰沟通得以化解,所有最初的矛盾最终都会消失。在幸福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绝对牺牲自己幸福才是最高的道德标准,唯有牺牲自己的幸福才能实现最高美德。
三、两种幸福理论的差异比较
(一)幸福是精神层面的还是实体层面的
《尼各马可伦理学》认为幸福是至善,这就把幸福上升到灵魂的高度,成为一种纯粹的精神。具体说来,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幸福与德性相关,而德性(特指属于人的德性)是一个人良好并使得他的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这样看来,幸福仿佛近在每个人的身边,但实际上又虚无缥缈,每个人都很难切实地体会到它,或者说,很难笃定地向世界宣布:“他捕捉到了幸福的影子”。
幸福本是抽象的概念,也是行为实体的存在。在密尔看来确实如此,快乐的行为方式是人最本质、内心的诉求,追寻美德是为了使幸福可能也可以与德性相联系,但幸福一定是由德性做出的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来的。幸福就是那些让人们生活丰富多彩、愿望满足、心情愉悦的人、事、物。
功利主义的幸福更侧重于实体性,直接带给人价值的考量,这种考量为人们真正的欲求奠定基础。他说:“不能够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这个总量的趋势的牺牲,功利主义的道德观认为是白费。”[2]18密尔在书中从功利主义的含义开始论述,他认为功利的幸福可以作为人们衡量的一个标准,约束人们的行为,他认为幸福不是肆意妄为,公众的幸福都是对他自己而言最大的善良。功利主义认为追寻美德是为了达到自身善的一种手段,这是其中一种手段,比如金钱是人们追求的本身,我们追求金钱是目的的一部分,权利、名誉也是如此,我们强烈欲求的东西是实体存在,本来是为了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现在变成自己本身的欲求了。
(二)幸福是否有高低之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快乐不分高低,但幸福却有高低之分,幸福是一种高尚的快乐,低级的快乐不能称为幸福。消遣时光的快乐不被认为是幸福,这种活动得到的不过是肉体上的沉沦与享受、肉体的欢愉,严肃的工作比享受生活更好,闲暇的消遣只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消遣不是我们的目的。好人对生活的追求都是德性的生活,德性的生活是比别的生活更为持久的、更高级的快乐,最终,人的完善的、德性的福祉在于德性的实践活动。
亚里士多德又认为,人自身是具有神性的,自身的神性是最高级的幸福。他指出:“人的与神的深思最为近似的那种活动,也就是最幸福的。”“幸福与深思同在”“越能够沉思的存在就越幸福,不是因为偶性,而是因为沉思的性质。”所以“幸福就在于某种沉思”[1]310。神性的品质优于德性的品质,我们身体别的部分的荣耀都不如神性的那一部分,虽然这是小的一部分,但却是人身体主宰最好的部分,他们总是按照神的关照,神所爱的状态,他们做的是最正确、最高尚的事情。这就是柏拉图“爱智慧”,有智慧的人是最幸福的人,神性的生活是最好、最欢愉的。
密尔出于功利主义的哲学思想考虑,将幸福区分成高低等级。高级的幸福显然是人们所诉求的东西,它们一方面可以直接作为幸福追求的对象,另一方面也可以当作追求幸福的工具,低级的幸福则只可以作为工具,只能用来追求幸福,而不能当作幸福的目的,比如:对身体的满足,只能成为获取幸福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幸福追求的根本目的。高级的快乐是自我救赎,当这种德性影响着你自己,密尔的“最终约束力”在不完善的世界里得到实现,他的核心思想“最大幸福原理”,功利的世界里是具备约束力的,外在约束力我们可以尚且不说,内在的约束力教育我们做一个好人,当违反道德义务,道德动机不良的时候,产生身心的痛苦,这种情感是综合的现象,很复杂,这种痛苦来自很多方面,道德义务观念的约束力会形成一种情感,只要我们做事违背了道德标准,内心会自然受到约束,感到懊悔,当其成为一种本能的反应,为了本心生活,形成良心的生活。
此外,密尔《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即是对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关系的看法。[6]《尼各马可伦理学》也许将幸福看作部分个人与社会共有的德性追求,没有高低之分。但《功利主义》则认为只要能满足更大的利益需求,哪怕牺牲个人幸福也是可取的。“功利主义绝不是不主张自我牺牲的道德不是他所有的……这种自我舍弃是值得赞扬的。”[2]18这显然是两者幸福观不同的结果。
(三)幸福是否存在实践性差异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书中开篇讲技艺、技术,人们在开始实践的活动,开始有了心理的诉求。[6]他一直认为是某种快乐、财富、荣誉,不同的人对世俗的看法有所不同。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中指出每种技艺研究过程,自身追求的完善,他更重视人类内心的道德追求,他想要实现为解释幸福对人们的价值,从概念着手,实现追求“至善”,从一个开始的生活中的例子,最终获得最高善,追寻美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高级的善才是我们真正欲求的。
亚里士多德一直认为,实践的智慧和内在的德性是对于一个理性的人的必需品,幸福是我们追求的真正的目的,幸福不存在于外在活动产物中,在过程中这些行为产生的伴生现象就是幸福,不然就没有办法到达至善。内在的沉思,非逻各斯产物不会存在,当满足了逻各斯,幸福毕竟是实现自我的本身,为了灵魂中的欲求,幸福的终极性为其实践性提供了最好的源动力。
