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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专业群视域下实践教学的困境与突破

2018-02-24

新疆职业教育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实务演练技能

吴 畅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2015年,教育部为提升产教融合的院校整体质量,启动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国家提出建设“双一流”大学,“优质校”就是高职院校中的“双一流”。2018年4月12日,教育部发布通报称:31个省份(含兵团)已启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建设项目。笔者所在的湖南省制定《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双一流”建设特色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拟遴选建设一批特色专业群,打造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专业群代表着高职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高职院校双一流专业群建设政策环境良好,各校积极响应。笔者所在单位就法律实务省级特色专业群立项,积极开展专业群建设的研究与实践,目前走在行业前列。强化实践教学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一直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那么,在新兴的法律实务专业群建设中,该如何界定相应的法律实务技能,如何加强实践教学以培养专业技能呢?本文专注于校内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方面的现实及不足,探究如何加强角色演练式实践教学,以突破当前困局。

一、法律实务技能的界定

一般意义上法律实务技能即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技能一词在理论探讨中更为多见,但对其内涵外延的界定一直莫衷一是。对职业技能的界定,必须依托对行业、职业岗位和技术领域的准确归纳。在法律职业教育语境下谈法律职业技能,首先要厘清专业培养目标和岗位定位。本文在双一流法律实务专业群建设语境下探讨职业技能,以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法律实务类专业教育为研究范畴。由于一般以专业类名称来规范专业技能名称,所以本文采用法律实务技能这一概念,并特指法律实务专业群培养的学生专业技能。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指出,专业目录以产业、行业分类为主要依据,兼顾学科分类进行专业划分和调整。原则上专业大类对应产业,专业类对应行业,专业对应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对照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将法律大类与公安大类合并为公安与司法大类。其中,法律实务类部分原有专业合并,书记官专业合并入法律文秘专业,经济法律事务专业和人民调解员专业合并入法律事务专业。因此,当下法律实务类共涵盖四个专业,分别为司法助理专业、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和检察事务专业。司法助理专业就业主要面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基层司法所的助理岗位。法律文秘专业就业主要面向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从事办公室秘书、文职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及司法机关书记员等岗位工作。法律事务专业就业主要面向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及中小企业,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司法助理以及中小企业涉法事务管理岗位工作。检察助理专业就业主要面向检察院,从事检察官助理、检察事务岗位工作。①专业目录中的二级专业类又可以称之为专业群,法律实务专业群对应的主要职业类别为法律专业人员,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社会、行政事务处理人员。法律实务专业群接续本科法学专业,区别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专业群主要培养法律辅助人员,相应的法律实务技能也就主要指相对基层或辅助性的法律职业技能。

首先,法律实务技能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法律实务技能源于法律实践,是人们从事法律实务活动的直接经验。法律实务活动作为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维护公平和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担负着维护正义与和谐的社会使命。社会对该类专业技能的要求和期盼较高,相关职业岗位也要求必备该项专业技能。该技能必须在具体司法情境中,通过专业训练才能逐步掌握和运用成熟。其次,法律实务技能与高等教育密切相关。法律职业“最典型的限制就是要求从业者接受长期的正式教育,包括某些大学类型的专门教育。”[1]高等法律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技巧、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最后,法律实务技能有极强的综合性,是“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综合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于一体的能力和技巧,它既不表现为单纯的法律思维能力、知识结构,也不单纯表现为实践经验。”[2]

法律实务技能即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与其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技巧、能力和方法。基于上述专业目录类别范畴以及对技能特点的理解,可以将法律实务技能分为基础性技能和专业性技能。基础性技能包括法律实务知识的掌握、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计算机运用能力和沟通与协作能力等。专业性技能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技能、诉讼处理技能、纠纷调解技能、合同处理技能、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技能、案件调查与汇报技能、法律检索技能、速录技能等。

二、校内实践教学的“弱实践”困境

法律实践教学又称为实践性法律教学,是法律教育领域内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以法律实务技能为教学内容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包括两种,一是课程教学中开展的各项课堂实训,如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二是专门的实训实践课程,如有的院校开设专门的模拟法庭实训课程、民事法律综合实训课程等。校外实践教学为在社会真实环境中,利用社会资源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如顶岗实习、专业见习、法律诊所、社会调查等。

