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阐释的美学的公共阐释论
2018-02-20赵丹段吉方
赵丹,段吉方
(1.辽宁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2.华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广州510006)
公共阐释论是中国当代文论与文本批评中的重要理论。张江教授在《公共阐释论纲》中提出:“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于人类理性的公共性,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认知的真理性与阐释的确定性,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公共理性的同一理解符合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1]他还强调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1]。文本阐释曾是阐释学理论及其批评实践的核心,阐释的具体过程与展开主要依托意义与真理之蕴含或载托的文本来进行,阐释学理论的代表施莱尔马赫等人早就提出阐释行为是以文本为核心的对作者本意的了解。公共阐释论再次明确提出并推动了文本阐释与批评的基本原则与理论要义,对文本阐释行为的哲学基础、理论前提与公共空间做出了精约细微的理论概括与提升。在公共阐释论的基本内涵上,文本不仅是开放的,阐释是文本的阐释,而且以文本为核心的阐释还必须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文本阐释必须在公共阐释的基点上有效处理阐释的私人性、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最终走向阐释的理性和澄明。公共阐释论强调阐释的理性特征、澄明性、公度性、建构性、超越性、反思性等理论特征蕴含了深刻的美学思想,这种阐释的美学在公共阐释论的理论视野中追求文本阐释与批评的多元共存与交流理解,是当代文论在文本阐释研究层面上值得重视的方向。
一、文本自律与公共阐释论视野中的文本问题
作为一种本土化的阐释理论与批评理论,公共阐释论进入当代文论的研究视野,其中一个可以衡量及观察实践的入口就是文本理论与文本阐释批评。在《公共阐释论纲》中,张江教授的论述主要围绕公共阐释的基本内涵与特征展开,其中有针对性地涉及了文本阐释问题,在当代文本阐释批评方面展现出鲜明的理论建构意识。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张江教授的公共阐释观点又是在不同于现代西方阐释学文论的意义上来理解文本阐释问题的。公共阐释论提出:“阐释的公共性本身隐含了公共场域中各类阐释的多元共存,但是,个体阐释绝非私人的,个体阐释的理解与接受为公共理性所约束。这是因为:人类的共在决定个体阐释的公共基础,集体经验构造个体阐释的原初形态,语言的公共性确立个体阐释的开放意义,阐释生成的确定语境要求个体阐释是可共享的阐释。”[1]文本是阐释意义得以具体生成的语境与载体,是阐释的确定性和历史性的基本生成要素,也是一种主体间性意义得以存在的客观之物。
“文本”(Text)也译作“本文”,是当代西方文论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从词源学上讲,“文本”一词有“编织”“构造”之意,在引申含义上,就如同一个手工编织艺人将一些散乱藤条或者柳枝按照一定的结构编造成一个完整的物品,或者将毛线编织成一件图案、色彩、款式兼备的毛衣一样。所以,“文本”一词就包含了创造所依据的某种结构性规范、秩序和原则,这也是“文本”一词进入文学语言创造的基本含义。文本理论的兴起是当代西方文论发生理论转向的重要标志之一,英美新批评、结构主义、符号学以及后结构主义、解释学、读者反应批评等理论思潮都有较为丰富的文本理论观念,在这些理论观念的影响下,文本阐释中的“文本”概念也渐渐代替了传统文论中的“作品”(Words)。“文本”与“作品”的概念互换与更新是当代文论接受乃至受西方文论影响的最集中的表现之一,文本阐释的规则、方法与视野等,也成了重要的文学理论问题。有研究者提出:“‘作品理论’与‘文本理论’的嬗变,直接参与当代文学理论的话语革命。”