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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诗歌歧义句探析

2018-03-05

关键词:动宾歧义句式

谢 思 炜

(清华大学 中文系,北京 100084)

一、语法歧义句

一般所说歧义句,主要指有语法歧义(grammatical ambiguity)的句子。例如“出租汽车”,可以指一种汽车,也可以指一种行为。对这类歧义句进行分化从而排除歧义的办法,包括改用词的小类以分别同形词,根据句子的层次构造进行分化,根据显性和隐性语法关系进行分化[1]104-123。也有学者将歧义分化方法概括为三方面:揭示表层语法结构之下的深层语义结构;用词的次范畴小类及对词项语义的精细描述来说明歧义产生的原因;通过分析预设与焦点的变化来分化语用平面上的歧义[2]。

有学者在现代汉语歧义句的研究中发现、总结了一些多义句式,并给出了分化的方法①。例如:

反对的是少数人(V2+的+是+N)

鲁迅的书(N1+的+N2)

在火车上写标语(在+NP+V+N)

发现了敌人的哨兵(V+N1+的+N2)

是瓦特发明的蒸汽机(是+VP的+N)

在古汉语研究中,有学者根据对《左传》的调查,将歧义现象分为语法结构歧义和语义结构歧义。前者涉及句法关系(如“不义不暱”)、句法层次(如“筮仕于晋”),后者涉及动宾语义关系(宾语可以是受事、与事、原因或使动等)、主谓语义关系(主语可以是施事或受事)以及代词的指代歧义②。此外,由词的兼类造成的歧义现象在古汉语和现代汉语中都比较常见。例如:“研究方法很重要。”[1]112《诗经·大雅·召旻》:“彼疏斯稗。”《毛传》:“彼宜食疏,今反食精稗。”疏、稗二字用如动词;朱熹《诗集传》:“如疏与稗,其分审矣。”则作名词[3]。

有学者在讨论中也归纳出古汉语中的一些多义句式:

老者安之(N施/受+V+之)

仁以接事(N1主/介词宾语+以+N2)

鄫子之不朝(N施/受+之+不+V)

楚子……享於郑(N1+V+於+N2受/与/施/处)

许男请迁於晋(N1+V1+V2+於+N2施/与/受/处)③

不义不暱(不~[并列/因果/条件]不~)④

其中最后一种句式最具活力,几种结构关系现在仍同时出现在俗语、口语中。其他句式即便在《左传》中,根据上下文一般也不会导致歧解,只能说在同一句式内可能包含了几种不同的语义关系。

在汉语诗歌中,也常常会碰到一些解释有分歧的句子,其中大多数属于词义训诂问题,如《诗经·周颂·天作》:

彼徂矣岐,有夷之行。

《郑笺》:“后之往者,又以岐邦之君有佼易之道故也。”朱熹《诗集传》定“岐”字绝句,释为:“彼险僻之岐山,人归者众,而有平易之道路。”释“徂”为“岨”,导致句读和句子结构都发生变化[4]272。这种句子结构的变化是由词的歧义或字的通假造成的,与语法结构本身的歧义不同⑤。

但是,也有一些歧解涉及到语法结构。如《诗经·大雅·常武》:

王舒保作,匪绍匪游。

《毛传》:“绍,继也。”“匪绍匪游,不敢继以敖游也。”“绍”与“匪游”是动宾关系。《郑笺》:“绍,缓也。”“谓军行三十里,亦非解缓也,亦非敖游也。”则“匪绍”与“匪游”是并列关系。《诗经》中有不少与此类似的并列结构,解释均有分歧,是四言诗特有的一种导致歧解的句型结构[4]288-289。

在五言诗中,有时也会碰到涉及语法结构的歧义句。如杜甫《羌村三首》:

娇儿不离膝,畏我复却去。

一说娇儿“不离膝,乍见而喜;复却去,久视而畏”;一说娇儿“畏我复去”。从语法上说,这两种解释都能够成立:“畏我”和“复却去”可以理解为两个分句,也可理解为“我”是“却去”的主语,又是“畏”的宾语,整句为兼语句。不过,据对“却去”一词的考察,其义为退去、回去,不是简单地表示离开,结合上下文,应该说前一种解释更符合唐代语言习惯。

