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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侯先生与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2018-02-24

许昌学院学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宋书屯田朱先生

陈 长 琦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朱绍侯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也是魏晋南北朝史研究领域的名家。1926年,先生出生于沈阳新民,1954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班,是新中国建立后培养的第一批中国古代史研究生之一。先生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时就主攻魏晋南北朝史,因此,也可以算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之一。先生毕业后即由原国家高等教育部分配至河南大学工作,至今已经在河南大学工作六十多年,先生长期在中国古代史领域,特别是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领域辛勤耕耘,取得丰硕研究成果,培养了一大批史学研究人才,为中国古代史研究,特别是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做出了卓越贡献。先生还长期担任中国史学会理事、秦汉史研究会副会长、魏晋南北朝史学会顾问,为组织与推动全国的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深受学术界的赞誉。

先生从1954年踏入河南大学起,即主讲中国古代史课程,并担任《中国古代中世纪史》讲义中的魏晋南北朝史部分的编写,曾写下了三十万字左右的教材,这是先生第一次对魏晋南北朝史所进行的系统总结,也是国内编写较早的魏晋南北朝史教材之一。1985年,先生曾经提议由我参与,和他一起对这部教材进行整理与补充,以期重新编写、完成一部具有自己研究风格与特点的魏晋南北朝史,但由于后来我离开河南大学,没有完成先生的这一愿望,至今仍存遗憾。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领域用力甚勤,他功力深厚、视野广阔,研究课题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各个时段,如三国、两晋、十六国、北朝、南朝等时段都有涉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族以及古籍整理等方方面面都有发明。我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先生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做一介绍。

一、政治与社会研究

魏晋南北朝时代,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处于中国古代汉、唐这两个强大、统一的王朝之间,从传统的大一统的观念出发观察这一时代,无疑看到的是这一时期大一统王朝的崩溃、国家的分裂,然而,统一与分裂仅仅是历史的表象,其背后则隐藏着王朝崩溃、国家分裂的深刻原因,如果不对其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不对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做全面对比分析,而仅仅简单地一味从分裂的表象即对魏晋南北朝史做负面的评价,进而认为魏晋南北朝时代是一个倒退的时代、黑暗的时代,实际上无助于我们对中国古代历史做出正确的判断,无助于我们对魏晋南北朝史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拨乱反正、实事求是的思想指导下,历史学界开始对旧的史学观念、史学观点进行反思,对魏晋南北朝史在中国古代史中的地位进行重新审视,朱先生走在这一研究的前列,他发表了《研究魏晋南北朝史要着眼于光明和进步》(《文史哲》1987年第1期)等重要论文,旗帜鲜明地对传统的魏晋南北朝黑暗论、倒退论进行批评。

朱先生认为,纵观整个魏晋南北朝史,第一是“要看到这一时期建设时间超过屠杀和混乱时间”。他历数这一时期的史实,指出:“首先必须承认三国鼎立是一个建设时期,而不是破坏时期,蜀汉在四川的建设,东吴在江南的开发,其成就都远远超过两汉。”在曹魏统治下的北方,大力推行屯田以及租庸调制改革的成功,使北方经济走出了东汉末年的一派破败景象“而走向恢复和发展”。

西晋统一之后,“由于占田制、租调制的推行,农业生产有一定发展,曾经一度出现‘太康繁荣’局面”。

五胡十六国时期,是学术界通常认为的一个混乱时期,但朱先生仍然指出其值得肯定之处。朱先生指出,随着“八王之乱”及“五胡十六国”时期的到来,中国北方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混乱,但是,就是在这个混乱、破坏、屠杀最严重的时期,“中国北方也出现了两次统一、两个新开发区”。两次统一即指后赵石勒的统一与前秦苻坚的统一。朱先生指出,后赵石勒的统一虽然短暂,但其“在河北地区劝课农桑,恢复、发展经济,建立太学、小学,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都很有成效”。而前秦苻坚对北方的统一,则使关陇地区“出现了一片升平景象”。两个新开发区,即指前燕对辽东、辽西的开发及前凉对凉州的开发。朱先生认为,前燕对辽东、辽西的开发与前凉对凉州的开发使这两个地区的发展都“远远超过了两汉水平”。