[2]的确,正由于“文本”概念在“编造”“构造”的引申含义上隐含着某种结构、规则的实施及规范、整体和系统的创造,所以相比于更多地处于静止状况和意涵的“作品”,“文本”更多了些结构化和符码化的意指性特征,这也是当代文本批评能够更深入地介入文学阐释基本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当代文论中,曾经有一种极为明显的文本理论研究倾向,即认为文本是自律的;特别是20世纪前半叶,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和结构主义文论的文学观念基本上都承续了这种自律论的文本观。自律论的文本观影响深远,却引发了一个严重的文本阐释倾向,即文本阐释的核心工作是围绕一个封闭的语言系统展开,并由此提出文本阐释批评的理论逻辑——“文本细读”,从而打破了以往关于文学研究的外部观念,文学与批评也变成了“关于词语的词语的词语”[3]。典型的批评案例如法国著名结构主义文学批评家罗兰·巴特对莎士比亚小说《萨拉辛》的分析,他让我们看到了文本阐释是如何在文本自律的方法原则上展开的。当然,文本自律论在批评研究中也并非毫无建树,它使批评面对文学文本有了更加微观的认识,在文本自律的基础上,文本阐释衍生出多种文本阐释概念,让文本阐释变得更加精彩丰富。但综合来看,文本自律论留给文本阐释的精细化操作不利于文本阐释拓展更为丰富的社会历史文化视野,也不利于强化和彰显文本阐释的审美批判功能。所以,最终自律论的文本阐释仍然不过是一种文本理论研究的思潮化的存在,随着文学“内部研究”的偃旗息鼓,自律论的文本阐释也在社会历史批评的重生中走向了更为逼仄的发展空间。
在文本阐释层面,公共阐释论的第一要义即是走出了“自律论”的文本阐释观念。《公共阐释论纲》提出:
阐释本身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生成和存在,是人类相互理解与交流的需要。阐释是在文本和话语不能被理解和交流时而居间说话的。阐释意义上的“理解”是指,通过解释和说明,构建以他人为对象而展开的理性活动;阐释意义上的“交流”是指,通过对话和倾听,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开辟可共享的精神场域,阐释由此而实现价值。准此,当人们面对充满疏异性文本企图获得理解时,确当的阐释能够给予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文本意义得到正确判断和理解,阐释获取合法身份[1]。
其中,隐含着对文本概念以及文本阐释的更为开放性的理解,即在阐释和文本之间强调理解和交流的交互特征,这也是一种新的文本间性。
公共阐释论对文本概念和文本阐释的理解切合文本理论在当代文论中的发展演化趋势。随着各种文化理论的兴起,对文本自身的研究已经逐渐被消费、身体、意识形态等新兴文化体验所代替,出现了伊格尔顿所说的“文本肉身化”或“文本身体化”[4]的趋势,文本以及文本阐释已经被功利化和消费化了。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传统文论的作者(意图)研究,还是文本和读者研究,在理论层面都缺乏固定的问题领域和理论疆界,那种文本自律论的观念也逐渐消融在文论的“‘大文化’文本”转向之中。但对具体的文学阐释实践而言,无论是文本自律论,还是“‘大文化’文本”转向,都难以替代较为明确的文本阐释问题;文学阐释也好,文学批评也好,仍然要面对具体的意义生成、读解与有效剖析。公共阐释论的提出,正是在这个理论层面上将文本阐释问题重新拉回到意义生成与剖析的具体过程与特性研究上,在文本自律论和“‘大文化’文本”转向的割裂中提升了文本阐释的理论内涵,在阐释的理性与公共性的问题上深化了文本阐释的基本问题。
首先,在公共阐释论的理论视野内,作者意图和文本关系问题有了新的理解。早在提出强制阐释论的过程中,张江教授就坚持作者意图与文本阐释有密切的关系,他反对现代西方文论中的“不仅作者死了,文本死了,读者也死了”[5]的观念,认为“批判阐释是对‘处于交流中’的文本进行翻译。这一交流不会停止,总是有空白处,总是有不同的地方,解读的过程似乎从不可能停止”。而“文本是一个动态场,作者与读者在这里进行互动,而作者与已经存在的文本之间也有互动。研究应该向两个方向开放:文本的接受(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与互文性(文本与其他已经存在的文本之间的关系)”[5]。