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复查诊断或者伤病加重是否可以重复认定工伤并重复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2018-02-08
编者按
目前在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政诉讼中,对于患一期尘肺病人被认定工伤并享受了工伤待遇后,因病情加重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二期尘肺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再一次支付其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出现了法院判决由工伤保险机构再次做出工伤认定并须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的问题。此事让人纠结,该问题应如何理解?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张某原为某村办煤井(乡镇企业)工人,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2002年11月6日,张某经当地职防院诊断为“矽肺贰期”,这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张某作出的第一次职业病诊断。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经劳动仲裁,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2007年,张某第二次到职防院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职防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张某为:“Ⅱ期矽肺,备注:确诊时间:2007年11月”。这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张某作出的第二次诊断。随后张某被当地工伤保险机构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由其用人单位支付。
2014年2月,张某到职防院第三次申请职业病诊断,职防院对张某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为:“煤工尘肺叁期,备注:曾于2002年11月6日会诊为矽肺贰期”。
2014年9月,张某再到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认定工伤,并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其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当地工伤保险机构认为,张某已经被认定过工伤,现因其所患尘肺病病情加重,张某应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以此伤情情况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张某不能重复进行工伤认定,重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此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职业病确诊后,因逐年复查,职防院重新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载明的诊断名称出现与前诊断不一致、不统一,或者因病情进展,职业病诊断晋期(如:贰期晋为叁期)。三次诊断、三种诊断名称,能否视为三次不同的职业伤害,分别认定工伤、分别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
有观点认为,前后职业病诊断的名称、书写格式、顺序甚至文字意义均有不同,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又能分别提供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符合申请工伤认定受理的要件,人社部门也拿不出“矽肺贰期”与“煤工尘肺叁期”实为同一种职业伤害的理由,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的,人社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因此,不能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案例评析
针对张某工伤争议案件的焦点问题,职业病防治专家给予了相应解释:尘肺是目前我国法定十大类职业病中的一类职业病,是13种尘肺(如: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等)的统称,煤工尘肺仅是其中一种。2011年出版的全国职业病医师培训考核教材《尘肺病》中对于“煤工尘肺”的解释如下:“在煤矿工业中由于工种的不同,工人可以接触到
煤尘、煤矽混合粉尘、矽尘……
现在把由上述各种粉尘而引起的肺部弥漫性纤维化统称为煤工尘肺”。对不了解职业病诊断常识的业外人群,不同名称易被误认为是不同的职业病诊断。
张某于2002年被诊断为“矽肺贰期”,后因病情进展于2014年晋期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系对同一疾病进展的表述。期别只是反映了病情的轻重发展,而不是确诊了新的病种,即:“矽肺壹期”与“矽肺贰期”实为同一职业病,只是病情由壹期进展为贰期。
此外,在职业病诊断名称中,经常会遇到同一诊断出现文字顺序和书写格式的变化,例如:“矽肺贰期”,有时会书写为“矽肺Ⅱ期”或者“矽肺二期”,期别与诊断顺序也有前后颠倒,实际仍为同一诊断。自2015年以后,《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9)及李德鸿主编的2003年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职业病医师培训教材尘肺病》对尘肺病诊断的书写格式和顺序进行了重新规范。
为防止因职业病复查诊断及晋期存在专业认识上的差距导致重复认定工伤,建议有关部门对职业病诊断及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晋期加以统一规范。对职工确诊职业病后,复查诊断(如首诊矽肺壹期,复查矽肺壹期)或者病情进展需诊断晋期的(如首诊矽肺壹期,复查矽肺贰期),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备注中,应予注明首次确诊时间、名称、期别(例如,“于×年×月×日确诊为:×××”),人社行政部门以首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作为职业病诊断日期,并以该日期作为工伤发生时间以及申请工伤认定的起始时间。
第三方审计的优势
一是增强公信力。由于第三方审计活动由会计事务所独立开展,行政对具体审计活动不作干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避免了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主要从人力社保内部派 出、审计活动带有较浓重的社保特征的局限性,使得审计公信力有所提高。
二是提高规范性。由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规则实施审计活动,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审计过程的规范性,确保审计过程各个环节和审计程序规范有序。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审计项目的完整性,确保财务及内部控制各个项目得到检查。由此可以避免专项检查中因检查范围、人员力量及专业因素造成的限制。
三是提升协调度。这是一个由第三方审计公信力、规范性所派生的优势,由于社保基金财务管理涉 及征收、管理、支付环节,与财政、地方税务、银行、社保服务机构形成了密切的关系,相对于基金专项检查的内部性,第三方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和操作规范性使得审计过程中对外部机构的协调度得到提升,而通过委托主体与会计事务所 的合约以及审计本身的责任关系, 会计事务所具有为完成审计任务而采取一切可能手段的积极性,促进了基金审计顺利进行。
——摘自傅鸿翔,汤晓莉《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审计探索与实践》(《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