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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托马斯·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及其与批评者之间的争论

2018-03-03

关键词:科克制度性博格

苏 静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 北京 100872)

托马斯·博格是研究全球正义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全球正义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全球贫困问题为何存在以及谁为之负责。2002年,博格的专著《世界贫困与人权:世界主义责任和改革》一经出版,就受到特别关注,成为经典,后又再版[1]。该著作的主要观点是:认为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塑造”的全球不正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并从中获益,违反了不伤害的消极义务,为了补偿对贫困人口造成的伤害,应该改革目前的全球经济制度。博格改变了西方哲学关于全球正义的讨论。在传统看来,帮助全球穷人的义务典型被设想为积极的人道主义的义务而不是被正义要求的消极义务。所以说,博格关于世界贫困问题的理论挑战了这种广泛接受的全球贫困问题以及富裕国家的公民要承担的责任,并为此提供了另外一条道路。但与此同时,他的这种观点也面临很多批评,当然这些批评主要是为了拓展和加深对全球正义和道德责任的讨论,博格也对此进行了回应。本文要讨论的内容是博格的全球贫困问题理论以及与批评者之间的争论。文章分为三部分,首先介绍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其主要体现在他的消极义务和制度性人权这两个概念上;其次探讨不伤害的消极义务面临的挑战以及博格会如何回应;最后分析博格的制度性人权面对的诘难以及博格的回应能否容纳这种诘难。

一、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

在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之间普遍持有这样一种认识:减轻全球贫困是在帮助穷人,而博格坚决反对这种认识,他认为,“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必须停止从帮助穷人的视角来思考全球贫困问题。穷人确实需要帮助,但是他们之所以需要帮助,是因为我们的严重不正义的世界经济制度伤害了他们。我们不应该把用来消除贫困的一些个人努力和制度性改革认为是在帮他们,而这仅仅是保护他们免受全球不正义规则的影响”[2]30。从积极的义务来解决世界贫困问题,一直被大家认为是一个高尚的事情,所以你不做,没人能合理地谴责你,而你做了,则是一件值得赞美的事情。其实这种认识和对贫困持何种的责任观有关系,认为贫困的原因与西方政府和公民没有什么关系,故而认为对贫困问题只具有积极的义务,可以选择做与不做。博格挑战的就是从这种认识来看待全球极端贫困问题,他对待全球贫困问题的中心思想是: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塑造”的世界经济秩序是不正义的,从而对全球穷人造成了伤害,所以前者要对后者负责,履行改革世界经济秩序的消极义务。

博格认为目前的全球经济制度主要在三个方面伤害了全球穷人。其一,在现有的国际的国家体系中,任何人或者群体在一个国家领域里都可以拥有有效的权力,而不管他们是怎么获得的权力和怎么糟糕地实施它。这些人被认为是代表他们的人民,可以售卖资源,并以人民的名义去签订协议以及进口一些武器装备去镇压人民。可以说这些引起国家贫困的国家内部的腐败、暴力都是和国际的经济秩序息息相关的。其二,目前国际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国际贸易组织中的经济优势掌握着讨价还价的权力,对自己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而对贫困国家的出口产品提高关税或者对其进行反倾销,或者对欠发达国家出口的服务设置重重关卡,通过一系列的手段阻碍国外产品或者服务占据自己的市场份额。发达国家通过世界贸易获得了收益,但是却阻止穷人获得收益,并通过知识产权垄断了自己对高科技药品的开发权,这就造成很多药品价格十分昂贵,许多贫困地区的人生病根本没有能力来购买药品。其三,发达国家掌管全球资源获取以及国际银行业务和金融体系的规则话语权,如拥有国际资源特权和借贷特权,利用其话语权支配国家间的谈判过程,以绝对低的价格掠夺欠发达国家的资源。同时,以上特权也很容易造成一些公司逃避给穷国付税,而官员也更容易私下转移贪污的钱到国外的私人账户。

综上, 在博格看来,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要承担其改革全球制度和补偿的义务,是因为他们侵犯了消极义务,即给世界贫困者造成了伤害。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当今的全球制度不符合他的最低限度标准,并且有另外可行的制度本可避免此人权的不足,所以该制度给世界贫困者造成了伤害。博格用以评价全球制度的最低限度的标准是《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申明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等。在博格看来,采取这个标准是因为这些是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东西。而当今的全球制度从这个标准来看,并未保障此人权得以充分实现。因此,博格认为当今的全球制度是一个不正义的全球制度,并且是给别人造成了伤害的制度,设计或者强加这样一个制度的人也就违反了每个人都该承担的消极义务。违反了这一消极义务,那么就必须要承担其改革此制度或者补偿的积极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博格把《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基本必需品的人权内容作为衡量全球制度秩序正义与否的标准,但这种标准是最小标准,之所以说是最小标准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如某些制度设计实现了人权,但不能保证它是正义的[2]25。可以看出,博格为了论证发达国家在全球制度设计上是不正义的,并伤害了全球穷人,从根本上是基于人权的考量。

