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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毒物知识的科学源头
——基于王充《论衡·言毒》等篇章的综合考察

2018-10-08

关键词:论衡毒物毒性

卜 风 贤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119)

东汉王充《论衡》一书紧密联系当时社会实际,从自然与社会两个方面入手辨析讨论了若干重要问题,“释物类同异,正时俗嫌疑”(《后汉书·王充传》),通过辩证批驳兼用“问孔”“刺孟”的方式建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时人谓之“异人异书”①,后来也被视为悖逆之人而大肆批评②。尽管囿于儒家学理观念的影响,儒生治经时对《论衡》不甚重视[1],但《论衡》一书在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科技诸领域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2-6],也使得《论衡》成为研究汉代经济、社会、文化、科技问题的经典文献。《论衡·言毒》篇讲述毒物与中毒辩证关系,史志诚先生研究《言毒》篇后充分肯定了其科学价值[7]。也因此,《言毒》篇的毒理科学价值有进一步挖掘的必要。

一、《论衡》书中的毒物知识并非仅限于《言毒》篇

在两汉文献中,专论毒物及其危害的篇章以《论衡·言毒》为精华代表。两汉文献中论述毒物事类较为普遍,既有医药学中的毒理分析[8],也有宫廷斗争、政治活动中的用毒伎俩[9-10],但以毒物毒害立论,专门讨论毒物特性、地域特色和毒物文化等综合性内容的文献,则非《论衡·言毒》篇莫属[7]。

《论衡·言毒》篇可以看作是中国毒理科学史上的重要篇章[7],同时也要看到,相对于中国传统的农医天算学科而言,古代毒物与毒理学的发展比较迟缓。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上,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关键节点,传统科学各学科领域都涌现出了一些代表性文献,地学方面有《尚书·禹贡》《管子·地员》篇,农学方面有《诗经·七月》《吕氏春秋·上农》篇,医学方面有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等,技术方面有《周礼·考工记》,物理学方面有著作《墨子》,天文历法方面成就更为显著,有《夏小正》《甘石星经》《巫咸星经》等专书。中国古代科学技术与知识体系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因此,这一时期也被科技史家界定为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奠基时期[11]。如果以科学著作形式定论,则在科学繁荣的春秋战国时期,各门学科之间的分化和发展呈现出明显差别。天文学、医学因为有专门著述而彰显其相对完善的知识体系,地学、农学、物理以及技术等方面发展则相对延迟,仅有相关专门篇章论述科技主题。这一情况反映了中国传统科学自奠基形成之日起就具有学科内部的不平衡发展特征,即在春秋战国时期古代科技奠基发展的关键阶段,有些学科(如毒理学)依然处于萌芽状态,中国古代科学学科之间的发展水平相对于科技史的阶段性过程而言是不平衡、不一致的。

先秦时期毒理学知识的汇集与总结明显滞后于各门主干学科,既无毒物方面的专门著作,也没有专论毒物的篇章言论,仅在一些篇章文句中提及蜂虿虺蛇和毒药毒草等典型毒物。《道德经·含德之厚》云:“含德之厚,比于赤子,毒虫不螫,猛兽不据,攫鸟不搏。”《关尹子·九药》云:“勿轻小物,小虫毒身。”《文子》卷二《精诚》云:“当此之时,禽兽虫蛇无不怀其爪牙,藏其螫毒。”《吕氏春秋·孟夏纪·劝学》云:“是拯溺而硾之以石也,是救病而饮之以堇也。”这些内容虽然涉及毒物种类、毒物利用、毒性机理以及防毒去毒诸方面,但均以浅尝辄止的表象谈论为基本形式,并非专门知识的系统性研讨。在习见动植物毒害之外,也提到鸩毒、酖毒,即烈性毒酒。《韩非子·备内》曰:“唯母为后而子为主,则令无不行,禁无不止,男女之乐不减于先君,而擅万乘不疑,此鸩毒扼昧之所以用也。”又《韩非子·八经》曰:“脱易不自神曰弹威,其患贼夫酖毒之乱起。”《左传·闵公元年》云:“宴安酖毒,不可怀也。”毒物不仅在防不胜防的情形下伤害人身,也是消除异己的一种武器,用毒杀人已经见于先秦政治生活中。《韩非子·内储说下》云:“参疑之势,乱之所由生也,故明主慎之。是以晋骊姬杀太子申生,而郑夫人用毒药,卫州吁杀其君完。”

在毒物形态认识基础上,先秦时期也有一些毒理认识,所谓螫毒就是致人于死地的烈性毒物,以螫毒与刑法对比,显示人们对剧烈毒性的恐惧。如《韩非子·用人》云:“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故圣人极有刑法,而死无螫毒,故奸人服。”《管子》卷十七《禁藏》云:“钻燧易火,杼井易水,所以去兹毒也。”在易水易火之中也蕴含毒性机理的滋生消长过程,认识到毒性机理的一般规律就可以做到防毒去毒。《荀子·王制》载:“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这些散见于先秦文献中的“言毒”字句在所处篇章中的作用意义均是辅助说明其他问题,“言毒”所指非为讨论毒性毒理,而是利用毒物和毒性资料增强论述主题的说服力。

