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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运行保障的内涵及其功能

2018-02-26王敏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8期
关键词:职权检察长办案

王敏远

关于检察权运行的保障,对我来说,是个需要向实务部门的同志学习的问题。通过本次研讨会的学习我有很多心得。我认为,应当在对检察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有正确、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对检察权运行特点准确把握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检察权运行保障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检察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准确把握。以往,学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权的定位问题已经有很多深入的研究,我们需要在充分肯定其中诸多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与时俱进,进一步探索相关问题。关于这一点,我特别认同张军检察长对检察机关职权的论述。例如,检察机关作为办案机关,一切都应围绕着办案,不论是各项检察职权以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等等,都应围绕着办案展开。我想,还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定位问题进行多方面的探讨。例如,在新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架构中,检察权的革新问题,等等。只有对新时代中检察权的定位问题有准确、全面的认识,才能为探讨检察权运行保障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明确检察权的发展方向。关于这一点,应该与司法改革的方向一致,应围绕着办案责任主体地位的加强,检察官办案能力水平的提升,以及检察官办案质量的提高。对此,我们在研讨会上听到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钱小军副检察长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丁西超主任的发言,对他们在这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应当充分肯定。其中,钱小军副检察长提到的检察官自主办案事项从19%提升到72%,给我的震撼特别大。司法改革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责任制,而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办案责任制。因此,提升检察官的办案责任,这是一个大方向,是完全符合改革方向的。

第三,进一步探讨检察权的特点。检察权的特点问题,既是一个与其他相关职权比较而言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检察机关特殊的组织架构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機关,检察权也具有司法的性质。但相对于审判权,检察权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主动性、积极性。司法的被动性,从审判角度可以这么说,但是检察权却有主动性积极性。认识到这个特点是十分重要的,由此,关于检察权运行的保障问题,就涉及到检察官办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保障的问题。而从组织机关的架构来看,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的地位和作用是很突出的,这和法院的院长有很大的区别。在检察长负责制的体制下,我们不仅需要关注检察官的独立办案主体作用,要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主体地位,提高能力水平和办案质量,另外,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长的领导,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四,新时代检察权的运行,我们不仅要强调保障,而且,应当强调促进。当然,这个促进是在保障的含义之中,或者是在保障这个词之外,可以探讨。新时代对检察权有很多新的要求,这就需要通过检察权运行的保障机制予以相应的促进。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下,在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中,对于检察权的运行有什么新的要求,以及对此怎样积极适应,就对检察权有许多促进作用。又如,检察机关有一项新的职能——提起公益诉讼,就需要通过检察权运行的保障来促进这项职能的履行。再如,在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的作用如何进一步的发挥,以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符合公正的要求且能提高诉讼的效率。我们知道,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有本质的区别。在这样的体制下,检察官的作用应该说是得到了极大的强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办案质量的把握、办案本身的推进来看,检察官确实承担着与以往并不完全相同的特别的职权。在这类案件中,因为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经不再成为程序的主要内容了,因此,案件质量主要需要靠我们检察官来保障。以上这些例子,是想说明在新时代下,检察权的运行保障,可能有很多需要我们积极努力予以促进的内容。

第五,检察权的运行保障问题,不仅需要突出强调检察官的能动作用,还要考虑到现代科技的运用。诸如案件管理的加强,在促进检察权的运行中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然而,只是靠人努力,总是会有管理的死角和疏漏,如果运用相应的现代科技,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上海的审判系统也好、检察系统也好,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运用,都有很好的经验。可以通过高级检察官论坛等平台,把这方面的经验向全国进行推广,工作效率有望得到更进一步的提高。

最后,应当重视并解决好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考核问题。今天讨论的主题是检察权的运行保障,也涉及考核的问题。我认为,考核是一把双刃剑,适当的考核、合理地运用考核,可以促进检察工作,而违反诉讼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的考核,则会对检察工作产生副作用。当然,这是一个十分复杂和难解的问题,在这次司法改革过程中,这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说明其不易解决。然而,如果不改变考核的方式、考核的思路,在不当的考核制度之下,我们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能不能得到肯定,检察权如何得到有效的保障,就是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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