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为承认而斗争
——魁北克与“独特社会”

2018-02-11

关键词:魁北克特鲁多泰勒

李 亢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从同化到容纳——独特性的幸存与延续

1763年,当英国国王乔治三世赢得对法国的七年战争并从法国手中夺走了美洲大陆上广阔的新法兰西时,他面对的是前殖民者留下的近七万名操着不同的语言、传承着不同的文化与法律、信仰着不同宗教的居民。法国毕竟已经在此地经营了一百多年,它的影响力不会因为一场战争的失败而迅速消褪。而对于这些法裔居民来说,面对着新的统治者,他们最担心的是自己的语言、文化、法律以及宗教信仰的丧失。事实证明,他们并非杞人忧天。在英国征服新法兰西的同一年,英王乔治三世颁布了《1763年皇家宣言》(Royal Proclamation of 1763),在这片被征服的土地上建立了一个新的省——魁北克。同时,作为天主教徒的法裔在事实上被排斥担任公职[1],并且,殖民当局还试图将英国的普通法引入这片新征服的土地[2]。看起来,对法裔的同化似乎是不可避免了。

然而与此同时,英国在南部的13个殖民地,却越来越表现出让殖民当局不安的迹象。这13个殖民地后来爆发的革命,也即美国独立战争,固然如其《独立宣言》上所说,有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但一个没有被摆上台面的理由是:北部法国的威胁被消除之后,13个殖民地的政治精英们已经不再依赖于英国的保护了[3]。同源同宗的人尚且如此,面对在魁北克数量上占压倒优势的语言、文化,乃至宗教都不同的法裔,英国殖民者陷入了沉思。最终,为了安抚魁北克的法裔居民,确保他们对英王的效忠,稳住北方的地盘,同时也鉴于先前同化政策的失败,在征服魁北克的11年后,英国颁布了《1774年魁北克法》。《1774年魁北克法》承认了法裔信仰罗马天主教的自由,允许天主教徒担任公职,并恢复了法国的民法在法裔中的适用[4]。同时,这一法令也没有在法语问题上做干涉,这意味着法裔今后可以自由地使用法语。对于加尼翁(Alain-G Gagnon)和特金(Luc Turgeon)两位学者来说,《1774年魁北克法》的意义在于,它相当于英国为殖民地制定的宪法,它承认了魁北克法裔在宗教信仰和使用法语上的自由,维持了民法制度。同时,或许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1774年魁北克法》承认了魁北克的独特性。及至1867年加拿大自治领在英国的主导下建立,并通过至今仍然作为加拿大宪法一部分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构建了一个以法裔人口占绝对多数的魁北克省,魁北克的独特性最终被制度化[5]。

考虑到在此一百余年后,魁北克为了自身的独特性获得宪法的承认而与加拿大联邦以及其余诸省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学者们所谓1867年魁北克独特性既已被制度化的论断,不过是通过理论上的拟制,从而为魁北克的独特性应获承认寻找依据。但是,显而易见的是,《1867年英属北美法》为加拿大确立了多民族联邦制。所谓“多民族联邦制”,用加拿大政治哲学家金里卡(Will Kymlicka)教授的话说,即是指“创造一个联邦或准联邦的亚单位,从而少数群体在其中可以成为地方上的多数,进而能够实践有意义的自治”[6]。作为加拿大宪法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所确立的魁北克省,即是一个法裔占压倒性多数的省,它与其他英裔人口占多数的省一起,组成了加拿大联邦。加拿大也是近代以来第一个尝试用联邦制来调和多民族的国家。对于保存法裔在语言、文化、法律、宗教等方面的独特性来说,这一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促使注定将在这个国家成为少数的法裔却能在一个省占压倒性多数,从而其可以利用该省的制度资源,使其独特性得以存续和发展。从《1774年魁北克法》到《1867年英属北美法》,作为被征服者的魁北克法裔最终避免了被同化的命运,他们所珍视的传统得以继续流传了下来*塔利(James Tully)教授认为,征服者之所以在这里并没有中断被征服者的传统与习俗,乃是基于延续与同意之常规这种辉格党人“古宪法”哲学的规范基础。也即一国之法律、宗教与财产制度等应在被征服之后延续下来,同时,除非被征服者同意,这些也不应被改变。参见詹姆斯·塔利:《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黄俊龙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158页。。

二、农业、天主教与守夜人——独特性与因循传统

此后,随着英裔的移民越来越多,法裔在加拿大境内逐渐变成了少数族群。与此同时,在加拿大首任总理麦克唐纳长达19年的执政期间,他试图打造一个中央集权型的加拿大,这也让魁北克人感受到了自身独特性有可能会被这种高度的大一统所吞噬的危险。然而,拜多民族联邦制所赐,魁北克人拥有自己的立法机关——这与权力下放前的英国形成了显著的区别以及不受制于联邦中央的省长。职是之故,代表魁北克人利益的省长与麦克唐纳的联邦政府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抵制其中央集权的计划。除了政治上的斗争,理论的武器更为重要。魁北克的法官洛朗热(Thomas J. J. Loranger)于1884年在他的宪法学专著中清晰地表达了一种所谓的“盟约理论”(Compact Theory),强调加拿大各省在1867年通过达成一项盟约(即作为加拿大宪法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而创造了加拿大联邦,至于英国议会通过《1867年英属北美法》的行为,仅仅是对各省达成的这一盟约的批准[7]。因此,从这个逻辑出发,被创造者的地位不能超过创造者,反而是创造者对被创造者的行为有最终的裁决权。这一理论被魁北克的政治家们娴熟地运用,从而挫败了麦克唐纳中央集权的计划,他们相信,这能有效避免魁北克的独特的语言、文化、宗教、法律等受到大一统破坏。