南北朝时期,在朱先生的眼里也是一个发展时期。朱先生认为,南北朝时期双方的战争主要是发生在长江以北和黄河以南的边界线上,而且后来进一步缩小在江淮之间,而南北方的腹地则受战争影响小,“经济、文化一直保持上升、发展的势头”,“荆扬地区的发展,已超过两汉时期的关中”。

第二是“要看到民族融合的重大成果”。朱先生指出,在魏晋南北朝的民族矛盾与战争中“北方的五胡,南方的山越、蛮族、奚族,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融合与斗争,大部分与汉族融为一体”。朱先生评价“在这种民族大融合中形成的隋唐时期新汉族,精神面貌及其性格与以前完全不同,民族素质大大提高……创造出了隋唐时期繁荣昌盛新局面”。

第三是“要看到封建生产关系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朱先生认为,“曹魏赐公卿租牛客户制的颁布,东吴领兵制,赐客制的建立,就是政府开始承认了地主占有佃客的合法性。西晋的荫客制及东晋的客注家籍的规定,使地主占有佃客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上被正式肯定下来”。他指出:“魏晋南北朝的封建生产关系,比秦汉时期有明显的进步,是封建生产关系进一步完善、巩固的表现。这是历史发展中的一大进步。”

第四是“要看到科学文化的巨大进步”。朱先生认为,这一时期科学文化的成就超过了秦汉时期的水平。如灌钢冶炼技术的发明,指南车、千里船、水排的创造,“是生产力有巨大进步的鲜明标志”,《齐民要术》“是世界农业史上一部划时代巨著”,青瓷“达到完全成熟的历史阶段”,造纸技术的发展使其完全替代竹木简成为书写材料,“对于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所起的巨大作用是无法估量的”。而在科学领域这也是一个成就辉煌的时代。虞喜的岁差研究,祖冲之的圆周率计算,华佗的麻沸散发明,以及陶弘景的《神农本草经集注》、葛洪的《肘后备急方》对医学的贡献,都“是当时世界最先进的科学成就”。王羲之的书法,顾恺之的绘画“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后汉书》《三国志》“成为以后史学著作的楷模”,建安文学、陶渊明的田园诗“令人叹为观止”。值得补充的是,2015年10月瑞典卡罗琳医学院宣布,将该年度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授予中国科学家屠呦呦。屠呦呦团队与中国其他机构合作,从葛洪的《肘后备急方》中获取灵感,先驱性地发现了青蒿素,开创了疟疾治疗新方法,全球数亿人因这种“中国神药”而受益。目前,以青蒿素为基础的复方药物已经成为疟疾的标准治疗药物,世界卫生组织将青蒿素和相关药剂列入其基本药品目录。正是葛洪《肘后备急方》有关“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渍,绞取汁,尽服之”的截疟记载,挽救了古往今来无数人的生命,成就了中国医学的世界影响。

朱先生指出,在这一历史时期“国家虽然处于分裂割据、动荡混乱时期,但历史并没有倒退,而是在迂回曲折中前进,并且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朱先生对魏晋南北朝这一历史时期的深刻认识与宏观评价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收,成为人们的共识,“倒退论”“黑暗论”渐已淡出人们的视野,而这一学术史的回顾,有助于我们了解前辈的贡献、了解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学术进程。

魏晋南北朝史的开端是三国鼎立局面的形成,三国鼎立局面形成的原因也是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朱先生先后发表《略论三国鼎立形成的原因》(收录《雏飞集》,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吴蜀荆州之争与三国鼎立的形成》(《史学月刊》1991年第1期)、《“借荆州”浅议》(《许昌师专学报》1992年第4期)等论文,对三国鼎立形成的原因与过程进行解析。朱先生的研究长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善于从宏观出发把握历史的面貌,从微观分析揭示历史的真相,因此往往能够解释历史的真谛。针对有学者提出“赤壁之战是三国形成的原因”,朱先生从宏观上进行了剖析,朱先生认为,历史的发展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三国鼎立的形成,首先是历史的必然性的体现,“一个历史局面的形成,是由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出现的必然因素起决定作用的。赤壁之战和其他战役一样,是一个偶然事件。偶然事件对历史不能起决定作用。因此,说赤壁之战决定了三国鼎立局面,或者说赤壁之战是三国鼎立形成的原因的提法都是不恰当的”。朱先生指出,归纳三国鼎立局面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即由于东汉末年军阀及地方地主势力的发展,而出现了分裂割据的条件;三国的创始人都是在一定的地主集团支持下,而巩固了自己的势力;南北方在人力、物力方面都出现了势均力敌的鼎足而立的形势,三峡、剑阁、长江天堑的地理条件,也成为三国鼎立的暂时因素,而人心向背问题也起了一定作用。”朱先生的观点,对三国鼎立形成的原因做出了合理的、深刻的解释。

