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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观点及其当代价值

2018-03-05聂月岩

关键词:恩格斯协商马克思

陈 丽 聂月岩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进修部 北京 100038;2.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其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协商民主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的规定无不得到鲜明体现。正确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观点,对于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征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关于协商民主的作用和科学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尽管没有就协商民主进行直接的理论阐述,但在其民主思想中依然包含丰富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观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认识到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认为协商民主在很多领域都彰显了其独特的价值。就无产阶级政党而言,协商民主能够化解党内矛盾、维护党内团结、扩大群众基础。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进一步强调了工人阶级之间协商的重要意义。他指出:“过去的经验证明:忽视在各国工人间应当存在的兄弟团结,忽视那应该鼓励他们在解放斗争中坚定地并肩作战的兄弟团结,就会使他们受到惩罚——使他们分散的努力遭到共同的失败。”[1]10我们“应当通过争论消除确实存在的分歧,应当做到各方都能接受,只要党还没有分裂,就应当致力于党的团结”[2]656。就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党派、阶级而言,协商民主能够汇聚成革命的伟大力量,共同战胜强大的敌人。当无产阶级政党“还很软弱不能独立行动的时候”[3]280,它应当联合其他党派,消除压迫,使人民取得政权,获得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协商民主重要性的论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历史实践中充分发扬协商民主,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从不同角度对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进行了界定。马克思把协商民主看作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它是人的自由产物;民主制独有的特点是: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4]。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有权参与到国家管理活动中,并在此过程中使自身得到自由充分的发展。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和治理模式,通过确定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来促进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从而凝聚人民智慧、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权力归于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的主要责任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来处理公共事务,监督政府的所言所行,如果发现违背人民利益和民主精神的行为,随时可以将其罢免[1]98-100,109;政府的“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1]277。另外,恩格斯基于国家发展历程的考察,认为原始社会的氏族议事会可谓是协商民主制度的雏形,因为在议事会中,一切氏族的成年男女享有平等权利,他们“有秩序地参加讨论,这样来影响它的决定”[2]118,解决各项重要事务。所以,当代“协商民主的实践并不是民主范式的创新,在许多理论家看来,民主理论的这种转向只是协商理念的复兴”[5]。如此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眼中的协商民主,即人民平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集管理、决策和监督功能于一体的民主形式,与当代协商民主的内涵呈现本质上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理论依据。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协商的重要前提,即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1845年年底,恩格斯在《在伦敦举行的各族人民庆祝大会》一文中明确指出了民主的原则和要求,他认为:“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即使群众并不总是很清楚地懂得民主的这个唯一正确的意义,但是他们全都认为民主这个概念中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虽然这种要求还是模糊的”[6]664。1892年,恩格斯又论述了无产阶级国际联合中平等的重要性,指出:波兰独立只有年轻的无产阶级才能实现,各国无产阶级都有义务支持波兰的解放斗争,因为“欧洲各民族的真诚的国际合作,只有当每个民族自己完全当家作主的时候才能实现”[3]395。在阶级社会里,只有掌握生产资料并且在经济上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才是社会的统治者,人民群众则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忍受着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每天为了最基本的生存席不暇暖,民主权利更是遥不可及。因此,无产阶级要通过革命向敌人宣称:“我没有任何地位,但我必须成为一切。”[3]13无产阶级革命的任务不仅是争取政治上的平等,还要争取社会上的平等,从而实现真正的、完全的平等。故而,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阐释,只有协商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切实保证,不同阶层和团体之间才能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协商,才能真正满足社会的多元利益诉求,协商民主也才能真正得到发展和保障。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协商民主的作用和科学内涵的重要观点,使我们认识到了协商民主所具有的集中人民群众力量、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功能,同时,对于搞清楚什么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是什么,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