另一个七言诗的例子是杜甫《戏为六绝句》:

纵使卢王操翰墨,劣于汉魏近风骚。

由于是以诗论诗、发议论,要把相对复杂的意思放进七言四句之中,所以这组诗的表达多有含混之处,导致有多处歧解。但其中真正由语法结构导致的歧义,只有这两句:一说卢、王操翰墨虽“劣于汉魏”,但仍“近于风骚”;一说“汉魏近风骚”五字连读,谓卢、王不如汉魏之近于风骚。前说是把“汉魏”作为“劣于”引出的比较对象,后说则是把“汉魏”作为“近风骚”的主语,这五字作为一整句成为“劣于”引出的部分。此例和前一例类似,也是由于在上下两句中出现的第二个名词(N2)有后续成分,于是对其在整句中充当的语法成分产生歧解,但这种情况在五、七言诗中都可以说是难得一见。

总的来看,这种语法歧义句在五、七言诗中并不多见,也没有发现有某种有代表性的多义句式,分析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五言和七言都属于短句,而且绝大部分同时也是完整句,尽管其中允许有紧缩复句、内嵌从句、话题句等形式,但也排除了很多层次结构复杂的句式。这种短句一般更适于表达比较明确的意思,内容相对简单而不致产生误解。以上学者根据《左传》等先秦典籍列出的多义句式,除“不~不~”一种句式较有活力外,其他句式除了在仿古文言中还可能出现,在其他文体中表达大多已有变化。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学者所归纳的句式中,都包含有之、以、於等虚词,只有在包含这些虚词的情况下才会导致歧义(例如“许男请迁於晋”,如果将“於”字去掉,则不再有产生歧义的可能)。而五、七言诗因句式本身的要求,早已将这些虚词的绝大部分都过滤掉了,不再有采用这些歧义句式的可能,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古汉语中一些曾经存在的歧义句式不大有可能进入五、七言诗。当然,诗歌因句式紧缩的原因,有可能出现另外一些歧义句式,前文所举就是其中仅见的例子。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诗人在写作中很少遇到,读者根据上下文一般也都能够排除可能有的歧解。上举杜甫《羌村三首》的歧解,应是后人不明唐人用语习惯所导致的。又如苏轼词《江城子·密州出猎》:“为报倾城随太守,亲射虎,看孙郎。”有人解释为:“为了报答大家倾城出动随着我去出猎。”但在唐宋诗词中,“为报”只有“代我通告”之义[5]。类似的后人在词语用法上的误解,都不能算是真正的语言歧义现象。

根据调查,诗歌中可能有的一种歧义现象与词的兼类有关。在现代汉语中,有一种句法歧义是动宾与偏正同形的结构,就是由词的兼类造成的,如:出租汽车、出口商品、学习文件等⑥。 在古汉语和诗歌中,这种词的兼类多发生于单音词,因此在两字组合中也有类似情况。例如谢灵运《登江中孤屿》:

乱流趋正绝,孤屿媚中川。

“乱流”是动宾关系还是偏正关系?《昭明文选》李善注:“《尔雅》曰:水正绝流曰乱。”这里是理解为动宾关系。据学者考察,“乱流”有水汇合义,是动宾式双音词[6]。但如果该组合已词汇化,则在句中充当主语,其内部关系转化为偏正关系,与下句的“孤屿”结构一致。

动+名偏正词语在早期文献中就已出现[7],其中有一类是由表示运动义的动词修饰作为动作主体的名词,如:飞鸟。在汉魏以后的赋和诗文写作中,派生出大量这种词语,其中派生词较多的动词有:飞、落、归、行、奔、离等。由于有些词兼有不及物和及物(或使动)两种用法,所以有些组合便兼有偏正与动宾两种可能,如:飞尘、飞雪、行舟。例如:

回飚扇绿竹,飞雨洒朝兰。(张协《杂诗》)

侍宴出河曲,飞盖游邺城。(江淹《杂体诗·王侍中粲怀德》)