美国法律教授摩根曾说,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法律实践教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弥补传统法学理论教育之不足的历史使命——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3]法律实践教学对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主要通过两个层次来完成。第一层次,即通过教师讲授这样的教学认知活动,使学生获取和理解书本中的法律实务技能知识和教师总结的间接经验,完成师生之间的知识性传递。第二层次,通过实践教学形式的具体开展,让学生演练这些技能,使法律实务技能不再只是停留在学生主观层面上的知识和间接经验,而由技能知识转化为真正的技能。学生会运用这些技能付诸实践解决法律实务问题,逐渐吸收为个人的直接经验。

开展于社会实践的校外实践教学能较好的完成两个层次的教学任务,但专业技能的培养仅依靠校外实践远远不够。课堂教学是世界通行的主流教学形式,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是校内教学,校内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中的主体地位不容撼动。从目前情况来看,校内法律实践教学大多只停留在了技能培养的第一层次,即法律实务技能知识的传授。大多数专业教师知识渊博、教学认真,他们习惯并擅长于在课堂上滔滔不绝,把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详尽的灌输给学生,而忽略了实践性操作本身。很多课内实训项目的教学方式也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导,是形式上的实践教学。这样,学生虽然能够了解和记忆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知识,但知识始终停留在主观层面,没有产生从知识到自身技能的质变。以在法律教学中被津津乐道的案例教学为例,“案例教学法侧重于法律分析,主要是教给学生法律理论知识,虽然这种知识并非是纯理论的,但是却不能够胜任实践技能训练的要求。”[4]一般案例教学把事实查明过程从案情中抽离出去,作为既定事实存在,学生仅针对既定事实作法律分析和评判。这样的简单形态案例教学,只有助于学生对理论和法条的理解,而无法培养法律实务技能。即便教师会注意讲授到实务操作中的相关经验和要点,对学生而言那也只是知识性记忆,只是抽象的纸上谈兵。笔者曾经以问卷调查为主兼用采访和座谈方式,对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学习现状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学生在专业技能训练和技能掌握方面还远远不够”。[5]包括很多成绩优秀者在内的大部分学生,空有法律知识却不会实务操作和办案。他们不知道该怎么进行看守所会见,不知道怎么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摆在面前时手足无措,甚至写不好一份离婚协议书。

第一层次显然不是教学的最终任务,法律实践教学必须实现第二层次任务,即让学生将法律实务知识付诸实践,通过教学中的训练形成自身的实务技能。如前所述案例,教学理论性有余而实践性不足,模拟法庭等项目也只适用于部分专业课程和部分专业技能。法律诊所可以和课程教学紧密联系,由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办理真实案件,属于完全的法律实战,可是要在我国法律专业教学中大面积开展仍存在很大难度。首先,学生与专业教师数量的生师比现状无法满足诊所式教学需要。专业教师承担大量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对诊所式教学的投入极其有限。其次,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在校学生没有相关法律职业资格,在办案中身份面临尴尬。最后,法律服务是一项高端的专业技术服务,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学生服务也是个现实问题。

目前,在校内专业课程教学中,实践性极弱的法律实践教学如何破局,如何突破传统的以知识讲授为主的教学培养手段,跨越知识与实践间的鸿沟,成为法律实践教学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校内实践教学的突破路径——角色演练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来源于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操作,即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律实践教学需要一种理想的实践形式,便于设置适当的实践情境,还原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让学生从亲身体验中收获直接经验,即法律实务技能。角色演练(legal demonstra⁃tion)就是这样的理想实践教学形式。角色演练就是在课程教学中模拟各种司法实践环境,让学生扮演相应的法律职业角色和其它相关角色,演练法律实务问题处理过程,以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角色演练是美国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教学中常用的教学实践形式,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法学院的罗伊·斯塔基(Roy T.Stuckey)教授则推崇它为最佳的法律实践教学方法。[3]

