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2018-02-20石佑启
石佑启 李 杰
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的权威也要在执行中得以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严格落实党内法规、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作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提出的治党方略。严格落实党内法规、不断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①因此,在新时代制度治党的过程中,通过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的运行机制,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课题。要系统、深入研究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问题,坚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加大党内法规执行力度,以增强制度治党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增强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断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和依法执政的水平。
一、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涵义及意义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执行力是该系统工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是衡量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
(一)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涵义
目前,学术界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研究才刚起步,对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涵义尚未达成共识。从逻辑上讲,党内法规执行力主要蕴含两层意思:一是“意愿力”,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的态度或意愿;二是“强制力”,即党内法规的执行者运用强制方式贯彻落实党内法规,使党内法规的效力得以实现的能力。因此,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既包括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行动,也包括党内法规的特定执行主体运用强制方式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能力。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贯穿于党内法规执行活动的始终,是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关键,是把党内法规的战略意图和预定目标转化为实际效果的抓手。概而言之,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党内法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既包括自愿履行,称之为自执行力,也包括强制执行,称之为他执行力,是自执行力和他执行力的有机统一。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自律是前提,他律是保障。
(二)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意义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①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强弱直接反映了党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水平。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有利于制度治党的全面性、从严性和根本性要求的实现;有利于凝聚全党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推进党的依法执政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②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首先,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刚性约束作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党内法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依规治党。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是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主要路径,有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性”落实。如果党内法规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只会是空中楼阁,只能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如果党内法规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其各项规范也就形同虚设,实施的效果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党内法规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党内法规也只是陈列和摆设,党的纪律和党的制度必然丧失应有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从党内法规执行的实践上看,依然存在“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的现象。这种不良现象的蔓延严重影响了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对党内法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接受与认同。由此,应健全党内法规的运行机制,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效彰显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依规治党中的刚性约束作用。
其次,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利于从严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从严治党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这就需要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依法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③王利明:《从严治党的本质在于依法治权》,《光明日报》2017年2月13日第3版。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体现了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诚然,目前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存在生活腐化、工作散漫、行为失范现象,甚至存在着渎职、腐败等违法犯罪情形。依规治党的本质是从严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生活与工作。因此,认真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利于促进依规治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成效,凸显党内法规的规范力、约束力和强制力;有利于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时刻受到党内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促使党员干部依法依规行使权力,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
最后,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利于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是执政党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新时代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重要问题。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的制度利器与制度震慑作用,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从根本上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从逻辑上讲,严格落实党内法规,在执行反馈中完善党的各项制度,蕴含着依规治党是“标本兼治,步步深入”的战略定位。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在党内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依规治党的意识,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法宝。党的执政经验表明: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有利于制度治党方略的落实;有利于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
二、党内法规执行力之现存问题
