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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刑法立法检视

2018-02-20张志钢

学术探索 2018年10期
关键词:刑法典条文罪名

张志钢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201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迎来了40周年。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回顾、总结40年来中国刑法的发展、成就以及不足,展望刑法未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和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为坐标,可将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刑法的发展大体上分为79《刑法》与97《刑法》前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改革开放至97《刑法》颁行时期(第一部分);第二个阶段是97《刑法》颁行至今(第二部分)。前后两个阶段大约都为20年。

一、79《刑法》时期(1978~1997年)

(一)79《刑法》的孕育和诞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会议审议通过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宣告了新中国无刑法典的时代结束,标志着中国刑事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79年《刑法》的诞生,经历了十分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草拟了两部立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1954年),但是这两个草案未能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自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通过后,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法律室于1954年10月开始起草,到1956年11月草拟出第13稿,至1957年6月已草拟出第22稿。1963年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拟出第33稿。但是,随之而来的 “四清”运动和十年“文革”的动荡,刑法典草案第33稿被束之高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以第33稿为基础,先后草拟了3个稿子,其中第二个稿子最终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并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①详细介绍参见:高铭暄, 赵秉志. 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册)[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年第136页。高铭暄教授在回顾新中国刑法孕育诞生的曲折与艰辛历程时,不无感慨道:“一部出台时不过192个条文的刑法典(条文数在当代世界各国刑法典中可以说是最少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着手起草算起,先后竟然孕育了25年之久。其实工作时间只用了5年多,有19年多是处于停滞状态。第22稿拟出后停顿了4年多,第33稿拟出后居然停顿了15年!……建国成立近30年,中国才有了第一部粗放型的刑法典……”[1](P43)

(二)79年《刑法》的局部修改

事实上,自1981年6月1日通过《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开始至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先后通过了(包括前者在内的)25部单行刑法。随着1980年代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和现代化)促使我国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不仅传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总量大幅上升、持续居高不下,重特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从而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后少有的犯罪高峰,而且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秩序的建立,妨碍了国家机关廉洁、高效地运转。”[2]与此同时,为经济建设和对内改革保驾护航,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也成为刑法修改的重点。

在推进79《刑法》内容完善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罪名数量的增加,增加133个新罪名,即由原来的129个罪名扩张至262个罪名,分则罪名数量扩张一倍有余;第二,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上,增设了普遍管辖权,这是适应对外开放和扩大国际交往的自然选择;第三,在犯罪主体上肯定单位可作为犯罪主体,并对一些犯罪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第四,在量刑制度上,增加了不少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个别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第五,在罚金刑上,开始细化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如普通数额和倍比罚金制;第六,在法定刑上,提高了一些罪名的法定刑。

如此多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规范,使得大量“有效的刑法条款却存在于刑法典之外”。[3]这一方面会肢解完整的刑法典,另一方面也会架空刑法典的某些条文。为了更为有效地发挥刑法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功能,全面系统地修订并制定一部新的刑法典的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97《刑法》时期(1997~2017年)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指出将刑法典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自此,立法机关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开座谈会、汇编条文、征求意见、拟定刑法修订稿本等工作,于1996年9月修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后,最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表决通过,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

(一) 97《刑法》的内容完善

经过10年左右的立法调研与立法准备工作的97《刑法》,充分吸收了79《刑法》及其实施的所有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通过删改整合后并入97《刑法》的相应部分。具体而言,刑法分则的10章共包含罪名412个,其中原有79《刑法》的罪名126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的罪名132个,在此基础上新增的罪名有164个。有学者着重强调:“这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且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4](序言P4)

97《刑法》较之于79《刑法》在内容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文规定刑法基本原则,取消类推制度。97《刑法》分别在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三大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富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第3条的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无罪亦无刑”的经典表述含义是否完全一致,在中国学者之间仍存在着不同解读。与类推制度的废除。这表明了中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权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有明显的改变。1979年刑法强调打击犯罪,1997年刑法更多的是强调人权保障,只有在人权保障方面加重分量,才能使我们的刑法真正成为一部法治社会的刑法。”[5]

第二,肯定单位可作为犯罪主体,增设了部分罪名的单位犯罪。79《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97《刑法》在第二章设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

第三,重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设定的明确性。这方面最为集中的体现是对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与渎职罪三个“口袋罪”的拆分,如97《刑法》将流氓罪拆分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以及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5个罪名。

第四,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革命与反革命用语具有战争时代的特色,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刑法仍旧保留这类罪名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在罪名变更的同时,立法者对不同具体罪名构成要件要素的表述都做了相应的变更,同时,也将该章中同时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罪名转出并移入相应的章节中。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一修改是中国刑法走向科学化、与现代刑法的国际通例相衔接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国内外引起了良好反响。”[注]对是否继续保留“反革命罪”相关争议极富启发意义的梳理,参见:刘仁文著《中国刑法学60年》, 载《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39页。

(二)对97《刑法》的修订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改,此后对刑法典的修改就主要以修正案的形式展开。至今,我国立法机关已经通过10个刑法修正案,加上相关的13个立法解释,我国现行刑法共24个涉及刑法立法的规范性文件。

