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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2018-02-21四川文理学院联合课题组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

西南金融 2018年3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融合

四川文理学院 联合课题组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

(四川达州 635000)

一、农村产业融合的内涵

(一)农村产业融合的文献梳理

在国外,早在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学者就提出了产业融合的概念。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Negrouponte(1978)提出了“圆圈交叉说”,标志着学界产业融合研究的发端。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产业融合研究才掀起高潮(张功让、陈敏姝,2011)。西方学者主要从市场、技术、产品等角度分析了产业融合的内涵和类型,从放松管制、技术创新与扩散、市场需求、商业模式创新等层面分析了产业融合的驱动力(单云媛、赵玉林,2012),从产业绩效、产业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研究了产业融合的效应(马健,2002)。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外产业融合研究成果开始引入国内,成为国内学者研究我国产业融合的重要依据。由于此阶段的国外有关产业融合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内涵、类型、动力及效应分析,涉及的主要是二、三产业内部融合问题与二、三产业之间融合问题,较少涉及第一产业即农业内部融合问题以及一产与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问题,因此,此阶段的国外有关产业融合的研究成果对国内农村产业融合研究的启迪与借鉴作用有限。20 世纪90 年代末,日本农业专家今村奈良臣提出“第六产业”概念后,西方学者才正式把第一产业即农业纳入产业融合研究的视野。“第六产业”是指以农业为基础,通过产业链延伸与产业范围拓展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芦千文,2016)。2008 年,日本政府在《农山渔村第六产业发展目标》中首次提及“第六产业”,表明“第六产业”理论已成为日本国家战略得以贯彻运用。随后日本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大力推进“第六产业”战略。目前日本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日本推进“第六产业”战略的背景与我国农村有很大相似度,所以,“第六产业”的内涵对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应该具有较强的启迪与借鉴作用。

在国内,学界对农村产业融合内涵的研究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至20 世纪末。20 世纪90 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的试点探索,有学者针对农村经济从单纯的大田作业到一、二、三产业的多元发展,提出了农村多元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融合的思想(江登斌,1994),农村产业融合的内涵初见端倪。第二阶段:21 世纪初至2015年前。21 世纪初,随着日本“第六产业”理论的引入和和国内农业产业化实践的深入,一些学者对农村产业融合的内涵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使农村产业融合的内涵渐趋明朗。农村产业融合是农业与二、三产业在技术、产品、服务、市场等方面相互融合,合成或发展出新产业(孙中叶,2005),创造另一种形式价值体(李世新,2006);农村产业融合是使原本各自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在同一标准元件束或集合下,重组为一体的整合过程(王昕坤,2007)、产业创新过程(梁伟军,2011)。第三阶段:2015年至今。由于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得农村产业融合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掀起了农村产业融合研究的热潮。该阶段的研究者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从依托、引领、纽带、路径、特征、结果和目标等构成要件方面逐步完善了农村产业融合的内涵,使农村产业融合的内涵更加丰富(马晓河,2015;姜长云,2015;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和农经司课题组,2016)。

(二)农村产业融合的内涵

本文认为:农村产业融合又称农业产业融合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以农业为基本依托,以新型经营主体为引领主体,以利益联结机制为联结纽带,以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发展动力,以产业链延伸、产业功能拓展和新业态形成为典型特征,以资源在农村优化重组和农业相关产业有机整合为基本目标,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最终目标的长期发展过程。

1.以农业为基本依托。改革开放以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为此,国家也采取了不少措施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广袤的农村逐渐出现“四化”现象,即农村空心化、土地荒芜化、农业劳动人口的老龄化、农业副业化。“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成为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新难题;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业发展又面临“双板挤压”的形势下,如何根本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这一根本目的出发,首次提出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战略思想。因此,中央提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战略的基础点和落脚点都是农业,只有以农业为基本依托,延伸农业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开发和拓展农业的多种功能,培育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村就业机会,才能真正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才能建设美丽幸福的新农村,也才能很好解决当前农村出现的种种难题。

2.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主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已实行了近40 年时间,这一以家庭为单位、以“分散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生产制度为增加粮食供给、解决温饱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制度越来越难以解决我国农村出现的新问题。农村产业融合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新业态、新产业层出不穷,普通农户传统农业理念严重,现代经营意识不强,很难在农村产业融合中发挥引领作用。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主力军,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中坚力量。所以,必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其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等特点,让其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起好示范引领作用(黄祖辉、俞宁,2010)。