麦克唐纳中央集权之梦破碎了,加拿大从此一无反顾地向地方分权(decentralization)的方向狂奔,这为1936年当选魁北克省长的杜普莱西斯(Maurice Duplessis)维护魁北克的独特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面对20世纪30年代急速变化的外部世界,杜普莱西斯以一种保守主义的视角看待魁北克的独特性。他以法裔代言人自居,试图将魁北克与加拿大其他地区,甚至是与现代世界隔离开来,从而维护魁北克的独特性。杜普莱西斯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传统的魁北克法裔来说,天主教是他们生活的核心,并且,越是在广大的底层,天主教的影响力就越大,它几乎控制了农村和县城所有的市民生活[8]。举凡医院、学校,乃至社会服务,都由教会所控制。对此,杜普莱西斯予以强烈的支持和保护,力图避免现代生活影响到魁北克,破坏教会在魁北克社会中的主导地位。

其次,与许多传统社会类似,魁北克也是以农业社会占主导,只是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其他社会改变了先前的面貌,而杜普莱西斯则继续坚持农业在魁北克的地位。杜普莱西斯通过建立农业信贷以及其他多种方式给农民提供帮助,他在许多场合宣布:“农业是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我们必须维持和保护我们的农村基础。”[9]

复次,尽管20世纪以来一个普遍的趋势是国家权力开始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看得见的手来加速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兴起更需要政府的参与,但杜普莱西斯省长对此坚决拒绝。他的政府仍然奉行19世纪的自由放任原则,甘当守夜人的角色,并且这还不仅仅体现在绝少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上。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1943年,有政党提出一项法案,即对6到14岁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彼时,义务教育早已具有举世公认的价值,并几乎已在西方国家普及。然而杜普莱西斯却表现出了强烈的抵制:“我反对它!只有父母才对孩子的教育负责。如果他们想把孩子留在家里,或者送去工作,那是他们的权利。”[10]

最后,面对联邦政府试图建立福利国家的企图有可能削弱魁北克的自治,杜普莱西斯在1953年召集了由特伦布莱(Thomas Tremblay)法官任主席的皇家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f Inquiry on Constitutional Problems)并在三年后出版了最终的报告。这份后来被称作“特伦布莱报告”(Tremblay Report)的文件娴熟地运用“盟约理论”,反击联邦政府试图对魁北克省的干涉,而报告的基本结论,根据历史学家罗素(Peter Russell)的总结,即“如果魁北克要享有联邦盟约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维护其独特社会,则联邦政府对省自治的侵犯就必须被检讨”[11]。

从1936年到1959年,杜普莱西斯间断统治魁北克长达18年。就在同一时期,在西方世界,一些根本性的变革开始发生:福利国家兴起、行政权力扩张以及政府角色转换。然而,杜普莱西斯以维护魁北克的独特性为由,将魁北克完全封闭起来,拒斥外部世界已然发生的巨大的变化,拒斥现代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经济上坚持农业主义,同时支持天主教教会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一方面确实保持了魁北克的传统面貌,另一方面,也使得魁北克显然已经跟不上加拿大其他省的发展节奏了。加之其政权的腐败、操纵选举以及对工会的打压,杜普莱西斯统治的这一时期,后来被称作“大黑暗时代”(The Great Darkness)*关于杜普莱西斯省长与“大黑暗时代”,中文文献中最详尽的阐述与分析可见王建波:《保守主义视域下的“大黑暗”》,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三、从平静革命到宪法斗争——进入宪法话语的“独特社会”

魁北克人逐渐意识到,维护自身的独特性,并不意味着要与时代脱节。1960年,反对党上台,新任省长是来自自由党的让·莱瑟维(Jean Lesage)。莱瑟维省长也在许多场合强调魁北克的独特性,他说:“我们省具有特殊的特点,独有的特征,保护它们是我们省的责任,我们省也有权力去发展它们。”[12]然而,与杜普莱西斯不同,莱瑟维省长并不认为维护魁北克的独特性就是维护一个以农业和天主教教会为主导的传统社会。莱瑟维省长甫一上任,就开始进行大刀阔斧的现代化改革,与此同时,整个社会都参与了这场巨变,被杜普莱西斯政权压抑许久的城市精英展现出了空前的激情与活力,这使得魁北克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时的媒体将这一过程称作“平静革命”(Quiet Revolution)。

一方面,政府开始积极介入经济活动。1963年,主要的私有电力公司被国有化。同时,政府还在钢铁、养老金、采矿、石油等领域核心部门建立了新的国营企业[13]。另一方面,天主教无所不在的主导地位被打破,世俗化进程迅猛开展。在加拿大建国八年后,魁北克政府便取消了教育部,因为天主教的神职人员认为,家庭和教堂而非国家才应当主导教育,这实际上是默许了天主教教会对学校的全面控制[14]。而莱瑟维政府则不仅恢复了已被废止近九十年的教育部,更在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打破了原本由天主教教会所垄断的教育领域。例如,魁北克省最大的法语学校蒙特利尔大学长期由蒙特利尔天主教大主教担任学监(Chancellor),作为学监的天主教大主教实际地参与学校的行政事务,并拥有类似行政首长的权力,比如主持学校的各项会议、表决时有投决定票的权力等。但在1967年,蒙特利尔大学颁布了新的章程,校长(Rector)开始主导大学的行政事务,而学监则成了一个荣誉性的职位[15]。除了教育之外,医疗、社会服务等许多领域,世俗化进程都在迅猛发展,政府也开始积极介入。