从实践中看,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现象还普遍存在,“重创制、轻执行”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还较为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诚然,我们的制度体系还要完善,但当前突出的问题在于很多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①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717页。目前党内法规执行不力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党内法规执行虚置。所谓党内法规执行虚置是指党内法规制定实施一段时间后便无声息,甚至自出台后就根本没有被实施和执行,从而形成“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制度空转现象。②卲从清:《论提高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执行力》,《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立法而不行,与无法等”,③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4页。对党内法规来说也是如此。在党内法规的体系建设中,尽管党内法规的创制和体系化是前提和基础,但是使党内法规发挥实际效果的关键在于党内法规的贯彻和落实,防止党内法规出现制度虚置现象。有学者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政党。这种组织化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有相当高的制度含量,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党内是有制度积累的,也是有制度规范的。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制度但制度运行不正常甚至制度不运行,导致的结果是制度虚置甚至制度失败。”④林尚立:《制度整合发展:中国共产党建设的使命与战略》,《毛泽东邓少平理论研究》2007年第4期。从本质上讲,党内法规执行虚置现象是党内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失灵与失效。导致党内法规执行虚置的情形很多,包括制度创制时脱离实际或制度创制时纲领性与号召性的规范太多,不具备可操作性等原因。
2.党内法规象征性执行。党内法规象征性执行是指党内法规的执行者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执行党内法规,实际上在执行过程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象征性执行使得党内法规的贯彻与落实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没有实效,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象征性执行的主体只是注重做表面文章,不重视实际效果,让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受损,让国家的事业与信誉受损,让人民群众的权利与利益受损。造成党内法规象征性执行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社会环境因素。有些党员干部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认为“与其多做,不如多讲”,造成“务虚多,务实少”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二是政治环境因素。有些党员干部由于权力集中、权力傲慢,进行利益寻租,心中无党规、无责任、无人民,这也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三是党员干部自身因素。有些党员干部由于政治观念扭曲、党规意识淡薄,导致工作方向不明、工作态度消极、工作作风懒散,对党内法规的应付和排斥远远超过了对党内法规的认同与接受,对党内法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躲推,这也造成了党内法规难以贯彻与执行。
3.党内法规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选择性执行主要是指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不是全面、完整地贯彻落实党内法规,而是按照地区利益、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需求来剪切、取舍、选择执行党内法规。党内法规选择性执行是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合意则取、逆意则舍”的一种不良现象。造成党内法规选择性执行的主要原因是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幕后运作,对原有完整的党内法规进行拆分截取、断章取义、筛选过滤,只是执行对本地区利益、部门利益、自身利益有利的党内法规,对其不利的就选择剪裁,这无疑不利于党内法规的全面贯彻和正确实施,直接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同时还可能造成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党内法规选择性执行主要表现在:一是积极执行有利于本地区利益、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党内法规,对其不利的党内法规视而不见;二是主动执行简单的党内法规,对执行困难的党内法规加以曲解后实施甚至消极不执行;三是对于违规情况相同的案件,有选择性予以追责或者移送司法机关,有的则放任不管甚至帮助其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
4.党内法规机械性执行。党内法规机械性执行主要是指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时,忽视了解具体环境、轻视结合实际情况,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只看“文本规定”,疏于“结合实际”,习惯于以文本照转文本、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方式执行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机械性执行反映了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低下,是执行主体没有把制度的原则性和执行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盲目照搬照抄党内法规,使得党内法规执行停留在表象层面,其实际效果很难得到体现,不仅浪费了制度资源,也影响了党内法规战略意图与预期目标的实现。党内法规机械性执行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时不充分考虑新情况、新环境、新问题,不加科学分析和合理诠释去执行党内法规,消极地坐等上级出台新政策、新指示、新方案,执行主体往往缺乏主观能动性,机械、被动地执行党内法规;另一方面,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时缺乏对党内法规创制本意的理解,脱离对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客观条件的把握,生搬硬套地执行,难以为党内法规的执行提供具有创新性、科学性的执行方案。
三、党内法规执行力不强之原因分析
造成党内法规执行力不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党内法规自身上讲,党内法规体系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会直接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从执行主体上讲,党内法规执行者的法规素养不高、党规意识淡薄等也深刻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从执行监督上讲,对违反党内法规行为的监督不力、责任追究不严等也严重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
(一)党内法规自身的缺陷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
1.党内法规的体系不够完整。“党内法规虽然有了体系雏形,但是体系化结构不完整,既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体系结构,各个制度文件之间也没有形成完整、周密的体系结构。”①唐海萧:《法学视角下党内法规的不足及其构想》,《理论研究》2013年第5期。也就是说,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只是生长了一些草木,没有形成一片树林。②宋功德:《党规之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434页。现行党内法规的制定还存在单一性、零星性、交叉性等问题,体系化结构也存在着将不同形式、不同效力、不同性质的法规与制度糅杂在一起的现象。党内法规的制定缺乏科学的统筹与规划,造成其体系结构不够完整,严重影响到党内法规的顺利执行。
2.党内法规的配套不够协调。现有党内法规中实体性规范较多,程序性规范较少,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程序性规范能为实体性规范提供明确执行步骤和流程,保障实体性规范的实施。加强程序性规范建设,促进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协调发展,可以使党内法规的执行更加流畅和连贯。党内法规中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不协调,导致实体性规范运行不畅,影响了党内法规的落实及其功能发挥。同时,纲领性和综合性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后,作为配套的实施办法、具体细则没有及时出台,这也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
3.党内法规的规范不够科学。法律要件的完整性与条文的明确性是科学性的必然要求。有些党内法规的条文规范不明确、责任要件不完整,影响了其科学性,导致其贯彻落实存在难度。主要体现在:一是有些党内法规的规范过于笼统、原则,存在着大量的倡导性、号召性等模糊规范,其执行过程的明确性、禁止性、强制性无法保证;二是有些党内法规只有明确的定性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定量化的具体标准,给“寻找对策者”留下操作空间,让违规者易于钻制度空子;三是有些党内法规只有禁止性要求,并没有相应的惩戒追责规定,导致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无法实现制度目标,甚至会造成“制度浪费”。
(二)执行主体的观念素养等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要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遵规学规守规用规。”当前,部分党员干部对制度治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观念不强、法规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以言代规、以权压规的现象,这导致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