直到东汉王充《论衡》一书才以《言毒》篇宣告了古代毒理学的诞生,《论衡·言毒》篇既是古代毒理学的奠基之作,也是古代科技史领域的一部重要文献。肯定《论衡·言毒》篇的毒理学贡献,也就可以理解古代科技史发展的时空不平衡性。在先秦时期处于科学专篇阶段的地学、农学等传统学科,进入秦汉以后已经相继趋于成熟,完成了科学知识的整体建构并出现了代表性的科学专书,如农业科学方面的《氾胜之书》、地学方面的《水经》等。传统科学的主干学科除农医天算以外,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均有整体性发展。相对于传统科学各学科的发展,古代毒物学本属于医学和生物学分支,但是恰似春秋战国时期各大学科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一样,汉代科学发展的不平衡性则表现在各大学科内部的分支学科方面。《论衡·言毒》篇的出现正是这一时代背景下的科学产物,也是对这一科学时代大变革的直接证明。汉代毒物知识建构的不完整性,不仅表现在《言毒》只是《论衡》书中相对独立的一篇毒理学文献,也与《言毒》所指的毒物、毒性与毒理知识的局限性有相当关系,这种局限性突出表现为《论衡·言毒》篇不能充分地陈述毒理,尚需要配合其他篇章的毒物内容才能相互呼应,阐述王充及其所处时代的毒物知识。

《论衡》一书中除了专论毒物的《言毒》篇外,还有《吉验》《雷虚》《道虚》《语增》《遭虎》《论死》《死伪》《订鬼》等篇章论及毒害事件,这些篇章中的毒物论述既与《言毒》篇相呼应和补充,又是对《言毒》篇主题的引导与铺垫。

《论衡·吉验》篇曰:“之毒螫之野,禽虫不能伤。”毒螫为蝮蛇、虎狼之类的猛兽毒虫,《言毒》篇讲述有毒动物时作了明确定义。《吉验》篇中的毒螫一说可与《言毒》篇相呼应。先秦两汉文献中论及毒螫者或指有毒动物,或指毒害作用,《论衡》言毒就是这种特殊语境下的进一步思考发挥。《鬼谷子·权篇》云:“螫虫之动也,必以毒螫。”《淮南子·说山训》云:“贞虫之动以毒螫,熊罴之动以攫搏,兕牛之动以牴触,物莫措其所修,而用其所短也。”班固《白虎通·谏诤》云:“民蒙毒螫。”《史记·律书》云:“喜则爱心生,怒则毒螫加,情性之理也。”班固《西都赋》云:“流大汉之恺悌,荡亡秦之毒螫。”

《论衡·雷虚》篇云:“盛夏之时,太阳用事,阴气乘之。阴阳分事则相校轸,校轸则激射,激射为毒,中人辄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坏。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矣。”王充承袭荀子的天道自然观念,对两汉时期盛行的天谴灾异说予以驳斥。基于此,王充论说风雨雷电等自然事物时引入阴阳元气观念,“雷者,太阳之激气也”(《论衡·雷虚》),“风者,气也”(《论衡·感虚》),“如云雨者,气也”(《论衡·明雩》),从物理性状方面解释自然现象,认为雷电不过是在阴阳交汇过程中生成的带有毒性的元气而已。虽然汉儒解经时也有类似观念,如《大戴礼记·曾子天圆》云:“阴阳之气,各从其所,则静矣,偏则风,俱则雷,交则电,乱则雾,和则雨。”但王充在自然元气论的基础上,凝练概括了阴阳交汇过程中的雷电毒理作用,也就是肯定了毒性产生的物质基础。这是对“夫毒,阳气也”(《论衡·言毒》)这种简单毒性认识的极大发展,也是对毒物范围的大视野认知。

《论衡·道虚》篇云:“夫气谓何气也?如谓阴阳之气,阴阳之气,不能饱人。人或咽气,气满腹胀,不能餍饱。如谓百药之气,人或服药,食一合屑,吞数十丸,药力烈盛,胸中愦毒,不能饱人。食气者必谓吹呴呼吸,吐故纳新也。昔有彭祖尝行之矣,不能久寿,病而死矣。”王充在《论衡·雷虚》篇中提出了雷电的毒气机理,以气之阴阳交汇解释毒性的作用过程。在此基础上,又以药物过量论说百药之气的毒性毒理。药毒之间仅有毫厘之差,《淮南子·修务训》中以神农尝百草之滋味、一日而遇七十毒之事为例证,叙述了毒药之间的模糊关系,《神农本草经》也按毒性大小把365种药物分为上中下三等。故后世医家论定“凡药有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谓之毒,虽甘草、苦参,不可不谓之毒”(《儒门事亲·推原补法利害非轻说》)。此外,民间也有“是药三分毒”的类似毒药关系论说[12-13]。《论衡·雷虚》篇并非“言毒”专篇,但与《论衡·言毒》篇有相同的毒性认识和前后呼应、相互补充的毒物知识结构。