针对博格的这种贫困理论引发了很多论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全球经济制度伤害了全球穷人吗?②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贫困国家进行援助是积极义务还是消极义务?③只关注因果关系能确立的消极义务对于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是充分的吗?④制度性人权能涵盖所有人的人权吗?可以看出,前两个方面的论争认为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要求过高,全球经济秩序没有伤害全球穷人,进而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是一个积极义务[3]。而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后两个方面的论争,这些论争认为博格对全球贫困问题的解决要求过低,一方面,只关注消极义务而不关注积极义务对于贫困人口人权的实现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制度性人权限制了人权的普遍性,不足以解决制度性之外人权缺失的问题。下文将逐一介绍这些论争及针对这些论争博格给出的回应。

二、消极义务理论面对的挑战及回应

博格的消极义务面对的一个争论是:只关注消极义务而不关注积极义务对于贫困人口的实现是远远不够的。这个争论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他的消极义务对于传统的提供援助的积极义务,就是换汤不换药。虽然在形式上改变了,但其要求的内容是一样的,都要求通过建立制度去解决贫困问题。在传统观点看来,建立制度秩序是帮助穷人,而在博格看来,建立制度秩序是由不伤害的消极义务要求的,而不是去帮助穷人[4]。这是因为博格的制度性(institutional)消极义务不同于传统的相互作用(interactional)的消极义务[5]。基于相互作用的消极义务的理解,政府和个人有责任不要去侵犯人权。相比之下,基于博格的制度性消极义务的理解,他们的责任是建立一个体制秩序,以确保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安全地实现其人权目标。而且博格说他的消极义务要求做一些积极的事情,如改革目前的全球制度秩序。科克-肖·谭(Kok-Chor Tan)认为,如果博格只是从消极义务的前提出发,不求助于积极义务,则无法要求人们致力于制度的改革[6]47。但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人们参与的全球经济制度预见性导致人们本可避免的人权缺失,那么根据消极义务,他们就不应该参与这样一种全球经济制度。如某人违反了他应该担负的不伤害他人的消极义务,那么他就要承担其补偿的积极责任[2]178。也就是说,如果A 的行为伤害了B,那么A必须要补偿B。

另外一方面是,博格的消极义务建立在全球制度秩序和贫困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在有些贫困的因果关系没法确定的地方,还有成百万的贫困人口存在,对他们还需要进行积极义务的援助。如内拉·查德霍克(Neera Chandhoke)认为,在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上不能只局限在消极义务方面,而应关注普遍性的人权[7]71-75。查德霍克认为博格在他的全球贫困问题的理论中关心的是西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贫困人口的消极义务,而不是后者的人权。她认为前者对穷人的义务不仅包括博格承认的消极义务,还要提倡积极义务。她赞同博格的主张:富裕国家的公民对全球贫困和大量未履行的人权承担责任,但是她希望去扩展博格对义务的道德基础的解释。像科克-肖·谭一样,她认为人权的侵犯是普遍的道德关心,要对所有的人提出道德要求。她相信解决人类的苦难以及人权的侵犯是一个普遍的义务,所以,仅仅依赖博格的基于伤害而承担的义务是远远不够的。

查德霍克认为博格是从最低限度的角度来解决全球贫困问题。因为在博格看来,当且仅当关于决定a(全球经济制度)和结果b(全球贫困)能建立一个清楚的因果联系,西方富裕国家的公民才亏欠全球穷人的。她认为,从博格因果性的概念可以得到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全球穷人的义务范围必须和造成的伤害成比例,以及和从政策中收到的利益成比例;二是如果他们或者他们的政府不直接因果性地对造成的伤害负责的话,在富裕国家生活和工作的公民在道德上就不亏欠全球穷人任何东西[7]71。问题是,在很多的极端贫困的事例中,博格展示的是人权的一个侵犯,它不能排他性地说所有的全球贫困问题都是由全球秩序所造成的。因此,这些事例无法求助于消极义务,如“马里婴幼儿的高死亡率”①,我们不能说不正义的全球秩序要对马里的婴幼儿的高死亡率负责,即使全球制度的援助区别对待马里可能是一个原因,但是在解释马里婴幼儿的高死亡率时不是一个必定的决定因素。在查德霍克看来,不管全球贫困的理由是什么、什么人要对这些负责,这些绝对贫困的存在都是严重的伤害。有时候看起来没有人要对人权的侵犯负责任,尤其是穷人所在的国家和社会。我们需要做什么呢?而博格对这样的事情没有答案,因为他设计的只是消极义务的理论。查德霍克认为要实现这些人的人权,我们必须要有积极的义务去帮助他们。