“飞雨”“飞盖”都可能有两种分析方法。此外,有些词(如“乱”)兼有形容词用法,也容易导致歧义。

不过,由以上例子也可以看出,在现代汉语双音词组合中,“出租汽车”究竟是指一种汽车,还是指一种行为,确实有明显的意义之别,放在一定的上下文中有辨明的必要。但类似的单音词两字组合,尤其是置于诗歌上下文中,结构上的分歧对诗意理解影响并不大,往往被注家和读者忽略。以上“乱流”“飞雨”“飞盖”几例,就几乎没有人注意或提及其中理解的细微差别。有的学者强调汉语诗歌词法语法“关系模棱”,可以超脱西方文法的“定词性”,在这里倒是可以找到某种支持。换句话说,汉语诗歌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或适合于这种包含语法歧义的模糊表达。只是这种歧义并没有造成语意理解的重要分歧,因此不应过分夸大其意义⑦。

二、句法歧义句

由此引出另一相关问题,那就是在汉语语法分析中,除了语法歧义句外,还有一种句法歧义句(syntactically ambiguous sentence)。例如“他母亲病了”,既可以分析为以“他”为话题的句子或主谓谓语句(双主语句),也可以分析为以“他母亲”作为主语的句子。句法结构上的这种不同,在意义表达上并无明显差别⑧。 汉语语法分析中特有的这种情况,显然与一般所说的语法歧义句不同。其他语言中的语法歧义句也必定有意义上的明显不同,但却未必有与汉语类似的句法歧义现象。

在汉语语法分析中出现的这种情况,显然与汉语缺少语法形态标志、单字组合自由有关,因此这种句法歧义句在古汉语中可能更为常见。例如,[动+之+名]结构(“夺之牛”),一种分析认为“之”是宾格,这种结构属于双宾语句;另一种分析认为“之”是名词的领格,“夺之牛”即相当于“夺其牛”⑨。 尽管两种意见各有道理,但从所举例句和分析来看,应该说并未造成语意理解上的分歧。

在对汉语诗歌的语法分析中,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不同意见。例如杜甫《秋兴》名句:

香稻啄余鹦鹉粒,碧梧栖老凤凰枝。

有学者认为是倒装:“主语倒置,目的语一部分倒置”[8]265,也有学者将其归入名词语[9]169。又如王维《春日上方即事》:

柳色春山映,梨花夕鸟藏。

有学者认为是目的语(宾语)倒置,应理解为“春山映柳色,夕鸟藏梨花”[8]264,也有学者认为上句是被动句,只是介词“为”或“被”不出现,下句“梨花”是表示处所的关系语[9]172。但从这些不同分析中,看不出对诗意本身的理解有明显不同,而导致分歧的原因,应当是运用了不同的语法概念,或者是对语法现象的认识有所偏重。

应该说,五言诗和七言诗的绝大多数句子都是结构清晰的,语法分析的结果也是一致的(不考虑语法体系和术语上的差别)。但与散文相比,确实有一些句式有可能在句法结构上有不同的分析结果。这种不同分析,如果确实导致意义理解上的不同,那就属于语法歧义句;如果在意义理解上看不出明显不同,那就仅仅是句法分析上的歧义。

我们知道,除少数例外,五言诗由二三字节构成,七言诗由二二三字节构成。其中的二,一般是两个单字的组合(当然也有单纯的线形连接),也有不可拆分的双音结构,如联绵词和专有名词;其中的三,则分为一二、二一和一一一这三种形式,一二、二一的内部又形成各种组合形式。五、七言诗的一句(除去少量连贯句,即上下两句构成一整句),可以被认为包含了三个语法层面:①单字,作为一个单音词;②两字组合,作为双音词或词组、短语,此外还有少数三字词;③句子(五言或七言),由单字和两字、三字组合充当句子成分,句子本身也可能是一个包含分句的紧缩复句,或一个嵌有从句的主句。在这三个层面中,两字组合最显重要,它包含了主谓、动宾、并列、定中、状中等基本结构(此外,动补结构主要见于三字组合)。

在这些组合中,如果因词的兼类而对其结构的判定模棱两可,就可能产生歧义。例如句首二字在主谓句中通常作名词性的主语,但有的组合也可以被分析为其他结构:

合坐同所乐。(王粲《公宴诗》)

连玺曜前庭。(左思《咏史诗》)