3.以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农村产业融合从形式上看是产业融合,连通一、二、三产业,发展新兴业态;从内在看是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激发不同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惠共赢、风险共担的新格局。因此,有效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关乎农村产业融合方方面面的利益,关乎农村产业融各经营主体的动力发挥,更关乎农村产业融发展的成效,因此,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是比较好的方式,要大力发展资本入股、技术入股、劳动力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利益相连,从而更好地把各类经营主体融入到产业发展中去。

4.以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发展动力。农村产业融合实质是新经济技术条件下旧产业的聚变与新生。当今的我国正面临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物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技术迅猛发展并在各个领域得以广泛运用。农村产业融合一定要抓住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机遇,顺势运用新兴技术改造“三农”问题,唤醒农村各方资源潜力,激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动能。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经营主体规模小、资金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普遍存在创新动力不足、集成创新不够的问题。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一方面鼓励各经营主体抓住技术革命的机遇进行自我技术革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另一方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引进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人员进入农业领域,帮助各经营主体实现技术创新和营销模式创新。同时,由于农村产业融合涉及工商、国土、财税、旅游、农业等多个部门,如果各部门管制过多,各自为政,互不配合,必对农村产业融合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进行统一的统筹协调和规划引领,进一步下放权力和放松管制,激发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动能,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源。

5.以产业功能拓展、产业链延伸和新业态形成为典型特征。农村产业融合核心是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和价值,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培育新业态。在保证农业生产功能的基础上,拓展加工、销售、流通等功能,使农业由一产业向二、三产业拓展,使原来在二、三产业产生的价值和收益继续留在农业,实现农业价值链的延伸。要积极顺应大众旅游时代和富裕起来的人们对生态旅游、健康养生、运动体验等的需求,积极培育农业新业态。要大力挖掘农业所具有的观光旅游、休闲养生、运动体验等功能,培育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进一步创造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6.以有机整合农村资源和相关产业为基本目标。我国农业正面临资源环境恶化、农产品价格缺乏竞争力、农业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困境。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其基本目标就是要驱动相关主体关注“三农问题”,关注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进而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推动城乡、农工商之间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充分流动,实现资源在农村的优化重组和农业相关产业有机整合。农业相关产业有机整合可以有农业内部的整合、农业和工业的整合、农业与第三产业的整合、农业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整合等形式。农业内部的整合主要表现为农、林、牧、渔之间的融合发展;农业和工业的整合主要表现为发展农产品加工、制造业;农业与第三产业的融合主要表现为发展农家住宿、果蔬采摘、休闲观光等,即发展乡村旅游;还表现为农业与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金融科技等进行融合;农业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整合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领域的融合。

7.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最终目标。“农村穷、农民苦、农业弱”一直是党和政府致力要解决的问题,而解决“农业弱”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只有农业问题解决好了,才能持续顺利地解决好“农村穷”“农民苦”问题。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就是要通过拓展农业新功能、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新业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培养一大批职业农民,通过政府的制度创新和管理体制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新型经营主体的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把我国的农业由弱势产业变为优势产业,实现农业增效、进而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的最终目标。到那时,农村不再是“落后”“贫穷”的代名词,而是人们向往的天地,创业的舞台。

二、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需求

(一)信贷需求大额化和长期化

目前,农村产业融合还处于初期阶段,各方面的建设和发展必定会产生强烈的信贷需求,而且随着农村产业融合的推进,信贷需求还具有大额化、长期化的特征。仅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生力军,也是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开路先锋”,因此,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需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其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等特点。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一定会迸发出很强的信贷需求,而且随着其资本密集程度越来越高,信贷需求也会越来越大额化、长期化,迫切要求相关金融服务跟上其发展的需要。

(二)金融需求多样化和信息化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会出现产业层级多样化、从业主体多元化、经营复合化等特征,相应地,在金融需求上也会呈现出多层次金融需求融合特征。主要表现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从业主体除了融资需求外,还有资本化经营需求、风险管理需求、电子汇兑需求、资金结算需求、信用卡需求、委托收付款需求等。这就需要金融机构除了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外,还需要将业务拓展到保险、期货、证券等领域,包括资信评估业务、理财咨询业务、贴现业务、租赁业务等。同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核心是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和价值,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培育新业态。随着从业主体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延伸,其价值链也在不断延伸,其资金流会横跨产业链和供应链的上下游、国内外各市场。这就需要金融机构能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向从业主体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帮助其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和处理信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保险需求常态化