博格对查德霍克的质疑作了回应,他同意查德霍克的担心:有些地方因果性的因素建立不起来,还有成百万的人继续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然而博格认为查德霍克基于积极义务来论证人权的普遍性的主张更是没有希望。在博格看来,查德霍克对积极义务的论证是直截了当的:人拥有不同的人权。这些人权包括社会经济的人权,并且在现实世界里是广泛没有被履行的[8]205。查德霍克认为,只要这些人权的缺失是人类能避免的,它就构成对人权的侵犯。但是谁是人权的侵犯者呢?谁有义务履行这些人权呢?查德霍克的答案是:“那些保证一个权利能够实现的当事人要对此负责”[7]76。对于此回答,博格认为是有问题的,因为按照这个理解,几乎所有的人都将会至少落入人权被侵犯和侵犯别人人权的人这样的一个群体。接着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个人权大量未履行的世界里,我们除了履行自己和家人的人权外还需要做什么去逃脱人权侵害者的标签?每个人做多少是足够的?当然,提倡积极义务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答案,如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用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要求你援助到几乎使自己陷入和贫困人口一样的状态[9],而亨利·舒伊(Henry Shue)认为要保证每个人能得到生活的必需品[10]。博格认为对此问题的任何回答都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与此同时,博格认为查德霍克没有标准来基于谁比谁应该要做的少而确定谁是人权侵犯者,而消极义务可以。消极义务对每个人的义务能设置清楚的界限:富裕的人必须补偿他们一起产生的伤害份额,虽然不能精确地计算,但是可以大概算出。履行我们的消极义务,每个富裕的人只需要做的份额(如果其他所有的富裕的人也这样做)能保证全球穷人不会比他们在一个正义的全球秩序中的状况差。基于一个最低限度的全球正义的概念,只要求全球制度安排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实现人权,富裕的人不必要做很多就可以履行消极义务[8]207。我们可以看出,博格认为自己求助的消极义务比积极义务更能被人们所接受,这样全球贫困人口的人权实现也更有可能。当然,博格再三强调,他诉诸消极义务,并不是要否定积极义务,只不过是没有求助于积极义务。在他看来,在履行完消极义务之后,如果还存在关于不正义的严重的贫困问题,你可以选择以积极义务的视角来进行国际援助。

三、制度性人权面对的挑战及回应

依照博格对人权的制度性理解,假设一个人的X权是一项人权,我们主张,任何社会或者其他的社会体系,在合理的可能下应该组织得让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安全地获得X。当然,没有一个社会能够使所有人权的目标绝对安全,而是使其尽可能安全。所谓安全总是被理解为一个人所在的社会所提供获取人权的途径是安全的。本可避免的不安全的途径,超出了某些合理的可达到的门槛,构成了官方的不尊重并玷污了社会的人权记录。人权则是对一个人所在的社会组织的道德要求[2]70。笔者试着举例说明博格的思想,如根据战乱时期的警察法,警察如果可以随意地将违反其意图的人抓起来,或者任意剥夺其人身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制度性的理解人权就可以宣称警察任意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是侵犯人权的。但并不是因为警察是属于官方的执法人员,才说他的行为违反了人权,而是因为若警察依据警察法执法,就必然会得到侵犯人权的结果。根据此说明,笔者认为博格所谓的官方侵犯人权是在此意义上侵犯了人权。博格之所以强调制度性的原因是,一个强有力的制度会使得其治理下的人们按照制度行事,所以对博格来说,一个人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是要检视其所在的社会制度能不能保障他的人权。依据于此,我们可以说,如果当今的全球制度并不能使其所属的人们安全地获得其人权,那么当今的全球制度就是没有让人充分实现其人权的制度。

对于制度性人权,存在这样一种论争,如科克-肖·谭认为:博格通过共享一个制度秩序错误地限制了人权的范围,人权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并且可以向任何人提出要求。要求所有的人共享社会成员的身份很容易剥夺一些非成员的人权。接下来,本文主要讨论此争论。