哀歌和渐离。(同上)

连障叠巘崿。(谢灵运《晚出西射堂》)

积石拥基阶。(谢灵运《登石门最高顶》)

疲弱谢凌遽。(颜延之《应诏观北湖田收》)

零雨润坟泽,落雪洒林丘。(谢惠连《西陵遇风献康乐》)

以上诸句中,“合坐”“哀歌”又可视为状中结构,“连玺”“连障”“积石”“零雨”又可视为动宾结构,“疲弱”也可以作形容词而不作名词用,这样,全句也就不再是主谓句,而变成两个分句。这种情况尽管对诗意理解影响不大,甚至诗人在构思时也未必意识到其中的差别,但毕竟在语义上有所不同,所以仍应归入语法歧义句。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是同一组合形式,且结构不存在歧义,但由于与句子其他部分的关系不同,在句子中充当不同的成分,因此形成不同的句式。在这些不同句式中,则有可能出现一些模棱两可的句子。例如,当五言诗首二字被判定为主谓关系时,可能的句式有:

A1 月出照园中。(刘桢《公宴诗》)

A2 时变感人思。(郭璞《游仙诗》)

在A1中,“月”是后面两个谓语成分“出”“照园中”的主语,全句是一个连贯复句。在A2中,“时变”则是“感”的主语,在全句中是一个主语从句。但以下句子则模棱两可:

宾饮不尽觞。(曹植《送应氏诗》)

涕下如绠縻。(王粲《咏史诗》)

泪下不可收。(王粲《从军诗》)

华繁难久鲜。(陆机《塘上行》)

泪下沾衣襟。(张载《七哀诗》)

忧来令发白。(同上)

蠖屈固小往,龙翔乃大来。(潘尼《赠侍御史王元贶》)

悲来恻丹心。(郭璞《游仙诗》)

德辉灼邦懋。(颜延之《赠王太常》)

恩渥浃下筵。(江淹《杂体诗·袁太尉淑从驾》)

以上诸例归入两种句式都可以,可以说“涕”下、“涕”如绠縻,也可以说“涕下”是“如绠縻”的主语。

当首二字被判定为动宾或其他动词结构时,可能的句式有:

B1 揽涕登君墓。(曹植《三良诗》)

B2 著论准过秦,作赋拟子虚。(左思《咏史诗》)

B1中的两个动宾结构相承接,是一个复句。B2则是前一动宾结构作话题,同时也是全句的主语,后一个动宾结构说明话题,也是其谓语部分。但以下句子则模棱两可:

顾眄遗光彩。(曹植《美女篇》)

结发事明君。(王粲《咏史诗》)

远行蒙霜雪。(应瑒《侍五官中郎将建章台集诗》)

赠诗见存慰。(同上)

长啸激清风。(左思《咏史诗》)

偃息藩魏君。(同上)

谈笑却秦军。(同上)

越礼自惊众。(颜延之《五君咏·阮步兵》)

“顾眄”“遗光彩”可以认为是两个动作,也可以认为前者是“遗”的主语。

由于条件分句与话题句具有标记同一、功能相同的情况,所以凡是两个谓语部分具有条件分句关系的,也都可以认为属于B1、B2两可的情况。如:

浮海难为水,游林难为观。(陆云《为顾彦先赠妇》)

望庐思其人,入室想所历。(潘岳《悼亡诗》)

左眄澄江湘,右盼定羌胡。(左思《咏史诗》)

当首二字是动词,后三字是主谓结构时,可能的句式有:

C1 借问女安居。(曹植《美女篇》)

C2 饮饯觞莫举。(陆机《挽歌诗》)

C1全句是一个动宾结构,由主谓结构作宾语从句。C2则是两个分句,意思是虽饮饯而不举觞。但以下句子则模棱两可:

感慨心内伤。(张华《情诗》)

怅望一途阻。(谢朓《酬王晋安德元诗》)

既可以认为“一途阻”是“怅望”所见,也可以认为这是分述两方面的情况。这几种情况都属于句法分析结果不同(因此句式不同),但对语义几乎没有影响,所以应归入句法歧义句。