平静革命在极短的时间内彻底改变了魁北克的面貌,它使魁北克与世界接轨,经济、社会等领域都步入了现代化,同时,也证明了魁北克人在建设自己家园方面具有超强的能力与智慧。如果说杜普莱西斯对魁北克独特性的强调,着重点在于维护魁北克经济上以农业为核心、社会上以天主教为主导的这样一种传统价值,那么到了平静革命时期,随着魁北克人自信心的高涨,加之国际背景下民族独立运动的风起云涌,魁北克政治精英们则对独特性的强调加入了民族主义的色彩。也正是为了回应魁北克日益突出的民族主义情绪,1963年7月,时任加拿大联邦总理的皮尔逊(Lester B. Pearson)成立了“双语和双元文化皇家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 Bilingualism and Biculturalism),试图缓解魁北克与联邦政府的紧张关系。1965年1月,该委员会出版了一份初步的报告,根据奥尼尔(Brian O'Neal)的考证,“独特社会”这一称呼第一次出现在了加拿大政治与宪法的话语中。这份报告强调,魁北克社会“不仅是独特的,并且这一社会的个体成员过着与加拿大英语地区(English-speaking Canada)完全不同的生活”[12]。

然而,“独特社会”这一术语一方面暗含着魁北克因为代表着法语文化,从而有不同于其他省份的特殊地位的意思,因此,它遭到了联邦政府内部的一些主张诸省平等并有中央集权倾向的人士的反对,这其中便包括了在1968年就任加拿大总理的特鲁多(Pierre Trudeau)[16];另一方面,“独特社会”还暗含着另一层意思,即魁北克属于加拿大——正因为其是加拿大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相比,才能显出独特性。随着魁北克民族主义越来越激烈,“独特社会”显然已经满足不了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了。1970年10月,追求魁北克独立的激进组织魁北克解放阵线(Front de libération du Québec)在蒙特利尔绑架了英国的一位外交官和魁北克省的一位部长,后者更是在随后惨被处决,史称“十月危机”。联邦政府派出军队进驻蒙特利尔,以绝不妥协的姿态平息了这场危机。这一血腥的事件使得魁北克人不再支持以暴力手段支持魁北克独立,但同时也促使主张通过和平手段脱离加拿大的政党在魁北克脱颖而出。

1976年,主张分离的魁北克人党在大选中破天荒地取得了胜利,莱维斯克(René Lévesque)出任省长,并在四年后就魁北克与加拿大的关系问题举行了第一次公投。对于魁北克人党来说,这次公投以失败告终,有60%的魁北克人不支持分离。而时任联邦政府总理的特鲁多此时也雄心勃勃。由于加拿大自立国以来,作为宪法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的修正权就控制在英国议会手中,特鲁多总理希图借助联邦阵营在魁北克公投中获胜的舆论优势,获得民众和诸省的支持,从英国议会收回《1867年英属北美法》,同时制定宪法的修正规则和一部《权利宪章》。在加拿大的语境中,这一事件有一个专门的术语来称呼,即“宪法回归”(Patriation)或者“收回宪法”(Patriate Constitution)。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相当于加拿大的重新制宪。

由于联邦政府与诸省对宪法修正规则中和权利宪章存在严重分歧,而最高法院又要求联邦政府所实施的这一“宪法回归”必须获得“显著多数(substantial degree)”省份的同意[17],通过艰苦而又漫长的谈判,1981年11月,联邦政府最终踢开态度最强硬的魁北克省,与其他九省达成协议,从而完成了此次宪法改革,这相当于将魁北克排斥出了加拿大新宪法,而魁北克对联邦政府与其余九省就宪法问题达成的协议也不予承认。对于魁北克的莱维斯克省长来说,从公投到新宪法的批准,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遭遇到两次重大的打击,这使得他开始调整策略,不再过分强调对魁北克独立的追求,而是以要求新宪法直接承认魁北克的独特性为前提,换取魁北克省对特鲁多宪法改革计划的支持。1981年11月,魁北克国民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该决议列出了魁北克接受联邦政府宪法改革(包括收回宪法、制定宪法修正程序以及权利宪章等)的必要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要求新宪法必须承认魁北克的独特性:

魁北克国民议会认识到了魁北克人民自决之权利,同时对于任何影响到魁北克权利和权力之宪法变动,魁北克国民议会都作为完整之一方行使着历史性权利,兹宣告:除非满足如下条件,否则不会接受收回宪法之计划:1.它必须承认,加拿大两个创始民族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平等的,而魁北克,基于其语言、文化、制度,在加拿大联邦制度内形成了一个独特社会,并具有一个独特的民族共同体(national community)所有之属性。[18]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魁北克的立法机关正式要求加拿大联邦通过宪法承认魁北克是一个“独特社会”。一方面,这反映出在分离之路暂时被封死后,魁北克的政治精英们认为即使被迫留在加拿大联邦之内,也应当争取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魁北克人作为加拿大境内的少数族群,确实担忧其基于语言、文化、制度等方面的独特性是否会被庞大的英语文化所同化。最重要的是,“独特社会”并不只是一个荣誉头衔,它一方面伴随着宪法必须授予或承认魁北克在维系和繁荣其独特性方面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里,宪法中的独特社会条款可以直接被法官引用,从而做出有利于魁北克的判决。然而,魁北克的对手,也即作为联邦政府总理的特鲁多对此却并不赞同。特鲁多反对在宪法中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特鲁多基于自由主义原则,崇尚的是人人平等。一个人既不能因特定的族群、语言、宗教等受到歧视,当然也不能因此获得更高的地位。尽管20世纪80年代恰是社群主义风靡的时代,但特鲁多坚持的仍然是传统的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他力图在加拿大的新宪法中载入一部《权利宪章》,目的正是为了超越族群之争,打造一个由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加拿大。特鲁多总理本人解释过他推行《权利宪章》的用意:“加拿大人几乎是本能地倾向于说自己是法裔加拿大人、或英裔加拿大人、或乌克兰裔加拿大人或其他什么人,或者仅仅说是新加拿大人。但加拿大本身是什么?有了宪章,我们可以说,加拿大是一个人人平等并且人人都共享着一些基于自由的基本价值观的社会。”[19]尽管加拿大有不同的族群以及其他各种来自不同国家的移民,但当每个人都在加拿大新宪法下享有个人权利,参与民主政治,一个基于国家认同为核心的泛加拿大认同就易于形成,从而有利于加拿大的统一。如果过分强调族群,特别是在宪法中强调以特定族群占多数的省具有独特性,就不利于一个泛加拿大认同的产生。

