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8-03-04倪雅倩
倪雅倩
摘 要: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促进消费是我国经济增长驱动转换的重要工作之一。文章从宏、中及微三个层面对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重点论述,发现我国消费金融在法律制度层面、企业产品创新层面、风险防控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经济发展急需新增长点的背景下,文章认为我国消费金融应该以制度完善来规制监管套利、以市场竞争机制来促进消费金融产品创新、以征信体系完善来实现风险防控,最终实现我国消费金融健康、稳健、高效发展。
关键词:消费金融;现状剖析;问题探究;对策建议
扩大内需,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由单一的投资驱动向投资、消费、出口多向驱动转变,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与历史使命,其中促进消费的发展又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在扩大内需与刺激消费的工作推进中,消费金融是重要的手段与工具,因此规范好消费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驱动多元化转变目标的实现。本文重点对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力争对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科学、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
为清晰地了解我国消费金融的运行状况,可以从总规模、企业数量等指标数据中管中窥豹。在消费金融总规模方面,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相关机构的权威数据统计,2017年我国的消费金融总规模将近9万亿,同比2016年的7万亿增长了近30%左右,这充分表明我国消费市场的潜力巨大,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在消费金融企业数量方面,自2010年开始至2017年底,我国正规持牌的消费金融企业及平台仅有22家,且还有将近14家企业筹备申请消费金融牌照,总体来说我国消费金融企业的数量还是偏少,但是增速还是处于一个较高的速度区间。从整体上说,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还是处于初期阶段,在规模上的增速比较快,但是面临许多问题,如监管不完备、竞争不充分等。
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问题分析
在分析我国消费金融基本现状的前提下,文章从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剖析2010年-2017年以来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各项问题。
1.宏观层面:法律制度规范仍待完善,消费金融纠纷难以实现有法可依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一个以投资为主导的运转模式,从而对于消费的重视度不够,故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消费金融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不足。目前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部门的管理条例都是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角度展开,没有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细致监管。从《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监管导向上看,《办法》对于消费金融企业的设立监管比较严格,而对于消费金融企业的行为规范监管缺乏力度。在消费金融业务落地的过程中,如何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确认、如何实现客户信息的安全防范、如何实现资金监管的安全托管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造成当前消费金融行业供需双方的行为与动作都欠规范,都缺乏约束,消费金融纠纷难以实现有法可依。
2.中观层面:消费金融企业门槛较高,消费金融行业难以实现产品创新
消费金融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历史并不长,管理经营与运转流程并不非常明确,故而监管机构采取了稳妥的审慎监管策略。从《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监管层对于消费金融的资本充足率、资金来源、风险准备金、投资余额等指标的要求比较苛刻,从而使得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大部分的企业不满足要求,只有注重资本充足率指标监管的商业银行比较符合需求,故而我国消费金融企业张红的绝大多数是商业银行系企业,目前较大的非商业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有捷信、华融、海尔及苏宁。众所周知,在消费金融机构数量较少的情况下,缺乏竞争氛围的行业在产品创新方面动力不足,并且商业银行是传统消费信贷(信用卡)的主体,并且由于商业银行的体制及风险偏好等问题,商业银行占主体的消费金融企业产品创新更加难以推进,从而没有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微观层面:征信体系建设零散滞后,消费金融供需双方存在风险隐患
从微观的层面来分析,由于我国消费金融的征信体系相对比较滞后,征信体系记录并不完备,并且征信体系的建设内容非常分散,各金融机构间的征信标准不统一,且缺乏信息的有效共享,从而难以实现通过征信查询资金需求方的资质信息与资金使用需求。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使得消费金融的资金供应方是无法真正了解资金需求方的真实财务状况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增加消费金融企业的风险与成本。与此同时,客户缺乏信息保护意识,消费金融企业也并不一定能尽到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责任,由此导致消费者也面临着权益受损的风险;总之,在征信体系建设零散滞后的背景下,消费金融供需双方存在风险隐患,这必须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
三、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对策研究
结合前文的现状概述与问题剖析,文章相对应的从宏观、中观及微观的三个角度探索未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具体对策。
1.宏观层面:以建设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来规制消费金融监管套利
从宏观层面分析,随着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进一步加速,我国必须明确的细化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且具有法理逻辑的可操作性强的消费金融法律细则。与此同时,监管层也要出现相应的细则监管策略,确保法律规范与监管文件的契合度高,且两者都能落地执行,实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才能推进有法必依的进程。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必须既符合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也有对未来消费金融的发展有一定的预判,能高效、及时地解决消费金融领域的各项问题与纠纷,最终有效地保护消费金融企业与消费金融客户以及消费金融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權益。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是确保我国消费金融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把握好消费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的基础条件,是规范资金需求方的各项行为、规制消费金融供给方进行监管套利的基础保证。
2.中观层面:以培育专业的消费金融优质企业来实现消费金融创新发展
由于监管层对于消费金融的监管导向比较审慎,故而《办法》中消费企业的设置门槛相对较高,消费金融企业的数量不足,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并不充分,从而不能有效推动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所以从中观层面上分析,我国必须以培育專业的消费金融优质企业来实现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非常多元,有商业银行、金融财务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形成这种市场格局的底层逻辑是由于消费金融需求也呈多元化的格局,只有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差异化的才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因此,我国应该适度、适时、适量的放宽消费金融企业设置门槛,要侧重消费金融企业的行为与展业监管。除此之外,要制度合理的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具有经营实力的商业银行成立专业的消费金融企业,逐步培育出一批消费金融优质企业,从而促进消费金融的服务的优化、产品的创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3.微观层面:以构建完备的消费金融征信体系来防控消费金融经营风险
消费金融的微观主体就是消费金融企业与消费金融客户,两者的业务关系本质是资本借贷,而要确保资本借贷的稳健、安全、可持续,就必须降低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双方套利的概率,由此我国必须建立消费金融征信体系。一方面,要以央行征信系统为基础,联合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征信数据作为补充,构建消费金融客户征信体系,使得消费金融企业能真实地了解消费者的财务情况与基本信息,从而减小消费金融企业的风险,最终强化了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风险防控;另一方面,对于消费金融企业也要形成征信体系,要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科学评价与动态监督,通过对消费金融企业的征信进行评级,从而规范并约束消费金融企业的具体行为,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金融稳健并高效的发展。
四、消费金融的未来发展展望
展望未来,消费依旧必将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源泉,我国消费金融的行业前景非常明朗,在面对消费金融需求爆发、消费金融主体低龄化、消费金融场景多样化、消费金融规模小额化的复杂情况下,我国消费金融存在法律体系不细致、企业产品创新滞后、风险防控层缺位等问题,因此在未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监管制度的健全,行业应该重视创新活力的保存与产品(服务)供给的高效,企业需要重视数字化管理与科技创新,个人需要有科学、合理、可持续的消费计划与习惯。
参考文献:
[1]纪崴.消费金融:创新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5(11):96-97.
[2]刘锐.消费金融对居民消费需求影响分析[J].消费经济.2013(01):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