由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以农业为基本依托,也就是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点和落脚点都是农业,是依托农业来延伸农业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开发和拓展农业的多种功能,培育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村就业机会,进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而农业对自然的依赖性较强,生产周期也较长,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都较小,注定了农业的市场风险较大。尤其是一些鲜活产品保质期短、不易储藏,市场风险就更大。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其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特征明显,其面临的市场风险也较大,为了防范风险,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并成为常态。

三、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困境

(一)信贷供给总量不足

目前我国正处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初期,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尽管近年来涉农贷款一直在增长,但与巨大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资金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引导主体,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主力军,是推进农业产业融合的中坚力量。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初期阶段,其资金需求量相对还较小,但其信贷约束已经凸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为流动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流动资金需求主要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土地流转费用支付、雇佣工人薪酬、原材料供应成本、市场营销成本、防疫体检费用等成本的需求。流动资金需求在总资金需求中所占比例约80%左右。固定资产投资需求主要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生产经营设备、建设配套设施等成本的需求。

(二)长期大额贷款较少

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不断强化和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机构已加大了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涉农贷款呈增长态势。但是,涉农贷款多以短期小额信贷为主,长期大额贷款较少,这不利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推进。因为,随着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在不断扩大、产业链和供应链在不断延伸,其对贷款需求的量也越来越大,对贷款的期限要求越来越长,显然,目前金融机构的短期小额信贷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迫切需要金融机构增加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在一项对家庭农场的贷款融资需求调查中,大多数家庭农场主希望贷款额度能从现在的5 万元提高到20 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延长到5 年以上(张红宇,2016)。

(三)缺乏金融产品创新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需求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产业、不同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层次性和地域性,决定了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随着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的特征日益凸显,其在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时效上出现了新需求,使得现有金融机构提供的品种单一、贷款条件苛刻的短期小额贷款难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四)农业保险滞后

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不断强化和农业产业化实践的不断深入,中央财政对涉及国计民生的15 类主要品种给予了30%~50%的不同保费补贴,一些地方财政还给予了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一定的保费补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主产区农民投保面积越大,地方财政负担越重,补贴保费力不从心的困境。一些地方的保险公司也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浙江省衢州市人保财险公司推出的家庭农场组合产品保险,但仅限于探索阶段。因此,总的来看,我国农业保险仍然滞后于农业快速发展对保险的需求,农业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业保险市场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农业对自然较强的依赖性、较长的生产周期性、较小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给农业从业主体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滞后的农业保险现状难以起到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安全阀”和“减震器”的作用。

四、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面临金融困境的原因

(一)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加强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仍未建立起来,导致村、镇(乡)银行网点匮乏、融资渠道单一、信贷供给不足。建立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功能互补、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对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至关重要。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没有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作为支持重点,在整个金融支持体系中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关注程度不高,没有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合作性金融机构发育迟缓,我国银监会批复的农村金融互助社仅有49 家,146 万家合作社中只有2100 多家开展内部信用合作,通过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积累资金、调剂余缺发展农村产业融合的力度很弱。所以,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单一,再加上相关金融机构的“惜贷”行为,必然导致信贷供给不足。

(二)缺乏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

虽然我国近几年已加大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总体上来看,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完善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起来。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更是滞后,农村信用体系的缺乏,加大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金融机构普遍缺乏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力。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律规范缺乏。目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明确的规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难以推进。二是信用意识淡薄。受经济发展落后、受教育程度低、金融知识较少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村地区整体信用意识淡薄,造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困难重重。三是评级标准缺乏。信用评级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但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却无统一标准,而农户流动性更强,加大了信用评级的难度,这样,农村地区的信用评定要么缺乏标准,要么标准不统一,造成信用评级要么无法开展,要么评定结果不被金融机构普遍认可,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普遍进行。

(三)金融机构缺乏协同机制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农业保险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抵押物评估交易处置机构,在各种分工的基础上密切协作,是各相关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作用,形成对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合力的基础。实践中,除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外,总体上各相关金融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用评级、农业保险、农业担保等机构缺乏有机联系,发放贷款面临信用征集、抵押物评估处置、农业经营风险高等诸多现实难题。这不仅制约了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也影响到相关从业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利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四)农业保险存在缺陷