第二,特鲁多坚持诸省平等,反对给予任何特定省份以特殊的地位。他直言:“除非所有省份都与中央政府有基本相同的关系,否则联邦制没法运转。”[20]尽管魁北克的省界与法语裔族群的分布有着高度的重和,但在特鲁多看来,魁北克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母语为法语的加拿大人,因为加拿大法语裔在加拿大任何一个省都有分布,而魁北克境内也并非都是法语裔[21]*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族群之间的不断交流,传统上以血统为主的认同渐渐淡化,而以语言为基础的认同日益凸显。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讲英语者”(anglophone)和“讲法语者”(francophone)这些词开始被采用。参见Will Kymlicka, Social unity in a liberal state,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vol. 13, no. 1, 1996, p.114.而先前与血统有关的词,例如“英裔加拿大人”(Egnlish-Canadian),除了仍然可以表示血统上的关系外,在一定语境下也可以表示第一语言为英语的加拿大人。除此之外,意思上更准确的English-speaking Canadian与French-speaking Canadian也被广泛使用,以尽可能地澄清以语言而非血统为基础的认同。有鉴于此,本文在叙述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加拿大历史时,将主要使用“英语裔”和“法语裔”这样的表述。。因此,魁北克只是联邦的省份之一,与其他省份都是平等的,并不能以加拿大法语裔的代言人自居而拥有特殊的地位。职是之故,特鲁多甫一上任,就着手通过了《官方语言法》(Offical Languages Act),赋予英文和法文在联邦政府机关平等的地位,并终于在1982年将双语原则写入了加拿大的《权利宪章》。特鲁多的这些努力是避免将语言与特定的地域联系在一起,将包括魁北克人在内的全体加拿大法语裔的认同导向国家*对此,加拿大著名哲学家金里卡并不认同。金里卡教授认为,尽管确如特鲁多所说,法裔分布在加拿大的每一个省,但仍然主要集中于魁北克。倘若如特鲁多这样在包括魁北克在内的加拿大全境推广双语政策,这就意味着在魁北克确立英文的官方地位。因此,除非承认魁北克的特殊地位,否则这种双语政策仍然会被魁北克人视为对他们自身存在的一种威胁。“大多数人都相信,只有当一个充满活力的法语文化在魁北克生存,它才能够在加拿大生存。”参见Will Kymlicka, Finding Our Way Rethinking Ethnocultural Relations in Canad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133-134.。

四、追求承认——宪法门外的魁北克与命途多舛的“独特社会”

魁北克拒绝签署加拿大的新宪法,除非宪法中承认魁北克是“独特社会”;与此同时,特鲁多所领导的联邦政府也不愿意妥协。一切都只有在政党轮替之后,才能带来转变的契机。1984年,作为反对党的保守党上台,马尔罗尼(Martin Mulroney)就任联邦总理,次年,魁北克也实现政党轮替,态度较温和的魁北克自由党代替了以魁北克独立为终极目标的魁北克人党,布拉萨(Robert Bourassa)成了新任省长。联邦政府开始与魁北克省以及其余九省就通过修改加拿大宪法以满足魁北克的要求展开了密切的接触。最终,在1987年4月,马尔罗尼总理与加拿大十省省长在距离渥太华不远的米奇湖(Meech Lake)达成协议,后世称之为《米奇湖协议》(The Meech Lake Accord)。根据《米奇湖协议》,加拿大的宪法中将增加这样的表述:

(1)对加拿大宪法,应当以与如下所列相一致的方式进行解释:

(a)承认法语裔加拿大人的存在,他们集中于魁北克,但也分布于加拿大各处;同时,承认英语裔加拿大人的存在,他们集中于魁北克以外,但也分布在魁北克。他们构成了加拿大的基本特质。

(b)承认魁北克在加拿大内构成了一个独特社会。

……

(3)肯定魁北克的议会与政府在保护和促进前述第1条b款中所提到的魁北克的独特身份中的作用。[22]

同时,《米奇湖协议》中所确定的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至少有三名要来自魁北克。

尽管联邦政府总理与十省省长就宪法修正达成了协议,但还需要联邦议会和各省的立法机关批准。由于《米奇湖协议》中的宪法修正案涉及到最高法院的组成等问题,根据加拿大《1982年宪法法》第41条和第39条,需要联邦议会与各省立法机关全体一致通过,期限是三年。鉴于宪法修正案对自身有利,特别是满足了被承认为一个“独特社会”的要求,魁北克省立法机关率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然而与此同时,对《米奇湖协议》的反对也日益俱增,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反对阵营里份量最重的人物便是前总理特鲁多。如前所述,特鲁多力图打造一个以加拿大国家为核心、以人人平等为前提以及以每个人都在宪法下享有个人权利、参与民主政治为内容的超越族群的泛加拿大认同。同时,特鲁多也坚持诸省平等。然而,《米奇湖协议》对魁北克“独特社会”的承认,是在固化对特定族群的认同,不利于一个泛加拿大认同的产生,同时,也暗含了作为十省之一的魁北克有超越其他省份特殊地位的意思。1987年5月27日,加拿大重要媒体《多伦多星报》发表了特鲁多的文章《对一个加拿大之梦说再见》。如同特鲁多的一位前同事所评价的那样,这篇文章没有法律上的分析,有的只是政治上与情绪上的攻击[23]。特鲁多在文中说,因为《米奇湖协议》对魁北克作为“独特社会”的承认,“那些为了‘一个加拿大,两种语言和多元文化’而奋斗的加拿大人,要对他们的梦想说再见了:我们从此有了两个加拿大,每个都根据自己的语言来划定界线”[24]。由于特鲁多在加拿大的重要地位,他的振臂高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米奇湖协议》的前景蒙上了阴影。