功利主义是以经验作为基础,考察人性并进行道德分析,人们以幸福和快乐作为追求的目的和最终动机,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功利主义认为集体幸福是个人幸福的集合,人们在判断或者考虑一个行为或者一个事项是否达到了绝大多数人的幸福时,以此作为标准,来评估其是否符合功利主义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和内核。主张运用实际的利益作为检验标准来衡量一切的行为,并努力地解释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相关利益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对美德的追求和坚持是实现功利主义思想的前提,是幸福的源泉之一。
密尔的功利主义是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和快乐为目的的。目的与手段、道德与原则并重,密尔强调个人或集体的良好动机或者品质,是功利主义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结合美德伦理特征,融合进功利主义伦理原则,密尔实践中的智慧,幸福是功利主义的最终目的,这一目的包含了各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而全面的整体,有幸福、快乐、物质、地位、名声等等,为了实现美德追寻,诉求更稳固的幸福,实现实践的功利主义幸福观。
四、对当代幸福观的启示
人们的欲望和需求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人类幸福观念也因其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念而呈现出多样化趋势。而多样化的幸福观念,又可以依据其是否能够使人们真正获得幸福,并促进社会发展,将其划分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两大类别,其中能够真正使人获得幸福,并有利于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才是合理的幸福观念。在现代社会,尽管社会类型和意识形态等存在差别,但值得全社会倡导并鼓励人们积极追求的幸福观应该是涵盖“适度”的利益要求、合于德性且强调对人类社会有所奉献的幸福观。
(一)避免两极之苦,坚守“适度”原则
亚里士多德反复强调道德实践的“适度”原则。“适度”就是“中庸”或“中道”。中道是指“在应该的时间,应该的境况,应该的关系,应该的目的,以应该的方式行事”。“德性就是中庸,就是对中间的命中……不论就实体而论,还是就其所是的原理而论,德性就是中间性,中庸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7]34因此,适度就是善,就是幸福;两极都是恶,都是痛苦。
当然,幸福也是人类的一种主观的心理体验,需要通过满足自身的一定欲望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在人类追求幸福的时候,要求其完全抑制欲望是不可能的,因为必要的利益是满足人们正当的需要,这是幸福规定中必然包含的东西。因为,幸福所涵盖的这种必要的、正当的利益诉求是为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正常需求所必需的,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激励人们去追求更高的幸福。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现代社会经济得以发展的根本动力。密尔作为近代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代表,充分肯定了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他认为,如果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那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内在动因,就来自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和最终的获得。如果离开了利益杠杆的激励,现代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就难以为继。正如新黑格尔主义者格林认为的那样,以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它以批判和清醒的顺应代替盲目和无疑的顺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理论会改进人的行为和性格,它会帮助人以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方式来充实自己的理想”[8]。马克斯·韦伯也曾把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理解为全面趋向理性化,而理性化必然注重功利、利益的诉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了支配经济发展与管理、支配科技发展的巨大力量。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解释了人的利己追求通过激烈的竞争达到富裕,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了社会公益的不断发展。因此,应当承认个人功利和个人幸福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然而,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却一直崇义贬利,更多地强调了社会整体利益,忽视或贬抑个人利益和幸福,把追求个人利益看作是不道德的社会现象,因而这种思想观念对经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当然,如果过分追求个人利益,或者把个人利益作为人生的唯一目的和意义,甚至把利益等同于幸福,无限度地追求,并不能必然导致真正的幸福,而且还会使人们陷入无尽的不幸和痛苦之中。而亚里士多德指出,幸福需要适度的财富,这也只能说明一定的财富是幸福的物质基础和外在条件。亚里士多德一再强调,对物质财富的追求一定要“适度”,“中等财富”足以使人幸福。这也就是他所说的“中庸”或“中道”原则。这个原则我们可以概括为“两极皆苦、适中即乐”。因此,对于现代人而言,不反对其对幸福和财富的追求,但我们主张把握和坚守适度原则。