1.部分党员干部的党规意识淡薄。他们还存在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没有树立起规则意识,没有将党内法规作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缺乏对党内法规的敬畏,遇事想不起按法规制度办,把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当作“表面工程”,热衷于“搞关系”“打招呼”,执行起党内法规来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受损,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使党内法规制度最终成了“稻草人”。
2.部分党员干部的法规素养不高。有的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学习不深刻、理解不准确、领会不透彻,不重视党内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有的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往往浅尝辄止或者断章取义,没有正确把握党内法规的精神实质,甚至出现对党内法规原本意图的误解,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有的党员干部在执行党内法规时唯规定是从,往往照本宣科、生搬硬套,没有切合实际的创新,工作思路不宽、执行办法不多,执行效果不佳。
3.部分党员干部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意志不够坚定。全面从严治党意味着严明党的纪律与作风,确保党内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略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体现了党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当下,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着特权思想,习惯于按“潜规则”办事,习惯于把自己作为特殊党员,不受党内法规的约束,忘掉了党章党规的基本要求,导致组织涣散和纪律松弛,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实施,使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①沈孝鹏:《党内法规执行不力:多重诱因与治理之策》,《求实》2017年第8期。
(三)党内法规执行监督疲软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
目前,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体系还比较松散,对违反党内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监督的范围不明确,监督的程序不规范,问责制度不完备,评估制度不到位等,执行监督机制的规范化、体系化、常态化程度还比较低,这必将影响和制约着党内法规的落地生根。
1.党内法规的监督制度不健全。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既取决于党内法规体系结构的完备,也取决于党内法规执行监督制度的健全。因此,要建立结构合理、程序规范的党内法规监督体系,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确保各项党内法规都能落到实处,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而就目前的监督检查制度而言,既存在着外部监督乏力的问题,对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相关的外部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存在着监督方式单一问题,缺乏对党内法规执行的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由于单一的监督方式无法与监督的职能、范围相适应,不利于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
2.党内法规的问责制度不完善。建立党内法规问责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问责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积极维护党内法规,为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明确的问责制度也给广大群众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供了制度支持,使得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面接受党外的监督,确保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些法规制度之所以执行不了、贯彻不下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明确,违反规定后怎么处罚无章可循。②《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第64页。就目前的问责制度而言,存在着违规后责任不明确,以及责任人不清晰、条件不确切、方式不具体、期限不确定等问题,导致了党内法规执行的问责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震慑力。
3.党内法规的评估制度不到位。建立党内法规评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党内法规的修改、完善、清理提供客观的标准与依据,其本质是通过评估的结果来反观和检验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建立常规的党内法规评估制度,不仅为过时的、不合理的党内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废止提供科学的参考与借鉴,同时也可以通过评估来分析新制定的党内法规是否与高位阶的党内法规及相关制度相冲突、是否与改革发展需要相适应。而就目前党内法规的评估制度而言,尚未见到关于对党内法规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评估制度仍然处于空白状态。③王振民、施新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06页。
四、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之举措
解决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强化系统思维,着眼于党内法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全局,坚持从制度本身着力、从制度宣传着力、从制度执行着力、从制度监督着力、从制度遵守着力,遵循以立规为前提、知规为基础、执规为关键、督规为保障、守规为根本,实行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科学立规: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前提
“强调他律,重在立规”。科学立规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前提。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紧紧抓住提高立规质量这个关键,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努力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增加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规范。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规范与党内法规实体性规范同等重要,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一定要补齐党内法规程序性规定的短板。在创制党内法规时,必须遵循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协调与平衡原则,高度重视程序规范在推进依规治党中的作用。如果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步伐不协调,导致实体性规范的运行不畅顺,必然会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程序性规范是实现实体性规范的有力保障,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必然会影响实体性规范的有效实施。针对现行党内法规体系中实体性规范较多,程序性规范偏少,“重实体性规定、轻程序性规定”的问题,要加强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规范建设,使党内法规体系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党内法规的执行更加顺畅与有效。
2.加强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党内法规体系化,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党内法规自身工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①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思考》,《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现阶段,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重点是迫切需要对党内法规进行统筹协调和整体规划,盘活现有党内法规制度资源,促使党内法规体系内部连贯融合,使各项党内法规科学衔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明显增强;同时,要注重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性,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频共振、同向发力,避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全面提高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力度和水平。
