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纠正冤假错案看我国司法进步
2018-02-07马中英
马中英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应用系,太原 03001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2017年11月1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之前,法院共纠正重大冤假错案20起。其中17起是因“真凶再现”被纠正,3起是因“亡者归来”被纠正,这些案件都是因为非常偶然和被动的因素才得以纠正的。党的十八大之后,法院共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7起涉案61人,依法宣告4 023名被告人无罪。这些案件大部分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了纠正。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大前后,法院纠正的冤假错案类型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前纠正的冤假错案主要是“真凶再现型”和“亡者归来型”,这类冤假错案不难纠正,因为真相显而易见;后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主要是“证据不足型”,这类冤假错案的纠正就不那么简单容易,而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法院能够对一大批“证据不足”的冤假错案依法予以纠正,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一巨大进步既来自于法院司法理念的转变,也来自于司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更来自于司法制度建设的加强。
一、转变司法理念,为纠正冤假错案奠定了思想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由此,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为纠正冤假错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方向。
(一)由“重打击、轻保护”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
通过对上述冤假错案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其中有许多是20世纪90年代“严打”时期形成的,当时之所以出现较多冤假错案,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而且许多冤假错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党的十八大之后,司法机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本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底线标准。在审判过程中,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二)由“重口供、轻证据”向“证据裁定”转变
曾经一度时期,在“严打”的高压态势和“命案必破”的政策指导下,一些司法人员往往将当事人的口供作为最重要的案件线索和定案依据,导致刑讯逼供时有发生,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就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以赵作海有9次认罪供述对其进行了死刑判决。党的十八大之后,“证据裁定”的司法理念不断提升并成为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这一司法理念的转变,凸显了证据的至关重要性,为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由“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
程序违法不仅造成人们对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质疑,而且让实体公正也失去了根本保证,甚至酿成“冤假错案”。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影响之巨大、后果之严重,是审判机关和当事人都无法承受的。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能坚持程序公正,就不会有悲剧发生。完善的程序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之后,司法机关由原来的“重实体、轻程序”,改变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纠正了一批如佘祥林、赵作海的冤假错案,塑造了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由“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向“疑罪从无”转变
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办案人员按照“疑罪从有”的思路先入为主,让无辜者蒙冤,即使是发现证据不足也是按照“疑罪从轻”的传统司法理念进行审判或减刑。如佘祥林案,一开始法院认为“疑罪从有”判处佘祥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来认为“疑罪从轻”改判有期徒刑15年,直到“真凶再现”才无罪释放。党的十八大之后,法院司法理念迅速由“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向“疑罪从无”转变,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也避免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再发生。这一司法理念的转变顺应了司法规律,尊重和保障了人权,开创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新局面。
二、创新体制机制,为纠正冤假错案创造了有利条件
纠正冤假错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只有在转变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才能保障纠正冤假错案的及时性、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创新司法体制机制上进行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法官、检察官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在司法一线办案。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效力的突出问题,我国遵循“司法亲历性”的规律,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主体地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了“谁办案谁负责”的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切实解决了具体案件的公正问题,使法定的公平正义现实化、具体化。与此同时,还明确了追责程序,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确保了司法公正。
(二)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一直是“以侦查为中心”,形成了“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司法诉讼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形成了“开始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弊端,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对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明确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在法庭上,出示诉讼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发表诉辩意见,形成裁判结果,保证了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党的十八大之前,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配合有余、监督不力的问题,特别是后者监督前者“软”的问题非常突出。从众多冤假错案来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配合过度、制约不足是其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非法证据能够顺利通过审查起诉、进入庭审,并最终作为有罪证据定案,很大程度上就是三机关之间过度配合、制约失衡的表现。鉴于此,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纠正和避免冤假错案,必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而且要将以逆向制约为主作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之后,“互相制约”显著增强。仅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4 650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诉43 960人,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4 230件次。各级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各类案件,也不是“端上饭就吃”,而是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审判,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四)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通过这一改革,较好地避免了地方政府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克服多年来一直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审判权的去行政化,避免审判权的行使受行政权干涉;有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法院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能够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通过司法制度改革破除各种对司法的不当干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五)设立巡回法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改革举措。2015年1月28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并挂牌办公,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新亮点。两个巡回法庭设立后,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努力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直接推动了巡回法庭从改革试点走向全面构建。2016年11月1日,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立巡回法庭,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六个巡回法庭的设立,将管辖范围扩大到全国26个省(区、市),成为“设在人民群众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加强制度建设,为纠正冤假错案提供了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为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以下三项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制定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了详细规范,规定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非法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意见》指出,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随后,各政法机关分别制定了细化意见,开启了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闸门。2013年,各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
(二)发布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见
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确立了审判在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中心地位。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强调,不能因外界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定罪率等指标。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有效地避免了“吃夹生饭”和“跟着错,错到底”问题的发生。
(三)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定》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现在律师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从立案、会见、阅卷到参加庭审、申请执行,从程序要求到实体处理,从预约、安排到特殊情况相互协调,从保护律师庭前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到办案过程中的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还有对于异常情况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都给予了制度保障,从而充分发挥了律师在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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