第二,加拿大英语地区对《米奇湖协议》深怀戒备,而这主要是源于对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的不满。如同克雷特(Jean Crête)和布莱(André Blais)通过公共舆论的数据表明,英语裔加拿大人抵制《米奇湖协议》,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独特社会”条款[25]。加拿大英语地区对《米奇湖协议》的不满因为与魁北克有关的一起法律事件而大大加深。由于魁北克通过的《法语宪章》(又称101法案,Bill 101)严格限制商业标志中出现除法语之外的语言,在一起诉讼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决魁北克的101法案违反了《权利宪章》中所保障的表达自由。然而,魁北克省立法机关当即诉诸《权利宪章》第33条的“尽管条款(notwithstanding clause)”*第33条的“尽管条款”授权各省的立法机关可以宣布《权利宪章》中所列的大部分权利在其管辖范围内不适用。之所以有这样一种规定,乃是因为当初诸省对特鲁多试图将《权利宪章》载入宪法相当抵制,省长们认为依据《权利宪章》所进行的违宪审查会侵犯到本省立法机关的管辖权,而加拿大长期受英国的政治制度与观念的影响,坚持立法机关至上,对由法院保障权利的模式也较为陌生。特鲁多所代表的联邦政府为了争取诸省对《权利宪章》的赞同,最终与省长们达成了此项妥协。关于加拿大的这一“尽管条款”的起源、内容以及适用,参见David Johansen and Philip Rosen, The Notwithstanding Clause of the Charter, Background Paper No BP-194-E, Library of Parliament, 2012.,宣布“表达自由”在本省不适用,从而规避了最高法院的判决。魁北克的这一行为在加拿大英语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特别是发生在诸省立法机关表决《米奇湖协议》的关键时刻,更是加深了人们对承认魁北克“独特社会”的质疑。

然而,尽管有特鲁多的强烈反对和一些英语裔加拿大人的不满,对于多数政治精英来说,《米奇湖协议》通过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确实可以解决加拿大在宪法上的分裂,将魁北克重新拉回加拿大宪法,因此,这一协议在一个又一个的省获得通过。在当时,几乎没有人能想到,最终通过临门一脚杀死《米奇湖协议》的却是在加拿大被称作“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的原住民。由于新不伦瑞克、马尼托巴以及纽芬兰三省在《米奇湖协议》签署后发生了政党轮替,新任省长对其前任所签署的这一协议并不热衷,但最终经过各方努力,新不伦瑞克省省长转向了对《米奇湖协议》的支持,同时该省立法机关也通过了此协议,而马尼托巴与纽芬兰两个省也承诺会在截止日期前将《米奇湖协议》交付省立法机关表决。1990年6月9日,距离6月23日的截止日期只剩下14天,马尼托巴省终于将表决《米奇湖协议》提上日程。由于截止日期迫近,必须采取一些非常规的程序才能在截止日期之前表决,而这些非常规程序需要立法机关的全体议员一致同意。而马尼托巴立法机关的唯一一名原住名议员哈珀(Elijah Harper)数次投下了反对票,从而使得《米奇湖协议》无法在截止日期前交付表决而流产,也即无法满足此次宪法修正联邦与十省全体一致的要求[26]。

无疑,哈珀以一人之力,使《米奇湖协议》胎死腹中,然而,他的背后却是加拿大全部的原住民,传达的是当以法语裔为主的魁北克被视为“独特社会”后,原住民对其自身惨遭忽视的不满。很明显,如果魁北克可被称为一个“独特社会”,那么身为原住民的第一民族基于其语言、文化以及制度的独特性远远要超过英语裔加拿大人与法语裔加拿大人之间的差异,完全更有资格被称作一个“独特社会”。哈珀后来这样解释他的这一改变加拿大历史进程的行为:“我反对《米奇湖协议》,因为我们没有被纳入宪法。我们要去承认魁北克是一个独特社会,而我们作为原住民族却完全被忽略不计。”[27]

为了挽回《米奇湖协议》的失败,尽最大努力将魁北克拉回加拿大宪法,1992年,联邦政府再次与各省商议,最终达成了关于宪法修正的《夏洛特敦协议》(Charlottetown Accord),并决定当年10月以省为单位进行全民公投。《夏洛特敦协议》为了平息各方的利益,煞费苦心:一方面,它满足了魁北克被承认为“独特社会”的要求,但另一方面,为了平息英语省份民众的不满,在要授予魁北克实际权力方面,显得较为保守。同时,《夏洛特敦协议》也吸取了《米奇湖协议》失败的教训,一方面,对“独特社会”的涵义做了明确,认为其包含“法语裔占多数、独特的文化以及民法传统”;另一方面,将在宪法中载入原住民的自治权,并承认原住民的政府是除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以外的“第三级政府(Third Order of Government)”。然而,《夏洛特敦协议》却在公投中失败,包括魁北克在内的六省否决了这一协议,同时54.3%的加拿大人投了反对票。对于许多魁北克政治精英和民众来说,他们认为《夏洛特敦协议》并没有给予魁北克足够的权力,甚至还不如之前的《米奇湖协议》,而对于加拿大英语裔来说,他们仍然无法接受“独特社会”的条款[28]。一系列的事件使得魁北克人民族主义情绪高昂,最终导致魁北克分离主义的最高潮——1995年魁北克公投。尽管这次公投以1%的微弱差距,确保了加拿大的领土完整,但魁北克至今仍然在加拿大宪法的大门之外,它与加拿大以及联邦政府的关系仍然充满了种种不确定性*需要说明的是,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之后,为了安抚魁北克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加拿大联邦下议院通过了由总理克雷蒂安提交的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的动议,而这份动议如《夏洛特敦协议》一样,认定魁北克作为“独特社会”的内涵包括“法语裔占多数、独特的文化以及民法传统”。但加拿大下议院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因为先前它就已经通过了包括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在内的《米奇湖协议》。需知,在加拿大这种权力高度下放的联邦国家,联邦议会所通过的决议只在联邦层面有效力,这距离魁北克要求通过修改宪法承认其为“独特社会”相差甚远,而联邦议会只是宪法修正的11个(加拿大十省的立法机关加上联邦议会)当事方之一。。