3.增强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是造成制度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党内法规的操作性越强,其执行效果就越好。目前,还存在一些党内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应严格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提高党内法规制定水平,做到内容详实、措施管用,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使制定出的党内法规更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具体可行性,使党内法规真正成为“活法”,从而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4.建立党内法规的实施后评估制度。在党内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组织开展对党内法规科学、客观的评估,以及时掌握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并通过反馈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更好地推动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一是要建立常态化的党内法规评估实施机制,由党内法规的制定机构委托专家学者定期对党内法规实施后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二是党内法规的评估与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相结合。通过对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的科学与客观评估,及时发现党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修改、废止,增强党内法规的适应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三是党内法规的评估与党内法规清理相衔接。根据评估反馈结果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党内法规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使党内法规有效适应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对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党知规: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基础
“行起于知,知然后行”。全党知规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基础。为此,要做到三个方面。
1.加大党内法规的公开力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的知情权,避免将生效的党内法规锁在“文件柜”与“保险箱”里,沦为摆设。如果党内法规公开力度不够,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就不可能全面了解知悉党内法规的主要规范和具体要求;如果党内法规的公开力度不够,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不可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党内法规。这必然会给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造成障碍。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应该严格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做好党内法规及时公开工作,实现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廉洁,让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最大限度地了解、知悉、掌握每一项党内法规,不断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2.扩大党内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党内法规的宣传力度,应该着力运用形态多样、手段先进的立体化宣传网络。现行党内法规数量庞大、规范模糊、结构复杂,党员干部对全部党内法规的知悉有一定难度。加强对党内法规的宣传,便于全体党员了解党规、认知党规、熟悉党规,为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奠定基础。目前,党内法规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形式、走过场、轻实效”的现象,这不利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党内法规的宣传机制,丰富宣传方式、优化宣传内容、扩大宣传对象、加大宣传力度,把握好方式创新、方法创新、路径创新。在信息化时代,对党内法规的宣传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的方式以及综合利用新技术手段创新传播方式。
3.增强党内法规的教育力度。增强党内法规的教育力度,准确地把握党内法规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规范,逐渐将其上升为指导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生活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遵守、执行党内法规的意识,①张晓燕:《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建议》,《理论学刊》2017年第3期。这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行之有效的方式。在新时代,党中央高度重视增强党内法规的教育力度。一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计划》明确规定:“深入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宣传党章,大力宣传各项党内法规”。二是《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加大党内法规解读力度,将党内法规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学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必修课程。三是应把对党内法规的学习纳入广大党员干部的必修课程,通过案例分析,注重以案释规,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悉党规、遵守党规、运用党规,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三)严格执规: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关键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②《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第85页。严格执规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关键。
1.提升党内法规执行者的基本素质。党内法规执行者的基本素质决定着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党内法规执行效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执行者的基本素养。提升党内法规执行者的基本素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强执行者的党规意识。强化广大党员干部依规治党的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增强对依规治党的认同。二是加强执行者的自律意识。努力培养广大党员干部自律意识,让其成为以身作则的典范,充分发挥执行者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中的引领作用,防止其成为依规治党的破坏者、逾越者、规避者。三是提高执行者的执行意识。增强执行者对党内法规执行制度的理解,促使执行者认识到严格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具体体现,进而将对党内法规执行制度的深刻理解升华为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内在动力。
2.提高党内法规执行者的执行技能。提高党内法规执行者的技能也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必备条件之一。全面提升执行者的执行技能,至少要在以下几方面着力。一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者的思考能力。党内法规执行者的思考能力是指党内法规执行者认真思考、积极工作、专注执行,保持注意力,根据环境和他人的反映灵活执行党内法规的能力。二是强化党内法规执行者的合作能力。执行者的合作能力是执行者为达成目标而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能力,包括分工配合的技能、组织协助的技能等。执行者良好的合作能力主要表现为,合作目标明确、合作责任感强、协作的一致性、沟通的高效性。三是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者技能的培训。针对不同级别的党组织,设计分层化、场景式的培训板块,提升执行者的理论知识和实操能力。
3.扩大党内法规执行的公众参与。党内法规执行的公众参与不仅是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朝向规范化与民主化发展的时代要求。从逻辑上讲,扩大党内法规执行的公众参与是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从效能上讲,扩大党内法规执行的公众参与是保证利益相关者通过参与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诉求,从而能够促使党内法规制度逐渐完善。有效扩大党内法规执行的公众参与,可以从优化社会公众参与的路径着手。一是加强社会参与者的权利保障。完善党内法规执行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党内法规的执行,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种权益,加强救济机制建设。二是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各级党组织和相关主体可以积极举办各种参与执行党规的活动,培养公众的民主意识,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锻炼公众的参与能力,提升公众的参与技能,增强公众参与党内法规执行的广度与深度。三是提升媒体的参与效能。建立多元的媒体参与体系,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挖掘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新型媒体,提升公众的参与效能。