公共阐释论强调阐释是公共的、理性的,公共阐释是文本在“居间说话”,其理论要义就是“关注文本,试图回到文本,努力从文本出发破除当代西方文论的阐释弊端以及有效建构一种当代的文本阐释观念,是强制阐释论研究中凸显出来的重要问题,也是对西方文论中的文本阐释有较为明显的理论呼应的内容”[6]。公共阐释不但延续了以往关于文本的强制阐释研究提出的观点,还从文本阐释的公共性角度厘清了作者与文本的关系问题;其次,公共阐释论还对文本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理论说明。现代语言学的崛起以及新近各种读者理论的层出不穷,让文本与读者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公共阐释论提出的阐释的公共理性和共度性问题,在私人阐释、个体阐释和公共阐释的理论关系研究上为读者与文本理论提出了建设性路径,也对文本与读者的关系问题做出了充分的理论说明。其中较为明显的理论路向是拒绝以往那种作品—文本—读者单向联系链条上的文本概念,突出公共性、共度性的阐释的文本概念,这也让文本阐释摆脱了一味强调读者反应的批评范式,使文本阐释的读者意识更加立体。正是由于阐释的公共性与共度性等特征,文本阐释强化了文本与读者的立体关系,这与罗兰·巴特曾经提出的文本阐释要“在音乐意义上‘演奏’(Play)文本”[7]以及他所提出的“可写的文本”观念,沃尔夫冈·伊瑟尔强调的文本是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意向性存在”、文本“空白”和“不确定性”召唤读者的阅读和填充等思想一样,都蕴含着文本阐释与读者反应的丰富的理论阐释,这也使当代文本阐释学有了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
二、公共阐释与文本的开放性
文本的开放性与文本自律论构成了明显的理论张力。文本的开放性以及开放的文本的概念的提出者首先是意大利文学理论家艾柯。在艾柯看来,所谓“开放”是为了确定作品和演绎者之间的新关系,“探讨的是艺术作品的‘确定性’和‘开放性’”[8]3。艾柯提出,开放的作品是指一种语法、句法和文字的组合意义上具有可变动性和开放性的作品。他以法国象征主义诗人马拉美的作品《书》为例,指出这部作品思想宽泛、意义丰富,语言、句法和结构充满变动性,甚至页码都不是按固定顺序排列,而是一些按照排列规律的不同顺序组成的独立的小册子,这些小册子之内,纸页可以随意挪动,但无论怎么挪动,纸页上的文字组合起来的意思都是完整的,因此这是一部“运动中的作品”,也是一个开放的文本。艾柯指出:“显然,诗人并不想从每一种排列组合中都得到明确的句法含义和语义上的明确意思,而是追求,句子的组合和每个单独的词的组合——每一种这样的组合都能具有‘启示’作用,都能同其他词和句子形成启示性的关系——使每一种排列顺序都可能有价值,这样就有可能形成新的联系和新的境界,进而形成新的启示。”[8]15
艾柯开放的作品的观念曾盛极一时,但也充满争议。在艾柯的观念中,开放的作品不是无条件的开放,开放性还是要回到文本形式、符号、句法的形式价值上来。这种形式化美学不同于文本自律,而是强调文本自律存在着多种理解的可能性和阐释空间。“从本质上说,一种形式可以按照很多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和理解时,它在美学上才是有价值的,它表现出各种各样的面貌,引起各种各样的共鸣。”[8]3所以,艾柯的开放的文本观念在本质上还是一种形式化美学。
除了艾柯之外,当代文论中坚持文本的开放性的理论还有很多,如强调“在封闭中开放”的观点。“在封闭中开放”是文本的自律与自足研究的溢出形式,从形式主义、新批评、结构主义一直到现象学、接受美学、读者反应批评,都存在着这种观念。在这些理论批评的内部,文本看似封闭,实则具有开放性的空间,文本的细读批评看似是对语言核心功能的强调,但语言的敏感性也指向文本外在的意义,正如伊格尔顿所说的,作为一个批评家,“如果在语言的问题上不敏感,那么对社会和政治问题不可能敏感”[9]。同样,语言的“陌生化”首先必须把握语言之外的社会、历史、文化等,这样才能领会某种语言在什么场合是“陌生的”。美国文学理论家卡勒也有类似的判断,他在《文学理论》中谈到文学理论研究是一种区别“杂草”的工作:“杂草”与有用的植物之间并未存在一种明确的界限,所以“文学是什么”的问题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虚空的问题[10],关键在于在何种意义上区别文学与非文学,所以那种所谓的文本自律性其实也是不周延的。