《论衡·语增》篇云:“魏公子无忌为长夜之饮,困毒而死。”这是酒毒的典型案例。春秋战国时期使用鸩酒杀人已有先例,季友毒杀叔牙不但不为过,反而获得赞誉③,《史记·鲁周公世家》载:“季友以庄公命命牙待于针巫氏,使针季劫饮叔牙以鸩,曰:‘饮此则有后奉祀;不然,死且无后。’牙遂饮鸩而死。”《论衡·死伪》篇载:“高皇帝以赵王如意为似我而欲立之,吕后恚恨,后鸩杀赵王。”也是毒酒杀人的重要事件。两汉时期毒酒杀人屡有应用,吕后鸩杀赵王如意后,又如法炮制意图杀死齐王刘肥,《史记·吕太后本纪》载:“十月,孝惠与齐王燕饮太后前,孝惠以为齐王兄,置上坐,如家人之礼。太后怒,乃令酌两卮酖,置前,令齐王起为寿。齐王起,孝惠亦起,取卮欲俱为寿。太后乃恐,自起泛孝惠卮。齐王怪之,因不敢饮,详醉去。”《汉书·霍光传》记述王莽毒酒杀子一事:“时卫尉王莽子男忽侍中,扬语曰:‘帝崩,忽常在左右,安得遗诏封三子事!群儿自相贵耳。’光闻之,切让王莽,莽酖杀忽。”汉元帝时萧望之因为政治斗争,不愿受下狱之辱,“竟饮鸩自杀”(《汉书·萧望之传》)。汉哀帝时大臣朱博因为弹劾大将军傅喜而被廷尉治罪,“博自杀,国除”,落得“仰药饮鸩”(《汉书·朱博传》)而死的结局。《汉书·翟方进传》载:“移檄郡国,言莽鸩杀孝平皇帝。”汉代孔融《孔北海集·汝颍优劣论》载:“汝南李洪为太尉掾,弟杀人当死,洪自劾诣阁,乞代弟命,便饮酖而死。”《东观汉记·李业列传》载:“公孙述欲征李业为博士,业固不起,乃遣人持鸩,不起便赐药,业乃饮鸩而死。”《东观汉记》卷十七《杨震列传》载:“震到洛阳都亭,顾谓子及门生曰:‘吾蒙恩居上司,奸臣狡猾而不能诛,嬖人倾乱而不能禁,帑藏空虚,赏赐不节,而不能塞,何面以见日月。’遂仰鸩而死。”

《论衡·遭虎》篇有云:“水中之毒,不及陵上,陵上之气,不入水中,各以所近,罹殃取祸。”所谓水中陵上之毒,就是对毒物地理分布及其特征的区分。而水中之毒与陵(陆)上之气对比排列以强调其危害性后果,又是对毒物形态中毒气与毒水的类型区别。虽然《论衡·言毒》篇开篇讲解毒物性状,提出:“天地之间,万物之性,含血之虫,有蝮、蛇、蜂、虿,咸怀毒螫,犯中人身,渭濩疾痛,当时不救,流遍一身。草木之中,有巴豆、野葛,食之凑懑,颇多杀人。不知此物,禀何气于天?万物之生,皆禀元气,元气之中,有毒螫乎?”据此或可判断王充对毒物分类的基本看法[7],但是,有毒动物与有毒植物并不能概括两汉时期的毒物全貌,毒气、毒水、毒火之类与有毒动物毒蜂一样也是两汉时期的基本毒物类型。《论衡·遭虎》篇又云:“蜂虿害人,入毒气害人,入水火害人。人为蜂虿所螫,为毒气所中,为火所燔,为水所溺,又谁致之者?”因此,王充在《论衡·论死》篇中论述害人之物质类别,进一步肯定了毒气的危害作用:“不为物,则为气矣。气之害人者,太阳之气为毒者也。使人死,其气为毒乎,害人;不为乎,不能害人。”

《论衡·死伪》篇中有臭气毒火一说:“发棺时,臭憧于天,洛阳丞临棺,闻臭而死。又改葬定陶共王丁后,火从藏中出,烧杀吏士数百人。夫改葬礼卑,又损夺珍物,二恨怨,故为臭、出火,以中伤人。”这种臭气是物质腐朽集聚所致,并非鬼怪作为。“臭闻于天,多藏食物,腐朽猥发,人不能堪毒愤,而未为怪也。”《论衡·订鬼》篇中再次论述毒气:“天地之气为妖者,太阳之气也。妖与毒同,气中伤人者谓之毒,气变化者谓之妖。……杜伯之厉为妖,则其弓、矢、投、措皆妖毒也。妖象人之形,其毒象人之兵。鬼、毒同色,故杜伯弓矢皆硃彤也。毒象人之兵,则其中人,人辄死也。中人微者即为腓,病者不即时死。何则?腓者,毒气所加也。”

