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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认识与制度安排

2018-02-20李松龄

学术探索 2018年10期
关键词:所有制集体资本

李松龄

(湖南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79)

一、 引 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之所以要在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是因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为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三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四是为了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在新时代完成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等政策主张。[1](P32)应当说,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是美好的,制度安排与政策体系是可行的。其中,至关重要的两项制度变革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是因为,如何有效发挥农村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是确保农村产业发展、生活富裕的根本保证,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构建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有效利用的激励机制的制度保障。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能够保障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各项权益,有利于调动他们有效利用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确保农村产业发展、生活富裕。除了农村劳动力以外,土地资料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关系到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证,土地资料的有效利用和发挥作用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和意义是十分重要的。为了在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必要分析和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辩证认识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理论内涵;二是辩证认识新时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含义;三是辩证认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安排;四是辩证认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只有在系统而深入地探讨上述四个方面的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比较深刻地理解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内涵和制定相应的制度安排,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

二、 辩证认识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内涵

土地资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它在发展农村产业化经营、发挥农业规模效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振兴乡村经济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土地制度是激励或者约束土地利用的一系列规则,好的土地制度能够激发土地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和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不好的土地制度则会制约土地发挥效益,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要充分发挥土地生产要素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土地制度的变革,选择能够促进农业规模效益、实现农村产业化经营的制度安排。什么样的土地制度是好的制度安排,不只需要通过社会实践来检验,更需要从理论上深入认识。

1949年以来,我国土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新民主主义革命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并把土地无偿地分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目的在于实现耕者有其田,让贫困农民能够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通过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还土地所有权于农民,建立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农民能够占有自己劳动的必要价值部分和剩余价值部分的农产品,是他充分发挥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因。通过将地主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一段时期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平。不过,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尽管是对地主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但由于土地的个人占有和分散使用,极不利于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规模效益,农业生产力水平上升的幅度有限,不利于农村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2](P872)马克思非常清楚地说明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不太可能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对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扬弃,它是一种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实现了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应该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遗憾的是农村集体化坚持的是一种平均主义比较严重的按劳动工分分配实物的原则,多劳难以多得,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所能产生的效果,农业生产力发展比较缓慢,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不太。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效益。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力,我国普遍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农民把他的劳动力同他承包的土地资料相结合,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除了上交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其余全是自己的。农民切身感受到他劳动的价值(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属于自己,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上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相应得到提高。因为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实际上由农民直接支配,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性质不再具有,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方式再一次回归现实。尽管在一段时期内农业生产力水平、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上升的幅度较大,但因为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方式没有变,上升的幅度和时间都非常有限,因而只能认为是一种恢复性的上升。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上是一种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土地私有制,因为土地所有制核心内容的占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农民所有,农村集体只是拥有土地的处置权,土地所有权中的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农民所有。无论是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还是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土地私有制都不可能是适应农村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生产方式的土地制度。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必然要求土地制度深化改革,必然要求转变与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相应的小生产方式。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对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扬弃,是一种适应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土地制度安排。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承包权归农户所有,经营权由农户有价转让给有土地经营经验和能力的人,土地所有权依然归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不变;土地的承包权归农民所有能够保障农民的既得利益;土地的经营权由有土地经营经验和能力的人支配能够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效益。不过,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应该还有更加深刻的理论内涵。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构建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必然要求土地资料的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和规模化经营,也就必须突破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土地分散经营的小生产方式,把分散土地的经营权集中起来交给有经营经验和能力的人行使。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农民生活富裕,必然要求农民拥有一定的财产收入。如果农民转让经营权之后,不能把他的劳动力直接同土地资料相结合,而需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的话,那么他得到的就只是与劳动力价值相当的劳动收入,除了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外,难以实现生活富裕。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分离出来,农民以持有土地股份的方式有价转让给经营者,他就可以通过土地股份分红获得财产收入,生活富裕的目标就能够实现。所以,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既能实现新时代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又能促进农民生活富裕,是一种能够适应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变革。