二、经济与土地制度研究

朱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领域着力最多的,应该是经济方面,特别是土地制度方面。在这一领域他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代表作有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一书。在这一著作中,朱先生从中国古代经济研究的最基本问题——土地问题着手,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国家对土地的管理与经营、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等土地制度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系统的、细致的研究。

中国古代社会属农业社会,农业是社会的主导产业,而农业生产赖以依存的基本条件就是土地,所以对土地所有制关系、土地的管理与经营等问题的研究,是我们研究古代经济,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必要途径。正是基于此,朱先生的土地制度研究,不是就事论事,不是仅仅研究土地管理形式,而是将其与社会的发展、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化联系起来,他力求在研究中找出魏晋南北朝经济与土地制度演变的原因与发展的规律, 找出国家在分裂时期的历史发展脉络。

三国时期的屯田制度发轫于曹魏,此后被孙吴与蜀汉所采纳,成为三国时期重要的国家土地管理与经营形式。朱先生首先对屯田产生的原因,其经营管理形式、屯田民的来源与身份地位、屯田制度的历史作用进行了系统考证与分析。

朱先生指出,屯田制度虽然是曹魏统治区普遍推行的一种制度,但其最集中的地区则在三类地区。第一类是“曹魏的首都及其旧根据地周围地区”,这些地区所实行的屯田,“其目的是充实曹魏政权的经济实力,保证军队、政府的粮食供应”。第二类是为了加强边境地区的防御力量,在吴蜀接壤的地区屯田,其目的是保障驻军的军粮供应。第三类是在交通要道及运输线附近的屯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运输队伍的粮草供应。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曹魏屯田的目的是为了军事的需要。

曹魏的屯田有民屯与军屯两种形式。民屯主要是政府招致屯田客,以军事方式编制,设置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进行管理的一种屯田形式,屯田客承租国家的土地,不能自由迁徙,按照土地的收获,向国家缴纳50%~60%的田租,同时,还要承担一些劳役。军屯则是由军队系统组织的屯田,属军队在没有军事任务时所承担的一种“且佃且战”“且佃且守”活动。屯田兵与屯田客一样承担着大体相同的田租负担。

朱先生认为,曹魏的屯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他指出,首先是在恢复北方经济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在屯田中还兴修了大量水利工程,同时还推广了区田法,注意精耕细作,使产量大大提高,对恢复残破的北方经济,发展北方的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其次,是为曹魏统一北方奠定了物质基础,屯田“把大量流民安置在国有土地上,使大批劳动力不至于流入豪强地主门下,增强了经济实力,给曹魏统一北方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对于三国时期孙吴与蜀汉的屯田制度,学术界过去关注不多,朱先生钩沉索引,对孙吴与蜀汉的屯田制度进行了系统整理。朱先生指出,孙吴与蜀汉的屯田与曹魏一样,亦有军屯与民屯两种形式,并且孙吴与蜀汉的屯田最初也是为了解决军粮问题而采取的行动。孙吴的屯田主要集中于与曹魏对峙的江淮防线,特别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广泛分布。蜀汉的屯田则主要集中于东、南、北三个方向。北方地区的屯田,集中于汉中,明显是为了支援对曹魏的战争;东方的屯田则是沿与孙吴对峙的长江防线分布;南方的屯田集中于庲降,主要是为了保障经营南中的军事活动的军粮需要。特别是对庲降地区军屯问题的考证,虽然话语不多,但其揭示了过去学术界忽视的蜀汉南中军屯的存在及其在蜀汉经营南中活动中的战略意义,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朱先生认为,从历史发展的流变来看,三国时期曹魏、孙吴、蜀汉的屯田制度“上承两汉的屯田制与假田制,下沿至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但是这种制度唯独在三国时期,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取得成效最大”。三国中又以曹魏的屯田制收效最为显著,无论是军屯和民屯对于恢复和发展北方的农业生产,都起了巨大作用,也为北方统一南方奠定了经济基础。

