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存在实际问题研究
2018-02-11薛爱国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安徽铜陵244000
文/薛爱国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 安徽铜陵 244000
1、农村土地区确权登记当中出现的问题
1.1 欠缺对农村土地确权认识
就我国土地确权方面工作的整体情况来说,一些基层干部对于农村土地确权的认识不够到位,思想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顾虑,尤其是乡村干部没有意识到土地确权工作所具备的重要意义,经常会担忧对确权工作的开展将会导致积累的矛盾爆发,继而影响到社会稳定。所以,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当中表现出不积极主动的情况,有些地区甚至出现私自不开展确权工作的现象。此外,有一些群众对土地确权所形成的理解比较片面,有些人希望能够利用土地确权解决自身无地或少地之类的承包经营纠纷。还有些人想要利用土地确权让捡种以及开垦等方面原因所增加的那部分土地确权分给自己,从而对既得利益进行巩固。而所出现的这些认识方面的问题,都给农村土地确权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了严重的隐患。
1.2 政策性问题处理欠缺法律依据
第一,在对于财政供养人口方面的处理欠缺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经过二轮土地承包之后,有一部分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被转化为了财政供养人口,而各个试点地区基本都将这一部分人口排除于共有人的范围。不过,是否应该把这部分人归纳为权利共有人,并没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当中成员的认定不具备法律法规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指出:家庭承包方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当中的农户。不过,其中并没有针对农户资格形成全面的规定,有一部分人在迁入当地之后,已经获得耕地,他们是否能够享受到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供的待遇,这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1.3 历史遗留问题
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这也成为了对土地确权工作加以开展的严重阻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无地农民以及土地调整等问题。第一,从二轮土地承包直到《承包法》正式颁布和实施的这一段时间,由于自然灾害频发、各种农产品售价较低以及“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环境之下,有一些农民会自愿或者被动放弃耕地,这部分人也就成为了无地农民,在个别地区无地农民所占据的比例还非常高。而因为农村土地确权跟承包关系之间长期维持不变的预期之下,这部分无地农民开始索要承包地,给土地确权相关工作的开展形成了严重的阻碍。第二,在二次承包之后,为了能够及时的完成对税费的收缴任务,避免土地抛荒,有些村组织开展了土地调整。而所做出的调整虽然对民主议事程序加以遵守,获得了大多数群众的认可,不过并不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当中的规定,有一部分农户会要求其进行纠正。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问题的处理措施
2.1 相关证明缺失问题的解决
因为二轮承包工作开展不够完善,造成有些承包合同、承包方案以及台账丢失,需要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积极推行民主协商和村民议决。在实际工作当中应该对农民的意愿和需求加以完善的考量,积极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之后再针对确权登记当中的各个重要问题做出具体的处理。需要积极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对承包户摸底调查表进行填写,更好的了解承包和家庭拥有承包地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同时掌握现有人口在村民小组当中的真实情况。如果在摸底工作当中有问题出现,需要积极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民主讨论解决,然后进行确权登记,在摸底调查以及公式无异议之后,要对承包合同、方案以及台账等相关资料进行合理化的补充和完善。
2.2 户籍信息变化问题的解决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国家法律赋予给农户的一种用益物权,而集体收益的分配权则是农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当中成员所正常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应该因为现有居住地出现了改变而无偿收回。而二轮承包过程中获得土地的农户,在户口迁入到小城镇之后,在承包期之内,全家迁入到小城镇落户,需要依据承包方意愿,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保留。此外,还要针对其实施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工作,不应该以户口迁入到小城镇为理由让农户交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在承包农户的所有家庭成员全都迁入到市区之后,户口转变成了非农业户口,也就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资格,因此可以将其承包耕地合法收回。
2.3 帮助农户解决承包地块调整的问题
在二轮承包工作开展以来,有很多承包户的子女在结婚之后办理了独立的户口,而在土地确权当中需要对原有承包地做出分割,推行分户承包。在家庭承包户的全部家庭成员在经过商讨达成一致的基础之上,对土地分割协议进行签署之后递交发包方,在对田地分割清晰没有异议之后,分别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如果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就应该依据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
农户之间因为经营、耕种便捷,经过相互协商之后自行对承包地块进行更换的行为属于一种流转行为。如果承包户需要互换耕地,应该由当事人对土地互换协议进行签署,在集体经济组织当中备案之后,依据互换之后的承包权进行确权登记。而承包户利用转包、入股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土地,需要依据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承包户利用转让的方式进行流的那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承包方把所有或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于剩余承包期间之内完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发包方跟承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会随之终止,然后由受让方农户跟发包方之间确定新承包关系,其中所转让的所有或部分土地需要登记于受让人的名头之下。
结语:
总而言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所存在实际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积极对相关立法加以完善,并切实执行,从思想上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质,才能够积极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参考文献:
[1]王洪胜.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2017,29(03):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