除此之外,法国学者克里斯蒂娃提出的“互文性”概念也存在着文本的开放意识,她在1966年发表的《词语、对话、小说》中,通过对巴赫金文本的分析,提出:“每一个语词(文本)都是语词与语词(文本与文本)的交汇,至少有一个他语词(他文本)在交汇处被读出。”[11]对于文学文本来说,互文性影响的是词语与词语、文本与文本之间的意义关系。正是有了文本的“互文性”,文本的意义来源与呈现才是一种关联属性,这个关联属性使文本意义来源问题再度处于一种语境化的阐释境况之中。上述这些文本阐释理论的提出都离不开现代语言学的发展,特别是在结构主义、符号学、后结构主义、解释学等理论观念的影响和推动,在这些理论的重新阐发之下,“文本”的概念与现代语言批评的成果进一步相联系,语言学、符号学、媒介学等跨学科的研究更加赋予了文本这一概念丰富的和复杂的内涵,也让文本阐释问题变成了更多的理论批评绕不开的问题。在这些理论批评的范围内,文本阐释不同于传统的文学批评,文本阐释比文学批评具有更多的阐释学的理论支撑,也是一个存在较大理论开掘空间的领域。
文本究竟是自律的还是开放的,这似乎没有一个正解。但正因为此,才凸显了文本阐释的公共性问题。在文本阐释中,文本的封闭与开放应该是一种张力的存在,既不是非此即彼的,也不是绝对封闭与开放的。文本的封闭使阐释行为可以发挥现代语言学批评的方法论优势,见微知著地获得文本意义的复杂性;文本的开放则给意义的共享理解及阐释的公共性行为提供了契机。在文本意义的确定语境下,阐释活动其实面对的就是一个封闭与开放互为辩证存在的文本。这种辩证的文本也是公共阐释的对象,在公共阐释的含义上,也可以很好地调节文本的封闭与开放的问题。公共阐释论其中蕴含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以文本为核心的阐释,这离不开在封闭与开放的辩证关系中的文本意义的存在。例如,《公共阐释论纲》中提出:
阐释作为人的存在和社会存在的一种方式,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从文本对象自在的意义出发,以概括和总结出我们关于社会的确切、恰当的理解和认识,即基本符合事物发展本来面目的理解和认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个人关于社会的阐释要能够说服人,就必须有公共的承认,提升为公共阐释。实际上,阐释本身就是一种公共行为,因为阐释的目的就在于把对象的真相或事物的本来面目告诉别人。借用伽达默尔的话来说就是,当我们面对一个意识性文本的时候,当我们很难理解和认识这个对象的时候,阐释居间说话。也就是说,阐释是人类观察和认识世界的不可或缺的中介[12]。
作为公共阐释对象的文本,无论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传达出来的意义都不是任意的。无论一个文本包含多少衍生意义,都可以根据既定语境来确定语义的有限性,从而产生共同语境下的阐释主体,“同一主体的不同理解,是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如此理解不被共享,则应归属私人理解而失去阐释意义”[1]。所以,文本的封闭与开放的辩证张力形式其实意味着无论文本是自律论的还是开放的,当文本及其意义属性被阐释主体所认知,那就意味着文本意义的呈现就会以不同方式被把握与呈现,这也恰恰说明了文本的阐释其实正是一种公共阐释行为,这种公共阐释行为是阐释主体和对象的“居间说话”,是在阐释的公共性、共度性等层面上的文本意义的修辞呈现与意义的多元展开。这也意味着公共阐释其实也强调一种开放的语境,这种开放的语境决定文本的意义之源及其展开。文本的封闭隐含着文本意义的预设,文本的开放强调的是文本意义的读解呈现,但当这两种文本读解过程统一到阐释的公共性与共度性时,作为理解与交流的阐释的共享就发生了。在这个意义上,阐释的公共性也是一种阐释的美学,这种阐释的美学强调在文本的封闭与开放的辩证存在中展现文本阐释的价值与意义,公共阐释论的阐释原则也使文本理论研究有了不同的美学蕴含。
三、公共阐释论:作为一种阐释的美学的理论创新