朱先生对西晋土地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西晋占田、课田问题研究方面。西晋占田、课田问题是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发表有大量论文。除朱先生外,中国学者唐长孺、张维华、王天奖、高敏、高志辛等都发表过相关论著。日本学者宫崎市定、米田贤次郎、越智重明、堀敏一、铃木俊、西村元佑等都提出过看法。日本学者认为,对于土地制度的研究,“从研究文献的密集这一点来说,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领域里恐怕数得上第一”[1]291。虽然我们并没有做过精确统计与比较研究,仅从宏观了解来看,这一判断大体是不错的。

2007年,在武汉大学举行的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年会上,日本学者伊藤敏雄提交会议的论文《日本学者关于占田课田制的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就日本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与总结。伊藤以西晋的占田、课田制为中心,根据占田和课田的对象与其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方式,将日本学者的研究进行整理,观点概括为A、B两类。A说把占田和课田作为不同系统分离开(把占田和课田理解成各个不同的农民户为对象)。B说理解为占田和课田是以同一农民户为对象而组成的。

A说认为,占田制和课田制是分别针对不同郡县民的田制,也就是说,占田制和课田制属于不同系列的两种土地制度。占田制以曹魏以来的郡县编户为对象,课田制则以曹魏屯田制废止后新编入郡县的编户为对象。占田制带有私有制的性质,课田制由于来源于旧屯田,具有国家所有制的性质。因此,在土地所有制和编户种类上各自形成了两组概念,即占田与课田,占田民与课田民。既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同,两种编户所承担的租调额自然不同。这一学说由宫崎市定首倡,继承这一说法的主要有米田贤次郎和越智重明等人。

B说将占田与课田看作是国家针对同一农户设计的田制。由于以同一农户为对象,因此是一种复合的田制。既然是复合田制,根据组合方法的不同又可细分为B1、B2、B3等三种。

B1说,认为占田和课田是针对同一户中不同男女所实施的田制,占田的对象是户主,课田的对象是户主以外的“余夫”。这一说法的支持者主要有玉井是博、曾我部静雄、铃木俊、西村元佑等。

B2说,认为占田和课田都针对同一民丁实施的,尤其是户主。课田的亩数包含在占田的亩数之中。比如,户主丁男可以拥有70亩的占田,其中50亩为课田;户主之妻拥有占田30亩,其中20亩为课田。这一学说得到天野元之助、堀敏一等人的支持。

B3说,在占田和课田以同一民丁(特别是户主)为对象这一点上与B2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B3说没有把课田包含在占田之中。比如,户主男子在占田之外还可获得50亩课田,丁女和次丁男也以此类推。这一说法主要的支持者有吉田虎[注]另外可参考张学锋:《汉唐考古与历史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81~183页。。

相对于日本学界主要关心占田、课田的形成及其对象,中国史学界关注的面要更宽一些。中国学者不仅关注占田、课田的形成及其对象,更关注占田与课田的所有制性质,即生产关系。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不仅有解释占田的授田说、限田说、税制说、限额内私田申报制度说,以及解释课田的劳役地租说、耕作分摊说、佃户公田赋课说、税制说等,还有国有土地所有制说、私有土地所有制说、混合制土地所有制说等。