1.10个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改的主体内容是通过10个刑法修正案来实现的。相较于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可以较好地平衡刑法安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中国刑事立法技术趋向成熟。10个修正案总共涉及条文178条(不包括1998年《规定》中的2个条文),除去少部分提示性的条文,涉及实质性内容变动的条文161条,其总体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修正的频度方面。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颁行后,《刑法修正案(二)》到《刑法修正案(十)》颁行的时间依次为: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11年2月25日、2015年8月29日、2017年11月 4日。总体而言,二十年来我国的刑法立法活动相当频繁。[6]

第二,修订幅度方面。单从各《刑法修正案》所涉及的条文数量来看,修订的幅度逐渐扩大。1999年通过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9条,《刑法修正案(二)》1条,《刑法修正案(三)》9条,《刑法修正案(四)》9条,《刑法修正案(五)》4条,《刑法修正案(六)》21条,《刑法修正案(七)》15条,《刑法修正案(八)》50条,《刑法修正案(九)》52条,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又回归至1个条文。只有1个条文的《刑法修正案(二)》和《刑法修正案(十)》针对的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侮辱国旗罪。条文稍多一点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的主题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三)》的主题是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修正案(四)》则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修正案(五)》的主题是信用卡类犯罪。随着条文数量的进一步增加,修法的内容就更为广泛,如《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分别涉及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刑法修正案(七)》的内容则涉及分则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方面的内容。尤其是条文数量均超过50条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注]若仅以条文数量计算,两次修改的幅度均超过97《刑法》条文数量的10%,二者相加则超过20%,修改幅度不可谓不大。打破了以往修正案仅仅修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也首次对刑法总则进行了修改(对总则的修改将在刑罚结构调整部分展开)。因为总则部分的修改涉及刑法基本制度的变迁,再加上此次修订条文较多,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都可以称得上是中等幅度的法律修改了。

第三,罪名增删变更方面。10个《刑法修正案》共新增罪名59个,删除罪名2个(分别为97《刑法》第168条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和第186条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截至目前罪名数量为469个,因而总体立法趋势与前一个20年一样,仍旧是罪名的增加。除增设新罪名外,立法也呈现出新的趋势,即立法机关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变更来调整(主要是降低)入罪门槛。其中,有的是使原有罪名内涵发生实质变化,如《刑法修正案(八)》删除第114条第1款原法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表示,使得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有的则是变更了罪名,如第115条第2款由“过失投毒罪”修改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再如,《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使得本罪由实害犯变更为危险犯,极大地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和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理的案件也在短短数年内呈几何级的增长态势,从而改变原罪名几乎被虚置的尴尬境地,有效地实现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初衷。

第四,刑罚结构的调整方面。如上所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均涉及对刑法总则条文的修改,对总则条文的修改则集中于刑罚结构的调整。对刑罚结构的调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20年提高至25年,将死缓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由原来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提高至25年。第二,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对未成年犯罪的从宽规定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如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为“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增加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适用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设计出入禁止令、从业禁止等类似于保安处分的制度等。

需要特别指出,我国刑罚结构调整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死刑。79年《刑法》可以说是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刑事政策的反映。79《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核准程序,并且规定了死缓制度,分则条文也慎用死刑。在涉及死刑的罪名上,79《刑法》为7个条文和15个罪名。经过各单行刑法的不断膨胀,截至97《刑法》修改之时涉及死刑的罪名已达71种。97《刑法》几乎将这些涉及死刑的罪名照单全收——最终高达68种之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财产性非暴力犯罪罪名的死刑设置,尽管这13种罪名(4个走私类犯罪、5个金融类犯罪、2个妨害文物管理类犯罪、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司法实践中多备而少用甚至备而不用,但其关键的进步意义在于“表明了死刑的改革方向”。[7]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依次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死刑的立法收缩,不仅体现在死刑罪名的减少上,也体现在死刑罪名适用对象的进一步限缩上,如97《刑法》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未成年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刑法修正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总之,从对刑罚部分的修改来看,97《刑法》重刑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刑事制裁多元化趋势也初见端倪,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刑罚制度的改革,给我国未来罪刑结构的调整、刑罚体系的完善增加了很大的空间。

2. 13个立法解释

从200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97《刑法》做了13次立法解释。[注]这13个立法解释分别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第342、第410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适用》(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这13次立法解释所针对的刑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分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与范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信用卡”的含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有关文物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刑法第30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158条、第159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刑法》第266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等。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的立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的性质不同。立法解释是在(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典适用过程中对刑法规范理解存在分歧时,对刑法典(规范文本)的阐释在本质上是解释,即立法解释非刑法规范文本本身。因而,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依附于现行刑法,即与现行刑法的效力同步。