在科克-肖·谭看来,博格只关心人权的主题,而不关心违反人权的伤害类型[6]48。根据博格的人权的制度性理解,只有共享一个共同的社会秩序的人,才能对其他人提出人权的要求。人权的概念被定义成制度性的,就意味着人权的申诉者和代理人只能是参与一个共同的制度体系的这些人。科克-肖·谭认为制度性人权要求共享一个社会制度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人类历史上的一些恶行(殖民主义以及种族灭绝等)就是把一些人排除在社会成员的身份之外。在科克-肖·谭看来人权的概念应该是这样要求的:人类的成员能对其他的任何人提出一种要求,人权应该是先于制度的,而不是制度的。如我们在另外一个星球上发现了很多居住者,他们过去、现在、将来和我们都不会共享一个制度秩序,按照博格的解释,这些外星人没能对我们提出人权的要求,看起来我们可以对他们做任何事情,而他们也没有理由抱怨[6]50。可以看出,科克-肖·谭认为人权是最根本的道德诉求,不认同博格从制度上对人权的概念加以限制,他也预料到一些反对者会说自己混淆了基本的道德和人权[6]51。在这些人看来,即使和我们不共享一个社会秩序的人对我们没有人权要求,但是基于不伤害的基本道德权利,我们也不能伤害他们,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之外的人仍然有不被伤害的权利,尽管这个权利没能称为人权。科克-肖·谭认为博格对不伤害的基本权利是不是人权这个问题态度是开放的,而如果博格真的持开放的立场,他就应该把这个不被伤害的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而放弃把人权的根本的道德标准依附于一个制度性方法。

针对科克-肖·谭批评博格以制度性来定义人权,没有考虑不和我们共享一个社会制度的人的人权,有人可能辩护说:博格的中心论点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个所有人参与的全球性的体系,以保证所有的人都共享一个共同的社会秩序,以至于在现实世界中的人可以对其他的任何人提出人权要求[6]53。对此,科克-肖·谭的回应是他反对的是关于我们怎么理解人权范围的一个概念性的范围,或者说人类共同体成员的范围。这个世界可能和博格描述的方法没有关系,或者说不和我们共享一个社会秩序的新的人类社会可能被发现。那么,博格的制度性人权真的如科克-肖·谭所说限制了人权的应用范围了吗?还是说,博格认为制度性的人权理解对解决全球贫困问题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博格回应了科克-肖·谭的批评。他指出,他对人权的制度性理解并不是要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不会排除那些在制度之外的人的人权。他说宣称对某些物品具有人权等同于说所有的人有一个道德义务,不要去致力于强加制度安排(此制度预见性的和本来可避免的使一些人缺乏人权)。基于义务的人权把范围限制在受制度影响的人身上,但是基于义务的人权基础是普遍的[11]。其实,博格是关心人权的普遍性问题的,他关心富裕的人的消极义务来源于他对全球穷人人权实现的关心,特别是他们的社会经济权利。科克-肖·谭认为,博格的制度性人权的主张侵蚀了对种族灭绝和殖民主义的谴责。后两者很明显是人权侵犯的案例。博格说科克-肖·谭对他的指控设计有两个错误:首先,纳粹宣称或者把犹太人排除在德国的社会制度之外和他的主张没有什么关系。重要的是这个制度的设计预见性引起了本来可以合理避免的大量的犹太人的人权缺失。其次,这些受一个制度体系影响的人不一定必须是这个体系的成员。我们应该允许一个制度的正义在某些方面依赖于它是怎么对待外来者的。

四、结语

我们看到,博格解决贫困问题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不伤害的消极义务和制度性人权这两个重要的概念上。从制度性角度把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与全球贫困人口联系在一起,贯彻了罗尔斯把制度作为正义的主题的精神,也让我们对人权有了重新认识。

不可避免的是,不伤害的消极义务和制度性人权都招致一些重要批评,如博格的消极义务不足以保证全球穷人的人权,还应该发挥积极义务的作用;制度性人权限制了人权的普遍性问题,使得一些在我们社会之外的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这些批评归结起来就是:博格的全球贫困理论要求过低。其实不然,博格的消极义务是想让富裕国家及其公民认识到其对贫困人口所负的责任,而不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积极义务。为了实现贫困人口的人权,消极义务比积极义务更有急迫性。另外,制度性人权是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从全球经济制度层面上保证全球穷人的人权的实现问题。所以从这两方面来考虑,博格的全球贫困问题要求并不低,因为其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全球贫困问题。

注释:

①根据《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2001年在马里出生的孩子,在1岁之前有13%的死亡率,如果出生在一个富裕的马里家庭,死亡率会降到9%。但是在2001年的美国,1岁之前孩子的死亡率不到1%,而在马里,2%的孩子不能活到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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