从以上所举几种情况来看,无论是对两字结构的判定,还是对该结构与句子其他部分关系的判定,五言诗中的句首二字都起着决定作用,歧义的可能性大都埋藏在句首二字中。这两字如果存在歧义,或者在后续展开中有可能形成歧义句式,就会导致整个句子的语法歧义或句法歧义。相反,如果这个两字结构本身没有歧义或者不会发展出歧义结构,例如是一个专有名词或其他一些名词性词语,那么整个句子也就不可能是歧义句。这样看来,五言诗中后三字在句子结构中的地位和可能的展开方式,是由前两字所决定的。在五言诗和七言诗的后三字中,能够见到的一般只有某种形式的结构转换,例如宾语前置可以转换为主谓结构,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语法说明。

当然,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五言诗的前两字单纯作状语,后三字存在结构歧义。例如:

床前明月光。(李白《静夜思》)

后三字可以理解为“明月之光”,“言床前忽见皎月之光”(《李诗直解》),也可以将“明”理解为动词,与“月光”构成动宾结构。以下两种英译也显示出理解的不同:

Before my bed a pool of light;(许渊冲译)

The moon shines brightly in front of my bed.(唐一鹤译)

这是因为“明”字兼有形容词和动词用法造成的。

以上对五言诗情况的说明,也基本适用于七言诗。但据笔者的有限调查,七言诗中的句法歧义句可能更为多见,例如有不少诗句可以视为话题句或以从句作为句子成分,就可能存在多种分析方法,但真正的语义歧义、理解分歧反而较为少见。这是因为上述有可能存在歧义的两字结构,无论应用于七言诗的句首或句中(三四字),由于七言诗长度的扩展,句型发生了改变,多出两字有可能提供更多的确定的语义背景因素,从而排除了导致歧解的可能。另一方面,两字结构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七言诗一句如果有两个谓语部分,其中一部分就有了四字空间,两字动宾结构可以扩展为二二,单音词变成双音词,而在当时汉语双音词的兼类现象还不普遍,于是使上述结构歧义失效。

三、语言学讨论与诗学批评

语言学和诗学批评都讨论歧义问题,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呢?语言学的歧义是以明确的语法概念为前提的,是在对语言现象进行充分语法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有关这种歧义的讨论要求对歧义进行分化,从而排除歧义,并促使语法研究的深入。因此不难理解的是,中国传统学术中所说的多义、歧解现象,只限于训诂学中有关字义的解释。此外在有关义理的讨论中虽然往往有各种歧解存在,但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没有人主张自己的解释可以和他人共存。因此,在传统语言学乃至古典诗学中,并没有一个和语法歧义稍微近似的概念,原因就在于缺少必要的语法理论和语法分析基础。

现代诗学中所使用的歧义概念,是由新批评派威廉·燕卜荪(William Empson)的名著《歧义七型》(SevenTypesofAmbiguity)所代表的。ambiguity又被译为复义、含混、朦胧。燕卜荪所说的七型包括:

(1)细节(一个词、一个比喻)同时以几种方式产生效果,使读者难以定夺。

(2)由语法结构不明确造成数义并存。

(3)一个词在上下文中有两种意义,如双关语。

(4)一个陈述语含有两个以上的复杂意义,结合在一起无法判断作者是褒是贬。

(5)作者在写作中才发现自己的真意所在,造成前后文的意义不一致。

(6)字面意义累赘矛盾,迫使读者寻找多种相互冲突的解释。

(7)同一词在上下文中恰好表现出相反的两种意义。

燕卜荪的理论贡献是为诗歌中的复杂语意现象进行了有力辩解,给了把含混视为诗之弊病的传统观点致命一击。但批评者也认为,燕卜荪所使用的ambiguity一词本身含意不清,也有人建议用多义性(pluri-signation)、多重义(manifold meaning)等概念取代。批评者还认为,燕卜荪所说的歧义更多地是指诗歌中意义或此或彼的现象,而诗歌中的复合意义是歧义与多义的整合,数解可以共存、叠加,不是非此即彼,也不是或此或彼,而是亦此亦彼⑩。