三、中国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两个20年的回顾

97《刑法》至今已经走过20年(1997~2017),相较于79《刑法》前一个近20年(1979~1997)的立法,无论是在立法形式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79《刑法》和97《刑法》制定时的时代背景差异,在不同的背景下立法工作可以借助的资源不可同日而语。79《刑法》的制定虽然有此前20余年的准备工作,但毕竟受各种因素干扰而断断续续,79《刑法》从真正准备制定到通过也就不到一年时间。在时间仓促的条件下,只能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进行立法,再加上立法当时正处在改革开放前夕,更使79《刑法》在制定上模仿苏联的痕迹非常明显,比如允许类推适用制度、分则中反革命罪等规定。97《刑法》在制定时,国际国内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如火如荼地进行了将近20年,从1988年算起制定一部新的刑法典的立法计划和准备工作也有将近10年。这中间,不仅有近20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更有中国刑事法学者10年左右时间在“立法论”方面的研究及贡献,在这10年间,“刑法的修改和完善作为刑法理论界的中心议题而愈来愈受到众多刑法理论工作者的青睐,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使这一问题也就出现了众说纷纭、著述丰硕的繁荣局面。”[8](P292)

在97《刑法》颁行后的近20年来,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立法技术上,鉴于97《刑法》已经是一部较为完备的刑法典,为保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更好地协调刑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同时也为了保障司法应用的方便和普法宣传,刑法的立法工作主要是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正如有关立法专家所指出的,“它(刑法修正案——引者注)既能保持刑法典基本原则和主体结构、内容的稳定性,又具有良好的适应性,能够针对实践需要及时做出恰当的反应。此外,修正案的方式也为今后全面修订刑法、制定和编纂新的刑法典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积累经验的载体。”[9]与此同时,也不应忽略我国刑法立法方式中也存在着“立法解释”的方式。尽管立法解释是对司法争议“就事论事”的回应,所涉及的内容尽管较为微观,但仍是我国刑法渊源的组成部分。1997年后立法解释出台的高峰是在进入21世纪的前5年,但从立法权属划分来看,通过解释的方式实现立法仍旧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因此未来此种立法方式是否会重新(频繁)出现,仍需拭目以待。在立法修改的内容方面,则主要表现为死刑罪名的减少和刑罚结构的调整,经过多次修订,尤其经《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死刑罪名得以减少,刑罚的轻缓化和多元化趋势也初见端倪。在2017年10月14日至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历次刑法修正评估与刑法立法科学化理论研讨会——纪念97刑法颁行二十周年”为主题,更是从体系和宏观的角度探讨中国刑法立法科学化的问题。[10]

(二)未来20年的展望

展望未来20年中国刑法立法,可以期待中国刑法立法的重点将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减少死刑罪名。当前理论与实务在减少死刑适用并逐步废除死刑的问题上,基本不存在疑问。不过,在如何废除的问题上,立即废除论与限制改革论(即通过限制死刑适用以最终废除死刑)则存在着争论。改革论者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主张在现有死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并最终废除死刑;立即废除论者则认为废除死刑“一百年太迟,只争朝夕”。[11](P302)应当说,前者是比较务实的选择。如同《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以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为突破口,逐渐依次取消死刑罪名并最终废除死刑,其顺序依次为非暴力经济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暴力性犯罪。[12]当然,死刑的废除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牵涉到国家层面的政治选择与社会层面的大众心理、社会伦理以及公众认同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中国死刑的改革与废除绝非一蹴而就,而是任重道远。

第二,刑罚轻缓化和刑罚结构多元化。如果说死刑罪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中国刑罚在高位运行,那么具体罪名罪刑结构设置合理性欠佳也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态势。刑罚轻缓化的方向是,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规定,提高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比率,并辅之以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刑罚替代措施,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刑事制裁体系。

第三,刑法干涉范围的扩张。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环,对于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网络犯罪、恐怖犯罪等新兴犯罪领域,必须进行适度的介入或在必要时提前介入。在这些领域的立法,有些问题可以继续借鉴外国的立法案例和立法经验,但这些新兴的问题中,大多是世界各国目前面临的共同问题,或者说具有共时性和普遍性,中国的立法探索正是应对这些难题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也正是中国的刑事法制为世界法制发展做出贡献的重要契机。

第四,刑事立法的国际法视野。在过往的刑事立法中,中国已经比较注重与国际公约等的对接和协调,在中国进一步深化开放,尤其是中国积极推动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背景下,国际法视角对于刑法立法的重要性就更为凸显。因为,“其既会影响我国外交战略转型所需的国内法制的配合,又会影响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的有效保护,还会影响我国在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正面形象。”[13]刑法立法的国际(法)视野,是中国继续扩大开放,适应国际规则并参与创建国际规则的应有之义和必然选择。

结 语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刑法的立法发展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几乎同步。79《刑法》孕育的背景是改革开放前夕的思想解放运动,79《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诞生,因而也成为改革开放恢复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97《刑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刑法典,尤其是其中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文规定,标志着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在人权保障方面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正是在同一年,党的十五届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九大的召开,为中国的发展标注了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明确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可以预见,代表国家社会治理能力重要方面的刑事治理和刑法立法,也同样会在未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人权保障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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