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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权运行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2018-02-26万春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监察办案

万春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我觉得我们这一次论坛选择这个主题非常的重要,也非常的好。这个主题既有时代性又有紧迫性,最终又落脚到了我们的检察权运行上,具有实用性。这个主题立意也很高,将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的问题放在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背景下来探讨。这也体现了张军检察长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基本要求。当前从大方面讲,我们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我们司法工作提出了一些空前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人民为中心,来履行我们的职能,不能就我们现行的法律条文说法律条文,就我们检察机关自身的情况和发展历史说检察,而要放在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更高的对司法工作的需求的高度来看待我们检察权的运行。

同时,我们在研究检察权运行的时候,也不能就检察说检察,而要把我们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里面,看我们检察机关能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履职,这都体现了讲政治、顾大局。我也感受到我们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始终围绕这一方面开展工作,所以我们这一次的论坛主题的确定,我觉得放的背景比较深。同时我们研究的问题很具有时代性和紧迫感,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提出,给我们检察机关的检察权的配置,包括检察权的运行的模式,包括我们的工作重点都带来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带来了很多机遇和挑战。我们当前检察院组织法和刑诉法的修改都进入到尾声了,那么我们检察权运行中的一些问题能不能在这两部法律里面得到体现,也是大家非常关注关心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这次研讨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对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问题,我们的身份定位问题,虽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直是有所讨论,在当前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们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个定位一度使大家产生了疑惑,对我们原来很自信的一些理论和观念产生了一些冲击。但是目前是越来越明朗了,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推开,检察院组织法正全面修改,我们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并没有改变。这就要回到四中全会的要求上来,我们要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我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包打天下的,它是我们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监察机关的监督也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说因为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别人就不能做这个工作了,也不是说别人做了相关工作,我们就不再是法律监督机关了。我觉得随着改革的推进,大家认识逐渐在深化,宪法法律没有改,我们正在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也是围绕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在做。特别是第二次审议稿,加上了履行职责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纠正。这项改革体现了检察机关属性,也是与监察体制改革紧密相关的一项内容。

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监察体制的问题,这个改革实质上是停滞下来了,大家在观望了,检察机关还要不要履行这项职能。现在随着监察法的实施,我们认为界限划清楚了。开始因为界限不清我们都停下来了,现在界限清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全覆盖,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要反腐败,开展廉政建设,它是主要针对公职人员进行追责开展的监察。我们检察机关开展的这项监督工作,它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依法行政的行为,针对单位要纠错开展监督。涉及到人的追责的时候,我们把线索移送监察机关,进行监察调查。但是我们履行职责中,发现了行政违法的行为,我们就提出纠正,这是履行我们的法律监督职责,这就体现了我们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国家监察与检察监督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涉及到检察机关法律定位,大家又提到我们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这个总书记在给国际检察官联合会议的祝贺信里也讲到,人民检察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我们开展公益诉讼,也充分体现我们代表公共利益。这次组织法在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里面,也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写入了组织法。它与法律监督是什么关系,我个人没什么深入的研究,我认为二者是具有一致性的。我们最初讨论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际上是重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方面的建设上,我们很多年以前就在研究论证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也好、行政违法也好,首先是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行为,我们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应该从维护国家法律出发,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认为这两个是具有一致性的,不是原来我们是法律监督机关,现在我们主要强调是公共利益代表,二者是一致的,只是侧重的角度略有不同而已。

二、检察权的配置

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我理解它既有跟外部的关系,比如侦查权的配置,就涉及到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关系怎么配置,也涉及到法律配置给检察院的权力内部如何配置的问题,这就关系到我们当前推进的内设机构改革的基础。外部的主要是侦查权的配置,因为原来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一部分。有时候我就有点疑惑,我觉得转隶以后我们可以聚焦法律监督主业了,到底什么是法律监督主业?原来反贪职能在检察院的时候,不是监督主业之一吗?因为是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不能说不是主业。当年配置检察院是有它的道理的,现在国家要统一反腐败体制,又把它统一到监察委去行使,它符合国家的反腐败制度的更大的建设需要。这个时候,我觉得我们要聚焦我们法律监督主业,就要聚焦现在法律给我们规定的到底哪些是我们的主业。

在职务犯罪侦查权调整过程中,就涉及到检察院能不能保留一部分侦查权的问题,我们最初去论证这个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时,主要考虑我们的法律监督要保持它必要的刚性,而单纯的对事提出纠正意见,实际上是缺乏刚性支撑的,不能够达到我们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职责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比较长时间的一段研究论证,最后就聚焦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际上除了诉讼本身职能以外,主要是在诉讼监督上。但即便如此,对于诉讼监督中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如果我们不能查处,诉讼监督的制度也难以有效的保证。而且它还涉及到我们保证司法的顺利公正进行的问题,我们的组织法先是写了检察机关对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现在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中的相关犯罪进行侦查,具体的我们说至少有14种罪名。当然如果能更扩大一些,对于我们履行法律职能来说,肯定也是非常需要的。但是这可能是有个过程的,因为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实行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这些罪名都是它覆盖范围内的,只不过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也需要。

内部的职权配置,主要是涉及与当前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密切相关,因为大家也知道,中央政法委是要求年底以前完成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机构改革到底按照什么邏辑来划分机构,原来我们是按照诉讼阶段划分的,这有它的合理性,现在也考虑到它都是不按诉讼阶段划分,按照案件的专业类型划分,有利于办案的专业化,这也是有利有弊。这个问题经过了一段时间的讨论,现在还在讨论过程中,将来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内部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开好,是诉讼职能跟诉讼监督职能合在一起好还是分开好,最终当然以最高检最终的决策为准。

三、检察权运行的理念

关于检察权运行的理念的问题,包括审前的作用,我觉得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这些都是值得非常深入探讨的问题。包括监督事项的案件化办理,现在张军检察长强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诉讼职能跟监督职能合一,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监督要实现案件化办理,也是一种办案,这些都是来自实践的探索,当然涉及到理念的问题。我们张军检察长讲“理念一新天地宽”,所以理念的问题非常重要。具体运行的实践和保障问题,比如金融检察机构设置,我觉得捕诉分开体现了程序上的专业化,但是捕诉合一以后,我们一些新类型的案件也有专业化的问题,不单单是说金融案件,我们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协助我们办案就行了,因为这直接涉及到对这些行为的金融创新、金融犯罪,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法律的判断问题,我们需要有一些专门研究这一类,包括网络犯罪的新型案件的法律人才,这也是一种专业化。所以我个人是非常赞同捕诉合一的。我理解检察官办公室实际上是办案组,而不是机构。不论检察官带助理办案或者组成办案组,都是一个办案团队。

其他我不说了,用黄河院长的话是高级的人研究高级的事情,我们期待明年的论坛我们研究出更高级的结论来,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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