(二)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统一
面对现今社会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德性出现了根本危机状态。麦金太尔提出,需要回归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的德性幸福观。这位伦理学家认为,亚里士多德以德性为核心的幸福观及对幸福全方位的深刻理解能为现代西方社会中极端、狭隘的幸福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或灵感。亚里士多德说:“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现实活动。”[1]32他还认为,德性不仅是实现幸福的必要条件,也是充分条件,有德性才会有幸福,德性即幸福。
人们追求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幸福,而德性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美德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对它的拥有与践行使我们能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利益,而缺乏这种品质就会严重地妨碍我们获得任何诸如此类的利益。”[9]242德性无论是对于社会还是对于个人而言,的确是实现幸福的必要条件。从人类社会来看,任何一个个人都不可能处于绝对孤立的状态中去追求自己的个人幸福。他个人幸福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和他人的帮助和配合,而社会和他人的帮助和配合正是基于人们的德性得以保障的。因此,无论是公德还是私德,对于任何一个人的每一份幸福的实现都是十分重要的。正是由于每个个体都始终处于社会和他人的联系之中,人们的幸福是相互勾连的,才要求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也要顾及社会和他人的幸福,更不能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和幸福。这无疑表明人类社会幸福的实现离不开人们的道德德性。
当然,只有德性不见得就能幸福,不能把幸福仅仅等同于德性。人们的幸福是作为一个总体性概念而出现的,也就是说,幸福从来都不是单向度的目标,而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目标。幸福不仅有精神方面的追求,这种更高级的内在灵魂的诉求,而且还有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物质财富的追求。因为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也是分层次的。与亚里士多德以德性来命名幸福相反,近代资产阶级功利主义者密尔则走向另一个极端,用幸福来命名德性。密尔认为幸福是德性的根据,能够带来幸福的就是合德性的。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肯定了人们的世俗生活,物质财富相对于德性的优先性、重要性。这样就否定了德性的崇高性、纯粹性、完满性,同样也否定了那些道德圣人、道德楷模为了自身德性的崇高和完满,为了社会和他人的幸福,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自我牺牲的崇高价值。这种用幸福规定德性同样还导致了那些只追求自己物质利益的人,把世俗生活的享乐当作唯一目的的人才是有德性的人,才是真正幸福的人,这肯定是我们无法认同的。
因此,我们既不能用德性片面地规定幸福,也不能用幸福片面地规定德性。我们主张,幸福必须以一定的物质财富为基础,幸福必须首先满足人们基本的物质需要。但我们反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把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及满足、人们的世俗生活当作幸福唯一的目的。同时我们更主张,幸福除人们基本的物质财富的满足之外,还有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即作为一个有灵魂的人,追求道德品质的修炼、道德人格的完善、道德境界的升华、内在心灵的宁静安适。这种精神追求是人异于动物的标志所在。所以,针对时弊,既不能让功利主义片面地走向极端,也不能依靠回归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观来救世。我们应坚持物质和精神相统一的幸福观。
(三)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统一