二、关于协商民主实现的制度基础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问题首先是国家制度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认为资产阶级民主作为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在社会发展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但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其阶级实质和局限性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逐渐地暴露出来,无法保障人民权利真正得以实现,也无法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在深刻揭露资本主义民主实质的基础上,剖析了促进协商民主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旧制度的残余尚未清除、新的国家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如果在立法领域开展协商,不但无法对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进行及时协调,而且还会引发所希望避免的冲突。他们对德国1848~1849年革命时期资产阶级自由派掌权后的任务进行了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指出:“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政局下都需要专政,并且是强有力的专政。”[3]437资产阶级应当马上粉碎和清除封建旧制度的残余,而不是专注于为了协商宪法召集国民议会。马克思在分析议会和国王权力时认为,它们是在一种临时局面下的两个平等的权力,而“两个独立自主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同时肩并肩地在一个国家里行使职权”[7]296,协商只会造成分裂冲突。因此,是否将协商引入法律制定过程中,要以历史背景为依据。显然,当时的德国还不具备协商制定法律的条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协商民主是否能够体现尊重文化差异、消除社会冲突的价值?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分析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解答。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现代国家本身置现实的人于不顾,或者只凭虚构的方式满足整个的人”[3]9,使得民主成为资产阶级维护地位的一种手段,无论他们把国家政策和制度鼓吹得多么为民着想,这种民主依然是少数人的民主,对人民而言实在是奢侈品。资本主义国家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民主的精神基础,是因为“特权的利益必定要带着表明没有利害关系的意识形态的名称”[8]。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根本没有平等可言,民主也只不过停留在形式上。由于竞争性的选举民主看似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因而资本主义国家将其视为所能采取的最好的民主形式,往往忽视表达公民真实意愿和诉求的协商民主。以工资协商为例,企业的工资问题与工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是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数额实际上不是工人和资本家自由协商来确定的,而是“工人被迫同意资本家所规定的工资”[6]39。1865年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指出: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对于限制工作日,“在英国像在其他各国一样,向来只靠立法的干涉。如果没有工人从外部经常施加压力,这种干涉永远也不会实现。无论如何,这种结果决不是工人和资本家的私人协商所能获得的。”[9]工人应当在一定情况下联合起来,为增加工资而斗争。

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由于单纯的经济斗争具有局限性,工人必须把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结合起来。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民主赖以存在的基础,只有彻底摧毁它,无产阶级才能改变自己的地位,实现真正的民主。他们从劳动权的科学内涵出发,主张要“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3]478-479;要通过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消灭产生阶级差别的一切生产关系,“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3]304。他们指出,在这种新的社会制度下,一切生活必需品都将生产得很多,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社会全体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来经营。“这样,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将消灭竞争,而代之以联合”[3]302。这种联合“是以社会为前提,即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需要、共同的生产资料等等为前提的”[3]253,与以资产阶级的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代议制是完全不同的[3]300。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们普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能够自由发表意见,就必然要求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一种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制度,即建立共产主义制度。因此,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基础的协商民主,能够得以高效运作,从各个方面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协商民主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来保障。在资本主义社会,民主仅仅是少数人的民主,协商民主只是少数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根本无法有效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而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民主,是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为前提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10]24-26。这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上述重要观点的继承和发展。

三、关于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发展途径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广泛、多层的系统,不同的层次、不同的领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形式。多种多样的协商民主实践有利于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提高政治参与水平。马克思和恩格斯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开创了协商民主的多种实践形式,除了之前提及的党内协商、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和企业工资协商,还包括政党协商、议会中的立法协商等①。