五、对“独特社会”的评析

(一)差异与承认——查尔斯·泰勒与“独特社会”的哲学基础

面对魁北克与加拿大联邦的分歧以及魁北克人与英语裔加拿大人之间难以逾越的鸿沟,近几十年来,魁北克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政治哲学家,试图从理论上论证“独特社会”的合理性。这些政治哲学家要么属于社群主义,通过对个人主义的批判而强调社群的重要性;要么坚持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国家应当积极主动保障其内部不同文化的共存与互相尊重*例如金里卡(Will Kymlicka)努力打通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之间的屏障,在坚持个人自由这一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的同时,论证个人自由只有在其所属的文化中才有意义。而塔利(James Tully)则从“古宪法”那里寻找资源,摒弃强求一致的现代宪政主义而诉诸普通法宪政主义对差异性与多样性的关注。。在这些学者当中,被归为社群主义阵营的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以其深厚的哲学功底,通过构建“承认的政治”,从而为证成魁北克作为“独特社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泰勒首先从批判传统的自由主义入手,在泰勒看来,传统的自由主义属于平等尊严政治,这样一种政治强调一国之公民不论种族、宗教、文化等,一律都享有平等的尊严,而其具体内容主要是权利与资格方面的平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自由主义将个人原子化,与其族群、文化、历史等完全剥离。然而,在差异政治看来,应当承认个人或者群体与众不同的独特性,而在平等尊严政治之下,这种独特性“被一种占统治地位或多数人的认同所忽视、掩盖和同化”[29]301。此外,泰勒还批评自由主义拒绝集体目标及其所追求的“好生活”。因为自由主义相信并尊重每个人都是自我决定的主体,个人愿意过何种生活,完全是自我选择的事情。因此,在“好生活”这个问题上,民主社会必须保持中立,如果将“好生活”作为一种集体目标来追求并以此来组织社会,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更是异端邪说[28]314-318。

在论证了群体获得承认的重要意义以及批评自由主义拒绝集体目标之后,泰勒提出了“承认的政治”,强调对差异的承认。结合加拿大的具体语境和案例,泰勒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社群主义者通常都强调语言的重要性,他们多数所赞同的表达性语言学说认为,“我们之所以为我们不仅因为我们讲某种语言,而且因为我们在一具体的语言社群中成长。语言比任何其他因素更具决定性地界定了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不同生存方式。语言就是一个人的属性的载体,是观察事物、经历与感觉的某种方式的工具,是形成某种人生观的决定因素”[30]。泰勒也特别强调对于现代人来说,认同的关键是语言/文化,并认为语言是界定社群的关键因素。他说:“对今天的人们来说,认同的关键一极(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最关键的一极)就是他们的语言/文化,因此,也即是他们的语言社群。由此,作为切实可行的认同的一极,语言社群的存在,对于我们成为完整的主体之人(human subjects)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职是之故,我们有权利要求他人尊重这一情况,即我们的语言社群是切实可行的认同的一极。”[31]53-54基于泰勒的上述论断,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无论是《夏洛特敦协议》还是随后联邦下议院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的决议,在对“独特社会”的内涵进行界定或列举时,都要使用“法语裔”这个词,并将“法语裔占多数”(French-speaking majority)排在首位了*加拿大联邦下议院在1995年魁北克公投后不久就通过了关于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的动议,全文参见:http://www.solon.org/Constitutions/Canada/English/Misc/motion_1995.html,accessed:2017-12-12.。

2.泰勒反对原子主义观点,并以此强调被自由主义压倒的“善”的重要性,并且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之中,一定的文化背景之下,才能寻求善*泰勒于其哲学论文集《哲学与人类科学》对这一问题有着较为详细的分析。在对洛克的原子主义观点与人类善(human good)的关系进行分析后,泰勒指出还有一种相反的观点,这种观点不认为人可以单独寻求人类善,而是必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因此,如果一个人离开其语言共同体(a community of language)以及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互相交流,我认为这个人甚至就不可能成为一个道德主体,因此也不可能成为实现人类善的可能人选。我抵制所有原子主义的观点。”参见Charles Taylor,Philosophical papers:volume2,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292.。在此基础上,泰勒不仅不回避集体目标,反而强调保存特性这个集体目标的重要性。以魁北克的法语为例,保存特性这个集体目标努力维护法语在魁北克的地位,并不是因为当下魁北克人以法语为主,维护法语的地位是为了他们生活中的便利,或者使用法语是一个法语裔的权利,而是“要求保证这里将来仍然存在着一个有机会使用法语的民族共同体……以保证子孙后代继续认同自己的法语居民的身份”[29]301。这就与自由主义形成了显著的区别。自由主义即使认可某种集体目标,也是因为其强调,这样的集体目标对个人自由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这个基础出发,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泰勒会对魁北克那些在加拿大全境引起争议的立法给予理解了,例如强制父母必须将子女送入法语学校(只有少数情形例外)以及商业标志必须且只能使用法文等*泰勒阐释过魁北克这一立法背后的哲学基础,这一哲学基础与他一直强调的保存特性这个集体目标息息相关:“对于魁北克政府来说,在魁北克保存和发展法语文化是一件不证自明的好事。政治社会不能在以下两种人之间保持中立,一种人赞成保存我们祖先的文化,另一种人为追求自我发展的个人目标不惜割断与传统的联系。”参见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陈燕谷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01页。。