二、《论衡》书中的毒物、毒性与解毒药物

《论衡·言毒》篇中以“万物之生,皆禀元气,元气之中,有毒螫乎”指示问题导向,意在探究毒性毒理的一般规律。整篇文章凡“言毒”之处,都以人为毒害对象,不论是含血之毒虫,还是为食之草木,均造成“中人,人毒”的毒害后果,且“颇多杀人”。所谓中毒就是人体受伤害的过程,“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矣”。根据《论衡·言毒》篇及其他篇章内容,可知汉代毒物范围极为广泛,既有有毒动物、有毒植物,也有毒气、毒水等有毒物质。现代毒理学所关注的毒物形态,几乎都已纳入当时毒物世界之内。

有毒动物中,《论衡·言毒》篇列举了蝮、蛇、蜂、虿之类,都属于毒虫。秦汉之际,项梁追击秦将章邯,齐王田市以蝮蛇为例劝说楚王杀死政敌田假、田角和田闲,“蝮蠚手则斩手,蠚足则斩足”(《汉书·田儋传》),颜注引应劭曰:“蝮,一名虺。蠚,螫也。螫人手足则割去其肉,不然则死。”《尔雅·释鱼》曰:“蝮虺,博三寸,首大如擘。”蝮蛇为毒甚至影响到军事行动。《资治通鉴·汉纪九》载:“今发兵行数千里,资衣粮,入越地,舆轿而隃领,拕舟而入水,行数百千里,夹以深林丛竹,水道上下击石,林中多蝮蛇猛兽,夏月暑时,欧泄霍乱之病相随属也,曾未施兵接刃,死伤者必众矣。”“南方暑湿,近夏瘅热,暴露水居,蝮蛇蠚生,疾疢多作,兵未血刃而病死者什二三,虽举越国而虏之,不足以偿所亡”。蝮蛇因为毒力强大,也被用来举例说明人与人之间的较量制衡关系,所以《盐铁论·险固》云:“故龟猖有介,狐貉不能禽;蝮蛇有螫,人忌而不轻。故有备则制人,无备则制于人。”相对于言毒色变的心理恐惧,汉代的毒理认识更为客观理性。

秦汉之时一度视蛇为灵性动物,寓意江山社稷。《汉书·郊祀志》记述秦襄公作西畤祠白帝,后秦文公据此以东扩,衍生出黄蛇故事:“其后十四年,秦文公东猎汧、渭之间。卜居之而吉。文公梦黄蛇自天下属地,其口止于鄜衍。”《汉书·高帝纪》叙述刘邦斩白蛇故事,意指汉帝当立:“高祖被酒,夜径泽中,令一人行前。行前者还报曰:‘前有大蛇当径,愿还。’高祖醉,曰:‘壮士行,何畏!’乃前,拔剑斩蛇,蛇分为两,道开。行数里,醉困卧。后人来至蛇所,有一老妪夜哭,人问妪何哭,妪曰:‘人杀吾子。’人曰:‘妪子何为见杀?’妪曰:‘吾子,白帝子也,化为蛇,当道,今者赤帝子斩之,故哭。’”此处黄蛇、白蛇并无毒害警示。蛇虫有毒,以虺蛇为最,是为虺毒。《易林·履之第十》载:“虺蝮所聚,难以居处。毒螫痛甚,疮不可愈。”《后汉书·段颎传》载:“今傍郡户口单少,数为羌所创毒,而欲令降徒与之杂居,是犹种枳棘于良田,养虺蛇于室内也。”

毒虫之中,还有毒蜂、毒虿。毒蜂为特殊蜂种,《淮南子·说山训》云:“贞虫之动以毒螫。”注云“贞虫,细腰蜂蜾蠃之属”。虿为蛇蝎之类的毒虫,有毒刺,名为虿芒。《盐铁论·讼贤第二十二》载:“大夫曰:今之学者,无太公之能,骐骥之才,有以蜂虿介毒而自害也。”《淮南子·俶真训》云:“蜂虿螫指而神不能憺,蚊虻噬肤而知不能平,夫忧患之来,撄人心也,非直蜂虿之螫毒而蚊虻之惨怛也。”《说苑》卷十六《谈丛》云:“猛兽狐疑,不若蜂虿之致毒也。”《论衡·言毒》篇也注意到了蜂蜜毒性:“食蜜少多,则令人毒。”

有毒动物还有鲑、魚叔等鱼类。《论衡·言毒》篇云:“在鱼则为鲑与魚叔,故人食鲑肝而死,为魚叔螫有毒。”华佗《中藏经》卷中《论五疔状候第四十》篇也提到毒鱼一物,是致人伤残的根源之一:“五疔者,皆由喜怒忧思,冲寒冒热,恣饮醇酒,多嗜甘肥,毒鱼酢酱,色欲过度之所为也。畜其毒邪,浸渍脏腑,久不摅散,始变为疔。”此外,先秦文献《山海经·北山经》中记载有魚市鱼,于人有毒害作用:“敦水出焉,东流注于雁门之水,其中多魚市魚市之鱼,食之杀人。”但《论衡》及其他两汉文献鲜有论及。