角色演练之所以能为法律实践教学破局,是因为它具备一般校内法律实践教学形式不易实现的实践性、亲历性和综合性。首先,法律实务技能的强实践性决定了它必须在具体司法情境中通过专业训练才能逐步掌握和运用成熟。角色扮演能模拟和重现丰富的社会实践情景,贴近现实生活,方便训练与之相关的各项法律技能。以婚姻法课程中的结婚登记实训为例,就是“根据案例素材以组为单位进行角色模拟,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在不同情境中处理是否予以结婚登记事宜。”[6]其次,角色演练不再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导,学生被动接收知识和间接经验的灌输,而是让学生在情景中演练实际操作。学生亲力亲为使其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以充分激发,教学效果得以强化。最后,角色演练不只是单个法律实务技能点的练习,演练中必然包含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的训练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的训练等。如纠纷调解角色演练,既训练调解开场陈述,人民调解一般方法的选择和运用,调解方案写作等人民调解专项技能,又训练案情调查、焦点归纳、法律检索等专业技能,还对法律推理、语言表达与沟通、礼仪仪态、团队协作等基础性技能有重要的训练价值,调解不同类型的法律纠纷又是对相关部门法理论和法条的有效温习。有了实践性、亲历性与综合性,角色演练促使学生进入特定法律职业角色,练习相关法律职业行为,领会和掌握相应的法律实务技能。如此一来,法律实践教学对于学生技能培养的两个层次任务都得以实现,教师传授的知识和间接经验最终转化为学生自身的直接经验。

角色演练式实践教学是“情景式教学”在法律实务技能训练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情景式教学中的主要环节,如创设情景、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评价等在法律实务角色演练中都能得到体现。各种主题情景的开发运用,案例的选择和作品的创作,也是角色演练的基本要求。

角色演练并非法律实践教学的新形态,以往的法律实践教学也一直存在角色演练,比如模拟法庭实训,就是一场参与人数较多、角色分工较细的演练。但是,长期以来教师对角色演练的认知过于狭窄。专业教学中普遍存在教学思维固化的问题,教师没有意识到也不懂如何运用角色演练。故而布置几个案例让学生发言讨论以敷衍实践教学,如果能偶尔在课堂上组织就相关主题的法律辩论,那便认为是实践教学的极大丰富了。其实,角色演练可以在专业教学中广泛铺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实务专业群比本科以上学历教育更注重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更需要突出实践教学,辅以适当理论讲授。在日常的专业课堂教学中,教师应突破传统教学习惯的束缚,不再滔滔不绝,而是走下讲台,围绕角色演练进行手把手的教学。为达到训练学生技能的教学目的,教师需要做更多的教学准备工作,如对专业课程作教学整体设计和实训项目设计,根据课程培养目标凝练出若干实训主题内容,即学生必须掌握的技能点。教师要创设合适情景或选择合适案例,组织学生认领相关角色和任务,练习相关操作与技能。必要时教师要亲自演练示范,在学生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角色演练不是照搬剧本和台词的舞台表演,参与实训的学生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来扮演相关角色,演练相关技能。角色演练也不仅仅只是人物角色的排演,演练中还会综合部分动手操作型技能要素,如相关文书写作、法律检索、计算机速录、合同撰写、案卷整理装订等等。既然法律实务技能是解决社会纠纷、处理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社会性技能,那么相应的演练场景自然存在一定的戏剧性,如法律咨询中当事人的絮叨与迷茫,纠纷调解中双方的争论与激动等。这样的戏剧性有利于还原真实的法律生活实践,以达到技能训练目的。但角色演练不能过于戏剧化,否则就会本末倒置,销蚀演练中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技能的掌控。另外,课程教学中的角色演练也不局限于课堂现场演示,可将信息化教学运用其中,如课后拍摄微视频等。成型的视频展示既方便师生探讨和评价角色演练效果,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注释:

①参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及专业简介(截至2017年),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78/A07/zcs_ztzl/2017_zt06/17zt06_bznr/bznr_ptgxgdzj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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