3.泰勒认为,一个社群争取语言权利并不是为了个人(例如让法语裔在公共机构中有说母语的权利),“争取社群语言的权利,是为了获得它所需要的空间,在此空间中,社群可维持和增强它的表达能力(expressive power),而这反过来又被视为所有该语言的使用者认同的共同条件。”[31]49职是之故,有学者认为,泰勒的理论已经从个人主义转向了整体主义,而泰勒意义上的社群“实际上已经客观化(reify)成为独立的主体”,而追求被承认的对象,也成为了“文化社群自身被承认为‘独特社会’之集体性政治权利”。[32]

基于“承认的政治”这一理论,泰勒清晰地阐释了魁北克为何应当被承认为“独特社会”,而联邦制在泰勒看来,是包容“独特社会”与承认差异的最好的制度,并且这种联邦制必然需要是“不对称联邦制”(asymmetric federalism),具体来说,因为每个联邦组成单位存在差异,故而其所保有的权力是不对等的,也即“一种以差异为基础的政治生活,其中联邦制的每个成员可以自由地发展自己的自治形式”。[33]考虑到加拿大的具体语境,泰勒明确说,“谈论不对称联邦意味着给予魁北克特殊地位(special status)”。[31]150于是,落实在具体的层面上,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与授予魁北克更多的权力便必然是一体两面的,按照泰勒的话说,即加拿大的宪法应当“充分和明确地承认魁北克的特殊性(specificity)”,与此同时,“授予魁北克必要的权力以捍卫和促进这一独特性(uniqueness)”。[31]153

(二)危机与分离——对泰勒理论的批评以及“独特社会”可能的危害

泰勒以其坚实的政治哲学功底为“独特社会”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努力证成在加拿大的语境下能够容纳“独特社会”的政治制度——“不对称联邦制”。然而,泰勒的论证仍然有没能阐释清晰之处,同时,也不能忽视他所支持的“独特社会”及其制度载体“不对称联邦制”落实在具体层面上可能会产生的一些悖论以及理论或现实难题。

1.泰勒努力论证了一个国家内部,为什么一个文化,特别是语言特殊的群体渴求并且也应当被承认独特性,然而,与其努力争取被承认,为什么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呢?这样在同质的情况下,岂不是更能维持独特性?对于这一问题,泰勒却坚持在加拿大英语地区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的前提下,魁北克应当留在加拿大内部。可是,泰勒所给出的理由却都是经济利益上的考量,例如养老金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加拿大幅员辽阔,蕴含巨大资源等[31]144。而按照泰勒的理论所改造的加拿大联邦,一方面维持了加拿大原先的经济空间,另一方面,联邦政府也可以最有效的方式调动这个国家的资源[31]153。然而,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量而选择与加拿大其余地区继续合作都不过是临时施宜。当这些条件不复存在时,魁北克是否可以选择脱离加拿大?尽管泰勒一向反对魁北克独立,但他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更没有运用他深厚的政治哲学功底,给出魁北克不能从加拿大分离的理论依据。

2.如前所述,“独特社会”落实在制度层面即是“不对称联邦制”。在加拿大的语境中,因为魁北克省拥有不同的语言、文化以及法律,故相较于其他英语省份,魁北克就需要拥有更多的权力,从而维持和发展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不对称联邦制”不仅会造成诸省之间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它可能制造出一个宪制上的难题,即“西洛锡安问题”(West Lothian Question)。“西洛锡安问题”最早在英国被提出来。20世纪70年代,当英国内部在讨论向苏格兰和威尔士下放权力,并组建它们各自的立法机关时,来自英国苏格兰西洛锡安选区的苏格兰工党议员谭姆·戴利埃尔(Tam Dalyell)强烈反对,率先指出了这里必然出现一个宪制上的难题,后世便根据戴利埃尔所在的选区,将这一难题称作“西洛锡安问题”。由于英格兰也和权力下放前的苏格兰与威尔士一样没有自己的立法机关,而权力下放并不针对英格兰,因此,权力下放实施之后,苏格兰和威尔士会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一些属于权力下放的事项将由它们各自的立法机关决定,而英格兰仍然没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与英格兰相关的事项将继续在英国议会中讨论并决定。于是,一个难题便出现了:如果关于某一事项的权力已经下放给了苏格兰与威尔士的立法机关,则来自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议员可以在英国的议会中继续就英格兰的这一事项投票,而来自英格兰的议员却无法对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这一事项投票*谭姆·戴利埃尔议员的发言时间是1977年11月14日下午,发言内容可见“英国国会议事录”在线数据库: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commons/1977/nov/14/scotland-bill#column_123,accessed:2016-06-02.对英国的“西洛锡安问题”更详尽的分析,参见李亢:《从“联合王国”到“联邦王国”——苏格兰独立运动背景下的英宪变革》,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13-20页。。尽管与英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在加拿大,每个省都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但在“不对称联邦制”下,每个省立法机关的权力不同。当针对某一事项的权力已经下放给了魁北克,而其他省却依然需要由联邦议会决定该事项时,“西洛锡安问题”所造成的宪制上的难题便在加拿大凸显了。至于解决这一难题并且平息其他诸省不满的办法,如果不能剥夺魁北克所拥有的这项权力,便只有向其他诸省授予同样的权力,这样的后果必然是加速联邦的权力下放,使加拿大变得更加松散,极有可能造成政治上的不稳定。