在动物性毒物中,毒肉可致人于死地。马肝有毒一说见于汉代文献中,《史记·孝武本纪》载:“文成食马肝死耳。”《汉书·儒林传》载“食肉毋食马肝,未为不知味也”,颜师古注:“马肝有毒,食之憙杀人,幸得无食。”

有毒植物中,《论衡·言毒》篇列举了巴豆、野葛:“草木之中,有巴豆、野葛,食之凑懑,颇多杀人。”张仲景在《金匮玉函经》的《方药炮制》篇中亦言明野葛毒性:“凡野葛不入汤,入汤则杀人。”但汉代毒草显然不只巴豆、野葛两种。《说文解字》云:“毒,厚也,害人之草,往往而生。”毒草不但种类多,分布广泛,危害性也很大,《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载:“自知罪成,狂犯守尉,远藏温暑毒草之地,虽有孙吴将,贲育士,若入水火,往必焦没,知勇亡所施。”《后汉书·西域传》载:“西夜国,一名漂沙,去洛阳万四千四百里。户二千五百,口万余,胜兵三千人。地生白草,有毒,国人煎以为药,傅箭镞,所中即死。”汉人以为毒草为害可与猛兽虎狼相比,《史记·龟策列传》云:“兽无虎狼,草无毒螫。”因为毒草有剧烈毒性,故概括出五毒术语。《汉书·翟方进传》载:“发父方进及先祖冢在汝南者,烧其棺柩,夷灭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五毒者,颜师古注引如淳曰:“野葛、狼毒之属也。”

汉代史游《急就篇》卷四有“乌喙附子椒芫华”云,皆为毒性植物。乌喙又名乌头,《史记·苏秦列传》载:“臣闻饥人所以饥而不食乌喙者,为其愈充腹而与饿死同患也。”附子也是毒物,《汉书·外戚列传》载:“衍良久曰:‘愿尽力。’即捣附子,赍入长定宫。皇后免身后,衍取附子并合大医大丸以饮皇后。有顷曰:‘我头岑岑也,药中得无有毒?’对曰:‘无有。’遂加烦懑,崩。”乌喙、附子之类毒性剧烈,列为国家管制禁用物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记:“有挟毒矢若谨(堇)毒、米崔,及和为谨(堇)毒者,皆弃市。或命米崔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14]其中所言谨(堇)毒为乌头,米崔为附子。椒芫华虽非毒人之物,但有特殊毒性,唐人颜师古注《急就篇》载:“芫华,一名鱼毒,渔者煮之以投水中,鱼则死而浮出,故以为名。”椒芫华以毒鱼而名,足见其毒性的特殊性和选择性。《说文解字》云:“芫,鱼毒也。从草元声,愚袁切。”这类具有特定毒性的植物并非椒芫华一种,又如“蘻,狗毒也。从草系声”,或以为蘻为狼毒草。《马王堆汉墓帛书》中记载有可以入药养生的白杬本,其药性也是毒鱼之类④。毒草的选择性毒害作用不仅仅毒杀特定动物,也有毒草对某种动物反而无害。《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云南县有神鹿,两头,能食毒草。”见载于汉代文献中的云南神鹿,也是毒药耐受性的一种表现和认识。

《论衡》中没有提及有毒矿物。矿物毒物中,礜有毒性,但与无条等毒草类似,为针对小动物的选择性毒药。《说文解字》云:“ 礜,毒石也,出汉中。”其本于《山海经》卷二《西山经》:“(皋涂山)有白石焉,其名曰礜,可以毒鼠。”从对毒物种类的认识上权衡计量,《论衡》“言毒”没有注意到毒石,也是一种学术遗憾。典型的矿物类毒物水银在秦汉时广为使用,不但秦始皇陵“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⑥,《敦煌汉简》配药方剂中也有“水银二斤”的记载[15]。

毒气也是与蜂虿一样的剧毒物质,如前所述,《论衡》中的《遭虎》《论死》《订鬼》诸篇都有明确的毒气论说。《汉书·王莽传中》载:“僰道以南,山险高深,茂多驱众远居,费以亿计,吏士离毒气死者什七。”毒气所在之处,以南方山林卑湿之地为显著地貌特征。《后汉书·杨终传》载:“且南方暑湿,障毒互生。”《东观汉记》卷七《城阳恭王祉传》载:“以舂陵地势下湿,有山林毒气,难以久处。”《东观汉记》卷十二《马援传》载:“当吾在浪泊、西里、乌间,虏未灭之时,下潦上雾,毒气熏蒸,仰视乌鸢跕跕堕水中,卧念少游平生时语,何可得也!”此外,《汉书·贾谊传》中也表达了贾谊对卑湿之地不宜居住的忧虑:“长沙卑湿,谊自伤悼,以为寿不得长。”其中虽然没有提及毒气,但从贾谊的忧虑来看,应该属于“江南卑湿,丈夫早夭”⑦之类的生活体验性认识或经验性知识范畴,它是建立在普遍现象之上的一种大概率事件总结。《道德经·上善若水》云:“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河上公注曰:“众人恶卑湿垢浊,水独静流居之也。”卑湿之地为众人所恶,其毒害环境应是主要根由。