朱先生在其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发表的《关于屯田制、占田制》(《史地教学通讯》1957年第7期)、《关于西晋的田制与租调制》(《理论战线》1958年第2期)及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表的《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系统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朱先生基于对秦汉土地制度的研究与把握,从发展、变化与联系的视野出发,指出,“占田制是屯田制破坏的基础上而颁布的一种土地制度,西晋的占田制只对原来居住在屯田区的屯田农民有实际意义,它是在屯田制破坏之后,政府公布的允许和限制农民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法令,而不是对全国自耕农重新分配土地”。这一研究,与日本学者所提出的“占田制和课田制属于不同系列的两种土地制度。占田制以曹魏以来的郡县编户为对象,课田制则以曹魏屯田制废止后新编入郡县的编户为对象”迥然不同,指出实施占田制的对象是原来屯田制下的屯田民,而不是日本学者所认为的是原来的郡县民,对占田制的来源与形成提出了新的解读。关于占田制的土地所有权性质,朱先生指出占田制其实是一种长期占有制,并在向私有制方向发展的国有制,“占田制对土地的分配,有授无还,从某种意义上讲很像秦汉的名田制和爰田制。从法律的角度讲,受田的农民只有长期占有权、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正如我们在论述秦汉名田制、爰田制已经说过的那样,土地已经长期占有,必然向土地私有发展,占田制也是这样,从它颁布的那天起,就向土地私有制方向发展,这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

关于西晋的课田,朱先生认为所谓课田,并不是同日本学者所说那样,是西晋政府针对屯田民所采取的一种土地制度,也不是一些中国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属“课税之田”,或者属于一种赋税制度。朱先生指出:“西晋的课田制,既不是土地制度,也不是赋税制度。它是一种劝民归田的督耕制。”朱先生指出,放眼历史,“虽然正式提出课田制是在西晋,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创始于西晋。最早起源于西汉的边境屯田”。在西汉宣帝时期,将军赵充国率军在河湟地区屯田,就采取了考课士兵耕田的方法,“这应是最早的课田督耕制”。这一制度在东汉、三国曹魏时期都推行过,“曹魏在刘廙的建议下,全面推广了课田制”,《晋书·傅玄传》提到,傅玄曾评价曹魏课田效率说:“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就是有力证明。朱先生对课田的认识与解说独树一帜,推进了有关西晋田制问题的研究,至今在学术界仍有重要影响。

北魏的均田制是学术界关注的又一重要问题,它是隋唐均田制的直接渊源,对南北朝、隋唐历史产生过重大影响。因此,在朱先生的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史的系列研究中,北魏均田制的研究,也占有重要地位。朱先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北魏均田制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均田制是一种带强制性的国有土地还受制度。“均田制首先是在国有土地上实行的”。北魏政府所掌握的大量无主荒地,是均田制得以颁行的物质基础。均田制有国有土地还受的具体规定,受田农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严格限制,这一制度,强制性地把农民束缚于一定数额的国有土地上,受田农民实际上是北魏国家的农奴。

二、均田制并不触动土地私有制,相反,它是保护土地私有制的。均田制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即使农户原有的桑田超过均田制所规定的额度,超过的部分可以以露田之名冲减应受露田之额,但也不做还受之列。同时,桑田皆为世业,即使以后家庭人口减少,桑田数额超过规定也不需归还国家。

三、均田制维护大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是以国家所控制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并不触动已有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同时,北魏均田制规定奴婢可以与农民同样授田,且对奴婢的数量没有限制,又规定耕牛也可以授田,这样强宗豪族便可通过广蓄奴婢和耕牛,合法地大量占有土地。

四、均田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从立法形式上破坏了土地私有权的完整性,并对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小农多少有所限制。而实际上均田制并未能真正禁止土地买卖。

五、均田制实际不均。均田制并不是均分土地,它不触动土地私有制,同时维护均田制颁布前贫富悬殊的现状。

六、均田制关于照顾老小贫弱和疾病者的规定,应该是源于儒家思想,并非所谓源于“公社传统”。

七、均田制中有关“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的规定,开后来职分田与公廨田之先河。

朱先生指出,均田制是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当时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因为它适应了当时的历史形势,所以它能够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达三个世纪之久。

朱先生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问题系统深入的研究及其系列成果,既推动了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深入,也奠定了其在魏晋南北朝史学界的显著地位。