3.现代国家几乎都奠基于人民主权,而人民主权必然要求人人平等,特别是在政治上的平等,即每个人无论是投票还是其他政治决策中,都拥有相同的份量。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如果一群人在政治上比另一群人有着更多的话语权,则这是对人民主权根基的最直接的摧毁。而承认魁北克为“独特社会”,并授予其相较于其他省份更多的权力,则相悖于人民主权所要求的人人在政治上的平等。毋庸讳言,在人民主权已经成为普适真理的今天,任何对这一真理的挑战,轻则宪制危机,重则政治动荡,乃至国家解体。泰勒注意到了这一批评,但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由两个群体组成,则少数群体经常会疑惑政治决策的过程中,多数群体是否听到了少数群体的声音。而的确,在政治决策的过程中,多数群体甚至是无意识地没有考虑到少数群体的吁求。因此,这就突出了承认的重要意义[31]188-190。然而,当代大多数西方多元文化的国家,一方面努力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希望通过用宪法来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政治参与权利,以加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从而维护团结,避免分离主义。这里的依据是:尽管人们的语言、文化等各异,但同为一国之公民,共同且平等地参与着民主政治,这对构建一个超越族群与文化而以国家为核心的认同至关重要。这也正是如前所述的特鲁多总理热衷于推行《权利宪章》的原因之一。因此,泰勒仍然没有阐释清晰这些问题:一个群体基于其语言和文化而成为一个国家内部的少数,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意味着他们在政治参与过程中也必然是弱势?如果一种制度既能保障文化的多样性,同时也能够切实保障少数群体平等地参与政治,则基于语言和文化等因素而由宪法承认少数群体的独特性并授予其保障和发展独特性的政治权力是否还有必要?

4.在文化或族群深度多元的加拿大,无论是在魁北克境内还是境外,对魁北克独特性的宪法承认都有可能引起其他少数族群的不满,从而引发宪法政治上的难题,甚至危机与动荡。在魁北克境外,历史已经证明,将《米奇湖协议》挑落下马的正是同样作为加拿大少数族群的原住民。而在魁北克境内,“独特社会”更是会造成一个严重的悖论。如前所述,泰勒支持魁北克政府通过权力来维护魁北克的独特性,具体的例子就是泰勒支持魁北克关于强制孩童接受法语教育(只有少数情形例外)以及商业标识不得出现法语之外语言的立法。一方面,泰勒一直力图避免在加拿大境内作为少数的法语文化被作为多数的英语文化所同化,另一方面,他认为一种文化永续长存这种集体目标是有意义的。如泰勒所说,“今天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为包含不止一个文化共同体的多元文化社会,这些共同体全都要求保存其自身的特性”[29]320。于是,在这里,泰勒的悖论就浮出水面。如同莱米(Andy Lamey)教授所揭示的那样,在加拿大境内,魁北克通过关于语言的立法,维护了自己的独特性,避免被英语文化所同化,而在魁北克境内,同样因为关于语言的立法,法语的霸权地位却实质上在同化着魁北克境内的少数文化[34]。这一悖论势必会引发魁北克境内少数群体的不满,从而引发动荡与危机。

六、结语

实际上,以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在魁北克的问题上,其关注的都是少数族群的集体目标,例如语言的长存、文化的维系等;而即使金里卡这样坚持多元文化与少数权利的自由主义者,也只是在试图论证个人只有在特定的文化里才能更大地发挥自由。他们所忽视的,是领土的完整与国家的统一。毕竟,以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强调的是少数群体,而自由主义者则只关注个人,如果对少数群体或个人更有利,则分离并不必然是一个不可接受的选项。特别是在当代西方国家,无论是追求分离还是抵制分离,在和平的轨道内进行已经越来越有可能(例如2016年的苏格兰公投和2017年的加泰罗尼亚公投),于是分离便远离了暴力的血腥与战争的硝烟,成本越来越低,这也就使得无论是社群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在维护集体目标、少数文化或个人权利时,都不需要过分考虑随之可能产生的分离的成本问题。正如金里卡所说:“即使加拿大联邦制度失败了,结果也几乎可以肯定会是两个和平繁荣的自由民主政体,尽管它们曾经是一个。加拿大多民族联邦制度可能会被证实不过是一个过渡阶段,从英国殖民地过渡到两个独立的自由主义国家的诞生,但即使这样,它也曾是一个好的接生婆。”[35]

然而,这里仍然有必要强调东西之殊。具体到中国而言,一方面,与加拿大不同,中国当下的领土是帝国时代留下的遗产,如何维护好这份遗产,是每一代人都要正视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在近代从帝国向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经历过在帝国主义支配下分离的惨痛,也目睹了其他传统帝国在西方列强的操纵下彻底被肢解的惨剧;与此同时,近代以来一次次被入侵也使得中国人对国家安全这个关键问题尤其敏感,而幅员辽阔的领土对于国家安全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分离主义从来都是不可容忍的问题。当然,对于现代国家来说,维护境内文化的多元是一种义务,但以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并不是惟一的药方,因为这剂药方的副作用便是不能阻止,甚至会促进分离主义。具体来说,在努力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任何少数族群或者少数文化群体,其在政治上都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不应当被承认任何独特性或授予任何特殊地位,这些群体的成员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也都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不分族群、语言、文化等因素,努力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政治参与权。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必须构建出一种超越特定族群或特定文化的对国家的认同,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统一与领土的完整。当所有的群体,特别是少数族群或少数文化群体的成员切实享受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特别是政治参与的权利,积极有序地参与民主政治,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才能得以巩固,而以国家为核心的认同才有可能得以塑造和强化。

猜你喜欢

魁北克特鲁多泰勒
枫糖季,寻味魁北克
留胡子
魁北克Strøm Nordic水疗中心
快扶我起来
魁北克冰雪嘉年华
Les Chinois et les dépanneurs au Québec : une incursion asiatique au cur du Québec francophone
特鲁多:被政务“耽误”的网红
一起绵羊泰勒焦虫病的诊断治疗经过
一元函数的泰勒公式及其应用
泰勒公式的简单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