毒水、毒火、毒药之属,在两汉文献和《论衡》书中也有论及。《汉书·贾捐之传》中将水土与毒草毒虫并列,南方珠崖等地毒水为害已然有所昭示:“颛颛独居一海之中,雾露气湿,多毒草虫蛇水土之害,人未见虏,战士自死。”与此类似,先秦文献中也屡屡论及毒水杀人事件。如《春秋左氏传·襄公十四年》载:“秦人毒泾上流,师人多死。”《墨子·尚同上》云:“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论衡·言毒》篇中多处提到火毒之害:“太阳火气,常为毒螫,气热也。”这是以火之阳刚来阐发毒性机理;又云:“火烟入鼻鼻疾,入目目痛,火气有烈也。物为靡屑者多,唯一火最烈,火气所燥也。”这是以火之毒烈来说明火对人体的严重伤害;又云:“天地之间,毒气流行,人当其冲,则面肿疾,世人谓之火流所刺也。”这里提出了毒气的另一个名称——火流。因火为毒,由此进一步将毒火延伸至五行之火,“木生火,火为毒,故苍龙之兽含火星”(《论衡·言毒》),“水火烧溺,凡能害人者,皆五行之物”(《论衡·论死》)。五行之火毒也体现在天际火星之上,《论衡·订鬼》篇云:“荧惑火星,火有毒荧,故当荧惑守宿,国有祸败。”成书于西汉时期的《黄帝内经·素问》中对药物之毒多有论述[8],药毒也有多种专用名称,《说文解字》对痨、瘌作了解析:“朝鲜谓药毒曰痨”“楚人谓药毒曰痛瘌”。扬雄《方言》三也作了解析:“瘌,痛也。凡饮药傅药而毒,南楚之外谓之瘌。”史书中对用毒多有记载,《汉书·景十三王传》载:“与去共支解,置大镬中,取桃灰毒药并煮之,召诸姬皆临观,连日夜靡尽。”《汉书·翟方进传》载:“信父故东平王云,不孝不谨,亲毒杀其父思王。”又载:“莽尽坏义第宅,污池之。发父方进及先祖冢在汝南者,烧其棺柩,夷灭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汉书·佞幸传》载:“彭祖以旧恩封阳都侯,出常参乘,号为爱幸。其人谨敕,无所亏损,为其小妻所毒薨,国除。”《汉书·王莽传》载:“收忠宗族,以醇醯毒药、尺白刃丛僰并一坎而埋之。”《前汉纪》卷十七《孝宣皇帝纪一》载:“初,霍光夫人显有小女,欲贵。皇后当产,疾。显阴使医淳于衍行毒药。”《后汉书·独行列传》载:“述乃遣使者备礼徵之;若玄不肯起,使赐以毒药。”又载“数年,述羞不致之,乃使大鸿胪尹融持毒酒奉诏命以劫业:若起,则受公侯之位;不起,赐之以药”。

毒酒之类是汉人用毒的主要方式,两汉时期的文献中多处言及鸩酒为毒,《论衡》中也屡屡提及鸩酒。《论衡·语增》篇云:“纣杀比干,莽鸩平帝。”《论衡·恢国》篇云:“岂以羑里之恨哉,以人君拘人臣,其逆孰与秦夺周国,莽酖平帝也。”《论衡·言毒》篇云:“鸩鸟生于南,人饮鸩死。辰为龙,巳为蛇,辰巳之位在东南。龙有毒,蛇有螫,故蝮有利牙,龙有逆鳞。木生火,火为毒,故苍龙之兽含火星。”《汉书·外戚恩泽侯表》载:“(元始)三年,(扶平侯王崇)为傅婢所毒,薨。”《后汉书·西南夷列传》载:“长贵闻之,疑尚既定南边,威法必行,己不得自放纵,即聚兵起营台,招呼诸君长,多酿毒酒,欲先以劳军,因袭击尚。”《后汉书·西羌传》载:“(迷吾)遂将种人诣临羌县,(张)纡设兵大会,施毒酒中,羌饮醉,纡因自击,伏兵起,诛杀酋豪八百余人。”

制作毒箭也是汉人用毒的一项技术,既有狩猎的毒矢,也有征战杀伐的毒箭。《盐铁论·后刑第三十四》载:“民陷于网,从而猎之以刑,是犹开其阑牢,发以毒矢也,不尽不止。”《后汉书·东夷列传》载:“矢用楛,长一尺八寸,青石为镞,镞皆施毒,中人即死。”《东观汉记》卷十《耿恭传》载:“匈奴破杀后王安得,攻金蒲城,耿恭以毒药傅矢。”