三、文献整理与研究

对魏晋南北朝历史文献的整理与研究,是老一辈学者非常重视的一项史学基础工作,也是一项惠及后人的大德修为。朱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领域的文献整理工作,代表作是《宋书》的校注。1995年,先生以年近七十之身,承担了《宋书》的整理与注释的主编工作,我当时刚年过四十,受先生之命,承担《宋书·百官志》及近二十卷《列传》的校注工作,承担这一任务的还有程有为、龚留柱等师兄。在先生的主持下,我们确定了校注所用的工作底本、校本、参考文献,以及工作原则与规程。先生虽年近古稀,但对学术的认真与执着丝毫不亚于中青年人,他对我们交上的稿子,像批改作业一样进行逐字逐句的审核、校对,对审查出我们应注而漏注的地方、错误的地方,可能考虑我们工作忙,没有返回让我们补注或修改,而是自己亲自进行补注与修改,当看到稿子中熟悉的先生笔迹,我不禁为之动容。整部《宋书》的校注稿,最后约有六百万字,通读一遍已属不易,而先生读了不知多少遍,为之所付出的心血,更是难以为外人所知。先生对学术的认真与执着,也时时成为对我的无言教诲与鞭策。

《宋书》是系统记载南朝刘宋一朝六十年历史的史书,历代视之为正史,至清代列之为二十四史之一,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宋书》成书于南朝齐的永明(483—493)年中,数百年间以抄本传世,渐见残缺、散佚,到北宋仁宗嘉祐(1056—1063)年间,宋仁宗下诏由阁臣收集天下佚书,进行整理讎校,这一工作大约进行了50年左右,到徽宗政和(1111—1118)中方完成,并由国子监刻印,颁之于学官,这应该是《宋书》的第一个刻本。但不久,靖康之难,宋室南渡,北宋文化典籍遭到灭顶之灾,包括《宋书》初刻本在内的许多典籍都在此刻被毁灭。我们今天所能够看到的《宋书》最早的版本,是在宋刻本的基础上,经历元、明补刻的所谓递修本,或谓三朝本。在对《宋书》的校注中,朱先生考察了《宋书》的编撰、成书过程,版本源流,对《宋书》的史学价值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评价,并亲自写下了许多校注成果。还先后发表了《陈郡谢氏在刘宋》[《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沈约〈宋书〉述评》(《南都学坛》2001年第4期)、《中华本〈宋书〉校点失误商榷》(《庆祝何兹全先生九十岁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论文,对《宋书》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朱先生在比较了至今所见《宋书》不同版本之后认为,目前《宋书》最好的版本,应属中华书局点校本。但智者千虑,总不免有失误之处,如同古人所言,校书如同扫落叶,不断校总能不断发现问题。朱先生指出,概括中华书局点校本《宋书》的失误,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中华书局点校本没有发现的《宋书》原有的失误。朱先生列举了五条,在此仅举两例。例一为《宋书》卷五十二《王诞传》:“孙伯符(孙策)岂不欲留华子鱼(华歆),但以一境不容二君耳。”此处用典,讲的是汉末孙权(仲谋)继其兄(伯符)控制江东时,曹操以天子之诏诏豫章太守华歆,孙权放华歆北归的故事,事见《三国志》卷十三《华歆传》,但《宋书》用典误孙权为孙策。中华本失校。例二,《宋书》卷九十三《索虏传》:“赫连定在陇上,吐伐斤乘胜以骑三万讨定。定设伏于陇山弹筝谷破之,斩吐伐斤,尽坑其众。”这是南朝宋所记载的一例北魏早期与匈奴夏政权赫连定之间发生的陇山战役的史事。朱先生考证,在这次战役中,吐伐斤并没有战死,而是战败被俘,直到后来魏太武帝拓跋焘击败赫连定,攻占平凉,吐伐斤方得以解救归魏,并被降职为厨事宰臣,倍受屈辱。南朝宋不是当事者,因此《宋书》记事失之于传闻,未尽考证之职。中华本之误,在失之于与《魏书》对校。