农民持有土地股份是一种既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又不完全同于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制度安排。我们知道,土地股份是一种价值形态的土地资料。农民拥有土地股份,因为土地集体所有因而不能说是价值形态土地资料的私有制,但是他却实实在在地能够获得土地股份形式的财产收益,所以这是一种准价值形态的土地个人所有制。在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农民能够直接参加土地股份企业的生产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因而又可以认为是一种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在这种土地制度安排下,土地资料是一种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能够实现土地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土地股份是一种价值形态的土地资料,农民持有股份就是他的准私有财产。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资料是一种农民个人占有个人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可能实现土地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农民拥有土地资料,能够占有土地的生产物,他有财产收入。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是对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扬弃,土地集体所有制又是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所以可以认为,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是对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1卷中有过十分深刻的论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P874)在这里尽管马克思针对的不是重新建立土地个人所有制,但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上述的论述对重新建立土地个人所有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从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意义上说,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内在要求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目标应该是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资料个人所有制,简称重新建立土地个人所有制。

三、 辩证认识新时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内涵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包括三个层面的产权关系:农村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之间的产权关系,农户与土地经营者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产权关系,农村集体与土地经营者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产权关系。其中,土地承包合同可以比较明确地界定所有者和农民的产权关系,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等方面的原因,土地经营者很有可能在土地生产经营活动中运用他的土地经营权损害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权益;或者,因为行政法规不健全,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也有可能干预土地经营者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新时代农村实行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产权问题。一般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经营权之类概念的统称。其实,产权是一个不同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等的一个概念。之所以要研究产权、产权关系、产权界定等问题,就是因为当一个人行使他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经营权)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时候,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或者收益。这种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没有明确界定的行为权被认为是产权,所以说这是一个不同于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的行为权所涉及的一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就是产权关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制度安排明确二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就叫作产权界定。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虽然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所有,经营权由有土地经营经验和能力的经营者行使,但在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土地经营者很有可能钻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不完善的空子,侵犯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的权益。即使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也不见得就是十分清晰的。所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提出必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主张,目的就在于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都需要土地资料发挥重要作用。如果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产权关系难以通过相应的产权制度变革予以明确界定,那么农村的经济建设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不利于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分离出来并有偿转让给土地经营者,他所关心的就是如何通过参加土地股份企业的生产劳动获得多少劳动收入,如何通过持有土地股份每年从土地股份企业的利润中获得多少分红。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虽然也有利益诉求,但更多的可能是行政作为,它所关心的是如何通过行政作为推动土地股份企业的发展,实现更大的政绩。如果农村组织不清廉,也有可能贪污挪用股份企业的财产收入。土地经营者追求的是股份企业的利润,很有可能通过挤占劳动工资收入、少交农村集体收入或者少分红不分红等方式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如果土地经营者运用他的经营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达到他的上述目的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不只是影响农村集体行政作为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影响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农村集体运用它的行政作为直接或者间接地干预土地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某些农村官员不廉洁,就会影响土地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和主动性。因为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农民的劳动和财产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都有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美丽乡村建设。

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下,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尽管有承包合同能够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但因为土地股份的实际持有者是农民,对土地股份企业能够形成影响的也是农民,因此它同土地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似乎没有什么契约关系予以明确界定,二者之间的产权关系有可能是模糊的。农民以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的方式持有土地股份,因为土地股份过于分散,加上他们缺乏股份制方面的理论知识,难以行使土地股份持有者所应有的各项权利,土地股份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也有可能存在。土地承包者和土地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虽然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但仍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进一步理顺二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还有一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方面的理论和制度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土地的所有者是农村集体,农民只是土地承包者,可是他持有土地股份,享受土地股份的各项权益,而且土地经营者更多的是向土地承包者的农民负责,并不完全是向土地的所有者农村集体负责,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是否需要保证和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予以保证,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农民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尽管他持有土地股份,但从理论上讲他没有土地股份的处置权,农民如何通过土地股份的流转,实现土地资料的有效配置,也是一个有待研究和实践的问题。农民缺乏相关的股份制理论知识,通过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在既能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权益的前提下,又能实现分散土地股份的集中,提高土地股份持有者参与土地股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能力和水平,同样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农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民也需要而且也应该是土地的准所有者。如果农民能够作为土地的准所有者,他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就没有利益上的根本冲突。同时,因为农民是土地的准所有者,他把土地股份进行流通以及土地经营者向持有土地股份的农民负责,而不完全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负责等问题,也就没有理论上的障碍。尽管如此,仍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和保障土地股份的有效流转和配置、农民的股份财产权益、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等。