因为两汉时期毒物盛行,解毒药物也应运而生,其中有诊治蝮蛇毒伤且兼具毒性的和堇、云南等地所特产之茶首以及西南夷地之灵羊等动物及动物产品,也有经过多人提炼的解毒良方。《淮南子·说林训》载:“蝮蛇螫人,傅以和堇则愈,物故有重而害反为利者。”中国第一部博物学著作《博物志》载:“云南郡出茶首。茶首,其音为蔡茂,是两头鹿名也。兽似鹿,两头,其腹中胎常以四月中取,可以治蛇虺毒。《后汉书·西南夷列传》载:“有灵羊,可疗毒。又有食药鹿,鹿麑有胎者,其肠中粪亦疗毒疾。”川芎可以解毒也有记载:“遇人毒者,取蘪芜本”⑧。乌喙虽有剧毒,但也有解救之方,“毒乌喙者:炙□□,饮小童溺若产齐赤,而以水饮”⑨。解毒方药案例见载于汉代文献《孔丛子》书中⑩,故事来源虽然是孔子时代,但从文献记载角度看,此类解毒药方在西汉时期也有相当应用,虺毒剧烈并非无药可治,且治愈虺毒的方药不一而足,各方之疗效也有优劣之别。《孔丛子·嘉言第一》载:“梁丘据遇虺毒,三旬而后瘳。朝齐君,齐君会大夫众宾而庆焉。弟子与在宾列。大夫众宾并复献攻疗之方。……凡言其方者,称其良也,且以参据所以已之之方优劣耳。”这种解毒治病的方药在两汉医书《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五十二病方》等文献中多有录用[8,16-18],《五十二病方》中就有“去毒”一条,解释方药功效。

三、《论衡》书中的毒理知识及其理论建构

《论衡·言毒》篇讲述毒物机理时引入了“阳气”概念:“夫毒,太阳之热气也”“夫毒,阳气也”,篇中所言毒物“阳气”,既不同于《管子·形势》中的春生之阳光气息,也不同于《黄帝内经·素问》中天地之间生生不息的阳气,毒物阳气实则是阴阳辩证关系中的一方而已。《黄帝内经·灵枢·小针解》云:“阳气至则内重竭,重竭则死矣。”《说苑》卷十九《修文》云:“天地阴阳盛长之时,猛兽不攫,鸷鸟不搏,蝮虿不螫,鸟兽虫蛇且知应天,而况人乎哉?”

汉代阴阳五行学说盛行,基于此而有天谴灾异说和天人感应说。王充《论衡》主要针对时俗问题发言讨论辨章学术,就不可能不受到当时阴阳五行学说的影响。尽管王充的主观思想是反对天谴论和天命论的,但他在论辩使用的方法、材料方面援引了许多阴阳五行的知识观念。《论衡·言毒》篇讲解阳气之毒时,就从四方、四季、五官等要素入手,阐释毒性机理:“四方极皆为维边,唯东南隅有温烈气。温烈气发,常以春夏。春夏阳起。东南隅,阳位也”“火烟入鼻鼻疾,入目目痛,火气有烈也”,这些用于论证毒理的因素,互相配合,正是两汉时期五行说中金木水火土五行元素与五色、五味、四方、五官、四季等相生相克的关系网络。《白虎通德论》卷四《五行》七章专讲五行配合关系:“火在南方。南方者,阳在上,万物垂枝。火之为言委随也,言万物布施;火之为言化也,阳气用事,万物变化也。”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五行相生第五十八》云:“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行者行也,其行不同,故谓之五行。五行者,五官也,比相生而间相胜也。故为治,逆之则乱,顺之则治。”由此论述毒物,可以从万物毒理的角度进行普遍的规律性概括总结。

《论衡》中基于阴阳五行的毒理观念,旨在强调毒物的客观属性以及毒物之间的辩证关系,与同样基于阴阳五行的天人感应观念从论说旨趣方面分道扬镳,在《论衡》书中,毒物完全失去了神秘莫测的天命色彩。《论衡·言毒》篇云:“人行无所触犯,体无故痛,痛处若箠杖之迹。人腓,腓谓鬼殴之。”对这种特殊毒伤,王充也是从诊治过程中的阴阳属性论辩毒理,而不是在鬼魅的观念范围内寻求祛除法术:“微者,疾谓之边,其治用蜜与丹。蜜、丹阳物,以类治之也。”

《论衡》也没有因为毒物危害剧烈而屈从或拘泥于天谴论的桎梏之中,这与当时习见风气大相径庭。陆贾《新语·明诫第十一》云:“恶政生恶气,恶气生灾异。螟虫之类,随气而生;虹蜺之属,因政而见。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变于上;恶政流于民,则螟虫生于野。”《春秋繁露·五行顺逆第六十》云:“毒水渰群,漉陂如渔,咎及鳞虫,则鱼不为。”相对于此,王充始终坚持毒物自然的思想观念。《论衡·言毒》篇云:“天地之间,毒气流行,人当其冲,则面肿疾。”这是客观现象,并非因为天人相应;或者说,人受毒害与自己的日常行为有关系,如果违背毒物规律,必然遭受毒物伤害。《论衡·言毒》篇开宗明义,指出毒物属性,“夫毒,阳气也”,阳气一词便是理解言毒的关键所在:“火困而气热,血毒盛,故食走马之肝杀人,气困为热也;盛夏暴行,暑暍而死,热极为毒也。”