二是中华书局点校本没有发现的《宋书》在流传中产生的失误。这里也举朱先生考证中的两例。例一,《宋书·武帝纪中》:“吾处怀期物,自有由来。”朱先生考证,《册府元龟》卷二七五、《晋书》卷三十七引此句均作“虚怀期物”,虚怀即心胸开阔之意,期物即期待有才干的人物之意。此处虚怀误为处怀,显然是因为“處”与“虚”字形近而讹,中华本失校。例二,《宋书》卷七十三《颜延之传》:“况动容窃斧,束装滥金,又何足论。”朱先生考证,其“束装滥金”,当为“束装盗金”之讹。《艺文类聚》卷二十三引颜延之《庭诰》,正作“束装盗金”。其典出《汉书》卷四十六《直不疑传》。“盗”误为“滥”,亦为形近而讹。中华本失校。

三是中华本《宋书》标点、校勘中的失误。例一,《宋书》卷二十四《天文志二》:“三年正月,东海王越执长沙王义,张方又杀之。”此处的三年正月,接上文太安二年七月叙事之后,以史实揆之,是谓晋惠帝太安三年(304)正月无误。中华本《宋书》校勘时,误以周家禄《宋书》校勘记为据,以为太安纪年只有二年,无三年;又据《永乐大典》7857所引文,认为“三年”当为“二年”。按晋惠帝太安年间,正是“八王之乱”炽烈之时,政局动乱,年号改易频繁,不深谙其史者,往往难得要领。朱先生考证,太安纪年其实有三年,但这一年政局动荡,四易年号,“按太安三年正月二十六日改元为永安元年,七月又改元建武,十一月复为永安,十二月又改元为永兴元年,一年改了四次年号,让历史学家实难抉择”。再据《晋书·长沙王义传》:“义以正月二十五日废,二十七日死。”可知长沙王义废在改元前,死在改元后,《天文志》言:“三年正月,东海王越执长沙王义。”是为实录。朱先生指出,“写作‘太安三年正月长沙王义被杀’亦无不可,如改作太安二年正月长沙王义被杀,就闹出了笑话,属于误改”。实际上《晋书·惠帝纪》《晋书·长沙王义传》都明确记载,太安二年时,长沙王义仍是“八王之乱”的参与者,直至太安二年七月,他都是朝廷权力的掌握者。

结合自己的校勘体会,在此再补充中华本《宋书》点校中的误改一例。《宋书·恩幸传》叙幸臣朱幼的官宦经历,其中有:“幼,泰始初为外监,配张永诸军征讨,有济办之能,遂官涉二品,为奉朝请、南高平太守,封安浦县侯,食邑二百户。”这段话中,“官涉二品”一句,引起校勘者的注意。在用为校勘工作本的宋元明三朝递修本、明北监本、毛氏汲古阁本、清乾隆武英殿本、金陵书局本、商务百衲本《宋书》中,其实这句话均一致,即皆作“官涉二品”字样。但校勘者对“官涉二品”一句感到困惑,认为,“官涉二品”应当是朱幼做官做到官阶二品的官之意,但遍检文献,检索朱幼之官宦经历,发现朱幼本人一生都没有做过官阶二品的官。矛盾如何解决?困惑中,校勘者对校了唐人所修《南史》,在《南史·恩幸传》中,“官涉二品”一句,作“官涉三品”。据此认为诸本《宋书》中的“二品”皆应为“三品”之误,遂将《宋书·恩幸传》“官涉二品”一句,改作“官涉三品”。为此,在该传校勘记中,专写说明一条,阐述自己校改理由:“遂官涉三品。‘三品’各本作‘二品’,据《南史》改。按朱幼封县侯,官第三品,其余奉朝请、南高平太守,皆不至三品,官无有涉二品者,《南史》作三品是。”[2]2320这一校改是不妥的,属于误改。一是既然诸本皆作“二品”,说明该文传承有序,无节外生枝,应予尊重,不应更改。二是南朝宋的官品不是官阶而是任官所需之资品,二品官指的是需要二品人担任的官。南朝宋、齐文献中所见“二品官”皆指二品人担任的官,没有官阶二等的用法。在南朝宋,担任奉朝请、南高平太守等皆需有二品资品。“官涉二品”,讲的是出身寒人的朱幼因军功而官位得到晋升,得以担任了奉朝请、南高平太守等这些需要二品资品才能担任的官,原文并没有错。由此可见,在古籍整理中,不能轻易更改原有文字,除非有确凿的证据、万全的把握,宁可存疑,以免失误。