公共阐释论既强调阐释本身的特征,同时也在文本层面上重视阐释的批评与实践,在阐释学基本理论层面有明显的理论创新,体现了一种具有鲜明理论建构导向的阐释的美学。这种创新性体现为对公共理性基本内涵的深入挖掘、对公共阐释的六大特征的精约细微的理论概括以及对个体阐释的公共约束的理论分析。以这三方面理论建构为基础,建立了系统的公共阐释的理论框架。在对公共理性基本内涵的挖掘中,张江教授从公共理性的主体要素、目标、运行范式、同一理解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公共理性的生成和存在,提出基于人类相互理解与交流需要的阐释学基本问题,既对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德里达、罗蒂等人的阐释学以及相关理论有所呼应,同时又较为深入地触及了“诸多有关阐释的元理论问题”[1],可以说是对当代阐释学重要的理论丰富。在对公共阐释的六大特征分析中,强调的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1]的概念,“普遍的历史前提”与“以文本为意义对象”既彰显了公共阐释论的哲学基础和理论前提,同时也强调了文本阐释的意义和目标,对当代文本阐释的批评实践有明显的理论推动。
西方阐释学理论同样重视文本阐释的问题,在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以及伽达默尔的理论中,文本阐释不断从阐释学的理论元问题中凸显出来。例如,“施莱尔马赫关注的是文本”[13],伽达默尔则提出:“艺术家作为解释者,并不比普通的接受者有更大的权威性。就他反思他自己的作品而言,他就是他自己的读者。他作为反思者所具有的看法并不具有权威性。解释的唯一标准就是他的作品的意蕴(Sinngehalt),即作品所‘意指’的东西。”[14]伽达默尔等西方阐释学理论提出的“前见”“视阈融合”“解释的循环”等概念是基于文本出发的,这是当代西方解释学理论最具美学要素的内容。在这方面,公共阐释论有明显的理论发展,公共阐释论提出的公共阐释具有理性、澄明性、公度性、建构性、超越性、反思性特征,不但切合阐释学的理论发展脉络,而且在学理层面自成一体,是对当代阐释学理论融会贯通所得出的理论见识,在阐释学美学的层面极大地推动了阐释学元问题的研究。
此外,对个体阐释的公共约束的阐述是公共阐释论最具理论思辨性的内容。从理论上阐释公共阐释论的基本原则与理论方略,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个体阐释与公共阐释、私人阐释与公共阐释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公共阐释论提出的是从语言的公共性角度破解私人阐释、个体阐释与公共阐释的关系,公共阐释论强调阐释语言的公共性,以阐释语言的公共性阐明、修正和发展了个体阐释、私人阐释和公共阐释的复杂关系:
语言的公共性确立个体阐释的开放意义。语言是公共思维活动的存在方式。生活共同体就是语言共同体。语言的规则必须统一,为语言共同体所遵守。没有规则的语言不成其为语言。语言是交流的。不能交流的音响和符号不是语言。以交流为目的的语言,必须为常人所理解。只有“公共语言”,没有“私人语言”。所谓“私人语言”,已经被历史和实践所否证。阐释是语言的阐释。有效的理解和阐释,以公共语言为载体和内容。阐释的合法性,以词语和规则的确定性为前提。文本的确定语境规定了阐释的确定维度,为语言共同体所接受[1]。
语言的公共性确定了文本意义生成的公共语境,它使共享、交流与可理解的阐释成为可能。在这个层面上,个体阐释成为可共享的阐释,也成了基于交流和理解的阐释。公共阐释论通过语言的公共性确立了阐释的历史性,也使阐释的主体成为历史的主体,从而避免了个体阐释、私人阐释与公共阐释之间的矛盾。在一次访谈中,张江教授提出,阐释首先是一种权力,但有了这个权力还不等于实现了这个权力,而是必须让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自己的阐释,在相互对话交流中不断修正自己的阐释,“让自己的个体阐释变成公共阐释,即一种有理性、有倾向、目标大致一致的阐释”[15]。这也正是公共阐释所要追求的目标,公共阐释的反思性、建构性以及澄明性等理论特征在此意义上具有了美学层面上的价值。