四、 辩证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安排

完善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无论是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还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都需要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作为基础,因为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安排是无法实现这些战略任务的。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土地制度变革的最终目标,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才是土地制度变革的最终目标。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也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但它是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实物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是一种小生产方式的土地制度安排,不能完成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上述战略任务。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有以下特征:一是农民直接参加股份企业的生产劳动,获得劳动收入;二是农民持有土地股份,参与股份分红,获得财产收入;价值形态的土地是一种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能够完成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上述战略任务。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只是明确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把他的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折算为他的股份财产。那些离土又离乡的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也能享受土地经营权折算的股份财产,这是一种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具有以土地股份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性质,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所以,在土地确权时应该把那些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归集体所有,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将他们落户城市,以保障真正建立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

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建立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就需要建立现代化的农业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财产权分离为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其中,最终所有权从法理上讲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法人所有权归土地经营者所有。可是,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上,最终所有权的权责利似乎不是由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担当,而是由持有土地股份的农民承担。因为土地股份过于分散,农民缺乏相应的管理知识,所以,农民持有土地股份,作为股东,难以完成最终所有权所应有的各项职责。农民作为土地的准所有者,持有股份,享有股份分红的收入,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但是,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克服土地股份过于分散,农民缺乏管理知识而不利于现代农业企业发展的不足。其实,可以依照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模式,对土地资本进行授权经营。[1](P33)土地也是一种资本,可以通过土地证券化的方式转化为资本,因此,在农村可以以乡或者以县为地理范围成立土地经营公司。农村集体把它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资本授权给土地经营公司进行经营,农民持有的土地股份可以理解为土地集体股量化给农民的土地股份。农村集体不直接参与土地资本的经营活动,只是着眼于土地资本的保值增值。土地资本经营公司直接经营土地资本,将土地资本投资于现代农业企业,实现土地资本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资本保值增值,推动土地资本做优做强。现代农业企业则直接经营实物形态的土地资本(即土地资料),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土地资本的保值增值。在土地资本层面,农村集体是土地资本的最终所有者,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是土地资本的法人所有者;在土地资料层面,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是土地资料的最终所有者,现代农业股份企业董事会是土地资料的法人所有者。土地资本经营公司代表持有股份的农民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说是代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行使最终所有权。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把土地资本的增值部分依据农民持有的股份分配给农民。土地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机制,既能够保证农民的股份分红收入,又能够克服持有股份的农民难以行使股东权益的不足,还能够从土地资本的经营利润中分割出一部分上交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以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可见,土地资本授权经营的制度安排能够理顺土地所有者、土地承包者、土地资料经营者和土地资本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好的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两种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推动农业农村的现代化、产业化、服务社会化。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和政策维护和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同时,政府也应该通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教育科技体制的变革,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和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的技术,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了支持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发展,还需要健全农村金融体制、农村财税体制、农村文化体制等等,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五、 辩证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

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能否建成,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能否实现,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否形成和健全,都和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没有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就不太可能形成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一种土地分散使用的小规模生产方式的制度安排,它是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的制约因素。因为农业生产的小规模生产方式,农村商品经济不可能发达,自然就不需要现代化的社会服务体系,所以,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一个制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农村土地制度之所以要由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变革为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就是因为后者是一种能够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化、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在需要的制度安排。发展现代农业企业是现代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然选择,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农业企业制度,从而有利于现代农业企业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通过辩证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内涵,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对于振兴乡村经济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积极影响。