例二,《宋书》卷六十七《谢灵运传》录谢氏《山居赋》自注,其中说:“鹿苑,说四真谛处。灵鹫山,说般若法华处。坚固林,说泥洹处。菴罗园,说不思议处。”中华书局点校本《宋书》,在上述句子中的“四真谛”“般若法华”旁标书名符号,表明点校者认为“四真谛”与“般若法华”二者为书名。朱先生指出:“佛典中并没有《四真谛》、《般若法华》这两种经书。所谓‘四真谛’,也称‘四圣谛’,是佛陀所悟到的苦谛、集谛、灭谛、道谛的四种真理。在佛经中有讲解四谛之法的《四谛经》一卷,为安世高所译,还有解释四谛之法的《四谛论》四卷,著者为婆薮拔摩,陈真谛译。这有关四谛的一经一论,都不叫《四真谛》,故可以肯定‘四真谛’不是经名。‘般若法华’更不是经名,而是两种学说。所谓‘般若’,汉译为智慧。……有关宣传般若的经书有《般若经》、《般若心经》、《般若道行经》等。”所谓“法华”,是妙法莲花的简称。“佛教以莲花的花开花谢,莲成莲落的过程比喻佛家虚(暂时存在)和实(万有本体)变化的妙法。其理深奥,比喻浅明。有关妙法莲花的经典,有《妙法莲华经》、《法华论》等。”朱先生进一步指出,从《宋书》上述全文来看,“这段文字说的是释迦牟尼的讲道情况。释迦牟尼虽创造了上述各种学说,但作为经典,当时并未成书。因此只有把‘四真谛’、‘般若法华’、‘泥洹’、‘不思议’都理解为四种学说才是正确的”。

在通校《宋书》和对魏晋南北朝史书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朱先生给《宋书》的史学价值与地位以较高的评价。朱先生认为,《宋书》在中国史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虽不能与《史记》、《汉书》相提并论,但比《后汉书》、《三国志》并不逊色。在南朝四书中应属上乘”。可谓中肯之论。同时,《宋书》能够经历曲折与磨难,成为保存至今的唯一一部记述南朝宋的史书,其本身就是其价值的明证。朱先生指出,“《宋书》流传至今是经过了历史的考验,在与沈约《宋书》问世的同时或稍后,还有五种《宋书》也在流传,如南齐孙严的《宋书》六十五卷、王智深的《宋纪》三十卷、萧梁裴子野《宋略》二十卷、王谈《宋春秋》二十卷、鲍衡卿《宋春秋》二十卷,都曾流行于世,但是都被历史所淘汰而亡佚,惟有沈约的《宋书》历尽波折而保存下来”,历史的选择是公正的。

以上我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朱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领域的成就,限于篇幅,只能摘其要者谈自己的体会,对朱先生许多领域的研究成果都没有涉及,比如在民族史研究领域,朱先生亦有许多重要成果,他的《三国民族政策优劣论》[《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3期],就是这一领域内的开创性研究,类似他对魏蜀吴三国的民族政策的综合研究、比较研究,至今也不多见。又如他在2010年前后,以八十五岁的高龄亲自深入考古工地,对曹操高陵所做的调查和研究,以及先后发表的一系列论文《曹操与曹操墓》(《史学月刊》2010年第5期)、《曹操高陵考古发现的历史学意义》《对曹操高陵石牌“猎”字解释不能以偏概全》《论曹魏政权的历史地位》(收入《朱绍侯文集 续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等,对曹操高陵的确定,对墓葬的深入分析,以及由此扩展地对曹操的研究与评价,产生了巨大的学术影响与社会影响,推动了曹操高陵考古工作的进展,推动了对曹操的研究,也推动了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深入。

即便已过九十高龄,先生现在也仍然坚持着每天读书、研究与著述的习惯,继续坚持在魏晋南北朝史领域的研究。我非常赞同李振宏兄所讲过的一句话,“朱先生是以学术为生命,用生命在做学术”。先生以自己的作为在向我们讲述一个真正的学者对生活、生命的理解与追求。先生是我的导师,也是我追随的榜样,先生对学术的执着与不懈追求,是引领我们的灯塔,也是鞭策我们砥砺前行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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