相对于常见毒物而言,《论衡》中又沿袭秦汉习俗反复宣扬的毒言毒舌一说,列于毒物门下。《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下有“毒言”条目,讲述里人“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毒言之人不但备受歧视,而且也会受到官府惩处,《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载“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以卅余岁时迁”。毒言毒舌一说见于《论衡·言毒》篇,与有毒动植物等相比较而言,“辩口之毒,为害尤酷”。这种为害剧烈的口舌之毒,其实指向阴毒小人。“其在人也为小人。故小人之口,为祸天下。小人皆怀毒气,阳地小人,毒尤酷烈,故南越之人,祝誓辄效”。为了申明毒言毒舌的毒理作用,王充在《论衡·言毒》篇中又将南方之人与毒言毒舌相关联,按照五行解说,南方为毒气滋生之地,故楚、越之人多有毒言毒舌:“促急之人,口舌为毒。故楚、越之人,促急捷疾,与人谈言,口唾射人,则人脣胎肿而为创。南郡极热之地,其人祝树树枯,唾鸟鸟坠。巫咸能以祝延人之疾、愈人之祸者,生于江南,含烈气也。”如此解说毒物毒性,完全脱离了《论衡》言毒的科学要旨,难免陷于五行阴阳、天人感应之窠臼而不能自拔。其又云:“故火为言,言为小人,小人为妖,由口舌。口舌之徵,由人感天。”至此,毒物与人事完全混为一谈,休咎徵验的唯心理念进而凸显于王充唯物观念的科学认识之上,如此才完成了对“毒言毒舌”的完整论述:“故五事二曰言,言之咎徵,‘僭恆旸若’。僭者奢丽,故蝮蛇多文。文起於阳,故若致文。旸若则言从,故时有诗妖”“口者火也。五行二曰火,五事二曰言,言与火直,故云烁金。道口舌之烁,不言‘拔木焰火’,必云‘烁金’,金制于火,火、口同类也”。这样一种毒物,远非有毒动物、有毒植物和有毒矿物的客观毒物世界所能涵盖,王充《论衡·言毒》篇解析毒物之余,将论说毒物的目标转向毒舌毒言人事纷争,尽管体现了王充与时俗斗争的勇气、精神,但从毒理科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等方面考察,则毒言毒舌论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毒理学的科学价值。

四、结语

考察《论衡·言毒》篇,我们可以认识两千年前汉人构建毒物知识的艰难历程,基于博物学基础的毒物学已经有了相当丰富的知识内容,毒物的种类多样,类型划分较为完备客观,对毒性机理及毒理作用也有相当精辟的解释,毒物利用与解毒防毒也得到相当重视并有所成效。但是,古代毒物学中依然掺杂一些非科学的成分,汉人的阴阳五行与天人感应学说思想浸入毒物学的机理之中。这是古代毒物学发展中的一个遗憾,也是科学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曲折经历。

注释:

①参见《后汉书·王充传》注引《袁山松书》篇中谢承所言:“王充所作《论衡》,中土未有传者。蔡邕入吴,始得之。恒秘玩以为谈助。后王朗为会稽太守,又得其书,及还许下,时人称其才进。或曰,不见异人,当得异书。问之,果以《论衡》之益,由是遂见传焉。”

②参见(清)杭世骏《道古堂全集·文集》卷二十二《论释·论王充》:“《论衡》之书虽奇,而不孝莫大。”另有文渊阁《四库全书》之《论衡》卷首《御制读王充〈论衡〉》也有相关评议:“兹因校《四库全书》,始得其全卷而读之,乃知其为背经离道、好奇立异之人,而欲以言传者也。”

③参见《汉书》卷九十三《佞幸传》:“是以季友鸩叔牙,春秋贤之;赵盾不讨贼,谓之弑君。”

④参见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肆)》之《养生方释文注释》:白杬本当即白杬花的根(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109页)。

⑤参见郝懿行《山海经笺疏》云:“焉酸,一本作乌酸。”案:《太平御览》卷四十二《地部七》正作乌酸。

⑥参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⑦参见《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

⑧参见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肆)》:“蘪芜本,即芎藭,见《神农本草经》,今名川芎。”(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6页)

⑨参见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编:《马王堆汉墓帛书(肆)》(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⑩《孔丛子》一书历来真伪难辨,李学勤《竹简〈家语〉与汉魏孔子家学》(《孔子研究》1987年第2期)推测其可能成书于汉魏时期,黄怀信《〈孔丛子〉的时代与作者》(《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1期》)认为是书编订于西汉桓、灵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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