虽然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进展明显,但总的来看,我国农业保险仍然滞后于农业快速发展对保险的需求,农业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农业保险的“安全阀”和“减震器”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保险体系尚未完善。尽管中央和部分地方都在进行农业保险的实践探索,但由于完善的保险体系还未建立,各保险公司只是凭借自己积累的数据和经验进行农业保险尝试,由于担心数据不够和经验不足,农业风险难以准确评估,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缺乏积极性。二是缺乏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由于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都较大,需要建立有效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来化解和分散风险。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使得保险机构缺乏有效的分散风险途径,导致保险机构为避免大灾后赔付过高,不愿意对农业保险提高保额,更不愿对价值较高的农产品开展保险。三是理赔程序复杂。根据保险公司对理赔案件的审核要求,大部分程序较复杂,导致理赔效率低下,保险赔付资金难以及时到位,也大大影响了从业主体投保的积极性。

(五)缺乏规范强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作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生力军和领头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诸多不足也是金融机构不愿支持的重要原因。一是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规范管理,更缺乏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规范程度与金融机构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长远发展规划和对市场需求的准确把握,销售渠道不畅,盈利水平不高,难以实现持续发展。三是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小、实力弱,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都比较低。而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内在动力来源于盈利的驱使,目前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缺乏规范强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大弱化了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的内在动力。

五、破解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面临金融困境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水平,增强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主动性

目前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还存在把农村产业融合等同于农业产业化的认识偏差,这种认识偏差将大大弱化国家农村产业融合战略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破解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面临的金融困境,首先就要提高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农村产业融合内涵的认识水平,比较农村产业融合与农业产业化的异同。

农业产业化政策是中央根据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山东等沿海地区农村率先实行农业产业化探索实践的成功经验而总结提炼和推广的一项三农政策。农业产业化是自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飞跃。农村产业融合与农业产业化有很多共同之处,二者都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都以市场为导向,都以构建产业链为手段,都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关键。经过三十多年的农业产业化实践探索,一些地方在产业融合主体、产业链条延伸、产业组织模式、利益联结机制、产业业态等方面取得了有益经验,为农村产业融合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在农业产业化的实践探索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对农业产业化政策的理解和政策的落实出现了偏差,导致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最终演变成对龙头企业的培育和扶持,造成龙头企业吞噬和兼并农业,进而蚕食农村资源,侵吞农民利益,很多地方农业弱、农村穷、农民苦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为了扭转这种现象,2015 年,中央在“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这一概念。与农业产业化相比,农村产业融合更加重视农业基础地位、更加强调农业功能横向拓展、更加注重业态创新、更加注重经营主体多元化、更加注重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打造(王乐君、寇广增,2017)。一是更加重视农业基础地位。强调立足农业,打造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增加农村就业增收机会。二是更加强调农业功能横向拓展。农业功能拓展可分为纵向拓展和横向拓展,纵向拓展主要反映农业的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也就是农业产业化水平。横向拓展主要反映的是农业的非生产功能如生态、旅游、文化、科技、教育等。农村产业融合目前更加强调农业功能的横向拓展。三是更加注重业态创新。在挖掘农业的非生产功能的基础上,通过要素渗透,模糊产业边界,催生新产业新业态。要积极顺应大众旅游时代和富裕起来的人们对健康养生的需求,积极培育农业新业态,如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体验农业、会展农业、设施农业、创意农业等。四是更加注重多元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引领。农业产业化特别重视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引领,忽视了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引领。农村产业融合则更加注重多元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引领。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具有适度规模、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等基本特征。近几年的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主力军,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推进农业产业融合的中坚力量。五是更加注重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打造。强调打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激发不同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惠共赢、风险共担的新格局。

基于农村产业融合与农业产业化的异同比较可见,农村产业融合与农业产业化并非同一概念,农村产业融合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的内涵,拓展农业产业化的外延,是农业产业化的延伸和发展。那种只是简单地把农村产业融合看成是农业产业化在新时期翻版的认识是存在着很大认识偏差的。事实上,农村产业融合作为目前农业转型期的一项新政策,它源于农业产业化,但又高于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化的升级版。