通过辩证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内涵,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到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最终目标是在土地 “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土地“三权分置”是党和政府提出的一项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但是,我们不能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仅仅停留在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基础上,而是要在广大农村建立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为马克思指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入了新内容。可是,土地制度变革经历一个轮回,不能说农业生产力水平没有上升,也不能说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没有提高,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且还比较严重,这就向土地制度变革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变革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制度变革,这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一种具有深远意义和积极作用的制度变革。这种制度变革既是对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扬弃,又是对解放初期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更加具有深远意义的是,建立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或称重新建立土地个人所有制,能够使农民的劳动力成为他的资本。资本之所以称谓资本,一是因为资本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和由剩余价值转化形成的价值增值,二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所有者能够占有由剩余价值转化的价值增值。农民的劳动力能否成为他的资本,一是看农民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能否实现自身的价值和价值增值,二是看劳动力的价值和价值增值能否被农民占有。在生产过程中农民的劳动力的使用,不仅能够生产出必要价值,即劳动力的价值,而且也能够生产出剩余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农民的劳动力具有价值和价值增值的特征。在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农民直接参加劳动,获得与劳动力价值相当的劳动收入;持有土地股份,获得股份分红收入(这是一种由劳动剩余价值转化的分红收入)。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民不仅能够占有劳动力价值部分的收入,也能够占有劳动力价值增值部分即剩余价值转化的收入,农民占有劳动力价值和价值增值的特征具备。这就表明,农民的劳动力不只是一种生产要素,更是他的资本。[3]人们可能认为,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力只是劳动者的商品,而不是劳动者的资本,说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资本,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笔者认为,马克思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指出劳动力只是劳动者的商品,但他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所有制形式变化了,劳动力也不能是劳动者的资本。“劳动力只是劳动者的财产(它将不断自行更新,自行再生产),而不是他的资本,劳动力是他为了生存而不断出卖和必须不断出卖的唯一商品,它只有到了买者即资本家手中,才作为资本(可变资本)起作用。”[4](P491)显然,马克思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说明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商品的道理的,他并没有说劳动力不是资本,而只是说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劳动者的资本,而是资本家的资本(可变资本)。在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劳动力不只是他的商品,而且也是能够成为他的资本的,这种认识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5]

通过辩证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内涵,我们也能深刻意识到要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土地承包者的权益和土地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就必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变革,不是实施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就能完全实现的。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只是通过承包合同的契约形式对土地进行管理,它不能也不应该对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在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或者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下,农村集体对如何有效配置土地资料似乎没有作为而且也不可能有什么作为。这是因为土地承包合同一旦确立,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项权利就归农民所有,农村集体再也没有调整土地实现优化配置的权力,除非等到土地承包期满进行再一次的承包才有可能进行调整。如果通过土地证券化把土地变为土地资本,农村集体即使不直接对土地进行管理,也可以通过土地资本经营公司对土地资本实现有效配置。通过成立土地资本经营公司,农村集体将土地资本授权给土地资本经营公司进行经营。土地资本经营公司依据市场原则,实现土地资本的流动和优化组合,推动农村经济优化布局、结构调整。农村集体在有效配置土地中不能发挥的作用,通过土地资本经营公司能够完全发挥出来。同时,农村集体还有可能分享土地资本经营公司的经营利润,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有关权益,用来建设和健全农村集体组织。

我国不仅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而且也需要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增添新的理论内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需要建立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从而出现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有经营经验和能力的土地经营者、持有股份的农民之间如何分割土地经营利润及其理论依据的问题;农民直接参加生产劳动和土地资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分配体制机制的改革,需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需要界定劳动收入和土地资本收入的理论边界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难以解释的理论难题,从而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通过辩证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内涵,阐述了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必须建立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必须树立劳动力是农民的资本的概念;必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变革以建立土地资本授权经营的体制机制等的道理,也就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丰富了相关的理论内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早已被土地集体所有制所否定,重新建立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也有马克思指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依据,这是传统政治经济学少有研究的问题。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资本曾经被认为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但马克思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安排下认为劳动力不是劳动者的资本,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认识,需要解放思想才有可能突破。土地资本授权经营虽然是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但也有劳动收入和土地资本收入的边界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建设提供相关的理论内容。

结 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两个极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深化土地制度的变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虽然不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但它为建立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的个人所有制提供了制度条件。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符合马克思指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本思想。在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农民通过直接参加土地股份企业的生产劳动获得与劳动力价值相当的劳动收入,通过持有土地股份能够获得剩余价值转化的分红收入。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是一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制度安排,从而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民占有劳动力的使用生产的劳动力价值及其价值增值(劳动剩余价值的转化),劳动力就成为他的资本。构建土地资本授权经营的体制机制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把土地资本授权给土地资本经营公司经营,土地资本经营公司依据土地资本市场把土地资本有效配置给现代农业股份制企业。土地资本经营公司经营土地资本,现代农业股份企业经营土地资料。土地资本是价值形态的土地资料,与实物形态的土地资料相区别。农民持有的土地股份,由土地资本经营公司集中管理,代为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把年终分红按土地股份分配给农民。土地资本的最终所有者是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是土地资本的法人所有者;农民是土地股份的受益者,也可以称为土地的准所有者;农业股份制企业是土地资料的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经营公司、农业股份制企业和持有土地股份的农民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得以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变革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辩证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理论内涵,对于深入认识以农民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准价值形态土地个人所有制,劳动力是农民的资本等理论概念,从而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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