作为一种阐释的美学,公共阐释论强调阐释活动和阐释行为的公共语境和公共空间,在解决了私人阐释、个体阐释与公共阐释的理论复杂性的同时,也给当代文本阐释学的理论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方案,那就是无论阐释是在何种意义上进行和展开,阐释的宗旨和最终目的都要回到阐释的文本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上来。这也是作为一种阐释的美学的核心问题。在当代文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理论思潮和理论流派只要是冠以文学理论和文学的阐释行为,都面临着文本阐释的合理性和限度问题。在这方面,西方学者曾经做出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如美国学者保罗·德曼的《洞视与盲见》借对德国诗人里尔克诗歌的解读提出了阅读的修辞与寓言观念,认为文本意义阐释的过程是意义的不可见和遮蔽的过程,在这个立场上,文本阐释的洞见与盲视并存。其他学者如约翰·斯道雷(John Storey)、彼得·巴里(Barry P)、法国当代文化理论家安托万·孔帕尼翁(Antoine Compagnon)、美国学者杰弗里·J.威廉斯(Jeffrey J.Williams)等,也都在晚近的文学理论探究中对文本阐释活动做出了较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这也使阐释的有效性问题成为文本阐释的关键问题走向文学理论的前台。但综合来看,这些学者提出的文本阐释问题还没有走出“西方文本阐释理论在中国”的框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学者自身的阐释学理论建构尤其重要,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对西方阐释学理论在借鉴、接受中融会贯通的创造意识,需要的是在面向当代中国文本批评实践中“有效把握‘中国经验’,恰当表达‘中国经验’,合理言说‘中国经验’”[16]。公共阐释论对阐释学基本问题的研究,其真正着力处不是对西方阐释学理论和基本问题的一般概述,也不是对西方阐释学理论的单纯的反思批判,而突出的正是学理层面上的系统创造和思想层面上的体系建构,其独特的理论视角与鲜明的本位立场是这种阐释的美学的独具一格的理论创见,也是它吸引学界的地方。
参考文献:
[1] 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2] 周启超:《“作品理论”/“文本理论”与当代文论的话语革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年第4期。
[3] 莫瑞·克里克:《批评旅途:六十年代之后》,李自修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4] 特里·伊格尔顿:《理论之后》,商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页。
[5] 张江、伊拉莎白·梅内迪等:《文本的角色——关于强制阐释的对话》,《文艺研究》2017年第6期。
[6] 段吉方:《阐释的超越与回归》,《学术研究》2016年第12期。
[7] 罗兰·巴特:《从作品到文本》,《文艺理论研究》1988年第5期。
[8] 安伯托·艾柯:《开放的作品》,刘儒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
[9] 特里·伊格尔顿:《如何读诗》,陈太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10] 乔纳森·卡勒:《文学理论》,李平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11] 朱莉娅·克里斯蒂娃:《词语、对话和小说》,《当代修辞学》2012年第4期。
[12] 张江、迈克·费瑟斯通:《作为一种公共行为的阐释——张江与迈克·费瑟斯通的对话》,《学术研究》2017年第11期。
[13] 帕特里夏·奥坦伯德·约翰逊:《伽达默尔》,何卫平译,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4页。
[14]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Ⅰ卷),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15] 张江、约翰·汤普森:《公共阐释还是社会阐释——张江与约翰· 汤普森的对话》,《学术研究》2017年第11期。
[16] 段吉方:《“中国经验”与当代中国文论话语体系构建》,《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