(二)完善服务网络,健全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来支持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因此,金融机构要着力完善服务网络,健全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体系。一是要围绕重点镇、中心村、聚居点的建设规划,完善城乡金融服务网点布局,持续增加网点数量。二是要加强农村贷款批发中心建设及农村电子支付机具布放,深化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制改革,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完善金融专业化服务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农村产业融合的能力。三是要以重点镇为重点,加快和规范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的发展,探索信贷投入新机制,努力开创一条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银行证券保险优势互补、民间资金积极参与的金融支持新模式。四是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市场化要求,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探索以县(区)或具备条件的乡镇为单位,组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及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不断扩大财政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基金,增强化解信用风险能力,解除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后顾之忧。

(三)强化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服务质量

针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进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时效上出现了新需求,而现有金融机构提供的品种单一、贷款条件苛刻的、短期小额贷款难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的现状,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必须强化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一是抵押方式创新。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办林权抵押、土地和承包经营权质押、水资源质押担保、农村住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以及动产抵押贷款和商户联保、企业联保、农户联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等业务。二是贷款品种创新。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各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际情况,稳步增加农村贷款投放规模,优化期限结构,积极创新贷款品种。要根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各从业主体的需求,积极探索季节性收购贷款、项目实施单位集群客户融信保业务等特色产品;积极探索基于政府财政支农资金与土地整理收益为担保的农村产业融合PPP 融资模式;积极探索以仓单质押、订单质押为核心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破解农产品供应链流动资金需求季节性、集中性较强的约束。三是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集信贷、结算、信息咨询、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服务于一体的金融套餐,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积极探索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包括债券承销、上市顾问、企业年金托管、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在内的高端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按照“人人有银行卡、村村有POS、镇镇有ATM、县县刷卡无障碍”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迅通工程”,加快银行支付系统网络建设,疏通汇划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多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四是保险方式创新。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农村房屋保险、农村工商企业保险、小额财产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种养业保险等保险业务。五是管理方式创新。按照优质高效的要求,金融机构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信贷服务授权授信专项制度,下放贷款审批权,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减化办贷程序,最大限度优惠贷款利率。

(四)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奠定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用基础

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贷款风险增大,金融机构普遍缺乏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力的现状,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必须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国家要在《征信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使农户信息采集、加工、管理、使用、披露以及信用评级等工作依法规范进行。二是要加强农村信用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农村地区开展多形式的金融基础知识和信用知识宣传,增强农户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三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评分体系,制定统一评分标准;其次要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合理评价;再次要将评价结果与金融贷款和服务有机结合;最后要将信用正向激励与失信惩戒有机结合。

(五)完善农业保险,做好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安全保障

针对目前我国由于农业保险体系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理赔程序复杂等因素导致农业保险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必须完善农业保险,做好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安全保障。一是要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应建立政府主导,其他部门配合,全国上下“一盘棋”的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在中央,应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要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研究,整合各方数据,提供统一的农业保险数据平台。在地方,应建立以政府牵头,各涉农机构和涉农主体联动的合作平台,有机整合风险补偿机制、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产业化经营,建立可持续的农业保险发展机制。二是要改进财政补贴办法。要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适度差异化补贴方式。三是要规范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要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要加强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要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任建国,2012)。

(六)培育规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金融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吸引力

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性金融机构,逐步成长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主体,强制要求其服务农村经济而不考虑其盈利性是不现实的。因此,要推动金融机构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就要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发展强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吸引力。目前,我国还处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初期,作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生力军和领头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还存在管理不规范、发展势头不可持续等不足也是金融机构不愿支持的重要原因。因此,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就要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发展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吸引力。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组织结构、内部治理结构等,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交易合同等资料,以自身规范的内部管理与银行建立起良性关系。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做好发展规划,把握好市场需求,实现持续发展,以自身的实力赢得银行的青睐。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抱团发展。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发展实际情况,指导和帮助本地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盟。该联盟以龙头企业为产业链的构建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产业链的服务纽带,以家庭农场为生产单位,形成集生产、加工和服务为一体,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相互融合的有机整体。这样,龙头企业能够有供给稳定、质量上乘的原料基地,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产业链的组织、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品牌的创建和市场营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有稳定集中的服务对象,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方面;家庭农场能够有优质优惠的农资供应渠道和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的提高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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