可以看出,燕卜荪所说的ambiguity七型中,只有第二型与语法结构有关,其他还有一些与词汇的意义有关,例如双关语的使用。他在第二型中举了大量例子,但大都属于语法结构不确定,对诗句的语法结构有不同理解,从而形成不同结构的句子,而不是某一语法结构本身引起歧义。 他所说的ambiguity,主要与诗歌的语境有关,而这个语境一般都并非限于某一句,而是与整个段落甚至整篇作品有关。只有在这种语境下,才能领会诗歌的某一句或某个词的含混性或复合意义。

我们可以举杜甫《八阵图》一诗为例:

功盖三分国,名成八阵图。江流石不转,遗恨失吞吴。

此诗的歧解主要在“失吞吴”三字:由于“失”有丧失、过失二义,所以一说以为遗恨在于失去吞吴之机;另一说则以吞吴之举为过失,由此导致蜀灭,故诸葛亮本人以之为恨(并见苏轼《东坡志林》)。这可以说是由于一个字的歧义而导致对诗意的不同理解。在后人读解中,也可能把两个以上的复杂意义结合在一起,令人难以把握而又回味不尽。这种诗意的含混可以促使我们对吞吴事件以及历史人物的遗恨展开更多的思考和联想,而这正是诗学批评的责任。但语言学只能指出这里有字的歧义,此外并没有语法歧义问题。

由此来看,在有关歧义问题的讨论中,语言学与诗学批评所处理的基本上是分属不同层面的问题。语法分析所发现的诗歌中为数寥寥的语法歧义句,也不大可能为诗歌批评的歧义概念提供例证。一个根本区别是,批评家的目的是为诗歌中的复杂语意现象辩解,而语言学则要求对歧义现象进行分化,从而排除歧义。在诗歌中尽管不一定需要排除歧义,但结果也是要使诗歌结构变得更为清晰。另一方面也不必否认,参与此问题讨论的诗歌批评家未必完全遵守语言学的严格分析和定义,除了学术目标不同外,或许也是因为他们对语言学本身就不够关注。例如,燕卜荪在有关第二型的讨论中所举的一些例子,就被认为经不住推敲[10]174。中国学者在讨论此问题时举出的一些诗例,从以上语法分析的结果来看,大部分并不属于所谓语法复义现象。

单就语法方面来说,相比于法语等语言,燕卜荪很为英语语法更为松弛含混而得意。而有学者认为,汉语相比于英语,语法关系之松弛更不可以道里计[10]163。其实,这种所谓语法关系的松弛,主要是指汉语不像印欧语言那样必须以主谓一致关系作为句法结构,以及汉语的单字组合灵活现象。依据一定的语言学知识,对汉语各种句子结构和组合都可以给出清晰的解释。在这些句子结构和组合中,真正与歧义或复义发生关联的例子十分罕见。

必须承认的是,汉语,包括古代汉语,尽管缺少明显的语法形态标志,但其语法本身无疑是严谨明晰的,不允许任何随意的安排,哪怕是任何一个虚词的使用也马虎不得。古人不会语法分析,没有发展出语法学理论,但并不妨碍他们完全按照汉语的语法要求写作。这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只要是有汉语写作经验的人,对此都不会有任何疑义。汉语的语言特点当然也直接决定五、七言诗的写作,诗人可以利用单字组合的灵活性在诗句限定字节内尝试各种变化。但诗人这样做的前提,就是语言运用已十分自如,对各种细节谙熟于心,而不可能无视语法,不考虑别人是否能够理解,造出一些不知所云的句子。表义准确、防止误解,是汉语写作也是诗歌写作的起码要求。

同样不能忽略的是,与缺少语法形态标志以及所谓的语法关系松弛相比,汉语的更重要的特点是句子结构简单,在从句层级上尤其如此,一般只可使用字数十分有限的短语(在古汉语中多为两字短语),而且得到承认的只有主语从句、宾语从句,没有印欧语言中最常见的定语从句(关系从句,有关系词引导的),另外也没有关系代词、副词,或其他表示从句关系的标志。这种情况的直观表现就是,句子的所有成分呈现在同一平面上,不像印欧语言那样由关系词引导的句子自然形成另一层面(而且明确要求时态有别),除功能词之外几乎每个词后面都可以跟上另一个句子,从而使句子呈现为立体结构。 因此,在汉语语法体系中,主、动、宾、定、状、补这几个处在同一平面上的成分,就足以构成所有句子,从句甚至不被当作专门术语使用。在受到语言欧化影响之前,这始终是汉语最明显的特点。