政党协商是指无产阶级政党同其他党派、阶级的协商。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详细论述过无产阶级政党联合各个阶层和政治派别,并同其他阶级、政党在一定的共同目标下结成联盟的必要性和原则。马克思在分析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时,以其对法国各阶级的深入了解,明确指出:资产阶级专政后,小资产阶级和农民阶级必定会随着他们境况的恶化以及他们与资产阶级对抗的尖锐化而紧密地靠拢无产阶级,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灾难是由无产阶级的失败而造成的。“只有资本的瓦解,才能使农民地位提高;只有反资本主义的无产阶级的政府,才能结束农民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地位的低落”[3]526。所以,在联合的反革命资产阶级面前,小资产阶级和农民阶级中一切已经革命化的成分,自然必定要与革命无产阶级联合起来[3]499。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德国小资产阶级民主派在革命中的优势时指出,目前“在民主派小资产者到处都受压迫的时候,他们一般都向无产阶级宣传团结与和解,表示愿意与无产阶级携手合作,力求建立一个包括民主派内各种人物的大反对党”,就是说,“一旦必须进行反对共同敌人的直接斗争,两个党派的利益也就会暂时趋于一致,正如历来的情况一样,将来也自然会产生出这种只适合一时需要的联合”[3]558-559。比如,英国工人之所以联合自由贸易派,“那只是为了消灭最后的封建残余和孤立敌人”[11]。因此,共同的利益是无产阶级与其他阶级协商合作的基础。与此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十分支持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联合其他民主政党。需要注意的是,在与其他民主政党合作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态度,不能降低自己的地位,而应保持独立的立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论及共产党人对各种反对派的态度时,以法国、瑞士、波兰和德国为例,指出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在法国,共产党人同社会主义民主党联合起来反对保守的和激进的资产阶级;在波兰人中间,共产党人支持那个把土地革命当作民主解放的条件的政党;在德国,只要资产阶级采取革命的行动,共产党就同它一起去反对封建君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资产阶级[3]434。但是,在与其他政党采取任何共同行动时,必须“以党的无产阶级性质不致因此发生问题为前提”[2]593,对恩格斯来说,这是绝对的界限。换而言之,可以在工人阶级普遍性的运动的各个阶段上同其他政党进行合作,而无须放弃或隐瞒我们自己的独特立场甚至组织[2]588。

议会中的立法协商是指在国民议会中就宪法制定而开展的协商。马克思主义认为,议会事务协商的意义不可忽视,协商可以作为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一个步骤。马克思在《危机和反革命》中指出,柏林议会成立的依据是革命,它是革命的合法体现者,其职权受制于它的选民和它自己,召集这个议会的目的是“同国王协商制定普鲁士国家的宪法”[12]471。不过,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可以发现他们对“同国王协商 ”进行了强烈批判,多次强调这种办法的伪善性。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的对象是以康普豪森和汉泽曼为代表的普鲁士资产阶级,因为他们想用协商来保存封建的法律秩序,并以此扼杀废除了这种秩序的革命[7]289-290。因此,当1848年9月7日会议针对军官的反对意图颁布命令,继而汉泽曼内阁被迫辞职,这个协商议会就如同恩格斯所说,是人员选出来协商君民之间的宪法事宜的议会,不能因单方面的行动而解散;如果解散就意味着王权凌驾于议会之上。恩格斯进一步提出要求:“在有人企图解散议会的时候”,议员们即使在威胁下也要履行职责[12]591-592。不难看出,资产阶级如果对封建特权持有强硬态度,坚定地维护革命果实和人民利益,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肯定协商在政治领域中的作用的。至于如何防止议会和国王之间的冲突,马克思认为只有遵循公共安全的原则,并且即使和国王发生冲突,资产阶级也不能畏缩[3]438。当代协商民主以共同的善为目标,通过参与主体的广泛讨论,逐步达成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共识,也受到了这些重要观点的启发。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运用理论对协商民主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深刻总结,以期探讨开展协商的有效路径。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巴黎公社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历史进步性,指出:多种多样的人把公社看成自己利益的代表者,这证明公社完全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它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1]101-102。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原始氏族管理模式中的协商因素能够给予无产阶级诸多启示,它“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教育的普及,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关于协商民主制度的形式,马克思指出:应当好好贯彻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不适宜召开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不公开的代表会议,使各执行委员会之间预先进行必要的协商[13],从而保证更好地贯彻代表大会的章程。目前,代表会议制度在我国基层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促进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协商的重要平台。

在协商民主的发展途径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重视环境和教育的作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全面分析了环境与人的辩证关系,指出:“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3]172,也就是“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的经典语录。工人阶级如果要意识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消除他们意识中的宗教等错误观念,培育协商民主氛围,“就要靠改变了的环境而不是靠理论上的演绎来实现”[3]175。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强调教育的作用,是因为无产阶级群众虽然人数众多,但是没有领袖,没有受过任何政治教育,容易惊慌失措,或者盲目听信流言蜚语[3]623。恩格斯在提到1849年巴登-普法尔茨起义时指出,许多农民和工人对政治漠不关心,他们只要想到反抗会带来罚苦役、甚至枪决的后果,心情就会十分沉重[14]。因此,恩格斯认为,增强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从而营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必须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进行武装,“以高度的热情把由此获得的日益明确的意识传播到工人群众中去,必须不断增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团结”[1]38。