(四)严厉督规: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保障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严厉督规是推进依规治党的重要抓手,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基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①《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第90页。要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必须综合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避免封闭式的自我监督,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进一步有机结合起来”,②李景治:《党内监督要进一步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学习论坛》2015年第7期。通过立体化的严厉监督措施,充分发挥党内法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震慑力,促使全体党员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进一步解决依规治党过程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
1.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题中要义。通过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把监督贯穿于执行的全过程,确保党内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主体责任。明确执行者的主体责任是健全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检查机制的前提。在党内法规执行中应当明确规定问责条件、问责范围、问责程序等事项,确保追责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监督方式。要将合宪性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合力,发挥体系化监督的最大效能。三是增强民主监督的力度。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的民主监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要畅通建言、献策、批评、监督等渠道,重视民主监督,防止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封闭性倾向。
2.严明奖惩机制。严明奖励和惩处机制,是有效运用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成果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有力保障。奖惩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的成果就不能得到及时反馈和有效运用,这样不仅难于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而且还有可能适得其反,带来负面效应。古人云:“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管子·立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既有激励性,又有惩戒性,使遵守者得到表彰奖励,违反者受到严厉惩处。”③《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第64页。要做到奖惩严明、责任明确,坚持有功则奖、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和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确保将党内法规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3.完善巡视巡察机制。建立常态化巡视巡查监督制度,发挥巡视巡察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悬利剑”与“常震慑”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巡视巡察制度上升为党内监督机制的战略性安排,把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对象。在《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范和指引下,完善党内法规执行的巡视巡察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明确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巡视巡察的职权边界、工作流程、法定程序,增强巡视巡察制度的规范性与科学化。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巡视巡察,定期对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防止党内法执行过程中出现宽、松、软的现象,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法规执行不力问题。
(五)自觉守规: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根本
“其身正,不令而行”。自觉遵守党内法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性条件,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根本保证。
1.提升全体党员自觉守规的意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不断地增强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的意识,才能以柔性的方式将党内法规的具体要求内化于党员之心、外化于党员之行,才能使全体党员在思想上筑起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的长城。从逻辑上讲,自觉遵守党内法规隐含着尊重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执行党内法规之本意。只有全体党员对党内法规的接受、认可,才能全面地提升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形成崇尚党规、遵守党规、捍卫党规的氛围,强化全体党员的遵规意识、守规意识和执规意识,确保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的意识落地生根,使全体党员成为党内法规忠实信仰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执行者、有力捍卫者。
2.树立党员干部带头守规的风尚。广大党员干部能否带头学规、尊规、守规、执规,做自觉守规的榜样,是衡量和判断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之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把执行党内法规情况作为考察党员干部依规办事的重要准则,看党员干部能否在依规治党中的起模范带头作用,这直接关系到依规治党权威的树立、依规治党秩序的形成、依规治党实效的提升。要健全常态化学习与教育机制,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强化党规意识,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依规治党的观念,树立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内法规的风尚,这对于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大有裨益。
3.营造全社会自觉守规的氛围。在全党全社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守规光荣、违规可耻”的社会氛围,形成学规、尊规、守法、用规的良好社会环境。这不仅有助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落实,而且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依规治党的贯彻落实,需要全党全社会积极参与。要引导全社会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的制度文化;引导党员干部做遵纪守规的先行者、示范者,自觉依规办事、依规用权、依规执政,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五、结语
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生活与工作的基本准则。既要重视党内法规的制定,更要重视党内法规的执行,做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执行力、治理能力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①《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9页。严格贯彻落实党内法规,不断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必须从源头着力、从根本抓起,这不仅是理论的必然,也是实践的必须。要保持党内法规生命之树常青,就必须坚持制度为先、执行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和治本功能,确保党内法规的各项规定实实在在融入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生活与工作之中,让言行有规范、让权力有笼子,让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动起来、活起来,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积极营造党内法规执行的良好生态,为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新时代是一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时代,是一个严格自律、清正廉洁的时代,新时代的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厘清“无组织、无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②王利明:《从严治党的本质在于依法治权》,《光明日报》2017年2月13日第3版。的种种行为,真正警醒之、力避之、摒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