人们似乎不太愿意提及的是,这种情况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诗歌内容的丰富和思想的深邃。相比于印欧语言的诗歌,汉语古典诗歌可以说是十分透明单纯的(尽管其中有些须扫除词语典故障碍),绝大多数都是一诵即懂,并没有很多含混难解之处。受此限制和传统的影响,即便是现代新诗,也无法写得过于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追求一种含混、模棱两可的表达,显然是不讨好的,也不是大多数诗人的选择。在汉语诗歌中,简单的诗或单纯的诗更为常见,这可以说是它的优点,也可以说是它的不足。

注释:

①参见朱德熙:《汉语句法里的歧义现象》(《朱德熙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114页)。此外,还有主要涉及语用层面的否定句、“最”字句、“也”字句、“又”字句等问题的研究。

②参见孙力平:《〈左传〉中的组合歧义及几种歧义格式》(郭锡良主编:《古汉语语法论集》,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71-486页)。此外,有关介宾结构省略宾语,参见刘景春:《古代汉语宾词省略歧义现象研究》(《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等。

③以上5个例句参见孙力平:《〈左传〉中的组合歧义及几种歧义格式》(郭锡良主编:《古汉语语法论集》,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

④参见杨伯峻:《“不~不~”语句型之分析——词义与语法关系》(《杨伯峻学术论文集》,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114-128页)。

⑤当然,有时同一个句子既可以看成词汇上多义,也可以看成语法上多义。参见朱德熙:《汉语句法里的歧义现象》(《朱德熙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107页)。孙力平将词的多义造成的语法成分变动(如“星殒如雨”)也列入语法结构歧义,本文未采用其说。

⑥ “句法歧义常见于动宾与偏正的交叉。” 参见张斌:《汉语语法学》(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⑦当然,并非所有两字组合产生的歧义都不重要。例如“民主”,是偏正结构(“民之主”)还是主谓结构(“民作主”),意义完全不同。但总起来看,这种偏正结构与主谓结构同形的例子很少见。此例中后者在文献中出现的时代也很晚。

⑧参见徐烈炯、刘丹青:《话题的结构与功能》(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2页)。袁毓林认为,两种分析在细微的语义上还是有区别,前一种分析的后续小句可以是“孩子也病了”,后一种分析的后续句是“我母亲也住院了”。参见袁毓林:《〈话题的结构与功能〉评述》(《当代语言学》,2003年第1期)。

⑨这一问题从《马氏文通》开始,一直讨论到1990年代。参见何乐士:《先秦“动·之·名”双宾式中的“之”是否等于“其”?》(《中国语文》,1980年第4期);唐钰明:《古汉语语法研究中的“变换”问题》(《中国语文》,1995年第3期);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语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120-121页)。

⑩参见威廉·燕卜荪:《朦胧的七种类型》(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有关对该书的批评,参见赵毅衡:《新批评——一种独特的形式主义文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1-177页)。赵毅衡本人提出了另一种复义的分类方法:第一类词义性复义,第二类语法性复义,第三类比喻性复义,第四类反说性复义。参见赵毅衡:《说复义——中西诗学比较举隅》(《学习与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1年第2期)。

[1] 朱德熙.汉语句法里的歧义现象[M]//朱德熙.朱德熙文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 邵敬敏.歧义分化方法探讨[J].语言教学与研究,1991(1):38-50.

[3] 李维琦.《雅》《颂》中的语法歧义(上)[J].湖南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2):34-42.

[4] 向熹.诗经语言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5] 刘景春.古代汉语宾词省略歧义现象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1993(3):53-58.

[6] 王云路.中古诗歌语言研究[M].西安: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2014:383.

[7] 程湘清.先秦双音词研究[M]//程湘清.先秦汉语研究.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2:100.

[8] 王力.汉语诗律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9] 蒋绍愚.唐诗语言研究[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8.

[10] 赵毅衡.新批评——一种独特的形式主义文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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