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强调,由于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3]413,协商民主的开展必须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为根本原则;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通过社会化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1]814,协商民主也应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经济,为协商民主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这也成为共产党的重要任务。

可见,对于如何发展协商民主,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丰富了协商民主渠道,而且规定了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原则,对如何加强民主协商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四、马克思恩格斯协商民主重要观点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这些理论的闪光点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呈现出新的样态,更持久地发挥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的作用。

第一,为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提供了重要依据。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约瑟夫·毕塞特、罗尔斯等人的推动下,协商民主便成为西方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也引起了中国学者浓厚的研究兴趣,一部分学者将协商民主看作是西方的舶来品,甚至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作为分析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框架。实际上,对于中国而言,协商民主并不是某种舶来品,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具有其独特性。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协商民主实现的制度基础的论述,中国的协商民主以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为领导力量,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基础,是通过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积极拓宽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其他协商渠道,不断探索和创新协商民主形式实现的,集中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观点为基本依据,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进程远早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从国共两党两次合作、“三三制”政权到1949年的协商建国,再到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层次的协商,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而西方的协商民主是在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政治框架中运行,轮流执政的政党中的“每一个政党,又是由这样一些人操纵的,这些人把政治变成一种生意,拿联邦国会和各州议会的议席来投机牟利,或是以替本党鼓动为生,在本党胜利后取得职位作为报酬”[1]54。因而西方的协商民主充斥着对抗、排斥和攻击,成为各种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和博弈的舞台,在当代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理念追求,而缺乏成熟的运行机制和深厚的实践基础,导致决策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已经成为常态。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10]26,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原则。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需要确立基本准则。那么,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正确方向?根本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自身的先进性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将社会资源进行整合,确立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原则,并发挥其组织优势为协商民主运作建立覆盖面广、协调性强的组织体系,以及制定相应的制度机制保障协商过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展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得以高效运作的根本保障。另外,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转变传统思维,将人民纳入国家治理和决策制定过程中,培育人民群众的协商民主意识,让更多的群众通过制度化的平台表达利益诉求。

第三,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出了基本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强调平等的重要性,因此,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平等的要求。首先,公民能够平等地享有被选为参与者的机会,那么为保证参与者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应采用多种选拔机制,参与者可根据议题性质自愿参与,也可通过某种特定信息系统随机选择,也可考虑邀请专家参与。从理论角度来讲,如果要追求理想中的平等,就必须尽可能多地选择参与者。遗憾的是,诸多参与者的意见收集将导致协商过程耗费的时间增多,协商成本面临较大挑战。如何保持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平衡,需要在实践中把握好度。其次,参与者能够平等享有议题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对信息公开和为参与者提供更多客观信息格外注意,因为这关系到参与者是否能够履行协商职责。最后,参与者能够平等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观点,那么协商民主就不再是领导干部、企业家等掌握社会优势资源精英群体的舞台,而将诸多弱势群众纳入进来,所有人平等地进行协商和讨论,共同为公共事务出谋划策。

总之,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协商民主的重要观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宝贵财富和理论源泉,认真学习和研究这些论述,将更加有利于我们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作用进行了新的阐述,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概括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这些创新性的论述将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深入开展提供有效指导。

注释:

①其中,党内协商在第一部分论述协商民主重要性时进行过阐述,而无产阶级国际联合则在第一部分指出协商民主本质要求时进行过强调;企业工资协商是在第二部分论述协商民主实现的制度基础时有过说明。因此,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②这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的论断。恩格斯完全赞同这一说法,将其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结尾。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5页)。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81.

[5] 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54-60.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52.

[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66.

[10] 党的十九大文件汇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

[1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50.

[1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6.

[1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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