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核退休能否直接主张养老金
2018-02-06
主持人:
因为同行政部门就缴费年限的计算有争议,某参保人员一直未申请办理退休。超过退休年龄1年多以后,其要求社保机构向其支付养老金。社保机构则认为,其尚未经过退休审批,无法向其支付养老金。请问个人的诉求应否支持?法律依据是什么?
青海读者 胡女士
胡女士:
关于退休审批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规定,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地方上一般也颁布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青劳人险字[1999]164号)、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的紧急通知》(青劳社厅[2001]8号)规定,企业(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1)达到国家法定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简称特殊工种)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以及省监狱局、省农牧控股公司参加统筹的职工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目前关于退休审批或审核的规定主要来自于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原则上还是有效的,职工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直接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符合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些退休审批的政策是有历史背景的,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改革、转型时期,正从传统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审批退休转向真正的社会保险模式,法律制度、管理模式、责任基础都存在巨大的变化,实行审批制对于保障基金安全、保证新制度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但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退休审批制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对于一般的退休即养老金的申领,一些地方已经取消了行政审批,很多地方改为审核制,这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究竟是否需要审批或者审核,目前主要按照地方政策法规执行。
主持人