在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关系上,亚里士多德更多地强调公共幸福的重要性。他认为,城邦的善的获得和保持与个人的善、幸福相比则更为重要、更为完满。“城邦的善却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因为,为一个人获得这种善诚可喜,为一个城邦获得这种善则更高尚,更神圣。”[2]6功利主义者密尔作为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也主张社会的公共幸福更重要,甚至提出当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冲突时不惜牺牲个人幸福。“人们慢慢养成习惯……熟悉同别人合作,并建议大家以集体的利益,而不以个人的利益作为行动的目标。”[10]259“德性是促进社会幸福的首要条件。”[2]40在论及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的关系时,他说:“功利主义所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2]18这些思想观点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作为剥削阶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公共幸福当然不包括当时社会的绝大多数奴隶的幸福。“没有人同意让一个奴隶分享幸福,正如没有人同意让他分享一种生活。”[2]305他在《政治学》中说:“奴隶与主人家庭有一种共同的生命,但没有一种共同的生活。”甚至还说:“奴隶与动物不是城邦的成员,因为他们不分享幸福和有目的的生活。”而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密尔理解的公共幸福也仅仅是每个人的个人幸福的简单相加。不懂得真正的公共幸福是对个人利益追求时的过滤和统辖,是个人追求自己幸福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的个人幸福。近代资产阶级往往表面上强调社会公共幸福、社会利益,但实际上骨子里则是个人主义者,把个人利益、个人幸福凌驾于社会利益、公共幸福之上。他们不可能也无法真正懂得个人利益、个人幸福与社会利益、公共幸福的辩证关系。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个人是社会的个人,个人永远处在与社会、他人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同时,社会也是由个人构成的社会,离开了单个的个人也就无所谓社会整体了。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我们认为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它是对个人利益的过滤和整合,是个人利益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只有在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前提下,才可能有个人利益的真正实现。同样,在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的关系上,只有整个社会幸福、集体幸福,个人只有去关心和促进社会幸福,才能获得真正的个人幸福,才能获得内心的幸福体验,也才能最大实现个人幸福。个人去促进、推动社会幸福不仅是获得个人幸福的手段,本身就可以转化为个人幸福。
如果一个人眼中只有个人利益,只顾一己私利的获得,甚至不惜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社会和他人的痛苦之上,即为了自己的幸福不惜损害社会和他人幸福时,他的个人幸福实现之时,就是他自己的痛苦开始之日。那种利己主义、极端利己主义,只会损害社会和他人幸福,只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痛苦,使自己处于紧张的极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而自己也必然处于痛苦之中,个人幸福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因此,要坚持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人们追求个人幸福,必须在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追求自己正当的幸福。而这时也必然与社会、他人的幸福相一致与和谐,也自然会使自己的个人幸福最后得以实现。如果个人幸福与社会、他人的幸福相冲突的时候,牺牲个人幸福则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历史不乏那些仁人志士,为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幸福和利益,挺身而出,不仅牺牲了个人的幸福,甚至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所以,社会公共幸福高于个人幸福,是个人幸福实现的前提条件,也是个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和出发点。
五、结语
总而言之,《尼各马可伦理学》体现的幸福观与《功利主义》体现的幸福观虽然有所不同、互有差异,但这并不代表它们拥有不平等的价值。在我国大力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通过对两种经典幸福观的分析和探讨,寻求哲学理论与当代文明之间的融合,从而指引着我们更加幸福地生活,对当今社会伦理建设、道德培养,以及提升全社会的幸福指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